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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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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贫富差距不断扩大而急剧上升的劳资纠纷,眼下正成为社会的重大问题之一。尽管主流媒体不知何故很少(甚至没有)报道近来时不时发生在外企(或合资企业)中的因劳资纠纷而引发的停工和罢工事件,但有一点却是肯定的,那就是――“最低工资标准没有普适性”。道理非常简单,一个叫做“工资集体协商”的、能够化解劳资纠纷“好办法”,正在被社会推崇和认同,而且已经有因遭遇停工和罢工事件的外企(或合资企业)尝到了“工资集体协商”的“甜头”,劳工的工资得到了提高,工厂也恢复了正常生产。
“最低工资标准没有普适性”的笔者观点,正是从近来时不时发生在外企(或合资企业)中的因劳资纠纷而引发的停工和罢工事件最终由“工资集体协商”得到了解决而悟出的看法。众所周知,近来时不时发生的停工和罢工事件,并不是因为劳工们没有享受到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而是因“最低工资标准”已经不能够真正反映出“最低劳动力价值”,再加上人权觉悟不断提高的新生代劳工(80、90后)已经不再愿意像他们的父辈那样默默无闻地忍受“任意剥削”而接受所谓的“最低工资标准”,尤其是在几十年来经济发展的成果很难惠及社会大众的现实背景下,更是如此。换言之,“工资集体协商”完全能够打败“最低工资标准”而真正体现出“最低劳动力价值”。
虽然“最低工资标准没有普适性”,但却并不说明“最低工资标准”就没有适用性。那么,问题来了,究竟哪些劳动力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呢?笔者认为,在“特色经济”(国营、集体、私营、外企、合资等混合型经济)的国情面前,只有国营和集体这两种经济体,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道理很简单,这两种经济体的资本都属于全民或者集体所有,政府完全有理由按照自己的意愿制定“最低工资标准”,而无需考虑“最低劳动力价值”究竟几何的问题,更无需考虑“工资集体协商”的问题,这也是过去几十年来我国鲜有因发生劳资纠纷而出现停工和罢工事件的根本原因。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前提是劳资双方关系发生了矛盾,而“劳方”则是出卖劳动力的一方(工人);“资方”则是企业主(资本家)。也就是说,只有存在“劳资双方关系”的企业,才适用“工资集体协商”而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相反,在“特色经济”(国营、集体)的国情面前,虽然也存在“劳方”(工人),却并不存在“资方”(资本家),因而也就并不存在“劳资双方关系”这个概念,同样也就无需“工资集体协商”的可能性,至少在我国的意识形态中是这样认为的。所以笔者认为,“最低工资标准没有普适性”。
综上不难看出,转型期的中国眼下又遇到了一些新问题,不但要面对“最低工资标准没有普适性”的“特色经济”国情,而且还要从意识形态上解决什么是“劳资双方关系”的问题,更要确定“工资集体协商”的适用范围。否则,社会矛盾将会更加尖锐,这绝非是耸人听闻的说辞,而是笔者的善意警告。
2010年6月21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