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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骚怪论:刑诉法大修的人性与人权(两会观察)

已有 1232 次阅读2012-3-8 06:13 |系统分类:杂谈| 两会, 人性, 人权, 刑诉法 分享到微信

备受国内外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刑诉大修案》),历经了长期而复杂的准备(包括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80953条意见)工作后,今天(38日)终于进入到了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的审议日程。如无意外的话,这部被喻为“小宪法”的事涉社会公平正义的重量级法律,将会在本次人大获得高票通过,并为中国的法治文明带来全新的里程碑意义。

据悉,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在1979年仅有164条规定的基础上后经1996年修正后增订为225条规定的法律,而此次又是在225条规定的基础上再新增60条共计达到了285条规定的《刑事诉讼法》。其中主要涉及到了人权保障、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7个方面。简言之,《刑诉大修案》就是一部最大限度为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法律,它与每一个人的行为与生活都息息相关,并非仅仅只局限于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分子的法律。或许有人会认为《刑事诉讼法》与己无关,笔者的言论有些危言耸听。其实不然,你不犯罪并不代表你不会“被犯罪”而与《刑事诉讼法》结下不解之缘,道理非常简单,过去发生诸多的冤假错案就是“被犯罪”的司法例证,而《刑事诉讼法》恰恰就是保护好人与打击坏人的有力武器,从这个意义上讲,你还会认为《刑事诉讼法》与己无关吗?

《刑诉大修案》的亮点很多,鉴于每个人的见解不同而对其中的亮点也许看法并不一样。不过在笔者眼中,最大的亮点有两个,第一,依据《宪法》原则将“保护人权”首次明确写入《刑诉大修案》;第二,在证据制度中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性规定(其中包括“自证其罪”和“大义灭亲”)。

众所周知,人权话题在我国依然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尽管《宪法》对保护人权有所规定,但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人权是很难真正得到有力保护的,其原因就在于《宪法》以下的诸多法律法规中几乎都没有保护人权的具体规定。换言之,一旦公民的人权遭到了侵害,几乎就没有有效的法律救济渠道。尽管《宪法》对保护人权有所规定,但因体制机制的设置原因(没有违宪追究制度和机制),每个公民的人权是很难得到真正保障的。令人欣喜的是,《刑诉大修案》加入“保护人权”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无疑填补了“宪法尴尬”(没有违宪追究制度和机制)。

 “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性规定(其中包括“自证其罪”和“大义灭亲”),事实上就是“无罪推定”的确定。过去“自证其罪”(口供)和“大义灭亲”都是定罪的重要证据依据,今天看来,“自证其罪”(口供)和“大义灭亲”的定罪方式,从哲学逻辑来看是违反人性的,道理很简单,从人性的角度来说,即便是真正的犯罪分子,通常情况下都不会“供认不讳”地“自证其罪”(除非他安心想吃牢饭的人另当别论),同理,犯罪嫌疑人的亲人通常都会选择“亲亲相护”而拒绝提供证据(除非在某种压力下而“大义灭亲”的另当别论)。由此可见,《刑诉大修案》在证据制度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事实上彰显的是“人性回归”,而不是过去那种违背人性的“有罪推定”的极端法制思想。

总之,即将出台的《刑诉大修案》,是中国法治文明的里程碑,必将给中国社会带来深刻的变化,尤其是对人性的尊重与对人权的保护,更是这座里程碑上的亮点。

                       201238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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