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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立宪制的三大要件
梁勋
国历2856年11月十八
2015-12-28
核心概念
人民:持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依法登记的非政府组织法人,以及被依法限制权力的自然人。
民主:人民当家作主,成为自己和国家的决策者和管理者。权力机会平等。即公民拥有凭借自身素养、能力和水平通过合法选举程序进入国家管理层的平等的权力以及法律赋予的其它所有权力。
立宪:即立法。立法,即决策权,是民主的首要权力。谁来立法?立什么法?如何立法?人民拥有立法修法的权利。这是民主立宪的基础和核心问题。
宪政:立法确政,依法行政。法外无政,政内无党。接受监督,弊政问责。宪政,即限政,用法律限定行政空间。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必须行。这是对【官权】的限制。宪政同时也包括对【民权】的限制。法有禁止必须守,法无禁止即可行。
共生:共同劳动、共同分享、赡老养幼、扶危济困。这是民主立宪制的理论基础。也是民主社会的道法基线。
以下是民主立宪制的三大要件。不可或缺。
一、参选权和选举权。
参选权是参政权的核心表达。依法保障公民有凭借自身素养、能力和水平通过合法选举程序进入国家管理层的权力。要充分保障这一权力的实施,就必须禁止权力、党派和金钱介入选举,确保参选人身份的清白、独立和自由。
严格审核参选人的身份和资格:中国公民,18-65周岁、身体健康、大学以上学历。自愿参选并有公众举荐、无违法记录、公开家庭财产。参选人自己和直系亲属不得拥有他国国籍。本届行政主官可以参加下届选举,连任后不得在原地任职。每一个职位不得少于三位参选人,必须使全部选举人知道每一位参选人的全部讯息。
有党派身份的参选人必须在参选前一年登报公开声明退出该党派。当选后不得与任何党派联络和参与党派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某些党派谋利益,不得表达对某些党派的看法、意见、评价和批评。
参选和选举程序合法,公开透明。各级人大选举委员会负责同级参选人的资格审查、提名和选举。提名程序:参选人申请、公众举荐、资格审查、公示、质询等程序,根据民意最终确定提名人选,作为候选人,每个职务不少于三名候选人。选举程序:候选人提交并公示施政纲领、经由不少于30天的候选人宣讲和民众质询、然后进入电视公开政见会、辩论会、质询会,最终全体公决产生各级各类领导人。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命。
各级各类政府官长必须逐级遴选,参选人必须有5年以上副职或下一级行政工作经验,国家最高官长必须经历五级任职过程,杜绝直升和空降。
村级和中央各类官长必须由政区内全民公决产生。乡镇、县市、省区各类正副官长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各级各类政府的其它岗位属于公共职位,由人民代表大会公职委员会公开招聘并履行劳动法。
各级各类正副官长不得在同一地区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两届以上。各级各类正副官长离任后不再享受职务待遇。废除国家公职人员终身制。
选举的资讯、过程和结果必须合法、公开、公正、透明。严厉打击贿选、霸选和搅选。
选举权(表决权)是这一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选举权、没有参选权的“民主政治”是虚假的民主和被动的权力。
二、权力的分立与制衡
权力范畴:民权,官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民权:法律赋予自然人和法人的各种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剥夺民权的行使。
官权: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安保权。五权分立,相互制衡。官权在本质上也是民权,依法委托官府和官吏代为行使。
五权部门对应:立法权——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权——人民政府、司法权——人民法院、监察权——人民监察院、安保权——人民武装部队(警察部队,国防部队)
五权制约关系:人民代表大会:立法、选举和任免。人民政府:政务、国企、外交、提案。人民法院:调解、调查、审判、执行、监管。人民监察院:对官署和官吏的监察、调查、移送司法、弹劾。人民武装部队:警察部队——公共安全;国防部队——国土安全。
由人代会、政府和国防部联合组成“战备军事委员会”,决策和指挥战争。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代领“战备军事委员会”主席职务,政府主席和国防部长代领副主席职务。国防部队没有“战备军事委员会”的命令,不得擅自进入战争状态。人民军只有下列情况才可以用兵:1、重大自然灾害救助;2、国土受到侵害;3、分裂国家的暴动。4、大规模种族冲突和大规模恐怖袭击。5、国际维和行动。6、驻防调配和较大规模的军演调动必须报备“战备军事委员会”获准。7、常规的军务管理和军事演练由国防部独立实施。8、军事装备和物资的生产、管理和供应由政府管辖。
所有的权力既可以相对独立运行,又必须相互制衡。既要防止权力过度集中而导致专制和独裁,又要防止权力过于分散而导致社会无序和混乱。建立健全问责制度。既要防止权力盲区而无人负责,又要防止权力过渡交叉而相互推诿。
最根本的分权是“官民分权”。民主立宪制下的分权必须杜绝党派分权。政府是掌管“公平公正”的,民众是在法律辖制下自由生存的,经济的事情应该有民自己做主。政府必须退出一切民生经济领域,国有经济不得与民争利。
所有的权力都必须接受公民的监督,体制健全,渠道通畅,有案必果。
三、立法公平,司法公正
人民对权力控制的根本在于立法。所有的法律必须由人民公决确立,所有权力必须由法律授予,所有的政策必须通过法律化程序予以确认,所有的权力的实施过程都必须公开透明,所有的权力的实施人都必须对结果负责。法外无政,政内无党,权责清楚,公开透明。
立法公平与合理。中国只有一部《大法典》,《大法典》是成文法,由《宪法》《基本法》和《分类法》三部分构成。立法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律条不得有性别、年龄、职业、学历、贫富、官民、信仰、种族、阶层、阶级、党派的歧视或者优待。确保无法律盲区,确保无律条歧义,确保律条没有相互牴牾,确保没有法外条例和解释。行政必须依法展开,政令不得违背法令。
司法独立和公正。建设合理清晰的司法制度,确保一切诉讼得到公开、公正、准确的审判和执行,确保一切诉讼不受权力、物质、社会关系和舆论的干扰,确保一切冤狱得到昭雪并追究断案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