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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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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立宪制:立法
一个中国人的理想社会
梁勋
国历2856年6月
第五章:立法
第34条、《大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法集合,是确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行动准则。《大法典》的确立和修订必须经过全民合法投票公决。《大法典》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
取消一切法外条例。所有的“司法解释”不可以当作法律使用。
第35条、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适应性、长久性、权威性,这是《大法典》的基本特性。
(1)所有法条必须适用于全体公民,不能利益一部分人或者打压另一部分人。取消阶级专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法律必须给予以下群体特殊保护,儿童、孕妇、残疾人、鳏寡孤独、精神病患者。
(3)所有新政必须转化为法条方可实施,任何政府机关和主官不得擅自颁布新政。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法律均采用成文法。所有法条必须使用普通民众可以理解的文字来阐述,不能有歧义。
(5)所有法条必须获得十八周岁以上全体公民的半数以上的赞同票方可确定为正式法条。
参与立法投票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因故不能参与投票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立法投票采取纸质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同时进行,两种投票必须保持意见一致,否则视为弃权。主动弃权视为有效票,因非故意造成的“弃权”可以递补投票一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有一部法典,不分民族、不分地区、不分阶层,一国同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包括外交人员,必须遵守中国法典。
第36条、执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1)反对和禁止法律之外的一切政令。
(2)法律对于政府机关和人员的最低要求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3)法律对于人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最低要求是:法无禁止均可行。
(4)法律对于司法机关和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平公正是铁律。
第21条:基础法规:《宪法》
《宪法》是所有法规的根本大法,所有基本法和分类法都必须依据宪法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基本法和分类法属于实施法,实际发生的案件必须以实施法为依据进行处置。
如需修订宪法条款的,须经人民和人民代表大会充分公示和酝酿后交由最高人民代表大会集体表决。
第37条、基本法规:
(1)《物权法》国家依法承认和保护私有财产、共有财产、公共财产、公共资源。
① 私有财产:公民依法获得的财产为公民个人和家庭所有,已婚成年依法获得的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废除农村集体所有制,农村耕地和宅基地归还农民私人所有。法律特别规定的土地资源归属所有者。
② 共有财产:以共同出资形式组间的经济组织,其财产按照与出资额等同的原则,其财产为出资人共同拥有。
③ 公共财产:政府机关的土地和建筑、公园、街区广场、道路、桥梁、航线、河流、湖泊等,为公共财产。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占用或据为己有。车站、码头、机场,依法可以租赁或者有偿托管,租赁和托管所得为全民所有,依法予以公平分配,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据为己有。
铁路属于限制性公共财产,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应缴纳使用费。私人和法人组织依法获得的铁路建设,铁路线所需土地应依法交付使用费,该铁路的营业收益归属私人和法人组织所有。
原有企业依法所租用的土地为公共财产,有尝使用,企业也可以依法获得该土地的永久所有权。上述土地的租赁和出卖所得为全民所有,依法予以公平分配,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据为己有。购买土地的主体为自然人的,该土地归属私有财产;购买土地的主体为法人组织的,该土地归属共有财产;购买土地的主体为政府机关的的,该土地归属公共财产。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明确和公示土地用途和征用标准。所征用土地属于私有和共同所有的,国家应予以合理的经济补偿。
④ 公共资源:矿藏、海洋、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公共资源。已有明确私有权属的,依法予以确认。个人和组织如需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须依法获得有偿使用权。租赁出卖公共资源的的所得为全民所有,依法予以公平分配,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据为己有。
⑤ 公共企业:即原国企业。废除国有制,改为公有制或全民所有制。剥离政府与公共企业企业的一切直接关系,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兼任公共企业企业领导。
⑥ 国防企业:国防企业属于国有企业。国防企业的军备产品均为军事目的和用途,不得在国内流通。军备产品可以有限制地对外国出售,其收入纳入国家财政收支计划,主要用于军备的研究和再生产,减少国民军备支出。
(2)《行政法》法外无政,政内无党。
依法履政是《行政法》的立法基础。依法履政是指:1、政府行政时,法无授权不可为;2、所有新政都必须通过立法程序转变为法律文件后实施。
国家公职人员有比公民更多的法律限制。
守法必严、执法必公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天职。
人民有权对不依法履职的国家公职人员和各级政府向检察部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检察法》
国家依法独立对各级政府和国家公职人员实施检察和调查,并依法启动弹劾程序。
人民有权对各级政府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向检察部门提起诉讼。
(4)《选举法》
选举和被选举是法律赋予的人民权力。
《选举法》对于选举人和被选举人,选举资格、选举程序、选举结果的法律规定。
各种选举都必须达到51%以上的合法参选人数时视为有效,得票最高的候选人的支持率低于总合法人数21%时视为无效。
任何与选举有关的事务都必须公开透明,都必须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
反对任何个人和组织操纵选举,反对贿选。
(5)《金融法》
加强和巩固人民币的本币功能,增强人民币的世界货币功能。
股票回归原始功能,不参与经营的股东和没有分红的股票已失去了它的存在意义。增强金融资本的投资性质,减弱它的投机性。股票可以自由买卖,其涨幅不得超过发行价的200%,防止投机资本掠夺股民财富。
国家新建公有企业可以发行企业国债,或者叫做国有股权,在规定时间内,公民平等依法购买。逾期未购买的,可上市公开发售,首先保证中国国民的购买权。
“国有股”为无记名股权证书。所有“国有股”权须保有满三年,此后方可进入股票市场,到当地过票市场依法进行交割。打击黑市交易。
税收是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公共设施、免费义务教育、灾害贫困救助、军费和政府日常开支的主要经济来源,依法纳税是公民和法人的义务。国家按照资源占有额度不同对经济组织实施阶梯课税制度,对高额薪资阶层征收阶梯所得税,鼓励低收入人群自愿纳税。国家对所有纳税人实施登记和公示制度。
第38条:分类法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