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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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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行国事的“两会”,今天正式拉开了帷幕。不过,与以往的“两会”不同的是,今年“两会”的重点将是“以民生优先”的政治盛会,其次才是促进社会全面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各项议题。正如笔者2010年1月1日以《牢骚怪论:期盼2010成为首个“民生年”!》一文所表述一样。换言之,只有首先解决好欠账过多的民生问题,社会的各项事业才可能真正得到健康的发展,反之,欠账过多的民生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话,中国的强大只能是外强中干,中国的繁荣只能是虚荣!因此笔者认为,不论从什么角度看今年的两会,“政府良知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首要条件!”尤其是在回首过去三十年既有奇迹又有问题的发展历程,更是如此!!
笔者“政府良知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首要条件”的说法,也许会遭到坚持“依法治国”者的质疑和反驳,并认为“只有依法治国才是解决民生问题的唯一途径”。不错,笔者也非常赞同“依法治国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途径”的主张,但问题是,有谁能回答“依什么样的‘法’才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途径?”如果难以回答的话,不妨听听笔者“政府良知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首要条件”的命题理由吧。
“政府良知”是一个既抽象又具象的组合式名词。首先,抽象的“政府”是由众多的具象的有血有肉的人员所构成的具象的行政机构;其次,具象的有血有肉的人员是否都具有抽象的天赋“良知”,也就最终决定了当政的政府机构是否能够在面对和解决民生问题时体现出“政府良知”了。《孟子・尽心上》曰:“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换言之,对于人来说,“良知”就是一种“天赋的道德善性和认识能力。”【辞海书面解释】。由此可见,笔者有关“政府良知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首要条件”的说法,正源于此。
既然人的“良知”是一种“天赋的道德善性和认识能力”,那么,毫无疑问,只有由具有“良知”的人所组成的政府机构,才有可能做出具有“政府良知”的事情来。例如,“法”是由政府制定的,假如“政府良知”完全融入到“法”的制定中的话,那么,所制定的“法”就一定是处处为民生着想的“良法”,反之,就只能是无视民生疾苦的“恶法”。回首过去诸多与民生有关的“法”,究竟有几多“良法”?几多“恶法”?其间又有多少“政府良知”? 想必不需要笔者细细道来了吧?而无数与民生有关的社会矛盾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就是无需证明的证明!由此可见,尽管“依法治国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途径”的主张并无不妥,但笔者“政府良知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首要条件”的说法却恰恰就是优先于“法”的先决条件!
“政府良知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首要条件!”总之,“良知”是一种“天赋的道德善性和认识能力”,只有具备了“天赋的道德善性和认识能力”的人,才能够进入政府机构工作,这样的政府机构也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出“政府良知”,民生问题也才有可能得到有效解决。关注两会,但愿能通过两会看到越来越多的“政府良知”。
2010年3月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