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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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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成都市正式出台了《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份《意见》同时宣告了“全域成都”在2012年完全实现居民自由迁徙。换言之,到2012年,“全域成都”将完全实现没有“户籍歧视”而只有“权利平等”的城乡一体化。到那时,农民这个称谓仅仅只是一种职业的代名词,而不再是备受歧视的身份印记。不论是城里人还是乡下人,“权利平等”将不再是一句空话,国家提供的所有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都会一律平等。由此可见,成都有关“迁徙自由”的《意见》,已经不仅是居住地象征性的“迁徙自由”,而是涵盖了享受国家提供的所有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的“权利平等”,这无疑会对中国未来的户籍改革产生示范效应,甚至还是标本作用。
几十年来,追求“迁徙自由”以及包括的“权利平等”,一直都是中国公民的愿望,但由于“特殊国情”的原因,中国1954年首部《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迁徙和居住的自由”权利,最终从1975年的《宪法》中彻底取消了。其实,虽说1954年首部《宪法》规定了中国公民的“迁徙自由”,但事实上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执行。君不见,从1955年~1975年的二十年间,国家不知出台了多少有关“户口登记”与“户籍管控”的文件,其目的就在于限制和控制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久而久之,那些所谓的“户口登记”与“户籍管控”的文件,事实上就演变成了“城乡二元制”的社会治理依据,随之而产生的“户籍歧视”(“非权力平等”)也就成了中国社会长时期的“人权之痛”,而这种由“户籍歧视”(“非权力平等”)而演变成的“人权之痛”,至今都没有找到治愈的良方,同时也就难以把现行《宪法》留下有关公民“迁徙和居住的自由”的空白重新填补起来了。
成都的“迁徙自由”能否填补《宪法》的空白?笔者的这个设问也许显得有点夸张,仅凭成都“迁徙自由”的“试验性实践”还不足以证明已经成功,还有待于《意见》的实施并直至2012年的最终验证,眼下成都也仅仅是开了一个好头而已。从某种政治意义上讲,公民的“迁徙自由”应当是一种人权范畴中的权利之一,是不应该受到限制或者“被取消”的,更不应该成为《宪法》的空白点。不过,话又说回来,由于“特殊国情”的原因,中国《宪法》留下的“迁徙自由”这个空白也许还是可以理解的,只是希望今非昔比的“特殊国情”与“人权之痛”,不要再成为阻挡公民的“迁徙自由”的权利重新填补上《宪法》的空白了,更何况在中国社会中要求“迁徙自由”的各界呼声,早已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了,剩下的只是国家的政治决心而已。但愿这一天不会太长久。
2010年11月18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