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评论】一评宾语的“行凶杀狗”的语法用词错误
举个简单的例子也许就能说明问题,一个人无证驾驶,把人给碰伤了,警方没有当场扣车,受伤者是应该依程序维权,还是一怒之下找人把对方的车给砸了?同样道理,被狗咬伤后,是应该正当维权,还是持刀行凶?按照《治安处罚法》规定,不要说行凶,只要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就要被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而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依刑法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文:来自宾语的廉政空间)
读宾语的——《理性看待男子杀狗被拘事件》,感到非常别扭,按理他是一个写文章的大家,但是他在某些用词方面却故意和读者捉迷藏,他要读者去猜连云港市的公安执法存在瑕疵,而不是象我们那样写评论——开门见山地、一针见血地指出!这可能是他的个人习惯?还是他对公安心有余悸呢……?
此事因狗咬人而起,我们不妨来看看这条狗的“狗权”。根据通报,闯祸的是条“德国牧羊犬”。现在,很多城市都发布有相关的养犬管理规定,明确了禁养犬的种类。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2013年,连云港市政府出台了《连云港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城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根据“办法”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查处犬吠扰民、驱使犬只伤人案件、调解涉犬纠纷和捕杀野犬、狂犬等。(文:来自宾语的廉政空间)
我国的《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不知道狗的“狗权”是出自“宾语的廉政空间”里那一条的规定呢?假如宾语赋予狗有“狗权”的话,那么所有的狗都可以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同理,所有的狗都必须遵纪守法,享受法律规定狗的权利和义务了?这荒唐吗……?
“华人与狗不得入内”,众所周知,这是一百多年以前,中国半殖民地时期极具辱华色彩的标示。但是现在的社会里,有些人自愿把自已的人格,放低再放底与自已家养的宠物犬划出等号起来。所见所闻“人模狗样”和“狗模人样”的现象多了起来了……。
在中国的狗市场里,凡是人类使用的物品,宠物犬应有尽有!什么狗也要漱口,一种是牙粉,另一种是牙膏和特制软牙刷,磨牙棒等等。宠物犬还有自已的医院,发烧感冒,剖腹生仔的手术和项目都一应俱全,还可输液打针,透视拍片检查及放射化疗等。
还有狗的墓地造的富丽堂皇,给狗上坟的人一年四季络绎不绝,现在的时尚是,祖坟可以不扫,狗坟不能不扫。这就是时代的变化,人跟人的感情越来越轻淡,人跟狗的感情越来越深厚。我看再用不了多少年,宠物犬就可以穿着西服,打着领带,拎着皮包,居然可以开始上班了。请你不要大惊小怪,这就叫做达尔文式的“进化”……。
《宾语的廉政空间》告诉我们在:“2013年,连云港市政府出台了《连云港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没有注册认证过的宠物犬是属于野犬。”笔者认为,这里面连云港市的公安执法存在瑕疵!当野犬咬伤路人后,110警察为何不对养狗的主人处以治安行政拘留处罚呢?同时还应该对咬伤人的野犬进行扑杀!令人费解的是,当地110警察不按《连云港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处理野犬,反而让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处理呢……?!
举个简单的例子也许就能说明问题,一个人无证驾驶,把人给碰伤了,警方没有当场扣车,受伤者是应该依程序维权,还是一怒之下找人把对方的车给砸了?同样道理,被狗咬伤后,是应该正当维权,还是持刀行凶?(文:来自宾语的廉政空间)
在《宾语的廉政空间》“理性看待男子杀狗被拘事件”文章里,他在前文中对宠物犬赋予了“狗权”,在文章的结尾部分写出了和前文遥相呼应的结论——“王茹女友被狗咬伤,本来是受害一方,王茹持刀行凶后,就成了规则的破坏者,最终还是要受到规则的惩处。”
“持刀行凶”对象是杀狗?有这种表达方式吗?“行凶”这是一个专用的特定名词,在它后面所用的动词是受法律保护的人类,而不是狗类!假如按照宾语的思维——行凶杀狗和行凶杀人完全是等同的词汇用法,这暴露了——宾语对语法使用的匮乏和无知!
我们知道“持刀杀狗”和“行凶杀人”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行凶杀人是属于恶性的刑事案件,“持刀杀狗”是属于侵犯公民财产权的普通刑事案件!可是我们在宾语的文章中看到的尽是引证——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某某教授、一位没有姓氏名谁的老法医的说法云云,这种写作的技巧,一般是报刊杂志和平面媒体上司空见惯的现象,宾语用在这里无非是炫耀自已的背景和专家权威的意见,还有什么用处呢……?
笔者认为:宠物犬没有狗权!宠物犬是属于主人的一种财产,主人依法对自己的宠物犬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的财产所有权。就这么一个简单的话题,宾语为何要兜这么大的一个圈子呢……?请看笔者的《二评宾语的“装X”——违背了中宣部规定的网络文明用词》(作者:六盘水评论/恭请读者加入微信公众号:cocoxo1954ok,以水滴石穿的赤诚, 隐显出喜怒笑骂、五彩缤纷的文章奉献给您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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