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评论】乡纪委书记异地嫖娼,羞人还是习惯成自然?
近日,有人爆料称云南大理云龙关坪乡纪委书记徐应龙,在该县组织多名地方官员赴上海同济大学学习期间嫖娼被抓。昨日,云龙县证实,上述情况属实。 “这是羞人的事情,影响干部形象。”云龙县委副书记、县长李郁华表示,徐应龙刚回到云龙县,县委县政府召集其家属做工作,同时将情况向上级部门汇报,先对其免职,然后组织调查,开常委会作出最终处理意见。事情调查处理完毕,将会向媒体、社会发布。(2016-08-30《春城晚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组织多名地方官员赴上海市同济大学学习,按理在这种背景下的学习,理应遵守组织性和纪律性。不料云南大理云龙关坪乡纪委书记徐应龙却趁在上海同济大学学习期间嫖娼被抓。一个抓党员纪律的纪委书记却干出这种“羞人答答的事情”、还是丢人丢到爪哇国去了呢?
在一个直辖市里面进行学习和深造,这是对每一个基层地方官员是一个千载难逢的好机会,然而对于某些有着特殊嗜好的某些基层地方官员应该懂得——收敛和悬崖勒马!毕竟上海的派出所所长就是县处级干部,执法丝毫不会给地方官员留任何情面的!作为一个乡纪委书记理应在社会公序良俗和生活纪律道德行为上面成为模范!为什么会嫖娼被抓呢……?
我们从《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里面是找不到“免职”这一条款的,这是组织部门对正常履职的干部进行职务调正而采取先免去现任职务,然后再任命新的领导岗位。我们在2004-02-18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一百五十六条: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月31日《深圳晚报》评论员温琼发表评论文章认为:“客观地说,嫖娼行为在当下社会已不再算作什么大的事情……。”这其实是在舆论的误导!“嫖娼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见,“嫖娼行为”在当下社会决不是——“不再算作什么大的事”!这也要被记载入个人信用档案的!看来《深圳晚报》评论员温琼把“通奸”和“嫖娼”混淆在一起了,其实说白了“通奸”和“嫖娼”完全是两个不同的范畴。笔者有一位朋友的原配丈夫,是一家法治时报社的一党员记者,为安徽第一贪徐普来被判无期徒刑后,奔走申诉最高法后改判18年有其期徒刑,然后和徐普来的女儿通奸到非法同居生了一个女儿,在上海要和结发妻子离婚。令人费解的是当结发妻子上京向报社党组织举报,要求对其丈夫按《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罚,结果却不了了之,什么处分都没有……。
深圳晚报评论员文章认为:对于公职人员来讲,他们代表的是政府的形象,是一方群众的父母官,云南当地组织官员去上海同济大学学习,徐应龙应该提升管理水平和业务素养,从而更好为当地群众服务,尽心尽责地为民谋利益,办实事解难题,怎么会突破道德底线去嫖娼呢 ? 尤其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态势下,这种行为应该严厉打击、严肃处理。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文章列举了《纪律处分条例》,完整的应该是: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现实情况往往是按2015年10月22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问题在于——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所以,当地政府“同时将情况向上级部门汇报,先对其免职,然后组织调查,开常委会作出最终处理意见。”并无不妥之处,则不过按部就班、一步一步地按操作程序来办事!(作者:六盘水评论/恭请读者加入微信公众号:cocoxo1954ok,以水滴石穿的赤诚, 隐显出喜怒笑骂、五彩缤纷的文章奉献给您欣赏。)
『平面媒體,網路轉載及文摘,恭請註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