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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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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视频显示:山东临沂一“暴走队”在机动车道上暴走时,被一辆正常行驶的出租车“追尾”,导致一死两伤。
该如何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一方是行人,却主动地走在了机动车车道上,另一方则是在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的机动车。
如果机动车司机是有意识地冲撞走在机动车道上的行人,那么,即便行人不该走机动车车道,也不影响对机动车司机追究法律责任,即危害公共安全驾驶罪。
如若司机并非有意识地冲撞走在机动车车道上的行人,而且,司机又不存在酒驾、毒驾、疲劳驾驶等情况,那么,对当事司机的追究就应该是从轻的,甚至当免于刑事责任的追究。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该负主要责任的是这走在机动车车道上的心智正常、头脑清醒的行人(心智有问题、醉汉、吸食毒品等类人另说)。因为机动车车道就是为机动车铺设的,行人有行人道,两道不可通用,不可互换。
过去,似有这样一种不成文的规定:机动车在这机动车道上撞了行人,无论因于何,机动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因为行人是弱者一方......
从今天这起交通事故看,大概有必要完善、周全这交通法规了。即,应把行人如若违反交通法规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写进交通法规之中。交规,不能只是单方面地约束机动车驾驶人,还要对行人有同等、明确的约束力。
一位机动车驾驶人把车开上行人道该受到什么追责,那么,行人走上机动车道也要受到同等的追责!
.......
前些时,我曾就广场舞大妈这一现象啰嗦了一二。后来,有人问我:对这广舞扰民现象,你以为当怎样对待?
我道:
现如今,中国大陆有三类群体性行为构成了一定程度的公害。
其一,街边摆摊——乱市;
其二,广场舞——扰民;
其三(新近出现的现象,似是广场舞的“变种”),机动车道暴走队——害己坑人。
这三类社会现象的形成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有历史的,社会的,个人的......成因。这里,对这一切成因不去思量。仅就如何对待这些现象略陈一二。
对于那其一,我以为,只要不是明显地乱市了,“有关方面”则最好睁只眼闭只眼。毕竟,这摆摊的多为社会底层艰难度日的一群人。只要这些人没有与摊位周围生活的居民因设摊发生了冲突,就大可不管。
就那其二,我以为,“有关方面”干脆就不管。直到这扰民者与被扰的一方发生冲突为止。
至于这其三,我以为,同样可以不去管它。只要在交通法规上做些文章就好了,即,明文规定:心智正常的行人走机动车车道,以及由此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未有违背交规的前提下,正常行驶时,与机动车道上违规行走的行人发生了碰撞,不承担什么责任。
当行人——尤其是群体性的,走在机动车车道上时,后面的司机一并停车、长时地鸣笛,由此造成交通堵塞与噪音污染时,“有关方面”出面干预的时机也就到了。
......
中国大陆有其很特殊的国情,这种国情背景下,维稳是件首要的大事是可以理解的。正是基于这种针对特殊国情的考虑,我才以为针对上述三种情况,“有关方面”出面干预的时机很重要。
无论是出面太早,抑或太晚,都会引火烧身,改变冲突的性质,为国稳招致隐患。
譬如,针对街边乱摆摊,若在没有引起周围生活的人们的反感以致双方爆发直接冲突的情况下,进行过早、过多的干预,这不仅会直接地导致设摊者的不满(甚至是仇恨),也容易唤起旁观者对“有关方面”的敌意(依从“社会逻辑”判断,我以为,这种情境下的看客,大多有着与设摊者相同、相似的背景、经历、处境的,因而也会有着相同或相似的思维、心理、情绪与行为特征的)。这样一来,对设摊的阻止,就会变成“有关方面”与社会底层的贫民的冲突,从而埋下社会隐患。若是设摊方与受到这种行为影响的一方发生了冲突,这时,“有关方面”出面,要求一方不许再摆摊,另一方也不许再闹。这样,结果既合乎初愿,且又没有引起公愤。反之,若双方起了冲突而这“有关方面”依旧不出面,则又会导致受害方因你的不作为而至不满与怨恨。
无论是早或晚,都会导致当事的各方把矛头对准这“有关方面”,从而改变事件的性质。
另两例之处理之道同理。
只要没有引发对立双方正面的、直接的冲突,那么,“有关方面”保持静观与沉默,便是智慧的选择!
从现如今这广场舞以及其变种:机动车道暴走队的出现,使我隐约地感到,这样的群体在逐渐地由其初始的抱团健身,寻共需之乐,向着某种“理性”之目的演化去......
这种感觉不是毫无依据的。中国大陆很近的社会史页面上,曾留下过类似的书写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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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的感觉不仅非幻觉,且现实的情景继续“演进”下去,那么,今日这暴走队的出事,便是明日这类队或群“出事”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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