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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採趣文《晚清因“立憲”太遲而步上其不歸之路》

已有 675 次阅读2015-11-15 23:05 |个人分类:時政|系统分类:时政资讯分享到微信

網採趣文《晚清因“立憲”太遲而步上其不歸之路》

(一)

19111030,武昌起義20天後,清廷壹天之內連下四道上谕,做出大幅度讓步、妥協,企望漸成燎原之勢的“亂事”能因此迅速平息。 

這四道上谕是: 

——《俟簡賢得人組織完全內閣不再以親貴充國務大臣谕》(故宮博物院明清檔案部彙編《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上,中華書局1979年版,第597-598頁)。此谕終于承認,半年前惹衆怒的“皇族內閣與立憲政體不能相容”,而“本年設立內閣,仍令王公等充國務大臣,原屬壹時權宜之計,朝廷本無所容心”。宣布解散皇族內閣,許諾“壹俟事機稍定,簡賢得人,即令組織完全內閣,不再以親貴充國務大臣,並將內閣辦事暫行章程撤銷,以符憲政而立國本”。 

——《准開黨禁頒布特赦谕》(同上,第9596頁)。此谕先說中國自古以來就有“黨禁”:“黨禁之禍,自古垂爲炯戒,不獨戕賊人材,抑且消沮士氣”,但是“況時事日有變遷,政治隨之遞嬗,往往所持政見,在昔日爲罪言,而在今日則爲谠論者。雖或埔亡海外,放言肆論,不無微瑕,究因熱心政治,以致逾越範圍,其情不無可原。茲特明白宣示,特沛恩綸,與民更始,所有戊戌以來,因政變獲咎,與先後因犯政治革命嫌疑懼罪逃匿,以及此次亂事被脅自拔來歸者,悉皆赦其既往,俾齒齊民。嗣後大清帝國臣民,苟不越法律範圍,均享國家保護之權利。非據法律不得擅以嫌疑逮捕。至此次被赦人等,尤當深自祓濯,抒發忠愛,同觀憲政之成,以示朝廷鹹與維新之意。”不僅戊戌以來的政治犯全部赦免,而且准其組黨。 

——《實行憲政谕》(《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上,第96-97頁)。朝廷再次承認自己“用人無方,施治寡術”,“皇族內閣”多用親貴,破壞了立憲原則;鐵路收回國有政策是被奸臣所欺騙,“動違輿論”。雖行新政多年,但“官紳或借爲網利之圖”,“權豪或只爲自便之計”,結果是“民財之取已多,而未辦壹利民之事”。而且,“司法之诏屢下,而實無壹守法之人。馴致怨積于下而朕不知,禍迫于前而朕不覺”,結果導致“川亂首發,鄂亂繼之。今則陝、湘警報叠聞,廣、贛變端又見,區夏騰沸”,生靈塗炭。但是,“此皆朕壹人之咎也”。對這次“鄂、湘亂事”,此谕認爲雖由新軍發動,但強調應由湖廣總督、奉旨會辦川漢、粵漢鐵路事宜,積極推行“幹路國有”的政策,揚言對倡議爭路者“格殺勿論”,並于10月初在武漢大肆搜捕殺害革命黨人的瑞澂負全責。凡法制之損益,利病之興革,皆博采輿論,定其從違。以前舊制舊法有不合于憲法者,悉皆除罷。 

——《著溥倫等迅擬憲法條文交資政院審議谕》(《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上,第97頁)。愛新覺羅·溥倫是道光帝嗣曾孫,襲封“貝子”爵位,任資政院總裁、農工商大臣,是宣統年間皇族內閣重要成員之壹。此谕承認“憲法爲君民共守之信條”,谕令資政院總裁溥倫等“敬遵欽定憲法大綱,迅將憲法條文擬齊,交資政院詳慎審議,候朕欽定頒布,用示朝廷開誠布公,與民更始之至意”。 

