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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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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的基本大法,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所规定的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然而遗憾的是,自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年间,尽管我国的社会发展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是,由于我国缺乏“违宪追究机制”,发生了不少的“违宪行为”和“违宪事件”而无法可依进行责任追究,致使社会积累了不少的与“违宪行为”和“违宪事件”有关的重大矛盾,并严重地影响到了社会的安定和谐。尤其是不少的地方行政机构的“违宪行为”和“违宪事件”,更是成了政府行政机构权威不断降低的主要原因。例如,“集体滥权”、“群体腐败”、“乱立法规”、“滥发文件”、“乱设编制”、“乱设收费”、“侵犯民权”、“压制民意”、“打压民访”、“控制听证”、“官商勾结”、“ 强征土地”、“暴力拆迁”、“滥用财政”、“私设金库”、“司法不公”、“枉法裁判”、“护黑吃黑”、“前‘腐’后继”……等等等等行为和现象,几乎无一例外地具有违宪性质。究其原因不难发现,正是由于我国缺乏“违宪追究机制”这一法治国家必不可少的制度安排,才使得不少的“违宪行为”和“违宪事件”无法可管、无法可依、无法可究,即便是我国的各级司法机构遍布各地,但却没有任何一家司法机构“有法可依”地受理和追究有关的“违宪行为”和“违宪事件”,这才会造成诸多的“违宪行为”和“违宪事件”得不到有效地解决而让社会矛盾越积越多。
当然,也许有人要说我国有一部《行政诉讼法》可以受理和追究行政机构的违法行为,又何必非要通过宪法再建立“违宪追究机制”呢?其实不然,据有关数据透显示,自从《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在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中,胜诉案件不到15%,而近85%的行政诉讼案件几乎都牵涉到违宪性质,但由于没有“违宪追究机制”而最终不得不想方设法不了了之(或者了又未了)。也就是说,即便是行政诉讼案件,只要牵涉到违宪性质,就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这种情况也说明了“应该建立违宪追究机制了!”
“应该建立违宪追究机制了!”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第六十七条(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功能不要再沉睡了,尽早通过再次修宪而建立起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违宪追究机制”――第一:违宪质询委员会;第二:违宪审查委员会;第三:宪法法院。笔者认为,这样的三级“违宪追究机制”,不但可以最大限度确保我国各种各样的“违宪行为”和“违宪事件”能够得到有效处理,而且还能够确保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违宪行为”和“违宪事件”只会越来越少。更重要的是,真正的法制社会才能够建立起来,宪法的威严才能够最终确立,政府机构的行政行为才能够以宪法为最高准则,政府机构的行政权威才能够得到保证。总之,“应该建立违宪追究机制了!”两会谏言,仅此而已。
2010年2月24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