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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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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司法改革在中国一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根本原因就在于“司法独立”的性质难以在各种利益的博弈中取得“共识”,而具有“双重身份”的公安机关究竟是不是“司法机关”的定性问题,则是一个存有争议的问题,更是一个“阻碍”司法改革(司法独立)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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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双重身份——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由此可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不但隶属于政府管辖的行政机关,而且又隶属于独立的司法管辖的司法机关。实话实说,在中国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发生过不少的冤假错案,而在那些冤假错案中,绝大多数都是由公安机关造成的,而发生在名副其实的、独立的司法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冤假错案则相对较少。也就是说,在那些无需证明的证明的冤假错案中,公安机关的表现的确不适合但当独立的司法机关的重任,只需尽心尽职地担当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的责任就行了,完全应该把侦察和审判的司法权力归还给独立的检察机关和法院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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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遗憾的是,此次“刑诉法”的大修不但没有考虑到真正的司法改革(司法独立)问题,反而进一步扩大了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作为司法机关的作用,例如新修的“刑诉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经过司法机关核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当然,笔者并不反对该条规定,而是不同意继续把公安机关这种行政机关视为司法机关的规定。原因非常简单,司法机关必须保证独立性,不论是检察院的检侦权还是法院的审判权,都是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干涉。相反,作为行政机关的公安机关来说,就很难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干涉,过去不少的那些冤假错案就是最好的证明。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中国的司法改革(司法独立),公安机关不应该再享受双重身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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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当全社会都怀着极大的热情关注着“刑诉法”大修的时候,不知道笔者本文有关“公安机关不应该再享受双重身份”的拙见是否会引发关注,因为,这是一个关乎社会正义、社会秩序、社会安宁与社会和谐的大是大非问题,不应该被司法改革麻木不仁,不应该被社会公众熟视无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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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7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