【六盘水评论】感谢天津老太为我们普及了“非法持枪罪”!
2016-12-29《澎湃新闻》记者邵克报道;家住天津市河北区赵春华今年51岁,她在街头摆的射击摊位上,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12月27日,河北区法院一审判她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对这一判决,很多人认为过重?笔者原先也对“非法持有枪支罪”片面地认为是军用枪支或打猎的猎枪和气枪等。现在我知道了——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什么是焦耳?按百度解释是:焦耳(J),简称焦,是能量和机械功的衍生单位,在经典力学里,1焦耳等于施加1牛顿作用力经过1米距离所需的能量(或做的机械功)。在电磁学里,1焦耳等于将1安培电流通过1欧姆电阻1秒时间所需的能量。
焦耳定律是定量说明传导电流将电能转换为热能的定律。内容是:电流通过导体产生的热量跟电流的二次方成正比,跟导体的电阻成正比,跟通电的时间成正比。焦耳定律数学表达式:Q=I2RT(适用于所有电路);对于纯电阻电路可推导出:Q=W=PT;Q=UIT;Q=(U^2/R)T。
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时,对人体的近距离杀伤力表现在那里呢?只是对人的眼睛有直接致盲的伤害!眼睛是心灵的窗户,保护眼睛不受非法持有枪支的伤害,这样的立法错在那里呢?没有错啊!我们应当感谢天津老太太为我们普及了——“非法持有枪支罪”,避免了我们——重蹈覆辙!!
近日,株洲市天元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叶某提起公诉。2016年9月27日上午,叶某在路上被交警拦下,并被发现车座储物箱内藏有一把火柴枪。经鉴定,该火药枪以火药为动力,具备火药枪的本质特性,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应认定为枪支。“这把枪是我在淘宝上花148元买的,是买来给孩子当玩具玩的。”叶某说,他没有意识到自己会因此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株洲市天元区检察院检察员黄小平说,据刑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在缺乏辨别能力的情况下,市民不要在网上或其他市场购买类似枪支。(本文来源:华声在线)
什么是“火柴枪”呢?我们在小时候都看见或玩过的——听响声的自制玩具枪,它是利用三轮车车圈的钢丝的紧固装置的空心螺帽,弯成手枪形状后用橡皮筋扎紧,在空心螺帽里放进火柴头上的刮下来的磷火药,扣动钢丝利用橡皮筋的压力把钢丝头滑进空心螺帽内,撞击使磷火药发热起火爆炸发出惊人的“啪”的一声响声,和单枚小鞭炮差不多的声音。
现在湖南省的地级市——株洲市天元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叶某提起公诉。我感到不可思议的则是既然“火柴枪”是“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应认定为枪支。”为何不对制造、贩卖、提供枪支经营平台的商家进行抓捕和打击呢?这无论如何是——于法于理何在呢……?!
难道只是被动地告诫消费者《“火柴枪”威力不小 千万别当玩具买》,试问:为何不能从源头上把生产、销售“火柴枪”认定为枪支而打掉呢?既然不能对生产、销售“火柴枪”支、进行任何刑事处罚!那么对购买“火柴枪”的消费者来说——株洲市天元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叶某提起公诉,这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这是因为程序的不公正,从而引申了程序的非正义!(作者:文化评论网副总编辑夏金根/笔名:六盘水评论/微信公众号:cocoxo1954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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