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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立宪制:民权

已有 1002 次阅读2016-1-20 20:49 |个人分类:共生社会纲领|系统分类:时政资讯分享到微信

民主立宪制:民权

一个中国人的理想社会

梁勋

国历2856年6月 

民主立宪制:民权_图1-1

第三章:民权


第22条、民权,即人民的权利,也叫人权或者公民权。

第23条、生存是人民最基础的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随意剥夺之。平等是人民最基础的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有地域歧视、性别歧视、种族歧视、阶层歧视、阶级歧视。反对任何形式的种族压迫、阶层压迫和阶级压迫。

第24条、法律规定的各种自由权。

第25条、法律规定的“参政、议政、督政”的权利。具体表达为:

① 参选权和选举权

② 提议权和评议权

③ 表决权和否决权

④ 举荐权和弹劾权

⑤ 质询权和检举权

⑥ 保留权和放弃权。

第26条、组织法人的政治权利。组织法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登记的非政府组织,如政治党派、企业、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等。一个独立登记的组织法人享有与一个自然人等同的“公民权”,即一个自然人的所有政治权利。一个法人组织可以有多个分支机构,但必须依法独立登记。法人公民权必须在登记所在地的村级政府辖区内落实,一个法人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只能在基层辖区内享有一个“公民权”。

一个法人组织可以选举或者委托一位组织成员代表法人组织行使公民权。

取消一切官方和半官方“非政府组织”。

第27条、“限制权利人”(服刑人员)享有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为确保人权,除杀人死刑罪外,废除其它一切死刑罪。

第28条、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29条、所有的权利(力)同时也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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