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评论】搞混杀狗的民事纠纷和刑事拘留——难道是法盲吗?
连云区公安分局调查报告显示,7月5日22时21分,连云区公安分局西墅边防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在连云区龙门山庄门口,报警人称其妻子被狗咬伤。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连云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因王某与他人结伙作案,连云警方依法对王某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2016-08-04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6年8月4日,苏州的原创专栏写手姑苏生老先生给我发来“议打死狗以刑事拘留”的专题文章,我粗看了后回复他:杀狗侵犯了个人财产权,咎由自取,法盲,别理他。到了8月5日早上看到这件事还在继续发酵,甚至还有著名的专栏作家都出来说话了:“人不如狗吗?”我感觉到这个话题应该转移到——普及法律常识的正面轨道上来了!
很多人只会关注连云港一网友日前发帖称人被狗咬了,丈夫找朋友帮忙一起把狗打死后,被刑事拘留了云云……。于是有网友只关注到狗咬人警方没有处理,丈夫找朋友帮忙打死狗却被刑拘了。事实情况是——连云区公安分局调查报告显示,7月5日22时21分,连云区公安分局西墅边防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在连云区龙门山庄门口,报警人称其妻子被狗咬伤。经了解,系当晚陈某(女,40岁,连云区人)家的狗上前追逐王某的女朋友李某玲家的小狗,期间,陈某的狗将李某玲手臂咬伤,后李某玲被家人送往医院。经民警现场调解,王某(男,27岁,连云区人)和陈某同意自行协商处理。(2016-08-04来源:中国江苏网)
狗是畜生!人和畜生没有道理可言!但是饲养畜生的主人必须承担狗咬人带来的民事责任。在我们国家,110警察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下列四种:一、和解,二、调解,三、仲裁,四、诉讼。现在当事人经民警调解后同意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既然这样,就没有必要再去砍杀人家的狗了,假如觉得吃亏了,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宠物狗是主人的财产一部分,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2015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作为连云港一网友而言,当务之急理应是聘请负责任的大律师,现在——连云港的警方依法委托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对被砍杀的狗进行市场价格认定。经认定,被砍杀的狗价值人民币3.6万元。7月21日,连云警方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
所谓的“德国牧羊犬”分纯种和杂交纯种及杂交混血型三种,这是需要运用DNA来分析其基因——“去氧核糖核酸”,是纯种“德国牧羊犬”,还是杂交纯种、杂交混血型“德国牧羊犬”,这三种血型的犬类价格相差悬殊!这是需要由专业的动物学家来进行科学的鉴定,而不是仅仅看“德国牧羊犬”的体型和皮毛就能鉴定出来——价值人民币3.6万元?这理论依据何在呢……?假如宠物狗的主人已经把狗自行处理了,由于物证的灭失,你让检察机关如何批准逮捕呢……?
连云警方依法对王某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这是因为公安机关对被刑事拘留的人,认为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所以说白了刑事拘留37天以后没有逮捕的,就会释放被刑事拘留的嫌疑人。
所以从民事纠纷到刑事拘留只需要跨越小小的一步,问题是网络上不懂【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解决民事纠纷的四种方式等法律和法规是比比皆是!作为一名网络原创写手,应当懂法、守法、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合理的运用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而不是道听途说、或对法律和法规的知识一知半解,而做出错误的判断和评论……?(作者:六盘水评论/恭请读者加入微信公众号:cocoxo1954ok,以水滴石穿的赤诚, 隐显出喜怒笑骂、五彩缤纷的文章奉献给您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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