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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骚怪论:刑诉法修正的重大意义――无罪推定!

已有 1150 次阅读2011-8-25 05:46 |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被称为“第二次大修”的《刑事诉讼法》,已于昨日(24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尽管“第二次大修”的《刑事诉讼法》依然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但却有七个关键词引人关注――证据制度、侦查措施、辩护制度、审判程序、强制措施、执行规定、特别程序。在引人关注的七个关键词中,尤其是“证据制度”的大修成为了“第二次大修”的《刑事诉讼法》的特别亮点,其核心规定就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必须承担“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换言之,对《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制度”的大修,很有可能让中国司法从过去那种难以保障人权的“有罪推定”刑诉理念转向真正保障人权的“无罪推定”刑诉理念。(有关内容可详见这里http://www.law-star.com/cac/1225072133.htm

平心而论,在中国司法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过去几十年几乎都是按照“有罪推定”的司法“潜规则”办事,而在对犯罪嫌疑人的证据采集过程中,既没有“排除非法证据”的“无罪推定”的刑诉理念,更不存在“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也就是说,不惜手段(刑讯逼供、威逼利诱、暴力搜证、施压亲属、轻信口供、诱使证人等等)采集犯罪证据,几乎贯穿在司法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而诸多的冤假错案就是对“有罪推定”的司法“潜规则”的最好证明。正是由于“有罪推定”的刑诉理念在中国长期存在,才使得中国的人权保障缺陷成为了国内外的批评重点之一。尽管中国司法的“有罪推定”刑诉理念近几年有所改观,但也要看到,这些改观几乎都是在难以设防的信息技术发达的环境下由“民意表达”推动的。

实话实说,“有罪推定”的刑诉理念对于惩罚犯罪“无疑”可以达到“事半功倍”和“震慑犯罪”的“正面”社会效果,但同时也要看到,“有罪推定”的刑诉理念却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威严和伤害了人权保障,其主要表现就是冤假错案过多、司法侵权时有和司法腐败不少。相反,从世界上不少的具有成熟的法律制度的国家可以看到,“无罪推定”的刑诉理念几乎可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做到准确打击惩罚犯罪与最大限度保障人权,其秘诀就在于建立起了严谨的“证据制度”和规定了严格的“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

综上可见,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确实已经不再能够适应社会进步了,大修也就成了一种与时俱进的必然选择。尽管“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的专业词汇表述不可能出现在这次大修后的《刑事诉讼法》中,但笔者还是认为,中国司法抛弃“有罪推定”的刑诉理念和建立“无罪推定”的刑诉理念,才是这次《刑事诉讼法》大修的重要意义所在。

                     2011825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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