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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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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仅仅涉及刑事犯罪的“药家鑫案”,没想到却出乎意料地演变成了社会舆论纷争不断的“公共事件”,期间所发生的某些所谓专家学者与“网络民意”之间就有关药家鑫生死之问的激烈辩论,更是把“药家鑫案”的社会关注度推向了高潮。不论是力主“刀下留人”的所谓专家学者,还是力主“杀人偿命”的“网络民意”,恐怕哪一方都没有绝对理由“获胜”。更有意思的是,就连主审“药家鑫案”的西安某司法机关也“不得不”“被迫地”就“药家鑫案”的量刑问题因极高的社会关注度而向旁听公民“征询”意见。由此可见,已经演变成“公共事件”的“药家鑫案”,不论从哪种角度来看,事实上都遭遇到了一种困境,那就是――司法困境(以会议精神司法、按重要讲话行事。照领导批示办案)。
司法困境,是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的一种“非正常现象”,它是“非真实的法治社会”与“非独立的司法体系”必然体现。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绝不容许”司法独立的国家(详见今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先生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换言之,既然“绝不容许”司法独立,那么司法的公正性也就必然会遭受质疑,而且过去所发生的诸多冤假错案事实和司法腐败现象,都是“司法困境”无须证明的证明。其实,在这种存在“司法困境”的社会中,发生“药家鑫案”演变成“公共事件”并引发有关药家鑫生死之问的激烈辩论也就并不奇观了,同时发生主审“药家鑫案”的西安某司法机关向旁听公民“征询”量刑意见的“作秀”表演,也在“情理之中”了。所不同的是,只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就不难发现,有关药家鑫生死之问的激烈辩论的背后体现出的是――对司法公正的不相信;而主审“药家鑫案”的西安某司法机关向旁听公民“征询”量刑意见的“作秀”表演的背后体现出的是――对司法公正的不自信。
“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这是马克思对司法独立的精辟诠释。毋容置疑,司法独立不但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首要条件,而且更是人类社会的文明标志。纵观当今的国际社会就不难发现,凡是真正具有司法独立体系的国家,冤假错案就是要少些,司法腐败就是要少些,司法公正就是要多些,司法公信就是要多些,反观非司法独立体系的国家,情况恰恰相反。由此可见,笔者有关“药家鑫案的困境在哪里”的设问,事实上已经非常清楚,那就是――司法困境,这也正是“药家鑫案”不该被忽视的话题,不论“药家鑫案”的结局如何,都应该被社会高度关注。
2011年4月15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