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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骚怪论:该退出国际条约了(李庄案联想)

已有 873 次阅读2010-2-7 05:41 |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据最新消息得知,二审决定“择日宣判”的“李庄案”,定于29日宣判。其实,不论二审的宣判结果如何,“李庄案”所造成的“公共影响”意义实际上已经超过了“李庄案”的案情本身,这一点至少应该是没有异议的社会共识。类似的观点可搜索笔者24日《牢骚怪论:李庄已“死”  反思难止!》一文。另外,笔者根据李庄在二审的最后陈述中显露出的有关“政治挂帅”的“忏悔性”言辞,认为我国是时候考虑“该退出国际条约了”!

笔者有关“该退出国际条约了”的观点首先需要加以说明,这里所说的“国际条约”,是指1990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国际条约,我国既是加入如该项国际条约的签字国,更是该项国际条约的履约国。该项国际条约的第20条是这样规定的:“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或刑事豁免权。”由此可见,该项国际条约非但不承认一切有关“政治挂帅”的东西,而且还暗喻了凡是与“政治挂帅”的东西,律师都“应享有民事或刑事豁免权。”结合“李庄案”来看,显然诸多现象都涉嫌“政治挂帅”,尤其是李庄在二审的最后陈述中显露出的有关“忏悔性”言辞,更是如此。李庄在二审的“忏悔性”陈述共有六条,其中的一、二条是这样的:“1、被刑事拘留及一审判决后,对我触动很大,在各级领导和各级组织的耐心教育下,我逐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玷污了律师职责,缺失了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道德基础。2、刑辩律师比其他律师更要讲政治挂帅,识大体、顾大局,从思想上,觉悟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今后我要努力学习,彻底诀别过去。”也就是说,这两条中的“在各级领导和各级组织的耐心教育下”与“律师更要讲政治挂帅,识大体、顾大局,从思想上,觉悟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言辞,就与“政治挂帅”的体现。无独有偶的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日前向各地律师协会发出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三项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各地律师协会要要求律师认真执行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教育广大律师坚持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中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在执业中化解矛盾纠纷,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换言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日前出台的这份《意见》,也充满了“政治挂帅”的味道。那么问题来了,既然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国际条约并不认同“政治挂帅”的东西,我国是不是应该考虑“该退出国际条约了”呢?

总之,必须承认中国有中国的“特殊国情”,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行为必须要符合这样的“特殊国情”,那就是“顾全大局”的“政治挂帅”要求。因此笔者认为,“李庄案”的“公共影响”意义告诉我们,《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国际条约与我国的“特殊国情”之间存在着某种政治意义上的冲突,而该项国际条约并不适合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确实应该考虑“该退出国际条约了”,以免别有用心者再拿《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国际条约检验我国的律师制度与法制环境,而最终让我国处于《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国际条约的尴尬之中!一家之言,仅此而已,欢迎探讨,谢绝棍棒!

                         201027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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