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评论】未婚同居等同于卖淫嫖娼吗?!
当我在凤凰网读到这一新闻;“甘肃某大学副教授高来的一篇文章“未婚同居与卖淫嫖娼无异,应受法律制裁”。
我便找来在民俗文化领域颇有建树的高来副教授具体文稿。从表面上看,此文谈的是头头是道,并无不妥!
假如我们仔细地分析一下该文,就不难发现该文的引证观点的错误,因而导致逻辑思维的混乱,所以该文的结论:“未婚同居等于卖淫嫖娼”,完全是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是彻头彻尾的伪道学贴子!
首先“未婚同居”的特定对像所指的是;未婚男女青年!
我们知道男女双方在谈恋爱时,男女双方总是想尽办法去伪装,去塑造一个淑女的形象和君子的风度,用所有的优点来取悦对方,同时也想方设法,不惜以任何手段地来掩饰自己不足的地方和缺点。
而在这种虚拟的不真实的前奏曲过后,两人一旦领到那张具有法律的“婚姻文凭”,成了夫妻后,开始履行夫妻职责和义务时,现实生活中的锅碗瓢勺就开始不停地磨合。。。
从一开始的“浪漫的抒情曲”渐渐演变到“弦乐四重奏”,再过度到“钢琴协奏曲黄河”再有“铜管乐”的加入,彼此真实的面目和所有的缺点就在碰撞中一点点暴露出庐山的真面目,男女双方针对对方性格、爱好和优缺点的深入了解,跟乌鲁木齐冬天的第一场雪,已经来得稍微晚了一些,等真正发现对方在性和性格上都不是理想的配偶时,木已成舟。
其实“未婚同居”,从本质上分析,是男女青年双方经济条件所迫,大学刚刚毕业,没有存款积蓄,付不起住房首付款,没有能力操办婚事。男女俩人同租一间房,节省开销,男女搭配,干活不累。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未婚同居”才开始在一部分男女恋人之间流行起来。按弗洛依德的精神分析论中阐述的:“被人类视为崇高伟大的爱情,它的源头不过是一种动物的低能本性......”!
我们学过历史,在中国唐、宋、元、明、清各个封建朝代,士大夫及有钱的贵族可以拥有三妻四妾,可以任意休掉妻子,可以外出狎妓“嫖娼”。女性只能选择三从四德的权利,女性只有嫁鸡随鸡、嫁狗随狗。。。
假如说“未婚同居”是男人玩弄女人的一个新的“借口”而已。其实不然,“未婚同居”的原动力是合得来,不合则分手!女性也可以自由恋爱,自由挑选合适自已性格脾气的男人。
但是该文却严厉指责;“为了满足其动物性需求而找的一个简单借口,其本质和卖淫嫖娼没有什么两样,应该比卖淫嫖娼受到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这里的“其本质和卖淫嫖娼”,这是该文混淆了“未婚同居”和“姘居关系”等同起来!所谓姘居,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一方或双方再与第三者同居生活.
1、姘居的男女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
2、姘居的男女是由于不良动机,并无长远共同生活的目的
3、姘居是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破坏正常婚姻关系的不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我国《婚姻法》并没有禁止未婚同居、未婚同居不属于违法行为,但是该文的提法是把道德上的不许可上升到法律上的禁止,这与我国法治精神不相符。
“未婚同居”,在现实中不仅要冲破旧的思想禁锢,而且要慎之又慎,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因为在“未婚同居”前就应该预料到不同的结果,而对不同的结果就要做出不同的选择,这不同的选择或者给你带来幸福,也或许给你带来更大的悲痛,所以我们说;不要轻易拿自己的幸福做赌注!
(作者:文化评论网副总编辑夏金根/笔名:六盘水评论)
『未經作者同意,不得用於任何平面媒體,網路轉載及文摘,恭請註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