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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骚怪论:警惕《保密法》打败《信息公开条例》

已有 1060 次阅读2010-2-26 05:46 |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如无意外,已完成二审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将会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获得通过。这部《保密法》是在1989年生效的同类法律基础上经过了自1996年以来长达14年的曲折修订过程后的定型法。按理说,经过与时俱进而修订的《保密法》应当受到欢迎,但问题是,《保密法》中有关“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的规定,却让笔者不得不在合理怀疑的理由下提出“警惕《保密法》打败《信息公开条例》”的担忧。这里的《信息公开条例》是指200851日实施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笔者“警惕《保密法》打败《信息公开条例》”的担忧,并非耸人听闻,是基于新修订的《保密法》中有关“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的规定而言的。《保密法》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由此可见,多层次的“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虽说有“难言”的“合理性”,但是,必须要看到在已经具有了《信息公开条例》的今天,如果单凭新修订的《保密法》中有关“国家秘密”的定义(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密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非但不能保证《信息公开条例》的正常执行,反而还有可能造成“《保密法》打败《信息公开条例》”的可能性后果。道理非常简单,多年来对于各级政府行政行为“上级难以监督下级、同级不愿监督同级、下级不敢监督上级、公民无法监督各级”的诸多历史教训无不说明无数的所谓“国家秘密”有些就是腐败泛滥成风的重要原因。换言之,正是由于非科学的“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赋予了官场潜规则为了谋取不义之财而把诸多原本不该属于“国家秘密”而应当完全公开的东西而故意设定为所谓的“国家秘密”,才会造成那些所谓的“国家秘密”反而变成了腐败犯罪分子的遮羞布,从而致使《信息公开条例》形同虚设,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依然难以实现。也正因为如此,多年来才会出现不少的有识之士者不断呼吁重新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从而取代缺陷太多的《信息公开条例》。

综上不难看出,笔者对“警惕《保密法》打败《信息公开条例》”的合理怀疑和担忧,也许不仅是笔者一人之担忧。因此笔者认为,新修订的《保密法》不应该设“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的规定,凡是真正属于“国家秘密”的东西,全部都由国家最高保密局设定,凡是各地所需要设定的“国家秘密”,都必须上报国家最高保密局审核批准方可实施,各地无权擅自设定所谓的“国家秘密”。笔者的这种见解,不但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已有的《信息公开条例》顺利实施,而且也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重要的是,减少了各自为阵的所谓“国家秘密”沦为腐败分子的犯罪遮羞布的可能性,同时也让真正的“国家秘密”得到应有的保护。总之,“警惕《保密法》打败《信息公开条例》”很有必要!

                        201022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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