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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骚怪论:《宪法》该不该恢复“迁徙自由”?

已有 860 次阅读2010-11-19 05:47 |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笔者在昨日(1118日)《牢骚怪论:成都的“迁徙自由”能否填补《宪法》空白?》一文中,有这样一段表述:“从某种政治意义上讲,公民的“迁徙自由”应当是一种人权范畴中的权利之一,是不应该受到限制或者“被取消”的,更不应该成为《宪法》的空白点。”也就是说,不论什么社会制度的国家,公民的“迁徙自由”都是一种人权,都应该受到《宪法》的保障。尽管中国因“特殊国情”和历史原因,原本存在于1954年中国首部《宪法》中的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利从1975年的《宪法》中消失了,但是,今非昔比的“特殊国情”和历史原因,却再也无法说容忍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利依旧成为《宪法》的空白点。因此,笔者本文有关“《宪法》该不该恢复‘迁徙自由’”的问题,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当今中国社会应该高度关注的话题。

毫无疑问,今非昔比的“特殊国情”和历史原因,已经完全不同于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时代,生产关系和生产要素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果说,计划经济时代的生产关系和生产要素都是由国家“统一管控、统一安排、统一分配”、而“商品分配体制”则完全可以保证公民的基本生存而不需要公民“迁徙自由”还是一种符合当时“特殊国情”的理由的话,那么,在当今生产关系和生产要素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的“特殊国情”――市场经济,就显然已经不能再没有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利了。道理非常简单,市场经济不容许国家对生产关系和生产要素再搞“统一管控、统一安排、统一分配”式的“国家垄断”,生产关系和生产要素的配置都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需求而不断变化的,不论是资源和资本,还是人力和人才等等生产关系和生产要素,都会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流动自由”和“迁徙自由”,才能够促进和实现社会的健康发展,这也是被中国30多年的改革开放所证实了事实。但遗憾的是,虽然这种生产关系和生产要素的“流动自由”和“迁徙自由”使中国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处在生产关系和生产要素中的关键角色――人,却没有得到现行《宪法》有关“流动自由”和“迁徙自由”的保障,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奇怪的“中国国情”。换言之,得不到《宪法》保障的“流动自由”和“迁徙自由”的市场经济社会,迟早都会出问题,甚至还是大问题,这绝非是耸人听闻。由此可见,笔者有关“《宪法》该不该恢复‘迁徙自由’”的问题,事实上也是一个非常值得全社会关注和讨论的大问题。

万事开头难。“《宪法》该不该恢复‘迁徙自由’?”有关这个问题,成都市正在进行解题式的实践。日前成都市正式出台的《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就是要在现行《宪法》有关“迁徙自由”的空白点上进行突破性的修复,计划到2012年在“全域成都”完全实现公民的“迁徙自由”。成都的这一举动,也被诸多专家学者称赞为“具有全国性的标本意义”,相信会引起全社会的极大关注和期待。总之,天下无难事,只怕有心人,为了中国社会的健康发展,“《宪法》该不该恢复‘迁徙自由’”的问题,应该不会是中国的天下难事,只要是有心的中国人,相信都能够回答这个问题。

                         20101119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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