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评论】中级法院不懂法,法制国家遥遥无期啊。。。?
2015年8月,马先生等十多位购房人委托律师起诉了凤凰新城开发商横山县龙盟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称其对小区周边环境、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扩大宣传,致使他们产生错误认识而买了这里的房子。请求法院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房屋价格,判令被告赔偿违约金损失128528.53元。
2015年8月6日,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限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开发商是利用政府制作的宣传资料进行宣传,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外的描述不由开发商决定属于政府行为,据此驳回了购房人的诉讼请求。
业主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11月24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周边环境设施不具备而使得房屋实际价值低于宣传价值的问题,可向横山县政府提出相关申请,让政府解决。(2016-04-08《法制晚报》记者:杨国华)
据法制晚报讯(记者杨国华)报道;陕西省横山县最大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凤凰新城,建设在毛乌素沙漠,距离横山县城约40公里,距离榆林市区20多公里。由于配套设施不完善,小区难觅人影。至2016年3月9日,规划2104户居民的小区实际入住96户。由于不通公交,没有市政供暖,周边没有学校、医院,十多名业主起诉了开发商横山县龙盟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假如说当地政府作出一个远景开发计划,不管他宣传的如何完美,这里面有一个时间的滞后性,因为需要上一级政府的财政拨款才能完成“远景开发计划”。作为房地产开发商你必须做“房产开发可行性”的研究,对于小区周边环境、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配套开发,必须要有工程开发的时间表,假如说——房地产开发商是“利用
政府制作的宣传资料进行宣传”。这很明显是一种托词!法院以“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外的描述不由开发商决定属于政府行为。”这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藐视和践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我们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髓是【谁销售、谁负责赔偿】假如说是“利用政府制作的宣传资料进行宣传”,这个法律责任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商来承担,因为你宣传你负责,当地老百姓是看了房地产开发商的广告后来购买房子!里面的关键问题在于政府宣传手中无房源。现在把问题往政府身上一推了之,非常明显,不是法院不懂法,而是在枉法徇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理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房地产开发商先行赔偿购房者的经济损失,然后再由房地产开发商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如何完善——小区周边环境、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令笔者感到匪夷所思的是——当地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这是官官相护一个小小的房地产开发商,又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呢……?!
假如说连中级人民法院都不懂法,当地购房者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无处诉了…………(作者:文化评论网副总编辑夏金根/笔名:六盘水评论/微信公众号:cocoxo1954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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