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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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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快讯得知,日本今日(9月24日)宣布:“释放中国渔船船长詹其雄”。不过,值得关注的是,日本释放中国渔船船长詹其雄的性质属于“保留处分”,其释放的理由是“考虑到对我国国民的影响,和今后的中日关系。”然而笔者却认为,日本释放詹其雄的举动,不论做出什么样的诡辩与解释,事实上都是在中国强大的压力之下而不得不做出的“自知理亏,难圆其说”的举动,而所谓“保留处分”的“释放性质”和“考虑到本国国民和中日关系”的“释放理由”,仅仅是为了虚张声势地维护颜面并体面下台的说辞而已。
“自知理亏”。世人皆知,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只不过由于“美国因素”而变成了“日本的管辖地”,而日本则恬不知耻地将其视为自己的“固有领土”,以至于最终演变成了中日两国长期以来有关“钓鱼岛主权之争”的历史后患。这里姑且不说中日两国有关“钓鱼岛主权之争”是一个复杂而难以“和平解决”的问题,至少应该看到“钓鱼岛存在争议”的现实问题吧。换言之,按照有关的国际原则,“凡是在存在领土争议的地区所发生的冲突事件,任何国家都不得使用本国的国内法予以干涉,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所扣押的人和物都必须无条件放还所在国。”由此可见,发生在钓鱼岛的“中日撞船事件”,日本非但没有权利搜查扣押中国的渔船渔民,更没有理由动用所谓的“国内法”对詹其雄船长予以长达17天的拘押。尤其是在中国不间断地通过外交交涉后,日本依然一意孤行地拘押詹其雄船长,进而造成了原本就不该发生的“中日对抗”。从笔者的这段表述不难看出,日本之所以今日作出“释放中国渔船船长詹其雄”的决定,其实就是违背了有关国际原则的“自知理亏”的表现而已,并非是什么“考虑到本国国民和中日关系”而作出的决定。
“难圆其说”。从日本“释放中国渔船船长詹其雄”的“释放性质”和“释放理由”来看,更是显得有些“难圆其说”。第一,既然詹其雄船长已被释放,难么所谓的“保留处分”还有什么意义呢?难道日本还想再把詹其雄船长抓回日本进行处分不成?这岂不显得有些滑稽可笑。第二,“考虑到对我国国民的影响”的“释放理由”,同样毫无说服力。众所周知,“中日撞船事件”发生后,日本绝大多数国民都是“支持动用国内法处理”詹其雄船长的,并且日本也是付诸了动用国内法的实际行动,那就是对詹其雄船长实施拘押。由此不难发现,“考虑到对我国国民的影响”的借口只是一种“难圆其说”的“违背日本国民意愿”的举动而已,相信日本绝大多数国民对当局释放詹其雄船长的举动是不会善罢甘休的,很有可能还要追究日本当局的责任。另外,虽然中国国民会对日本“难圆其说”的举动给予部分肯定,但是,相信中国国民还会继续追究日本当局对于“中日撞船事件”的处理方式,并讨要说法,甚至不排除要求日本当局向中国(或者渔民)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尤其是对詹其雄船长的赔偿。
总之,发生在钓鱼岛海域的“中日撞船事件”,虽然有可能随着日本(不排除美国因素)释放詹其雄船长而让近来的中日对抗态势有所缓解,但是,日本“自知理亏,难圆其说”的举动依然留下了值得争论的话题,尤其是事涉中日两国有关“钓鱼岛主权之争”的话题,相信将会越来越多。不过笔者认为,通过这次“中日撞船事件”而带来的教训,相信未来如果难以避免地再发生类似事件的话,日本有可能会变得理性得多,而“自知理亏,难圆其说”的举动也许不会再发生了。但愿如此。
2010年9月24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