壹天之內,連發如此四谕,且讓步妥協之大,出人意外,足見清廷心情之急迫。如此急迫,當然是出于無奈。這20天中,湖南于22日宣布獨立;陝西于23日宣布獨立;江西九江的革命黨人和新軍于23日起義,占領九江後繼而乘勝攻占了馬當、湖口兩個要塞,成立九江軍政分府。給清政府打擊、震撼最大的,是1029日,北方這壹天之內發生兩件大事。壹是太原革命黨和新軍發動起義,擊斃山西巡撫陸鍾琦和四十三混成協統領譚振德,成立山西軍政府;壹是駐河北灤州新軍二十鎮統制張紹曾聯合統領藍天尉等人發動“灤州兵谏”,電奏朝廷,提出速開國會、改定憲法、組織責任內閣、皇族永遠不得充任總理和國務大臣、特赦國犯等十二條要求。太原、灤州離北京都不算遠,滿朝震動,隆裕太後和攝政王載沣驚懼異常,准備攜溥儀逃往熱河。雖因袁世凱急電阻止而未“北狩”,但爲解燃眉之急,載沣還是頒此四道上谕。 

然而,革命的扳機壹旦扣動,就很難停下來,這四道上谕未起任何作用。嚴複認爲,如果壹個月前做到其中任何壹條,效果就會大不壹樣。但是“曆史現象往往重演。這和十八世紀末路易十六所作所爲如出壹轍。所有這些都太遲了,沒有明顯效果。” 

[]駱惠敏編:《清末民初政情內幕――喬·尼·莫理循書信集》上冊,知識出版社1986年版,第784頁) 

(二) 

這“急于星火”的四道上谕,對大清王朝生死存亡來說,究竟是壹個月前抑或更早壹些頒布效果才會大不壹樣,很難精確“度量”。但清王朝肯定錯失,或者說浪費了壹些曆史的節點。不必從鴉片戰爭細往後數,僅盤點壹下這四道上谕的內容,就知其最近浪費了哪些至關重要的曆史節點: 

——此時清廷許諾“速行憲政”、“速定憲法”,然而就在壹年多以前,從19101月起到12月止,在不到壹年的時間裏,以地方士紳爲主的“立憲派”發動了四次大規模的國會請願運動,聲勢浩大,遍及全國。盡管“開國會”的呼聲壹浪高過壹浪,清廷就是毫不妥協,不願讓出點滴權力,拒不開國會,拒不立憲,反而采取越來越激烈的手段鎮壓立憲運動,結果必然是立憲派的激進化、革命化。如果說立憲派、紳商仍是“民”,其要求不足爲意,那麽朝廷對壹些親貴、多數封疆大吏的類似要求,竟也不以爲意! 

對是否組織內閣、開國會,清政府內壹直有不同意見。載旬、載濤是攝政王載沣的兩位親弟弟,他們掌握海陸軍大權,因曾出洋考察,思想相對開明,支持立憲。載濤曾以貝勒名義連上密奏,條陳軍政大計,主張“速設責任內閣”和“縮短國會年限”,宣稱:“如以臣言爲是,則請迅速舉行;如以臣言爲非,即負欺君之罪,請立予罷斥。”密折雖然留中未公開,但載沣傳谕載濤到府邸會商。(《濤貝勒兩陳軍國大計》,《申報》1910914)載濤在接見國會請願代表時曾表示:“予因人民要求國會,嘗細心考察各國國會利害,實無絲毫流弊。”(《國會問題之大警告》,《申報》19101020)在地方大員中,雲貴總督李經羲、東三省總督錫良等壹大批高官明確支持立憲。 

但權傾壹時,掌控軍機處大權的親慶王奕劻卻表反對。對成立責任內閣,他消極抵制,當無法抵制時,就主張先成立內閣,後開國會,確保自己的權力。兩江總督張人駿、陝甘總督長庚、陝西巡撫恩壽、直隸總督陳夔龍也反對立憲。1910年秋,張人駿得知李經羲、錫良等人商議奏請設立內閣與開國會時,立即通電各省督撫表示反對。他以古今中外之民情風俗不同、中國民間“久無政治思想”爲由,對李經羲等人開設內閣與國會的主張提出質疑,認爲既不能開國會,也不能設責任內閣。如果“操切急進,仆蹶堪虞”,勢必激成“舉國騷然”的大動亂。所以籌備憲政應當避緩就急,不能開國會,也不能成立責任內閣。當前急務就是“饬吏治,興實業”,所謂“吏治修,則民志安;實業興,則民生厚。內讧不起,外患可弭。及時修明刑政,整饬戎務,未嘗不可爲善國。”(“各省督撫聯會商要政電”,《東方雜志》第7年第10期)他的主張,仍是在傳統政治框架內整頓綱紀。長庚也明確反對內閣與國會,曾電奏阻開國會內閣,強調“謂祖宗成法,萬不可廢。”(《專電·北京》,《申報》1910112日)恩壽、陳夔龍則主張先設內閣後開國會,這種先設內閣而緩開國會的主張,雖與張人駿、長庚等觀點不完全壹樣,但主要還是針對李經羲、錫良等責任閣國會同時並進的主張。 

