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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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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频频出现的央企“地王”而引发的社会激辩,国资委于昨日(18日)紧急下达了针对78家“不务正业”的央企“有序退出”房地产业的命令――“处于调整阶段的中央企业集团下属控股或参股的房地产公司,要加快调整步伐,在完成阶段性任务后有序退出。”然而意外的是,“退令激起千层浪,央企地王对错辩”的网络论战也随之展开了,赞成退出者有之,反对退出者也不少。不过笔者认为,“央企究竟该不该退出房地产业”的问题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必须搞清楚央企的性质和责任”,才有可能正确判断“央企究竟该不该退出房地产业”。
众所周知,《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由此可见,国企(包括央企)不但是《宪法》规定的“国有经济,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支柱,也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更是承担着“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的特别使命。这样的《宪法》规定事实上也决定了央企(包括地方国企)的性质和责任。不过,虽然随着“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出现了“国退民进”的必要性改革,但是,央企(包括地方国企)的性质和责任非但没有发生偏离《宪法》的更本性改变,而且还得到了执政党的加强,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影响力和控制力”的要求就是最好的证明。正因为此,国家才会“为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而规定央企(包括地方国企)“必须垄断几大产业”(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军工、烟草、盐业等)。尽管这些被央企(包括地方国企)垄断的产业造成了不少的社会问题,但是,相信垄断仍将继续下去。
实话实说,房地产业是一个具有“人剥削人”之嫌疑的暴利行业,当今不少的社会问题皆发源于此,原本就不应该让承担着“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的特别使命的央企(包括地方国企)参与进去。然而不幸的是,不但一些央企(包括地方国企)进入到了房地产业,而且近一年来越来越多的央企(包括地方国企)加快步伐“不务正业”和不惜代价地争当“地王”挤进了房地产业这种具有“人剥削人”之嫌疑的暴利行业中来,这种背离了《宪法》精神而减少本应承担社会责任的做法,难道还是央企(包括地方国企)的应有所为吗?类似观点可查看笔者昨日《牢骚怪论:央企争当地王带来诸多隐忧!!》一文。
“退令激起千层浪,央企地王对错辩”,综上不难看出,“央企究竟该不该退出房地产业”的问题已有了答案,那就是,《宪法》规定的央企(包括地方国企)的性质和责任,决定了央企(包括地方国企)不宜进入具有“人剥削人”之嫌疑的房地产业,而国资委发出的“退令”也是及时的、正确的。不过笔者认为,央企(包括地方国企)其实在房地产业应该是大有作为的,只不过,只能修建“无利不亏本”的民生保障房,而不是暴利商品房,道理非常简单,性质和责任决定了央企(包括地方国企)承担着“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的特别使命!
2010年3月19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