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评论】五评复旦伉俪婚变,判有罪却免刑罚?
57岁的美籍华人钱女士做梦也不会想到,自己与老公冯某结婚29年,现在还是合法夫妻,丈夫却背着她在上海与别的女人长期同居生活,并在53岁这年生下一女。
更让钱女士想不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有明确规定,法院也查明被告主客观行为均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最终却以“重婚情节尚属轻微”、“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所致”为由,判定冯某“犯重婚罪,免于刑事处罚”。此种怪事就发生在上海市闸北区,奇怪的判决书3月29日新鲜出炉!(文摘《宾语的廉政空间》)
根据《刑法》第258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而《刑法》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美籍华人钱女士的丈夫(注同为美籍华人)冯某人的【重婚罪】罪名成立,按照《刑法》规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说白了应当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判决缓刑、或者判决驱逐出境!请教闸北区法院:什么叫做:“重婚情节尚属轻微”、“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所致”呢?
“重婚情节尚属轻微”这个字是如何解释呢?我们知道【重婚罪】已经是践踏了《婚姻法》,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其实说白了,冯某人的【重婚罪】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由此决定法律不但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而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刑事惩罚重婚者是手段,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目的。所以,闸北区法院认定——冯某人的【重婚罪】仅仅是“重婚情节尚属轻微”,这又从何处说起呢……?
“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所致”?一个复旦大学本科毕业的高才生,又是上海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留校当教师,1987年考取美国公立俄克拉荷马大学就读博士,1988年转读硕士,1990年5月毕业。一个双硕士学位的冯某人会“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所致”吗?看来社会上找“小三”、“包养情妇”、贪污腐败、收受贿赂、都可以用这一句“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所致”而减轻罪名了!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了……!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冯某人“犯重婚罪,免于刑事处罚”这样的新闻多了,势必会伤害广大公众对于正义必然压倒邪义的信心,让人变得明哲保身,甚至见死不救,见义不为。人心一盘散沙,道德的劣根性,显然是与和谐社会的宗旨背道而驰。
我们知道法院的判决应当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有利于引导人们正确的价值取向。对于一个法治国家而言;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守护神,法院的判决将极大地影响人们的行为。每次失误的判决,都可能损害法治信仰的基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庄严承诺,也是依法治国的要义——公平正义绝不应当永远缺席!(作者:文化评论网副总编辑夏金根/笔名:六盘水评论/微信公众号:cocoxo1954ok)第609期《案件聚焦》视频链接 http://www.iqiyi.com/v_19rrohj7l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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