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钱珍宝币的司法鉴定困境及其破解
2009 年河南省首例走私古钱币案集中暴露了古钱珍宝币司法鉴定所存在的三大困境: 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有欠规范; 鉴定人缺乏从事古钱珍宝币司法鉴定的专业素质; 对涉案古钱珍宝币进行定级的标准较为模糊。为了确保涉及古钱珍宝币的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处理,应尽量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不断提升鉴定人员的业务素质,积极探索传统眼学与现代科技的有机结合, 进一步细化古钱珍宝币的文物定级, 并以此为突破口进一步完善整个文物的司法鉴定机制。
古钱珍宝币因其具备的较高文化与经济价值, 很早以前就已成为收藏的对象 ,而在文物收藏业已“飞入寻常百姓家” 的今天,更是得到了收藏界的青睐。 随着国内外对中国古钱珍宝币价值认同度的上升,伴随着文物收藏的升温与文物交易的热潮,涉及古钱珍宝币的违法犯罪以及民事纠纷也呈现上升态势。在此背景下, 因古钱珍宝币而引发的诉讼开始更多地进入公众视野,而其中往往关涉古钱珍宝币的鉴伪、 定级、 估价,此等专业性极强的问题也就成为了横亘在司法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
一、 古钱珍宝币司法鉴定的典型案例考察———河南省首例走私古钱珍宝币案的回顾
2009 年,郑州市检察院对蒋某某走私古钱珍宝币一案提起公诉,该案系河南省首例走私古钱珍宝币案, 因该案关涉古钱珍宝币的司法鉴定, 所以很有必要再作一番简要回顾。
据报道,本案被告人曾多次以邮件形式夹寄大量古钱珍宝币至境外,并在 2009 年 3 月再次作案时被郑州海关缉私人员当场抓获。该案于当年 9 月 28 日在郑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走私文物罪。庭审中被告人对走私事实并无异议, 辩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其走私的古钱珍宝币应如何定性, 即其是否已经达到最高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2000〕 30 号, 以下简称《走私案件解释》 ) 第三条有关走私国家禁止出口文物数量上的要求刀、 乾元重宝等共计 31 枚三级文物, 其余均为一般文物。此外,同一鉴定机构还就 8 枚乾元重宝做出补充说明,并指出其之所以被认定为三级文物, 是取决于品相、 大小、 稀有程度等因素。而辩方则就检方鉴定意见的张冠李戴、 含混不清、 前后不一以及程序方面的瑕疵进行了集中质疑 。
本案于 2009 年 12 月 31 日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后该院曾于翌年 1 月 25 日委托陕西省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对涉及定罪的古钱珍宝币进行了重新鉴定,而鉴定的结果是先前鉴定为三级文物的古钱珍宝币均为一般文物。
二、 古钱珍宝币司法鉴定的困境———基于河南省首例
走私古钱珍宝币案的反思司法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涉及同一、 有无、 真伪、情节、 性质、 因果、 价值等诸多方面, 而就古钱珍宝币的司法鉴定而言,其要解决的主要是真伪、 性质( 文物定级) 与价值的问题。本文无意探讨当前司法鉴定的共性问题,从古钱珍宝币司法鉴定的个性来看, 基于前述案例集中反映的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其主要面临三大困境:
( 一) 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有欠规范
设立欠规范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政出多门, 不同口径设立。根据 1987 年由“两高” 联合发布且至今有效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盗窃、 盗掘、 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三、 破解古钱珍宝币司法鉴定困境的路径选择
古钱珍宝币因存量巨大,加之投入相对较少、 入行门槛较低、 占用空间不大,在民间收藏中占据着得天独厚的优势。随着各类鉴宝节目狂轰滥炸式地铺满荧屏, 人们对古钱珍宝币的价值有了全新的认识, 古钱珍宝币的价格也有了大幅度的攀升,如何准确认识涉案古钱珍宝币, 从而厘清事实并依法裁决, 依然是今后我国文博界司法鉴定人的一项重要任务。
( 一) 尽量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办法》 规定仅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享有从事涉案文物司法鉴定的资格, 但事实上直接经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文物鉴定机构的存在, 让该规定难以落到实处。本文所涉案例已经明白无误地传递了这种信息,其解决的良方就在于尽快出台《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经司法部商“两高” 后, 将目前尚未纳入《司法鉴定决定》 应登记管理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 也纳入实行强制登记管理的范围。只要行业鉴定涉足司法领域并出具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 则无论官方鉴定机构还是民间鉴定机构, 均应经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不能以“管不好也管不了” 为由来回避规范管理的责任。同时, 推广河南省在文物鉴定机构整合方面的经验, 将原来下放地市一级的文物司法鉴定权力回收, 各省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统一设立一家省一级文物鉴定机构。
