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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骚怪论:政府良知是解决财富分配不公的首要条件!

已有 890 次阅读2011-2-21 05:48 |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众所周知,《人民日报》在中国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它的公开言论通常都具有先导性。这不,该报本月就连续四次发文探讨有关“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的问题,这就预示着即将于下月召开的“两会”的重点就有有关解决“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的问题。《人民日报》的四篇文章分别题为“努力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收入鸿沟须重视”、“理性看待当前的社会公正问题”和“行业收入不怕差距怕不公”。

世人关注的“两会”,即将拉开帷幕,与以往的“两会”不同的是,今年“两会”的重点将是解决“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的问题,其次才是促进社会全面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各项议题。换言之,只有首先解决好欠账过多“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的问题,社会的各项事业才可能真正得到健康的发展,反之,欠账过多的“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话,中国的强大只能是外强中干,中国的繁荣只能是虚荣!因此笔者认为,不论从什么角度看今年的两会,“政府良知是解决财富分配不公的首要条件!”尤其是在回首过去三十多年既有奇迹又有问题的发展历程,更是如此!!

政府良知是解决财富分配不公的首要条件”的说法,也许会遭到坚持“依法治国”者的质疑和反驳,并认为“只有依法治国才是解决财富分配问题的唯一途径”。不错,笔者也非常赞同“依法治国是解决财富分配问题的途径”的主张,但问题是,有谁能回答“依什么样的‘法’才是解决财富分配问题的途径?”如果难以回答的话,不妨听听笔者“政府良知是解决财富分配不公的首要条件”的命题理由吧。

政府良知”是一个既抽象又具象的组合式名词。首先,抽象的“政府”是由众多的具象的有血有肉的人员所构成的具象的行政机构;其次,具象的有血有肉的人员是否都具有抽象的天赋“良知”,也就最终决定了当政的政府机构是否能够在面对和解决财富分配问题时体现出“政府良知”了。《孟子・尽心上》曰:“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换言之,对于人来说,“良知”就是一种“天赋的道德善性和认识能力。”【辞海书面解释】。由此可见,笔者有关“政府良知是解决财富分配不公的首要条件”的说法,正源于此。

既然人的“良知”是一种“天赋的道德善性和认识能力”,那么,毫无疑问,只有由具有“良知”的人所组成的政府机构,才有可能做出具有“政府良知”的事情来。例如,“法”是由政府制定的,假如“政府良知”完全融入到“法”的制定中的话,那么,所制定的“法”就一定是处处为财富分配着想的“良法”,反之,就只能是无视财富分配的“恶法”。回首过去几十年与财富分配有关的“法”,究竟有几多“良法”?几多“恶法”?其间又有多少“政府良知”? 想必不需要笔者细细道来了吧?而无数与财富分配有关的社会矛盾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就是无需证明的证明!由此可见,尽管“依法治国是解决财富分配问题的途径”的主张并无不妥,但笔者“政府良知是解决财富分配不公的首要条件”的说法却恰恰就是优先于“法”的先决条件!

政府良知是解决财富分配不公的首要条件!”总之,“良知”是一种“天赋的道德善性和认识能力”,只有具备了“天赋的道德善性和认识能力”的人,才能够进入政府机构工作,这样的政府机构也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出“政府良知”,财富分配问题也才有可能得到有效解决。关注“两会”,但愿能通过“两会”看到越来越多“政府良知”的体现!

                      201122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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