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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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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死讨薪农妇的罪犯至少有五宗罪
(此文曾于于2015年1月6日发布)
一、王文军犯有故意伤害致死罪
死者周秀云儿子王奎林回忆:
“他(王文军)就一只手抓住我妈头发,一只手拧我妈的脖子,把我妈拧躺倒在地,我妈就不再动弹了,随后他用一只脚踩住我妈的头发。”
派出所民警王文军彪悍、健壮,当时对付周秀云的招数是擒拿中的“折颈”,一般是出招必毙命,作用是致死对方。这种招数只能在面临恐暴分子,并且受到对方的死亡威胁时才能使用。周秀云是个讨薪者,且是弱质的中年妇女,仅是拉扯了一下王文军,阻拦他给自己的丈夫戴手铐,王文军就对她实施了此类杀照,因此,王文军故意杀人的罪名是可以成立的。
二、侮辱尸体
遭受王文军“折颈”后,周秀云立即倒地,其实已经死亡。王文军等人看到情况异常,非但没有施救,反而骂其“装死”,并踩住头发,接着拖起来“扔”进警车,又拖进派出所随便丢在地上。这一过程中,王文军等人折腾的是尸体,他们是在侵犯、侮辱尸体。
三、抢夺私人物品、破坏犯罪证据
在王文军等三名派出所民警行凶、打人现场,一些工友拍了照片或视频,王文军等人却强行收走工友们11部手机(另外摔毁一部),而后将相关照片和视频全部删除。这里边有两个问题:
1.手机是私人物品,抢夺、破坏私人物品是违法的。
2.相关照片和视频录有犯罪现场证据,予以销毁是触犯刑律的。
四、非法控制
就王文军等人暴打讨薪民工一事,周秀云儿子王奎林曾拨打“110”报警,王文军等人当即煽了他耳光,并威胁“老实点,到所里再收拾你!”周秀云被打死成为既成事实以后,王文军等人对死者的亲属进行了贴身控制和跟踪监视,这都是违法、触犯刑律的。
五、法外“私了”是延续犯罪
事件发生后,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及龙城派出所的有关领导不是慎重调查事件真相,给社会一个交代,依法秉公处理,而是与受害人亲属频频接触,洽谈“赔偿”,由54万元增加到百万元,希望能够“私了”。这种做法,是用金钱侮辱受害人,侮辱法律,企图瞒天过海、欲盖弥彰,带有典型的黑道性质,是黑社会行径,是打死周秀云一案的延续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