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评论】换一种思维看;巴西疯牛病疫区的牛肉上百姓餐桌
一、走私“巴西疯牛病疫区牛肉”的源头在哪里?
法院经审理查明,盖某、闫某在明知国家已经发布公告禁止从巴西进口牛肉的情况下,自2012年12月以来,先后通过万安(远东)有限公司、香港九雅堂食品有限公司、百嘉米格(香港)食品有限公司、康悦公司购买巴西牛肉制品至香港,随后通过他人将牛肉制品运输至汕头,将上述货物运输至国内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056万余元。(2016年06月13日《法制晚报》)
我们知道进口牛肉一般是以40英尺冻柜集装箱从出口国装箱,然后经海运至香港卸下冻柜集装箱。假如他们把冻柜集装箱装上专用的集装箱卡车,就可以通过蛇口、盐田或罗湖口岸直接上高速北上了。“通过他人将牛肉制品运输至汕头”。这就是在提示我们——他们是采用海轮或驳船的运输方式在汕头港卸下20多吨的内置式冷冻机的集装箱后再装上卡车。现在的问题是——汕头港的海关商检局为何不开箱检验和检疫呢……?
40英尺冻柜集装箱是长12米、宽2.3米,高2.393米的超大家伙,不是手表、香烟可以放在口袋里,20多吨重的冻柜集装箱需要专用的桥式集装箱吊车!
假如说他们是偷运走私?那么《法制晚报》在报道中,不会用“通过他人将牛肉制品运输至汕头”。“他人”看来是神通广大,不走众志成城的罗湖口岸,偏偏要舍近求远从汕头港转运呢……?希望《法制晚报》的记者继续深入调查!
二、为何偏偏是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动物检验检疫部门发现了问题?
2013年6月4日下午,枣庄市警方接台儿庄区动物检验检疫部门移交的一起食品安全案。接案后,枣庄市食药环侦支队与台儿庄治安大队民警展开侦查。办案人员在嫌疑人还没有警觉的情况下急赴北京,于6月6日晚,在主要嫌疑人闫某的公司将其抓获。通过对闫某的审讯和已经取得的证据,警方发现了许多线索,包括闫某的上线、进货的联系人以及一些下线的销售。办案人员查扣的牛肉制品堆积如山,每一箱牛肉均被冰冻包装,然后封箱储存。(2016年06月13日《法制晚报》)
据报道;法院查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场将所购巴西牛肉对外销售,销售金额600余万元。巴西疯牛肉已经从“2013年2月底到货1柜、3月初到货3柜,该批牛肉被福成五丰屠宰场重新加工,与屠宰场自产的牛肉混在一起,换成该公司的包装后销售,每公斤不低于40元。”在这期间没有一家省市的“动物检验检疫部门”发现问题?然而偏偏是一个山东省地级市的枣庄市台儿庄区动物检验检疫部门发现了问题,这偶然的里面含有必然的因素——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应该给于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动物检验检疫所——全国通报表扬和记功!!
三、律师昧着良心在辩护……?
盖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案件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没有引起重大疫情,被告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俞某的辩护律师认为,俞某是在履行公司职务期间,为了公司利益实施的犯罪行为,本人没有从中获取利益。快乐蜂公司出售牛肉后未引起市场不良反应,社会危害性小,故请求法庭对俞某从轻判处。(2016年06月13日《法制晚报》)
这些辩护律师们虽然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但是你们毕竟是经过高等教育和考核出来的执业律师,你们的良心在于为事实而辩护!你们为“巴西疯牛病疫区牛肉”案而辩护,你们至少要去了解一下疯牛病的发病原理和疯牛病潜伏期是多少年吧?
“疯牛病是一种脑神经性疾病,它破坏牛脑和骨髓,并使脑组织产生许多海绵状穿孔。此病有很长的潜伏期,一旦发作,病牛全身打晃,站立不稳,几星期之内死亡。【核心提示】疯牛病是一种人畜共患疾病,如果人类食用被疯牛病污染了的牛肉、牛脊髓,就有可能被感染,表现为‘克雅氏症’,‘人类疯牛病’潜伏期一般为15至20年,最长可达30年之久,初期是很难被发现。”(引自百度百科)
你们说:“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没有引起重大疫情”。但是,“人类疯牛病”潜伏期一般为15至20年,要等到15至20年以后才能证明——食用了“巴西疯牛病疫区牛肉”的老百姓是否会——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是否会——引起重大疫情呢……?闭着眼睛为不法商人如此辩护,你们的律师职业道德何在呢?笔者建议有关司法部门应当吊销这些昧着良心律师们的执照!
四、法院轻判三年的依据何在?
2015年7月30日,法院以上述罪名判处盖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0万元;判处闫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0万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处俞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80万元。法院同时判令,孙某、俞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严禁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6年06月13日《法制晚报》)
犯罪成本太低,使不法之徒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以上四名罪犯明知我国明文禁止进口巴西牛肉的前提下,他们不会不知道“疯牛病”会对人体产生何种危害,这是属于明知故犯!而且“疯牛病”的潜伏期长达15至20年,最长可达30年!不应该偏信其辩护律师所谓““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没有引起重大疫情”,因为发病的时间还没有来到,怎么能够如此轻描淡写地轻判呢?理应按《刑法走私罪条款》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的判决应当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有利于引导人们正确的价值取向。对于一个法治国家,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守护神,法院的判决将极大地影响人们的行为,法院的判决应当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有利于引导人们正确的价值取向。笔者认为:对这些不法之徒仅仅是轻判三年和缓刑,这不能起到——引导人们正确的价值取向!
五、疯牛病的潜伏期——嘲笑了刑法的追诉期!
消费者维权,需证明食品与损失间的因果关系.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如果消费者因购买商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其诉讼有效期可长达10年。但此类维权,也有一定要求:消费者不仅要举证买了涉案商品,还要举证证明食用及受到损害的事实,并证明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2016年06月13日《法制晚报》)
我们知道“人类疯牛病”潜伏期一般为15至20年,最长可达30年之久,初期是很难被发现。等到食用巴西疯牛病疫区牛肉上百姓餐桌的“疯牛病”患者发病之时,早已过了消费者维权——刑法的追诉期!这是一种何等悲惨的境地呢?一方面这些曾经的“黑心、黑肺、黑肚肠”的不法商人,又在合法经营买牛肉了!另一面“疯牛病”患者求诉无门,默默地静候着死神的招唤!请问当年为不法商人辩护的律师们和轻判不法商人的法官们——你们不怕伤了阴德吗……?
我不想再多说什么了,我希望下一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医学博士、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电视节目主持人曹可凡先生请进《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组,听听医学专家的意见吧!破伤风病、狂犬病等,最长潜伏期都是20年!不要再让患者欲哭无泪、求诉无门吧……(作者:文化评论网副总编辑夏金根/笔名:六盘水评论/微信公众号:cocoxo1954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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