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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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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关媒体的报道得知,一部叫做《保守国家秘密法》的修订草案,已经提交给本次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有可能很快就会获得通过并出台实施。不过笔者认为,既然这部法律叫做《保守国家秘密法》,那么,“普通公民拿什么保守国家秘密”的问题,就是一个需要厘清的大是大非问题,否则,意想不到的“泄密罪”就很有可能降落在每一个普通公民的头上而倍感冤屈。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人(包括普通公民)的法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相信进入二审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也是在宪法的基础上做出的具体实施法律。但问题是,能够作为“国家秘密”的“秘密”,又岂能是普通公民可以知道的“秘密”呢?换言之,普通公民是绝不可能拥有“国家秘密”的知情权的,又何来“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定责任呢?这一点让笔者感到非常困惑和不解。
从有关报答得知,“国家秘密”的含义是这样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密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而且,《保守国家秘密法》还严格限定了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机关各不相同),秘密的层级共分三级――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解密时限(除另有规定外)分别为30年、20年、10年。对于从事涉密工作者以及涉密人员也做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并且还对泄密事件的处理作出了严格的依法惩处规定。由此不难看出,真正的“国家秘密”普通公民是绝不可能知晓的,而能够获得保守国家秘密资格的人,一定都是政治身份和政治立场非常可靠的人。因此笔者觉得,《保守国家秘密法》应该与普通公民没有什么关系吧?而要求普通公民也要保守国家秘密的话,岂不是显得有些勉为其难吗?
“普通公民拿什么保守国家秘密?”这也许是一个文不对题的伪问题,因为,这是一个只有少数有身份的人才能掌握和保守“国家秘密”的问题,而绝非是没有资格掌握 “国家秘密”的普通公民能够担当的责任问题。当然,笔者也深知每个国家都有属于自己国家的“国家秘密”,同样也需要制定相关的保密法,但问题是,不知道“国家秘密”的普通公民们,他们又有什么“国家秘密”可以保守呢?这恐怕才是包括宪法规定在内的有关制定《保守国家秘密法》应该科学考虑的问题吧?一家之言,但愿如此!
2010年2月25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