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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採趣文《古代女囚屈辱的牢獄A》

热度 1已有 7103 次阅读2015-12-2 06:00 |个人分类:言情|系统分类:女性世界分享到微信

網採趣文《古代女囚屈辱的牢獄A》
貞操又叫貞節,是指女子不失身、不改嫁的封建道德。它是男權社會迫害女性的精神工具,男性可以三妻四妾,女性卻必須嚴守貞操,甚至以身殉節。在古代男權社會中,貞節觀念好似勒在古代婦女脖子上的一條繩索。它既是對女性進行單方面性禁锢的武器,也是長久以來形成的陋習在觀念上的表現。因此,古代的女人甯願餓死,也不願失去貞操。然而,古代的女人一旦被打入大牢,成爲女囚,便等于從此失去了貞操。

在古代社會,女人千萬不能淪爲女囚,而一旦淪爲女囚,輕則在堂上被裸體笞杖,即「杖臀」,或叫打屁股;重則被脫掉褲子遊街示衆,名曰「賣肉」。而在大牢裏被牢頭玩弄、奸淫則更是家常便飯。

笞杖是中國古代使用得最廣泛的刑罰。一些朝代規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若是婦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兩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規定。
明代沿襲舊制,規定婦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須脫了褲子裸體受杖。這對婦女來說,不僅是殘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難堪的精神之辱。明代的這條規定造成一種社會弊病,民間親戚鄰裏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一方就捕風捉影,尋找事端,指控對方家中婦女有奸情,然後賄賂官府,讓官府逮捕婦女裸體受杖。到執行刑罰那 天,原告一方事先選約集親友,一齊來到公堂,名曰「看打」。

他們又花錢買通行刑衙役,在行刑時對受刑女子百般淩辱。衙役幹這行是很在行的,他們的手段有「掘芋艿」、挖荸荠」、「剖葫蘆」、「剝菱角」等名目。有時縣官還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女子褲子脫掉示衆,隨即拉到門前大街上,名曰「賣肉」。遇到這樣的情況,有的婦女受不了這樣的羞辱,回去後便自盡而亡。還有一種慣例:被告婦女必須光著腳過堂。

