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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骚怪论:警方纠错“选择性执法扫黄”值得赞扬!

已有 920 次阅读2010-3-27 05:48 |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古语曰:“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这是对勇于改正自己过错者的一种褒扬。据悉,宜宾南溪县公安局网监大队321日在“侦破一起由公安部交办的涉嫌利用互联网络传播、复制淫秽物品的案件”中,抓获了涉嫌“下载和在家观看色情图片”的杨化军(化名),并对其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处罚。该事件一经披露,便引发了轩然大波,而“下载和在家观看色情图片究竟是不是违法”的问题,也就成了网上讨论的焦点。

还好,短短的两三天时间,南溪县公安局经过复查后于324日就对“杨化军案”作出了“适用法律不当,撤销原处罚”的决定。当然,值得注意是,南溪县公安局“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的纠错决定是与“轩然大波”的民意反对之声密切相关的。换言之,虽然可以赞扬宜宾南溪县公安局“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的纠错勇气,但是,宜宾南溪县公安局在“杨化军案”中的“选择性执法扫黄”的过错,却是值得反思的,尤其是在“公民私权利”不断扩大的今天,更是如此。

就拿“打击淫秽色情犯罪”这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来说,警方的“选择性执法”不但有可能侵犯“公民私权利”,而且还有可能影响本已滑坡的“司法公信力”,更严重的是,还会引发社会公众的不满,“杨化军案”也是如此。十多年来,在有关“打击淫秽色情犯罪”的法律法规中,1997年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曾将“点击、浏览、查阅色情网站”列为违法行为,而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除了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才构成违法外,已经在尊重“公民私权利”的进步中删除了“点击、浏览、查阅色情网站”的违法规定。换言之,按照“法律大于规章”、“后法大于前法”的原则,显然杨化军“下载和在家观看色情图片”的事实并不属于违法行为,仅仅属于“公民私权利”范围中的道德隐私而已,绝不应该受到任何处罚。而杨化军“下载和在家观看色情图片”之所以受到“罚款3000元”的处罚,唯一的可能就是宜宾南溪县公安局犯了一个“选择性执法扫黄”的错误,其根据也许就是早已不适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点击、浏览、查阅色情网站”的规定,因而才会出现324日宜宾南溪“警方纠错‘选择性执法扫黄’值得赞扬”的话题,而纠错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其“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的理由则为“适用法律不当,撤销原处罚”。由此可见,“杨化军案”都是“选择性执法扫黄”惹得祸。

总之,宜宾南溪“警方纠错‘选择性执法扫黄’值得赞扬”的话题,不但具有社会的普法效益,而且还有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意义,更有司法案例的教材价值,理应受到关注。

                        2010327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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