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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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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报》,是一份秉持理性、建设性理念并以学术性、思想性、客观性、真实性、评论性和批判性为特点的优秀报纸,而在该报从事记者工作的每一个人,几乎都是坚守媒体职业道德兢兢业业不辞辛劳的敬业者。这就是该报为笔者六年多来作为忠实读者而留下的深刻印象。然而令笔者震惊的是,该报记者仇子明却会因几篇深度客观的“揭黑式”报道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文章而遭遇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为名的网上通缉。(这几篇文章为:“凯恩股份‘偷天换日’谜团”、“凯恩股份再调查:隐瞒的关联交易”、“凯恩股份电池业务前景不明巨额关联交易价值几何”、“新华资金被忽悠4700万元接凯恩股份‘飞刀’”)。
据悉,仇子明被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的原因是因凯恩集团以商业信誉被损害为由而立案侦查的决定。立案时间是5月20日,遂昌县公安局以上述4篇公开发表的文章为依据经过所谓的侦查而认定仇子明“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并于7月23日正式作出了对仇子明刑事拘留的决定,同时发出了网上通缉令。
其实,在我国发生“通缉记者”的事件(不论是明的还是暗的通缉事件),已经并不新鲜,但问题是,往往这样的通缉绝大多数都是错误的,同时也常常给社会留下了难解的困惑。君不见,当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仇子明的决定遭遇到《经济观察报》社于7月28日发出了震惊和愤怒的【经济观察报严正声明】后,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就于次日(29日)上午“迅速”做出了“遂昌县公安局目前对仇子明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责令遂昌县公安局立即撤销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并向其本人赔礼道歉。”与此同时,遂昌县公安局不但“立即”按照上级的决定作出了同样的决定,而且还得接受丽水市公安局将对该案件办理情况作进一步的调查,并有可能依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可见,虽然看似发生在我国的又一起“通缉记者”的事件暂时“迅速”地“画上了句号”,但笔者认为,“记者仇子明被网上通缉再留困惑”的困惑,却依然还将让人感到困惑。
“记者仇子明被网上通缉再留困惑”。第一,公安机关为何具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双重属性?换言之,公安机关为何既要服从于司法机关的管辖、又要服从于地方政府的管辖?第二,公安机关“通缉记者”的行为究竟是司法行为还是政府行为?第三,媒体和记者作为社会非常重要的监督力量,是否应该享受豁免权?第四,保护和规范媒体和记者的《新闻法》为何在我国缺席?……总之,“记者仇子明被网上通缉再留困惑”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但愿公安机关“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又随意“通缉记者”的现象不要在再我国时不时地发生了。类似的观点可搜索笔者2008年11月8日《牢骚怪论:记者“记”什么?(记者节有感)》一文。
2010年7月29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