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美国中文网首页 博客首页 美食专栏

牢骚怪论 //www.sinovision.net/?4840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x

博客栏目停服公告

因网站改版更新,从9月1日零时起美国中文网将不再保留博客栏目,请各位博主自行做好备份,由此带来的不便我们深感歉意,同时欢迎 广大网友入驻新平台!

美国中文网

2024.8.8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牢骚怪论:刑审“量刑公式化”值得期待!

已有 853 次阅读2010-10-22 05:38 |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由最高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已于101日正是在全国实施。据悉,这种被喻为“量刑公式化”的量刑标准,不但能够从此改变“同罪不同刑”的量刑混乱现象,而且还能够最大限度地杜绝“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现象;不但能够遏制人为因素的“枉法裁判”(暗箱操作)现象,而且还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司法腐败的现象……。总之,这种更加阳光、更加透明、更可操作的“量刑公式化”的量刑标准,更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众所周知,在我国的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被告人究竟应该获判多少年的刑期的问题,都是由庭审法官在休庭后以“庭审合议”(计算)的方式予以定夺的,而是不能就量刑问题展开当庭辩论的。换言之,不论是被告人还是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都没有资格对量刑问题进行当庭的讨价还价,更无资格参与到“庭审合议”的程序中对量刑问题进行计算,一切都有法官说了算。由此可见,传统的“庭审合议”(计算)的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讲,的确存在“枉法裁判”(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的嫌疑,的确存在滥用“法官自由裁量权”和制造冤假错案的风险。相反,按照新实施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来看,设置“当庭辩论”和依据“量刑公式化”的量刑标准而完成“当庭量刑”和“当庭宣判”的程序,不但有可能做到司法的更加阳光、更加透明,也有可能做到司法的更加公平正义,而不是隐藏着各种非议可能的传统的“幕后量刑”(“庭审合议”)。

所谓“量刑公式化”,就是确定“有多少罪,服多少刑”的设置标准;所谓“当庭辩论”,就是要完成控辩双方“该当何罪”的认定,其目的就是要控辩双方对“有效罪证”达成共识,而对“无效罪证”予以放弃,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在法庭的主持下依据“量刑公式化”的量刑标准而完成“当庭量刑”和“当庭宣判”的程序。当然,如果发生对“存疑罪证”控辩双方不能够通过“当庭辩论”而达成共识的,那自然也就无法依据“量刑公式化”的量刑标准而完成“当庭量刑”和“当庭宣判”的程序,只有通过控辩双方重新取证后再进行“当庭辩论”直至最终完成“量刑公式化”的所有司法程序。

不过,虽然“刑审‘量刑公式化’值得期待”,但是也要看到,《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也仅将“抢劫、盗窃、毒品、强奸、抢夺、诈骗、掩饰、交通肇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职务侵占、敲砸勒索、妨害共舞、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15种罪名纳入到了“量刑公式化”的刑审实践中,还占不到刑法中440多个罪名的4%。换言之,要真正完全实现“量刑公式化”的刑审实践,事实上还需要司法意识的转变,还需要普法教育的深入,还需要司法实践的胆识。总之一句话,不论怎么说,为了中国司法的公平正义,“刑审‘量刑公式化’值得期待”!

                           20101022日星期五


免责声明:本文中使用的图片均由博主自行发布,与本网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博主进行删除。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评论 (0 个评论)

facelist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注册

 留言请遵守道德与有关法律,请勿发表与本文章无关的内容(包括告状信、上访信、广告等)。
 所有留言均为网友自行发布,仅代表网友个人意见,不代表本网观点。

关于我们| 反馈意见 |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返回手机版| 美国中文网

©2024  美国中文网 Sinovision,Inc.  All Rights Reserved. TOP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