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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骚怪论:价格听证制度还有多大可信度?

已有 827 次阅读2010-6-18 12:47 |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中国的价格听政制度,是基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立法者(政府)充分认识到了消费者对垄断性质的行业和政府承担责任的公益性质行业,因在不断发生任意涨价而引起社会公众不满、进而导致社会躁动的政治考量下,于1997年制定的《价格法》中确立的,该法的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由此可见,价格听政制度对消费安心和社会稳定的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遗憾的是,多年来的价格听证实践却让社会公众无不感到从“价格听证疲劳”到“价格听证厌倦”的变迁。究其原因,不得不反思一个严肃的问题:价格听证制度还有多大的可信度?

首先看看中国目前的阶层结构,据有关统计披露,中国富豪阶层占人口总数大约5%,中产阶层占人口总数大约15%,贫弱阶层占人口总数大约78%,赤贫阶层占人口总数大约2%。换言之,78%的贫弱阶层和2%的赤贫阶层才是中国的基本国情,倘若这部分人口不能承受现有的公益性商品的市场消费价格的话,每一次为了物价上涨而举行的价格听证会又有多大的意义呢?这也就难怪如今的价格听证会被讥讽为“价格听整会”和“价格听涨会”了,因为,不论举行什么样的价格听证会,也不论抛出“可供选择的涨价方案”有几种,其结果最终都离不开一个“涨”字,有的甚至“涨”得离谱(例如眼下暴涨的水价、气价等)。

笔者认为,《价格法》第23条存在硬伤――“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谁都知道,任何一种游戏都离不开与游戏双方没有利益关系的公正裁判,而在中国至今都没有建立起有关价格听证的社会中立公正裁判机构的前提下,就很难说价格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的选择是公正的。首先,中国并非是一个“完全市场经济国家”,不论是垄断行业还是公益性质的公用事业,几乎完全是由政府控制,很显然这类行业的任何涨价行为都与政府的利益息息相关,政府要么为了自身的财税收益,要么就是为减少对这些行业的财政补贴,以便减少政府的财政负担;其次,政府既然能够从每一次价格听证的涨价结果中获得利益,那么,“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的价格听证会势必要维护政府的既得利益,在这种利益驱动下,政府还可以调动自己控制的媒体予以造势宣传,让媒体也充当“涨价合理合法”的裁判角色;其三,且不说听证会的代表比例是否合理,至少目前并没有一套严格审查要求涨价一方成本构成核算的可靠体系(中立机构),根本无法判断要求涨价一方的理由的真伪;其四,由于消费者代表面对的是由政府和政府控制下的利益联盟,也就是说现有的价格听证会是强弱分明的非对称利益博弈,其结果也是不言而喻的。由此可见,现有的价格听政制度无疑是利益联盟自娱自乐的游戏,只不过是一种掩耳盗铃的涨价过场而已。

综上可以看出,由于中国国情下的高度政企合一事实,《价格法》第23条的硬伤――“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的价格听证会,显然属于一种仍然封闭的价格听证程序,说严重点起码是轻视占人口78%和2%这个贫弱群体利益的价格听政制度。结合当今社会公众对眼下价格听证的厌倦情绪,不得不质疑《价格法》第23条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反之,决不会引起当今社会公众对价格听证会的厌倦。要使人们相信法律,前提必须是法律本身值得人们相信,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多年来的各种价格听证实践引起的价格听证厌倦,正好说明人们已经并不相信《价格法》第23条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这一现象难道还不值得立法者(政府)反思吗?尤其是今年在事涉公众切身利益的多种公益性商品迎来“涨价潮”的背景下,就更加值得反思了。一家之言,仅此而已。  

                        201061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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