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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骚怪论:《房征二稿》有进步,也有退步

已有 834 次阅读2010-12-16 05:26 |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不知何故,石层大海多时(今年一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第一稿),如今(1215日)又以公开征求意见第二稿(以下简称《房征二稿》)的形式再次引发社会的关注。据悉,《房征二稿》的最大亮点就在于非议颇多的“行政强扯”被取消。毫无疑问,从某种意义上讲,《房征二稿》取消了“行政强扯”这种涉嫌违宪的行为应该是为一种法制进步,尤其是把“行政强扯”改为“须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新规定,更体现出了《房征二稿》的法治精神。

是的,《房征二稿》取消“行政强扯”有进步,应该受到欢迎,理当得到支持。不过,这种进步在政治体制改革滞后的“特殊国情”面前,究竟能不能真正实现“须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一立法愿望,依然还是令人怀疑。原因很简单,历史的经验和教训无数次说明,中国的司法力量“还不具备完全的独立性”,很多时候始终都要“受制于”行政力量的干扰甚至左右,并听命于行政力量的需要。换言之,虽然《房征二稿》取消了“行政强扯”,并规定“须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作出的“强扯”判决未必就不是另一种形式的“行政强扯”。因此笔者认为,社会舆论在欢迎和支持《房征二稿》取消“行政强扯”的同时,的确还是要多多思考中国的“特殊国情”和警惕另一种形式的“行政强扯”变得“合法化”。

房征二稿》也有退步。君不见,在过去的“房征一稿”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须事先进行民意征询,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尽管“房征一稿”事后石层大海,但有些城市却在有形无形中“试行”着“房征一稿”中的这条规定,笔者所知的四川省成都市就是其中的“试行”者之一。据悉,近一年来,成都市在几宗大型的危旧房屋改造实践中,既有“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而成功的,也有因未达到“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这项条件而放弃“行政强扯”的,并且都没有引发意外的“社会事件”,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良性的社会互动,且具有参考意义。一方面,民众的意愿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尊重,另一方面,政府的形象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因此笔者有理由认为,《房征二稿》取消了“房征一稿”中有关“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须事先进行民意征询,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规定,无疑就是一种退步,并希望《房征二稿》仍将此条规定重新列入为好。总之,《房征二稿》有进步,也有退步。

                        2010121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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