對張人駿等人的主張和觀點,錫良等壹大批官員起來反駁。19101025日,東三省總督錫良、湖廣總督瑞澂、兩廣總督袁樹勳、雲貴總督李經羲、伊黎將軍廣福、察哈爾都統溥良、吉林巡撫陳昭常、黑龍江巡撫周樹模、江蘇巡撫程德全、山東巡撫孫寶琦、山西巡撫丁寶铨、河南巡撫寶棻、新疆巡撫聯魁、浙江巡撫增韫、江西巡撫馮汝骙、湖南巡撫楊文鼎、廣西巡撫張鳴岐、貴族巡撫龐鴻書等,幾經商議,認爲時機緊迫,聯名致電軍機處代奏,批駁那些反對設立內閣、開國會官員的觀點。針對中國民間“久無政治思想”,程度不足,立憲會導致動亂的觀點,他們反駁說:“程度不足,官與民共之,不相磨砺,雖百年亦無所進。法律難定,情與俗礙之,互爲參考,曆數載可望實行”。他們特別強調,現在“時局危險”,“緩無可緩,待無可待”,此時內閣、國會同時並舉才能“上下合力”,而且已有過晚之嫌,不能再遲。要求立即組織內閣、翌年開國會。(《各督撫請設內閣國會之章奏》,《申報》1910112日) 

但幾天後,錫良等人得到的是朝廷仍決定三年後再開國會的消息,焦急萬分,于111日又上壹折,再次強調速開國會、建立內閣的緊迫性。他們對即將發生大變感受深切,所以提醒朝廷可能已無三年時間了:“若又遲以三年,則三年之內風潮萬狀”,官員“皆欲趁此三年寅緣援結,以據要津;貪利之臣亦皆乘此三年黩貨營私,以肥囊橐。失敗之政仍歸咎于君上,監督之力終難及于當權。朝廷宜防官邪,不宜徒防民氣。”(“龐鴻書討論立憲電文”,《近代史資料》總59號)這次電奏,比上次少了張鳴岐、寶棻、廣福,但增加了上次未列名其中的閩浙總督松壽和四川總督趙爾巽。此奏不長,但對形勢的分析非常透徹,尤其提出朝廷應防“官邪”,而不是防“民氣”,壹針見血。 

究竟是同時成立內閣開國會,還是先成立內閣後開國會,或者是幹脆根本不成立內閣也不開國會、完全承繼“祖宗成法”,朝廷內部各種政治力量壹直在激烈博弈。不必細述具體過程,總之,載旬、載濤二位皇叔的意見,錫良等壹幹大臣的奏折,全都未發生作用,最終獲選的是先成立內閣、後開國會這種相當保守的主張,朝廷于1910114日發谕公布。此決定使積極參與立憲的地方督撫大員大有挫敗之感,連清政府壹縱高官都備感挫敗,那些紳商、立憲派的挫敗感則更加強烈,其中許多人對清王朝大爲失望,産生了強烈的離心力,以“釜水將沸,而遊魚不知”形容清廷的麻木。紳商、立憲派是清政權能否穩定、甚至存亡的重要基礎,他們的這種心理叛離,寓示著清王朝其實已危在旦夕。 

如果清廷壹年前能接受、采納載旬、載濤和錫良等人的建議,結果或許不壹樣。 

——此時清廷特赦“所有戊戌以來”的政治犯,從改革的康、梁到革命的孫中山。然而,就在三年前,19088月中旬,風聞梁啓超有可能回國領導立憲,清廷突然下旨查禁梁領導的政聞社:“近聞沿江沿海暨南北各省設有政聞社名目,內多悖逆要犯,廣斂資財,糾結黨類,托名研究時務,陰圖煽亂,擾害治安,若不嚴行查禁,恐將敗壞大局。著民政部、各省督撫、步軍統領,順天府嚴密查訪,認真禁止,遇有此項社夥,即行嚴拿懲辦,勿稍疏縱,致釀巨患。”(《光緒朝東華錄》,第5967頁)由于清廷嚴禁,梁啓超不得不解散政聞社。 

