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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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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年来,“存在的都是合理的”这一思想观点,从来都没有离开过我们的生活,即便是正反两方面的不同观点,谁都认为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尤其是当社会发展进入到张扬私利和个性化的时代,各种因摄取利益而发生的事物现象,更是把“存在的都是合理的”这一思想观点推向了“超道德”和“超法律”的边界之外。
其实,“存在的是否都是合理的”应该属于社会哲学的命题。从客观上说,“存在的都是合理的”是相对于事物的发展都具备“利”和“弊”的两面性,有“利”就有“弊”是不容争辩的客观事实。简言之,任何事物都是伴随着利弊的两面性而存在的,这也就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的“合理”原因。只不过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往往都会对事物的“利”和“弊”进行权衡后再行取舍,而这种取舍的过程和认同则是建立在俗定成俗的“少数服从多数”的道德认同上,这种道德认同最终是“维护大多人利益” 的社会价值观。也就是说对待事物利弊两面性就成了人们判断事物本身对社会正反两方面影响的依据,一旦这种事物的出现对社会的影响“弊”大于“利”的话,这个事物的存在就是“不合理的”,反之就是“合理的”。当然,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当某些事物在道德认同上“存在的都是合理的”与“存在的并非是合理的”两种观点相持不下时,另一种评价体系――法律就会站出来划定“合理”与“不合理”的界限,而这种界限是建立在“维护大多人利益” 的社会正面影响之上的,同时法律这条界限也就成了具有强制性限制、遏制、抵制和控制事物“不合理”的“弊”,最终达到维护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例如,当今社会生活中发生的杀人放火、拦路抢劫、嫖娼卖淫、假冒伪劣、低俗文艺、短信骚扰、广告欺诈、代言陷进、购物诱骗、食品安全、侵犯人权、贪污腐败、限制自由、打压言论……等等等等事物现象,从“利益学”的角度来看,都是有其各自想要的利益的,这些事物现象都具备“存在的都是合理的”的“理由”。然而,社会价值的道德认同和法律底线都不会认同这些事物现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的“理由”,因为,这些事物现象给社会生活到来的“弊”远远大于只有各自想要的利益的“利”,只会让这个社会失去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进而威胁到社会的稳定。
不过,我们也要看到,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当一些新生事物现象出现后,由于人们在道德认同的社会价值观上对“存在的都是合理的”和“存在的并非是合理的”遭遇观点碰撞时,法律的界定界限往往“犹抱琵琶半遮面”地迟迟难以划定,这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法律滞后性”。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虽然法律界限“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滞后性有时会让社会生活处于“一片混乱”无序状态,然而,这正是法律在“犹抱琵琶半遮面”的背后对新生的事物现象进行“存在的是否是合理的”观察、审视、评估和决定,然后作出决策行动。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存在是一种客观的事物现象,但“存在的并非都是合理的”却是道德认同下的社会价值观和法律界定界限。尽管如此,这却不是绝对的结论,因为,事物现象的“利”和“弊”有时是会转变的,而这种转变的过程又恰恰是改变道德认同的社会价值观和法律界定界限的原因,所以我们才会看到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道德认同的社会价值观和法律界定界限进行诸多修正的事实,而这种修正的事实又在不知不觉中无形地承认有些事物现象“存在的都是合理的”观点。由此可见,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都是合理的”与“存在的并非都是合理的”哲学观点之争,其实对我们的社会生活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而且这种争论将永远伴随着我们在事物的“利、弊”选择中一直走下去。
2010年10月25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