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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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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新修订并完成二审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很有可能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会上获得通过并正式实施。几天来,笔者之所以连续发帖表达对所谓的“国家秘密”进行关注,除了基于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外,更重要的是,如果不搞清楚“究竟什么是‘国家秘密’”和“‘国家秘密’谁来定”的问题的话,就很有可能如笔者在2月25日《牢骚怪论:普通公民拿什么保守国家秘密?》一文中的担心一样――“既然这部法律叫做《保守国家秘密法》,那么,“普通公民拿什么保守国家秘密”的问题,就是一个需要厘清的大是大非问题,否则,意想不到的‘泄密罪’就很有可能降落在每一个普通公民的头上而倍感冤屈。”笔者的这种担心并非多余,而是言论自由比从前开放得多的必然警惕性,否则,发生因言获罪的悲剧就追悔莫及了。
有趣的是,虽然《保守国家秘密法》对“国家秘密”的定义(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密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较为模糊,但是,有关“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的规定却非常明确:“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不过,笔者除了在昨日(2月26日)《牢骚怪论:警惕《保密法》打败《信息公开条例》》一文的结尾处表达了“并不同意”有关“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的规定外,今天再借此文谈谈“‘国家秘密’谁来定”的概念与逻辑问题。
“‘国家秘密’谁来定?”这好像是一个多此一举的伪问题,《保守国家秘密法》中有关“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的规定不是非常清楚吗?其实不然,这种看似“非常清楚”的规定,其实“非常忽悠”!首先,需要搞清楚的是,“国家秘密”应该是“国家”这个概念下的“秘密”才能叫做“国家秘密”;其次,“国家秘密”只能由“国家”这个概念的代表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经过授权的国家最高保密局),才有资格通过相关的科学程序(包括涉密专家组)制定“国家秘密”,而不是《保守国家秘密法》中有关“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规定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国家机关、单位谁都可以有权制定的所谓“国家秘密”。笔者的这一观点,完全是基于“国家”这个概念的逻辑而言。众所周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宪法确定的中国唯一的最高权力机关,也只有这个唯一的最高权力机关才是“国家”概念的资格性代表,制定“国家秘密”也就非它莫属了。试想,假如各级国家机关、单位谁都可以有权制定的所谓“国家秘密”的话。那么,整体的中国版图上岂不是要出现无数个“国中之国”了吗?普通公民又将如何面对五花八门的所谓“国家秘密”呢?这难道不是一种违反了完整的“国家”概念下的逻辑悖论吗?由此可见,“‘国家秘密’谁来定”的问题绝非笔者多此一举的伪问题!
总之,“‘国家秘密’谁来定”的问题,不但事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问题,而且还事关每个公民如何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的问题,更事关言论自由环境下的公民人身安全问题。因此,笔者希望两会能够给予“‘国家秘密’谁来定”这个问题的高度重视,在某些问题还没有完全厘清之前,暂缓通过新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一家之言,仅此而已。
2010年2月27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