近十年來,梁啓超壹直與革命黨論戰,堅決反對推翻清王朝、極力爲清王朝辯護,壹直主張合法、體制內變革,《政聞社宣言書》明確表示:“政聞社所執之方法,常以秩序的行動,爲正當之要求。其對于皇室,絕無幹犯尊嚴之心;其對于國家,絕無擾紊治安之舉。此今世立憲國國民所常履之迹,匪有異也。”(《飲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第2829頁)然而,他此時仍被清王朝當作“悖逆要犯”而“嚴拿懲辦”。清廷如此嚴厲鎮壓政聞社、追拿梁啓超,使“至上而下”的改革理論的說服力大大減弱,信服“革命”的人越來越多。 

清廷對壹心護衛自己的改革者竟以“悖逆要犯”待之,政權內最高統治者壹直對十年前內部“權爭”之事耿耿于懷,不僅不想法設法撫平創傷,不安撫當年因主張體制維新而受迫害的政治家,不讓影響巨大的梁啓超爲己所用,而是依然毫不寬容當年的政敵,仍把他們當作體制的敵人,終于失去了領導“預備立憲”的能力與機會。

 

清廷此舉無疑“爲淵驅魚、爲叢驅雀”,愚蠢之極,壹些高官也大爲擔憂、不滿。1909年,新授山東巡撫孫寶琦就上書朝廷,要求開放黨禁:“當此預備立憲之時代,貴上下相示以誠,破除猜嫌之見。伏原皇上明降谕旨,去堂廉之阻隔,除防禁之瑣屑,有以安億兆之心。固今日之急務矣,至戊戌之案已成往事,是以光緒三十年曾奉恩谕,分別開複原免,有司奉行未盡,用者寥寥,擬呼特予恩施,”同時主張赦免戊戌黨人:“戊戌黨人平日著書立說,似皆效忠本朝,倘獲昭雪,未始不可壯正氣而消邪氣也。” 

(“新授山東巡撫孫寶琦條陳新政折”,《東方雜志》1909年第6卷第9期)對此,朝廷置之不理。 

1910年底,立憲派要求開放黨禁、赦免康、梁的呼聲越來越高。資政院議員羅傑提出開放黨禁議案,連禦使趙熙、溫肅都奏請赦免戊戌黨人,甚至載旬、載濤兩位皇叔都多次向其兄載沣陳說,載濤爲此專門上了壹個密奏。對此,朝廷還是置之不理。 

19111月初,羅傑的議案正式付資政院表決。議員在表決時頗有不同意見,因爲此議要求赦免的不僅是“戊戌黨人”,還包括孫中山在內的壹切“國事犯罪者”。有議員認爲,應將戊戌黨人與革命黨人區別對待,現在應只赦免戊戌黨人,因爲革命黨不承認立憲,是否赦免今後再說。但大多數議員進壹步要求壹並赦免革命黨人。羅傑發言爲自己的議案辯護說革命黨人壹日不赦,人心壹日不能安,滿漢終不能融洽。如果赦免革命黨人,“就可以化除滿漢,安定人心”。他提此議“無非激起他們的忠愛之心,不使爲外國人利用”。故“本員主張請求皇上天恩,壹體特赦。對內就可以調和滿漢,對外就可以免受外人運動。”(“資政院第壹次常年會第三十四號議場速記錄”,《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上海三聯書店,2011年版,第527528頁)表決時,多數議員同意通過此案。對此,朝廷依然置之不理。 

無論是資政院議員,還是封疆大吏,甚至兩位“皇叔”,他們的有關建議全被否定。如果朝廷在十個月前,即19111月能接受、采納他們的建議,結果或許不壹樣。 

——此時清廷取消皇族內閣,承認其“與立憲政體不能相容”,但就在五個多月前的58日,皇族內閣甫壹成立,就遭到“天下人”痛責,使真正決定王朝存亡的士紳階層憤怒異常,對其抱有壹線希望者也與其迅速疏遠,最終棄它而去。而且,立憲派最上層少數領導仍不放棄最後希望,仍想走相互妥協的改革之路。66日,各省咨議局聯合會代表決定妥協讓步,認可皇族成員違反規定任內閣閣員,但反對皇族充當內閣總理大臣,希望朝廷也妥讓壹步,將此議呈請都察院代奏,請另簡大員組織內閣。然而,當時朝廷卻置之不理,反而在75日副署的上谕中斥責聯合會議論漸進囂張,幹預君上大權。如果三個月前的75日就能妥協,結果或許不壹樣。 

