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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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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最高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已于10月1日正是在全国实施。据悉,这种被喻为“量刑公式化”的量刑标准,不但能够从此改变“同罪不同刑”的量刑混乱现象,而且还能够最大限度地杜绝“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现象;不但能够遏制人为因素的“枉法裁判”(暗箱操作)现象,而且还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司法腐败的现象……。总之,这种更加阳光、更加透明、更可操作的“量刑公式化”的量刑标准,更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众所周知,在我国的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被告人究竟应该获判多少年的刑期的问题,都是由庭审法官在休庭后以“庭审合议”(计算)的方式予以定夺的,而是不能就量刑问题展开当庭辩论的。换言之,不论是被告人还是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都没有资格对量刑问题进行当庭的讨价还价,更无资格参与到“庭审合议”的程序中对量刑问题进行计算,一切都有法官说了算。由此可见,传统的“庭审合议”(计算)的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讲,的确存在“枉法裁判”(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的嫌疑,的确存在滥用“法官自由裁量权”和制造冤假错案的风险。相反,按照新实施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来看,设置“当庭辩论”和依据“量刑公式化”的量刑标准而完成“当庭量刑”和“当庭宣判”的程序,不但有可能做到司法的更加阳光、更加透明,也有可能做到司法的更加公平正义,而不是隐藏着各种非议可能的传统的“幕后量刑”(“庭审合议”)。
所谓“量刑公式化”,就是确定“有多少罪,服多少刑”的设置标准;所谓“当庭辩论”,就是要完成控辩双方“该当何罪”的认定,其目的就是要控辩双方对“有效罪证”达成共识,而对“无效罪证”予以放弃,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在法庭的主持下依据“量刑公式化”的量刑标准而完成“当庭量刑”和“当庭宣判”的程序。当然,如果发生对“存疑罪证”控辩双方不能够通过“当庭辩论”而达成共识的,那自然也就无法依据“量刑公式化”的量刑标准而完成“当庭量刑”和“当庭宣判”的程序,只有通过控辩双方重新取证后再进行“当庭辩论”直至最终完成“量刑公式化”的所有司法程序。
不过,虽然“刑审‘量刑公式化’值得期待”,但是也要看到,《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也仅将“抢劫、盗窃、毒品、强奸、抢夺、诈骗、掩饰、交通肇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职务侵占、敲砸勒索、妨害共舞、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15种罪名纳入到了“量刑公式化”的刑审实践中,还占不到刑法中440多个罪名的4%。换言之,要真正完全实现“量刑公式化”的刑审实践,事实上还需要司法意识的转变,还需要普法教育的深入,还需要司法实践的胆识。总之一句话,不论怎么说,为了中国司法的公平正义,“刑审‘量刑公式化’值得期待”!
2010年10月22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