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评论】“被强奸者”50年后翻供,乡村教师为何难平反?
74岁的汪康夫头发花白,面容清瘦,身高1.7米的他体重还不足120斤。一只旱烟袋不离手,每当焦虑的时候,他都会吸上几口。汪康夫退休前在村小学教书,村里的一大半人都做过他的学生。但汪康夫却极少和村里人说话,因为他的身份是“强奸犯”。
这个有心脏病的老人40年来一直在做一件事,就是证明自己的清白。好消息是,当年被他“强奸”的两名学生都站出来力证他的清白,并向当地法院写信,详述当年的经过,否认被强奸。而当地法院也高度重视汪康夫的申诉,若符合条件,该案件将重新审理。这名古稀老人将迎来一丝曙光。(2016-06-30广州日报 作者:肖欢欢)
1966年5月的一天,当地社教工作队派来工作人员,从学校带走了汪康夫,他被告知,组织上已经接到了学生的举报,反映他多次强奸猥亵女学生。24岁的汪康夫一下就懵了。当时,他已在学校工作了7年。当晚10时,他被带到了公安局。在被逮捕一周后,《关于汪康夫犯罪行为的调查情况》等三份由学生具名画押的调查材料,摆在了他面前。莲花县人民法院在1966年10月,以强奸女学生两名,猥亵女学生十名的犯罪事实,对汪康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汪康夫表示不服,上诉至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同年年底,吉安地区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从此,汪康夫开始了在鄱阳湖成新农场的10年劳改生活。
从报道的情况来看,这是当时的“四清工作”队,为了所谓的“成绩”,对两名小学女生采用栽赃和诱供加恐吓等手段,逼迫两名小学女生承认曾经遭到汪康夫老师的强奸。当时班上来了两个人,问我汪老师平时有没有在班上对我动手动脚?我回答说没有。对方大声呵斥说:“你不老实,班上的其他同学都交代了。” 我当时胆小害怕,又不认识她们提供的材料中的字,按了个手印就走了。学生尹福珍也在回信中说:当年我只有12岁。两名女老师找到我,让我交代汪老师对班上女生的不轨行为。我当时就说,没有。我真的没说过被你强奸,我愿意去法庭作证。
按司法程序四清工作队的调查检举材料应该由公安局作补充侦查,最起码的应该带两名小学女生去医院的妇产科作处女膜检查,什么都没有做就移送检察院进行公诉,当地法院就葫芦官错审葫芦案了。现在的问题是——记者理应根据材料找到当年“诬告”的两名“四清工作”队员,是出于什么目的进行“栽赃”和陷害呢?是否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党纪处分呢?
在材料里记者发现,在1978年和1980年的莲花县人民法院重新调查报告中,有“被奸人未有证实材料、检举材料由教师撰写”等内容。其中,清白距离老汪最近的一次在1986年,是吉安地区中院与检察院联合调查的结论。这份调查结论称:办案程序不正常。当时女生年龄已较大,如能说出真实情况,事实真相是可以查明的。此人出狱后一直申诉不止。认定无证,否认无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强奸罪。建议撤销原判,予以纠正。汪康夫原本以为自己即将沉冤昭雪,但在1987年,吉安地区中院却再次驳回了他的申诉。(2016-06-30广州日报 作者:肖欢欢)
既然是1986年由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与吉安地区中级检察院联合调查认定——“认定无证,否认无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强奸罪。建议撤销原判,予以纠正。”为何在1987年,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却再次驳回了他的申诉呢?这不是自相矛盾吗?这21年里可能当年的审理案件的公检法等司法人员,早就高升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等等岗位上去了。假如这个案件能够撤销原判,予以平反的无罪判决,接下来就是启动国家赔偿,接下来就是启动司法倒追究责任制,这些人至少要背上一个党纪、政纪的处分!他们能否心甘情愿在自已的仕途被划上一个句号呢……?
我们是否还记得1996年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呼格吉勒图死刑,10年后,另一名强奸杀人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主动交待,之前被判决的这起强奸杀人案是自己所为。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年判处死刑的证据明显不足,“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冤案”。
2007年,全国两会民革界的小组讨论中,有政协委员以此案为例,建议司法机关改进“错杀人”的善后措施,纠正错案,追究草率办案者的责任。 对此,列席讨论的最高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程新文说,该案被披露后,肖扬院长非常重视,2007年03月14日最高法已责成内蒙古高院在当地党委、政法委的协同领导下,配合当地检察、公安机关对该案件复查。如果发现当时有诱供、逼供的情况,将对这起10年前的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直到2014年,7年多过去了,此案依然还是一头雾水!
再来看看2016-07-01澎湃新闻记者:庄岸报道的新闻;孙善文的父亲孙某某被警方带走19天后,死在了医院。 此事发生于18年前的吉林省大安市。法院查明,孙某某被送到看守所之前,遭到大安市刑警大队三名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进看守所后,又遭到同监室在押人员的侮辱和殴打。这三名办案人员之后均被法院以刑讯逼供罪判刑。 孙某某的儿子孙善文多年来一直为父亲的死寻求国家赔偿,但遭到大安市公安局和白城市中院多次驳回,
办案的三名警察因刑讯逼供罪,被判有期徒刑。同监室在押人员祝某某曾经对孙善文的父亲孙某某进行多次侮辱和殴打,祝某某因故意杀人罪(另案),已于1998年1月15日被执行死刑。在这种情况下面,孙善文为父亲申请国家赔偿应该不成在问题。
但是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孙某某的儿子孙善文向大安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后,该局于2005年6月作出不予赔偿的答复。同年7月,孙善文向白城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该局逾期未作出答复,孙善文遂向白城中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06年12月27日,白城中院驳回了孙善文的赔偿申请,决定不予赔偿。孙善文不服,又向白城中院提出申诉,该院维持了原决定。
此后,孙善文又申诉至吉林省高院,吉林省高院作出决定,指令白城中院重新审理该案。2014年12月,白城中院又一次维持了不予赔偿的决定。孙善文第二次申诉至吉林省高院,2015年11月,吉林省高院决定直接审理该案。
2016年6月22日,吉林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撤销白城中院的三次不予赔偿决定,认定孙某某的死系办案人员和在押人员的行为共同造成,大安市公安局作为刑警大队和看守所的主管机关,应承担刑讯逼供及监管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判其赔偿孙善文126万余元。
为什么一个白城中院可以抗拒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重新审理该案的指令,直到孙善文第二次申诉至吉林省高院,2015年11月,吉林省高院只能自已直接来审理该案。白城中院无论在省高院行政管理和司法业务指导上,明显都不占理,白城中院为何可以始终不把省高院放在眼里呢……?说白了这就是我们的体制问题已经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了!
综合以上三个案例——《内蒙呼格吉勒图冤案 平反昭雪何其难?》、《吉林嫌犯先遭刑讯后被打死,18年后公安局被判赔126万》、《乡村教师50年前被控强奸两女学生,“被强奸者”现为其翻供》、只要涉及到国家赔偿和追究办案、起诉、审理的公检法人员刑事责任的案例,就会阻力重重、难上加难!正如一位某省高院的副院长指出;“假如一个国家错案频发,就会加速当事人,亲友,公众的逆反情绪。使执法失去公信力,对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祸害。错案的发生不难,发现不难,认定也不是很难,难的是纠错,从理性和法制的角度认定错案,那应当纠错。而从利益,人情的角度,机关之间关系来讲,法院却很纠结!”。(作者:文化评论网副总编辑夏金根/笔名:六盘水评论/微信公众号:cocoxo1954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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