——此時清廷承認鐵路收回國有政策是被奸臣所欺騙,“動違輿論”。但就在五個多月前的59日,皇族內閣成立第二天頒谕宣布“鐵路國有”時就知道會遇到激烈抨擊、反對,尤其是立憲派、紳商的激烈抨擊、反對,所以谕旨中強調“如有不顧大局,故意擾亂路政,煽惑抵抗,即照違制論”。此舉必然激起民衆強烈反對,清廷卻下嚴旨曉谕商民“如再不服約束,格殺勿論”。護理四川總督王人文順應民情,不僅代川民上奏,並且自上密折請朝廷改變決定,將始作俑者、郵傳大臣盛宣懷治以欺君誤國之罪,同時請朝廷治自己以同等之罪以謝盛宣懷。然而,清廷大怒,將盡職盡忠的王人文調離,並令其進京候訊,准備治罪。 

8月初,新任署理四川總督趙爾豐到任,深感解決川民“保路”風潮只能府順輿情,也上奏朝廷請求改變決定,甚至在91日聯合成都將軍玉昆及各司道奏核盛宣懷與民爭路釀變,也要求將盛治罪。但第二天清廷卻傳旨命令趙爾豐嚴厲鎮壓保路民衆,如果養癰贻患,定將其治罪。同時,朝廷已派端方從湖北帶新軍入川查辦。在這種情勢下,趙爾豐轉爾血腥鎮壓保路民衆,最終直接引發武昌起義。結果,爲平息事,朝廷不得不于1026日下令將壹切責任完全推給盛宣懷:“鐵路國有本系朝廷體恤商民政策,乃盛宣懷不能仰承德意,辦理諸多不善,盛宣懷受國厚恩,竟敢違法行私,贻誤大局,實屬辜恩溺職。郵傳大臣盛宣懷著即行革職,永不敘用。”此時在《實行憲政谕》中,不得不再次承認自己“路事蒙于佥壬,則動違輿論”,不得不承認自己“用人無方,施治寡術”。其實,王人文、趙爾豐、玉昆都是大清王朝的封疆大吏,對朝廷忠心耿耿,對四川民怨沸騰有真切體會,然而連他們的建議朝廷不僅完全聽不進去,還要將其治罪,結果就不必多說了。如果清廷早幾個月聽從王人文的建議改變決策、將盛宣懷治罪;或者壹個多月前,僅僅壹個多月,聽從趙爾豐的建議改變決策,將盛宣懷治罪,結果或許不壹樣。 

(三) 

正如嚴複所說,“所有這些都太遲了”。此四道谕旨頒下後,未起任何作用。就在1030日當天,革命黨和新軍在昆明發動起義,成立軍政府。113日,貴州、浙江、上海的革命黨和立憲派發動起義;這壹天,清廷急忙公布《擇期頒布君主立憲重要信條折》,即所謂“十九信條”,完全接受了當初立憲派提出的條件,體現了英國式“虛君共和”內閣制。但這種局面下,“十九信條”沒有、也不可能起任何作用,革命仍在繼續。115日,江蘇宣布“反正”,四川革命黨起義;這壹天,清廷急忙頒布《准革命黨人按照法律改組政黨谕》,(《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上,104頁)許諾“所有此次黨人均按照法律改組政黨,藉以養成人才,收作國家之用”。其實,此谕完全多余,此前頒布的《准開黨禁頒布特赦谕》已含此內容,此時頒布此谕,只是向革命黨人做出最大妥協的壹種姿態、甚至可說是壹種體面投降,企盼能平息事態。但是,革命還在繼續。117日,廣西、安徽宣布獨立。8日,福州革命黨與新軍起義。9日,廣州宣布獨立;同壹天,清廷萬般無奈答應袁世凱提出的種種條件,頒布《命袁世凱爲內閣總理大臣谕》,(《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上,601頁)授命袁世凱組閣。此時,清王朝只能任人擺布、由袁世凱與革命者來決定其命運了。 

現在頗有論者認爲辛亥革命過激,打斷了晚清的“立憲”。其實,是清廷自己斷送了“立憲”,許多曆史的“節點”被浪費後,它的生存空間越來越窄。最後時刻或有壹線希望,但立憲派的要求被斷然拒絕,錫良、趙爾豐這壹幹封疆大吏的懇求被否決,連載旬、載濤兩位皇叔的意見都不被采納時,清廷確是自己選擇了壹條不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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