未過堂之前,先在衙前戴著刑具暫押。這時仇家就乘機鬧事,慫恿無賴子弟把這婦女的鞋子脫掉,褲子褪下,有的人順手把鞋子拾去,滿街人隨意傳看。如果這天縣官不出堂,第二天照樣尋鬧一番。在過堂之後,還要監押在衙門前示衆一天,無賴子弟又來終日圍觀,撫摸挑逗,嘻笑取逗。婦女羞辱難耐,有的當場碰死。明朝嘉靖年間浙江總督胡宗憲因罪被逮捕後押送進京,他的妻子和女兒在杭州均被拘捕,就受到這樣的侮辱。 
清代女子裸體受杖的做法有增無減。晚清文人俞樾記述過這麽一件事:某縣令年方少壯,爲人輕浮佻達,最喜歡談論桃色新聞。他審理案件,發現有涉及到閨阃方面 內容的,就故意牽扯,定爲奸情,然後將婦女裸體行杖。他常對人說:「刑律上明文規定,婦女犯罪應決杖者,『奸者去衣,余罪單衣決定,婦女犯罪應決罰』。行杖時是打臀部的,所謂單衣就是單褲,去衣當然就是去褲了。」別人辯不過他,他一直堅持這樣做。後來他因貪汙罪被處死,家産被籍沒,妻子流落爲娼,有人說這是他裸杖婦女的報應。
清代裸杖女子還有更狠毒的例子。乾隆時期,平陽縣令朱樂在任職期間特制厚枷大棍,常對犯人施用嚴刑,對奸情案件更不放松。有一次審問一名妓女,命令衙役把她脫光衣服以杖責,又讓衙役用杖頭捅入妓女的下部。朱樂得意地說:「看你還怎麽接客」,想用重刑煞住當地的嫖風,但其手段也未免太過分了。
在官府衙門裏直接對犯人用刑的皂隸們,一般都是心狠手辣的。但是在這些人中,也有個別心地良善之輩。清代,浙江秀水縣人諸錦的祖輩有在縣衙當差的,很憐憫犯人受杖的痛苦。他聽人說受了刑傷後飲小便可以止疼解毒,就把自己用的竹杖浸在廁裏的桶裏,該他行刑時,就使用這浸了尿的竹杖,打過人既不疼也不化膿。在濫用酷刑的封建時代,這樣的善舉算是鳳毛麟角了。
蒲松齡在《聊齋志異》裏,寫了「伍秋月」的一個故事,其中說到女鬼伍秋月被陰間的皂役捉去,關進了監獄,兩個獄卒對她動手動腳,百般調戲、侮辱。其中一個獄卒還厚顔無恥地挽著她的脖子說:「既然成了罪犯,難道還想守住貞節嗎?」這裏寫的雖然是陰間地獄,但說的卻是陽間牢獄裏的實情。
在衙門的黑牢獄中,苦難最爲深重的,恐怕要算是女囚了。古代對婦女的貞節非常重視。監獄之中男女混雜,肮髒黑暗,這是人所共知的。婦女一旦進了監獄,便成爲獄吏、牢子們淩辱的對象,要想保持貞節,事實上是很難的。
一個監獄裏看管女犯的官媒就公開說:凡是發到這裏的女人,哪一個不是犯法的?已經犯法還充什麽節婦!因此,曆代法律對婦女收監監禁,都采取非常審慎的態度。漢代法律規定,婦女非本人犯法,而因連坐等原因要被判刑的,一律不得拘捕監禁;需要拘訊的,也只能在她的住所內訊問。
明朝的《大明律》「婦人犯罪」條中也規定:婦女除犯死罪及奸罪要入監收禁外,其余犯罪一律交丈夫或親屬收管,聽候傳喚,不得入獄監禁。清朝法律也有大致相同的條文。這些規定的目的,都是爲了防止女犯收監後遭受虐待、淩辱。但是,女犯一旦被關進監獄,就很難逃脫這種厄運了。
清代對女犯,一般都交由衙門裏的官媒婆看管。凡是初到的女犯,總是先餓上兩天,再捱上幾頓打,晚上也不准睡。如果不服的,便會被吊起來。至于做賊的女犯,更是與衆不同,白天拴在床腿上,讓她看馬桶,聞臭氣;等到了晚上,還要將她捆在一扇板門上,要動不能動,擱在一間空屋子裏,直到天明才放出來。當然,這些都還是輕的;一旦女犯被衙門裏的書辦、衙役們看上,那時除一死,竟沒法保得清白。
明清法律都明文規定,奸淫女犯的,要處以杖一百、徒三年;強奸者要處絞刑。但事實上,這往往是一紙空文。那些書辦、衙役幹脆把官媒婆處當作是免費的妓院,遇到標致一點的女犯,更是個個都要前來領教,張三才去,李四又來,甚至晝夜不絕,或者幹脆弄到外面去恣意取樂。
而那些被關押的女犯,不是犯死罪,就是犯的奸罪,到了這個地方,也就不得不從。所以女犯失身破節,成了理所當然的事。但其中也有少數真正節烈不肯失身的,觸怒了衙役官媒婆,便往往招來殘酷的毒打和淩虐。
在一篇名叫《活地獄》的小說中,有一個女犯,因爲不願順從,被官媒婆先是伸手三四個巴掌,打得她跪在地上,苦苦哀求,然後又叫人從梁上放下一根又長又粗的麻繩,把這女犯揿倒在地,將她的手腳如同捆豬一般捆住,再把麻繩一頭穿在她的手腳之中,穿好之後,打了一個死結,再將麻繩另一頭用力拉,霎時間便把 這女犯高高吊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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