鉴于文物定级本身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 且会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 比如损失的确定, 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的认定等) , 所以但凡案件涉及古钱珍宝币文物定级的, 应一律委托官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于依法设立的其他民间文物司法鉴定机构, 可以接受委托从事对涉案古钱珍宝币的价值、 真伪、 版别等方面的鉴定。此外,鉴于古钱珍宝币在文物保护与收藏中的重要地位,省一级文物鉴定机构宜参照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的组织模式, 单独成立货币专项组, 专司钱珍宝币类鉴定。各民间文物司法鉴定机构如欲从事钱币类司法鉴定业务,也需要拥有钱珍宝币类鉴定人以保证其专业性。
( 二) 不断提升鉴定人的业务素质
作为一名合格的古钱珍宝币鉴定人, 不仅要熟悉中国古钱珍宝币的基础知识,还应拥有较丰富的实物鉴定技能,更要了解收藏市场的行情。古钱珍宝币鉴定是一项理论与实务高度交融的、 专业性极强的活动, 对于文博行业的专家而言,尽管古钱珍宝币对他们来说并不陌生, 但是在各类案件中要能深入细致地研判真伪, 精确无误地辨识版别,客观科学地评价文物级别, 从而协助司法机关更好地审理案件, 没有深厚的知识积淀与长期的一线鉴定经历,显然是难以胜任的。建议由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货币组单独或者委托中国钱币学会( 中国钱币博物馆) 定期邀请业内高水平的古钱珍宝币鉴定专家举办业务培训班,对各地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钱币类鉴定人进行集中培训,这样可以有效提高鉴定人的业务水平,使他们能够及时把握中国古钱珍宝币理论研究的最新动向与市场行情。对于拟新增的钱币类鉴定人,一定要深入考察其综合素质, 尽最大努力避免“从书本到书本”“只会看真钱,不会看假钱”、 对古钱珍宝币市场行情不够了解的人士被吸收到鉴定队伍之中。
( 三) 积极探索传统眼学与现代科技的有机结合
文物司法鉴定与一般的司法鉴定有着较大的区别,前者更多依赖于鉴定人的经验而非现代科学技术,这一点在古钱珍宝币真伪辨别、 价值估量、 级别评定、 版别供智力支持, 就进一步加大了出错的风险。但我们欣喜地看到,已经有学者在致力于运用现代最新科技成果来丰富和完善钱币学的内涵,希望越来越多的自然科学工作者能够加入古钱珍宝币司法鉴定这一传统眼学的势力范围,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更加准确地鉴定涉案古钱珍宝币的铸造年代、合金成分、锈蚀与包浆成因及造币工艺等。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鉴定人在进行涉案古钱珍宝币司法鉴定时,将可以把传统眼学与现代科技有机结合起来,使据以作为定案根据的鉴定意见建立在更加可靠可信的鉴定方法之上。
( 四) 进一步细化古钱珍宝币的文物定级司法机关通过实践, 已经逐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某些罪状中较为模糊表述的涵义, 力图使定罪量刑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最高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针对罪行的轻重就走私文物的级别以及数量所做的规定就是一个典型范例, 但是何为一、 二、 三级文物, 却无法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中找到更加明确的规定。诚然, 文物个体可能具有极大差异, 不能与一般种类物相提并论,有相当数量的文物较为稀罕, 是故需要单独认定,
但是对于古钱珍宝币而言则不尽然。古钱珍宝币具有数量庞大、 种类相对固定、 易于辨识的特点, 所以具备对其进行明确定级的可能性。历代的学者藏家通过对古钱珍宝币的鉴藏与研究,已经逐渐对古钱珍宝币进行了系统、 科学的分类,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 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完全可以组织起国家级评定委员会对古钱珍宝币②进行文物级别的认定,具体的标准除依据《文物标准》 外, 还应充分参考古今中外有关中国古钱珍宝币的全部研究成果③。当然,这可能会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但是回想起前述被告人蒋某某曾经游走于最高可判死刑的严重刑事犯罪与普通违法行为之间的非常经历, 这种努力对于今后加强对古钱珍宝币这一特殊文化遗产的保护、 规范古钱珍宝币的市场交易行为、 打击涉及古钱珍宝币的违法犯罪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准确认定事实并最终做出公正裁决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四、 结语
古钱珍宝币是我国古代辉煌文明最具代表性的缩影之一。“盛世收藏, 乱世黄金” , 在经济越发繁荣的今天,文物收藏已经成为了我国国民文化生活的一个重要表象。随着收藏热的持续升温, 盗墓走私、 暗箱鉴定、坑冒拐骗等负面现象也呈死灰复燃或者持续飙升的态势。本文之所以拮选古钱币司法鉴定作为讨论的对象,一方面是笔者个人的兴趣使然, 另一方面也是抛砖引玉,引发学界对文物司法鉴定乃至整个文物鉴定问题的高度关注,从而为光大中国文物形象、树立全民文物保护理念提供更大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