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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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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被喻为非公有制经济迎来第二个发展春天的“新36条”(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非公经济是否能够真正健康发展”的关注,毕竟2005年出台的“旧36条”并未对非公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实质性的帮助,究竟是什么原因,也许并没有多少人去深入追问。因此,在面对非公经济的“新36条”时,笔者也只能这样说――非公有制经济,祝你好运?!
非公有制经济,在新中国的发展历史中,不论是从共产主义理想还是社会主义意识来看,几乎都是被消灭的经济成分对象。革命战争年代发生在红色革命根据地的“打土豪,分田地”、新中国成立后发生在城市中的“公私合营”(吞并私企)以及改造资本家的各种运动,无一不是按照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意识来消灭非公经济的举动,其目的就是要建立实现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意识下的公有制经济社会。所以,在中国的历届宪法中,始终保留着“以公有制为主导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原则。由此可见,非公经济虽然没有从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中被完全消灭,但可以肯定的是,非公经济在过去的中国从来就没有地位的事实。
虽然非公经济在过去的中国从来就没有地位,但是客观世界注定了世上从来就没有完美的社会形态和完美的经济形式。所以,当中国进入到改革开放的市场经济时代,非公经济在有意被模糊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下,又从新地被社会认识到了它的社会价值,这就是我们现在所看到的2004年修正版十六条的宪法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虽然非公经济从新回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队伍中来了,但遗憾的是,非公经济只是“组成部分”,而并不是与公有经济“一视同仁”的经济成分,这实际上就明显地意味着非公经济与公有经济仍然不在平等的市场竞争起跑线上。所以,这就不难解释,非公经济在改革开放中虽然获得了生存发展的宪法认同空间,但却不能获得与公有经济一视同仁的发展条件,诸如遭遇政策扶持、金融信贷、上市融资、产业准入、市场拓展等等设限的尴尬,加上公有经济和中外合资经济享有诸多的政策优惠、产业扶持、融资绿灯、赋税减免等等形成鲜明对比的歧视,非公经济很难做大作强并创造民族品牌也就不足为奇了,而那些并不太多的有幸做大作强的非公经济能够被誉为“民族英雄”其实背后是对“以公有制为主导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宪法原则的挑战,可谁有会去这样深入解读呢?
笔者从诸多的报道中获悉,虽然中国的非公经济在非公平的中国环境中艰难地前行,但令人感到惊讶的却是,如今的非公经济创造的财富却占中国财富总量的65%以上,非公经济解决的劳动力却占中国劳动力总量的85%以上。这究竟能说明什么呢?难道非公经济还没有资格“主导”中国的经济吗?但从另一些统计数据中又让笔者看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那就是有关机构对中国财富作出贡献的100强排名中,其中90%左右的位置都是被公有经济占据,只有10%属于非公经济。通过这样的比较,我们不难看出,公有经济利用其宪法规定的“主导地位”优势,毫无疑问地控制着中国重要的生产要素、优势产业和利润巨大的垄断市场,而非公经济仍然艰难地挣扎在传统的劣势地位上。由此笔者不得不大胆地提出这样合理的质问:“新版宪法还有必要区别公有和私有经济成分吗”?“主导与组成还有什么意义呢”?“难道就不能国进民进携手共进吗”?“难道就不能让常常引起非议的国退民进(或者国进民退)就此作古吗”?“宪法是不是又该再次修改呢”?
今天,我们在这里讨论“非公经济的发展”话题,假若是国家有意要“提升”非公经济地位或者与公有经济“一视同仁”的话,岂不是自己在混淆“主导”与“组成”的宪法规定?那岂不是有“违宪”之嫌?反之,非公经济什么时候能够走出“组成部分”而非“主导”地位的不平等尴尬?尽管最近政府以大手笔的姿态再次出台有关非公经济的“新36条”,但由于宪法的地位设限却并不能改变非公经济的政治地位,而又有可能被理解为“又一次被利用而已”。况且,过去几十年消灭非公经济的惨痛教训并不能让人们忘记。因此,笔者认为,讨论“非公经济的发展”话题,必须要从宪法对非公经济的从新定位开始,否则,不论讨论得多么美好,恐怕都没有实质的意义。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注定了非公经济也要在中国本土上“和平崛起”,虽然要想消灭“主导”与“组成”的歧视性差别还有艰难的路要走,但笔者相信,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国际潮流中,渐行渐远的意识形态模糊选择,终究要被不分经济成分的市场经济所取代,因为,这也是中国和平崛起必然要经历的阵痛。非公有制经济,祝你好运?!
2010年6月1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