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评论】秀才醉翁之意不是连坐的荒唐
有人在微信朋友圈里发秀才江湖2015-12-02《荒唐!群成员发淫秽视频,群主要连坐》文章,说得是——2015-11-28 新华网浙江频道的新闻《微信群主放任成员传播淫秽视频将被同罪处置》。对于法院的判决,秀才他是一清二楚的。紧急着他笔峰一转开始借题发挥,这才是秀才真正想表达的——应该被追究的“连坐制”,请看他写道:“群里有人发淫秽视频,群主也要连坐,以此类推,党员贪污腐败,党委书记是不是也应该撤职查办?腾讯网友发淫秽视频,腾讯的老总马化腾是不是也该受到牵连?”
认识秀才江湖多少年了,他的为人、他的文风、作为锵锵杂谈首席版主我是一清二楚的!我们俩交流只能笔谈,通电话等于是鸡对鸭讲,他听得懂沪腔普通话,我却一句也听不懂他说的每一句浙江湖州“普通话”。其实官员“连坐制”,在中国古代就有!今天的社会,是一人做事一人当,那是对干部所言。我们群主开群之时首先要接受“群主必须为好友所发内容承担监管责任”。我怕得则是——围观者是否也要被追究“连坐”责任呢……?
有一本著名的小说《第22条军规》里边有二条法则;A、“如果你能证明自己发疯,那就证明你没疯。B、如果你不承认自己发疯,那就证明你疯了。”这是美国作家约瑟夫·海勒的小说——讲述了二战时期美国一个空军中队的故事。小说情节荒唐滑稽,人物性格反常无理。按照我们的理解这是悖论,是指在逻辑上可以推导出互相矛盾之结论,但表面上又能自圆其说的命题或理论体系。
A、第十四条、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1996年1月8日。
B、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实施日期 1995年1月1日
“第22条军规”悖论式的论点可以让我们进退维谷,不知所措。但是在中国法典的条款中,我们又见识了互相矛盾的国家赔偿法,也让我们哭笑不得!
假如一个人民警察“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不得携带枪支饮酒”、“携带枪支进入饭店”、“酒后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个人纠纷时使用枪支”,按“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是属于违法使用武器,理应得到“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但是按“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仅适用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如果不是在“违法行使职权”时侵犯当事人利益,那就不适用国家赔偿。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强调;国家赔偿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之一是——“国家侵权行为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使职权的行为。不是行使职权的行为,国家不负赔偿责任”。假如人民警察在下班时间酒后驾车,因为倒车的小纠纷而开枪杀人,显然这并不是在“执行职务行为”,也就确实不适用“国家赔偿制度”了。
按照中国司法解释的惯例,两个法律文件互相重叠和冲突时,应该以最新的法律文件来执行, 但是按照哪一条法规来执行呢?最高法没有说。
假如穿着警服的警察在下班回到家里停车的时候,由于个人停车原因的纠纷,被打了往往会被定性为“袭警”,甚至被办成“妨害公务”的刑事案件;而警察在下班时候,拿着公安局按公务原则配发的枪支杀人,倒是“个人行为”,不适用国家赔偿。这构成了第一重22条军规式的法治悖论。
我们知道枪械具有高度危险性,国家公安机关应承担更大的责任——但警察违反规定,酒后开枪杀人,国家不用赔偿;而换成更常见的另一种情况:小工偷开工厂的车子,出去闯了祸,厂子倒是要担责的。这构成了第二重22条军规式的法治悖论。
其实说白了——因为根据“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违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所属公安机关直接领导者、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既然警察的个人行为只代表他个人,就与公安局没有关系了,也就不采用国家赔偿法了。也就保住了直接领导者、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脸面和官衔了……。
以上分析来自于——2009年9月下旬“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公安民警吉忠春开枪杀人一案,于13日上午9点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作者:文化评论网副总编辑夏金根/笔名:六盘水评论/微信公众号:cocoxo1954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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