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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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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毫无疑问,这既是一次全民积极参与法制建设的实践,又是一次“全民立法”的尝试。不过,笔者从有关《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的“六大亮点解释”中,却没有看到有关追究“因错误司法裁判而造成国家赔偿”的“集体责任”的表述。换言之,虽然《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增加了追究“因错误司法裁判而造成国家赔偿”的“个体责任人”的责任,却没有追究“集体责任”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未来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缺乏了有关追究“因错误司法裁判而造成国家赔偿”的“集体责任”的话,那将是一种遗憾。“六大亮点解释”可见:http://www.law-star.com/cacnew/201010/435065859.htm。
众所周知,“国家赔偿”是一种因“司法过错”而制定的对受害人的一种物质与精神补偿的“罪己诏”性质的规定,同时也是体现国家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强制性努力”。然而,由于“特殊国情”的原因,过去几十年来中国的人民却鲜有人知道“国家赔偿”实际上就是“全民赔偿”,即便是诸多的“司法过错”与人民无关,人民也在无形之中承担着原本就不应该承担的“冤枉赔偿”。道理很简单,“国家赔偿”所支付的赔偿金,事实上就是全民向国家财政上缴的“税”与“费”!也就是说,在过往的“国家赔偿”责任中,既没有追究过“因错误司法裁判而造成国家赔偿”的“个体责任人”,更没有追究过“因错误司法裁判而造成国家赔偿”的“集体责任”,在所有的“国家赔偿”责任中,人民才是冤枉的责任人,这岂不显得有些荒唐可笑吗?总之,正是由于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有些荒唐可笑,才会造成无数的枉法裁判案例,才会造成无数的司法腐败现象,才会造成无数的冤假错案,才会造成无数的“全民赔偿”的“冤枉赔偿”现象,才会造成社会的公平正义缺失。要知道,在无数因枉法裁判而造成的冤假错案和“国家赔偿”责任中,不仅有“个体责任人”造成的,同时也有“集体责任人”造成的,尤其是司法审理的诸多大案要案,都隐藏着难以言明的政治需要,更是“集体责任人”的责任,而“个体责任人”是绝不可能完成的,这些都是“特殊国情”下无需证明的证明。
实话实说,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加快和依法治国的必须,虽然现行的那种“全民赔偿”性质的《国家赔偿法》即将成为历史,而一部全新的必须追究“因错误司法裁判而造成国家赔偿”的“个体责任人”的《国家赔偿法》不久就会出台,但是,假如未来的《国家赔偿法》,依然没有追究“因错误司法裁判而造成国家赔偿”的“集体责任”的规定的话,那么,毫无疑问的是,眼下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将会留给全社会喜忧参半的评价,而集体性质的枉法裁判和司法腐败现象就不会得到遏制或者杜绝,冤假错案也不会得到遏制或者杜绝,国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努力也将得不到最好的保证。笔者本文仅就有关《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的“六大亮点解释”而言,如有不妥,敬望谅解。
2010年10月21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