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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将受到从重处罚

已有 788 次阅读2017-1-25 22:34 |系统分类:时政资讯| 未成年人, 司法解释 分享到微信

新华社北京1月25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发布《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将受到从重处罚。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共16条,主要就邪教组织的界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邪教组织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罪数处断、共同犯罪等实体问题和邪教宣传品的认定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该司法解释将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的”等13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施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特别严重,或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九人以上重伤,或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还规定,具有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等情形的,将受到从重处罚。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在坚持宽严相济方面,司法解释对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人员规定了特别从宽制度。其中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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