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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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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7月1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报告》),无疑是体制内制度反腐的一种进步,应当受到欢迎。尽管这种进步离“真正决心反腐”和人民要求的法制反腐(订立《公务员财产公示法》)还有很大的差距,但《报告》的出台仍然算是一种进步。
不可否认,《报告》几乎涵盖了所有“体制内”的企事业单位。诸如“(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报告》中所表述的“副处级以上(包括副处级)”的“领导干部”的说法,笔者却有另外的担忧,那就是――警惕《报告》抓大放小留出腐败新路径!
众所周知,《报告》所涵盖的所有“体制内”的企事业单位,无一例外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腐败问题,有的甚至还是腐败的高发单位和群体单位,不论是“副处级以上(包括副处级)”的“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公务员,都有演变成腐败分子的可能,只不过腐败的程度不同罢了。由此可见,腐败无孔不入,腐败无处不在,这就是现实,如果《报告》“抓大放小”的话,新的腐败路径就很有可能只体现在“副处级以上(包括副处级)”的“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公务员身上!原因非常简单,凡是属于“副处级以上(包括副处级)”的“领导干部”们,统统都可以潜伏在腐败的幕后,将那些“不属于”《报告》规定必须申报财产的“公务员”推向腐败的前沿,大势进行腐败敛财,然后幕后分赃。这样一来,不但“副处级以上(包括副处级)”的“领导干部”们都会变成“人人清廉”的好官了,而既有的“副处级以上(包括副处级)”的“领导干部”的腐败老路径也就自然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就是一条缺乏财产申报的、更难监控的腐败新路径了。
警惕《报告》抓大放小留出腐败新路径!笔者的担忧并非没有道理,尤其是对于反腐来说,不论是立法还是立规,往往都具有滞后性(很少具有前瞻性的),《报告》规定的财产申报对象也不例外,更何况这种没有公示意义的《报告》还存在着“抓大放小”的漏洞,恰恰也为腐败新路径提供了方便。总之,虽然《报告》的出台是一种体制内制度反腐的进步表现并值得欢迎,但却并不令人对社会反腐感到非常乐观。
2010年7月12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