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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鸟案”被质疑钓鱼执法、这案怎么了?

已有 1232 次阅读2016-7-4 21:22 |个人分类:实话实说|系统分类:时政资讯| 钓鱼执法 分享到微信

【六盘水评论】“掏鸟案”被质疑钓鱼执法、这案怎么了?

本报讯记者(记者 李铁柱)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南大学生掏鸟案”又有新进展。针对媒体报道出的该案案发现场疑似造假等问题,河南省新乡市市委政法委昨天称,将责成辉县市委政法委组成调查组,对媒体报道中反映出的本案中存在问题展开全面深入调查。一旦发现办案干警有违纪违法问题,绝不姑息、绝不护短,并及时向媒体公布。北青报记者获悉,调查组目前正在成立中,调查人员中除了辉县政法委,新乡政法委的工作人员也将参与调查。(2016-07-04 《北京青年报》)

一件河南新乡市“掏鸟案”的判决,郑州一所职业学院的学生和他的朋友被判十年半徒刑,社会舆论普遍认为被判得太重!这次新闻媒体报道出的该案案发现场疑似造假和涉及“钓鱼执法”的问题,又一次引起了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的极大的关注。针对媒体报道中涉及的问题,新乡市委政法委高度重视,立即责成辉县市委政法委组成调查组,对材料反映问题展开全面深入调查。一旦发现办案干警有违纪违法问题,绝不姑息、绝不护短,坚决依照党纪国法移交相关部门从严处理,并及时向媒体公布。

疑点一、检察院起诉、法院审理的时候都认为他的孩子掏鸟地点为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但他和律师根据现场回访发现,掏鸟的地点并不是土楼村,而是高庄村,距土楼村有还2公里左右路程。“法院判的时候说闫啸天是在土楼村的一树林内猎捕了12只燕隼,但实际上掏鸟的地方是在高庄村一户村民的家门口的树上,离那户人家也就4米多,只有零散的几棵树,并没有小树林。”该案的代理律师付建说。

疑点二、判决书显示,闫啸天和王亚军猎捕了12只燕隼,逃走1只,死亡1只,剩余10只,有7只卖到郑州,1只卖给一名叫贠荣杰的人,还有2只卖到洛阳。 闫爱民和代理律师在掏鸟现场找到了多位现场人士,并一一询问,现场人士说闫啸天掏鸟的数量是6-7只,绝并不是16只。今年5月25日,付建在河南省第二监狱专门就这个问题询问了闫啸天,闫啸天称第一次掏了6只鸟。 对于为何开庭时承认捕鸟16只,闫啸天称“在森林公安录口供时,我一开始说6只,公安说我们口供不一样,把我们俩叫到一块,最后录口供录成16只,公安说弄几只鸟不是什么大事。”付建说,两个小孩当时以为说了就能走了。

疑点三、该案的代理律师付建表示,闫啸天曾经告诉过他,他第二次去掏鸟的时候,是因为有个人打电话说要买鸟,他告诉对方说没有了,对方说让他再去掏,掏了卖给他,但事后闫啸天才知道对方是森林公安的。 因为有人要买,闫啸天又和王亚军掏了4只鸟,但当买鸟人到达闫啸天家时,还带着当地电视台记者。“我们后来了解到,当时去抓闫啸天的时候来了两辆车,一辆车上是警察,另一辆是当地电视台的。”付建说。 闫爱民说,辉县森林公安的两个民警2014年7月20日到7月28日多次电话给闫啸天,让他掏鸟并购买,这些闫啸天的通话记录都是可以证明的,“如果他们不买鸟,我的孩子怎么会去掏?这种钓鱼执法的方式已经明显违法了。”

假如【疑点一】的证词能够成立的话;说明当地的公安在侦查此案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错误,连一个案发的地点都会搞错,有亏于人民公仆的光荣称号,接下来是检察院和法院根据公安的报批的材料依葫芦画瓢,没有到案发现场一一确认!其实说白了【疑点一】,这对整个案件的改判起不到多大的作用,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最严历的处罚标准,不过是二年以后可以撤销的一张黄牌警告处分。

假如【疑点二】的证词能够成立的话;这数量的关键问题关系到量刑的标准!“公安说弄几只鸟不是什么大事”,这是诱供!这是刑事犯罪的范畴!凡是牵涉到“诱供”的公安人员,按照第一任公安部长大将罗瑞卿抓公安纪律制定出来的规定是——开除出公安队伍并追究刑责,同时追究所在地的派出所所长和上级主管局长的领导责任!

假如【疑点三】的证词能够成立的话;这是明显的“钓鱼执法”!问题是——尽管是“钓鱼执法”,但是改变不了整个“掏鸟案”的犯罪事实!“有人说;你给我杀几个人,你就去杀人了吗?”我们说白了“钓鱼执法”能够被法庭证实客观事实时,在法院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减轻被告的罪行。“钓鱼执法”其实不会写进任何一条政府工作人员的《职业守则手册》中去,一个暗中使人上当受骗,而收集犯罪证据的伎俩,假如可以被道貌岸然地说成是“程序公正”!从立法的角度来看问题,显然这是一种诡辩!因为“程序的非正义”从而引申了“程序的违法”,所以说“钓鱼执法”是违法乱纪的“程序非正义和非公正”。
   
笔者观看了网络上许多网友的留言和评论;希望此案由外省市的公检法来调查和重新审判“掏鸟案”,这样子就要惊动最高法出面来指定法院审理“掏鸟案”了。笔者认为这是最好的办法,因为这要牵涉到河南省新乡市当地公检法有关人员的党纪国法和刑事处分!我记得《菜根谭》里有一句话说得好;“养子不教如养驴,养女不教如养猪”。两名被告的家长,你们在“掏鸟案”中,难道没有一点儿责任吗……?!(作者:文化评论网副总编辑夏金根/笔名:六盘水评论/微信公众号:cocoxo1954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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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鸟案”被质疑钓鱼执法、这案怎么了?_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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