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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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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意外,已经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将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并付诸实施,中国将真正进入到一个人人平等的政治民主新时代,尽管这样的“政治民主新时代”经过了长达六十年的艰辛历程,但笔者仍然高兴地将这一变化称之为又一个“两会之新”。毫无疑问,2010年新修定的《选举法》,必将标志着“‘同票同权’是政治民主里程碑”的重大历史意义!
如果说《宪法》(也叫基本大法)是确立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的“法”的话,那么,《选举法》无疑就是保证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的“法”,而这个政治体制的表现形式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换言之,中国的社会制度是由《宪法》确立的,中国的政治体制是由《选举法》保证的,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选举方式另有规定外,凡是能够进入到“全国人大”这种政治体制中参与决策国家大事的公民(也叫“人民代表”),都必须通过《选举法》产生。由此可见,《选举法》的重要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无疑具有除《宪法》外的“第一法”的法力。
然而遗憾的是,由于《宪法》的“限制”原因,我国的《选举法》从来都没有保证过“《选举法》面前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同票同权”的权利。从1953年~1994年,按《选举法》规定城乡人口的选举比例为8:1,按1995年修订后并执行至今的《选举法》规定,城乡人口的选举比例为4:1。由此可见,虽然城乡之间的选举比例从为8:1到4:1有了不小的进步,但是仍未实现1:1的城乡“同票同权”的“选举法面前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选举权利,甚至有些少数民族因人口数量原因依然没有属于自己的人民代表。显然,这样的政治体制存在着极大的缺陷。笔者之所以认为《选举法》受到了《宪法》的“限制”,其原因就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换言之,“工人阶级领导”的定语决定了城乡人口的“不平等选举权”现象,而这种“不平等选举权”现象一直延续至今。不过令人兴奋的是,今天进入两会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其核心价值就在于实现1:1的“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同票同权”的“选举法面前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选举权利,而这样的《选举法》才能够真正彰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至于说《宪法》第一条中有关造成《选举法》尴尬的“工人阶级领导”的表述会不会重新检讨或者修正表述,那就是另当别论的有关修宪的话题了。
“两会之新”―― “‘同票同权’是政治民主里程碑!”毋容置疑,新修定的《选举法》必将开启中国的政治民主新时代,而2010年的“两会”一定会因新修定的《选举法》,而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2010年3月8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