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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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全文
2016年07月12日 17:35
杨家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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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国大陆三沙市人民政府在永兴岛正式挂牌成立。永兴岛是西沙群岛也是整个南海诸岛中最大的岛屿。(资料照片 新华社)
设于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于12日下午就菲律宾提出的南海案公布仲裁结果。图为仲裁庭去年7月间召开听证会的情形。(中央社)
海牙,2016年7月12日
仲裁庭发布裁决
今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就菲律宾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的仲裁案作出了一致裁决。
该仲裁案涉及在南海的歷史性权利的作用和海洋权利的渊源、某些岛礁的地位及其能够產生的海洋权利,以及菲律宾声称违反了《公约》的中国某些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考虑到《公约》对强制争端解决的限制性规定,仲裁庭强调,它既不对任何涉及陆地领土主权的问题进行裁决,也不划定当事双方之间的任何边界。
中国反復申明“其不接受、不参与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然而,《公约》附件七规定,“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式的进行”。附件七同时规定,在争端一方不参与程式的情况下,仲裁庭“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因此,在整个程式中,仲裁庭採取了一些步骤验证菲律宾诉求的正确性,包括要求菲律宾提交进一步的书面论证,在两次庭审之前及庭审过程中对菲律宾进行询问,指定独立的专家就技术性问题向仲裁庭报告,以及获取关于南海岛礁的歷史性证据并提供给当事双方予以评论。
通过2014年12月发布的《立场檔》和其他官方声明,中国明确表示,仲裁庭对本案涉及的事项缺乏管辖权。《公约》第288条规定:“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据此,仲裁庭于2015年7月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了《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其中对一些管辖权问题进行裁决并推迟对其他问题进行进一步审议。2015年11月24日至30日,仲裁庭接着对实体问题进行了开庭审理。
今日的裁决审议了《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未决的管辖权问题和仲裁庭有权管辖的菲律宾诉求的实体性问题。根据《公约》第296条和附件七第11条的规定,该裁决具有终局性和拘束力。
歷史性权利和“九段线”:仲裁庭认为,它对当事双方涉及南海的歷史性权利和海洋权利渊源的争端具有管辖权。在实体问题上,仲裁庭认为,《公约》对海洋区域的权利作了全面的分配,考虑了对资源的既存权利的保护,但并未将其纳入条约。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即使中国曾在某种程度上对南海水域的资源享有歷史性权利,这些权利也已经在与《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不一致的范围内归于消灭。仲裁庭同时指出,儘管歷史上中国以及其他国家的航海者和渔民利用了南海的岛屿,但并无证据显示歷史上中国对该水域或其资源拥有排他性的控制权。仲裁庭认为,中国对“九段线”内海洋区域的资源主张歷史性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岛礁的地位:仲裁庭接下来审议了海洋区域的权利和岛礁的地位。仲裁庭首先评估了中国主张的某些礁石在高潮时是否高于水面。高潮时高于水面的岛礁能够產生至少12海里的领海,而高潮时没入水中的岛礁则不能。仲裁庭注意到,这些礁石已经被填海和建设活动所严重改变,重申《公约》基于岛礁的自然状态对其进行归类,并依据歷史资料对这些岛礁进行评估。然后,仲裁庭考虑了中国主张的任一岛礁能否產生超过12海里的海洋区域。根据《公约》,岛屿能够產生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仲裁庭认为,这项规定取决于一个岛礁在自然状态下,维持一个稳定的人类社群或者不依赖于外来资源或纯採掘业的经济活动的客观承载力。仲裁庭注意到,现在很多岛礁上驻扎的政府人员依赖于外来的支持,不能反映这些岛礁的承载力。仲裁庭认为歷史证据更具有相关性,并注意到歷史上小规模的渔民曾经利用南沙群岛,且有若干在其上建立日本渔业和肥料开採企业的尝试。仲裁庭认定,这种短暂的利用并不构成稳定的人类社群的定居,且歷史上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纯採掘性的。据此,仲裁庭得出结论,认为南沙群岛无一能够產生延伸的海洋区域。仲裁庭还认为南沙群岛不能够作为一个整体共同產生海洋区域。在认定中国主张的岛礁无一能够產生专属经济区之后,仲裁庭认为它可以在不划分边界的情况下裁定某些海洋区域位于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内,因为这些区域与中国任何可能的权利并不重迭。
中国行为的合法性:仲裁庭接下来审议了中国在南海行为的合法性。在认定特定区域位于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的基础上,仲裁庭裁定中国的以下行为违法了菲律宾在其专属经济区享有的主权权利:(a)妨碍菲律宾的捕鱼和石油开採;(b)建设人工岛屿;(c)未阻止中国渔民在该区域的捕鱼活动。仲裁庭还认为,菲律宾渔民(如中国渔民一样)在黄岩岛有传统的渔业权利,而中国限制其进入该区域从而妨碍了这些权利的行使。仲裁庭进一步认为,中国执法船对菲律宾船只进行拦截的行为非法地造成了严重的碰撞危险。
对海洋环境的损害:仲裁庭考虑了中国近期在南沙群岛七个岛礁上的大规模填海和人工岛屿建设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查明中国对珊瑚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违反了其保全和保护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有灭绝危险的物种的生存环境的义务。仲裁庭还查明,中国官方对中国渔民在南海(使用对珊瑚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方法)大量捕捞有灭绝危险的海龟,珊瑚及大砗磲的行为知情,却未履行其阻止此类活动的义务。
争端的加剧:最后,仲裁庭审议了中国自本仲裁启动之后的行为是否加剧了当事双方之间的争端。仲裁庭裁定,它对菲律宾海军与中国海军和执法船只在仁爱礁的对峙可能造成的后果没有管辖权进行审议,因为此项争端涉及军事活动,因此为强制争端解决所排除。但是,仲裁庭认为,中国近期大规模的填海和建设人工岛屿的活动不符合缔约国在争端解决程式中的义务,因为中国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不可恢復的损害,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建设大规模的人工岛屿,并破坏了构成双方部分争端的南海岛礁自然状态的证据。
下文为仲裁庭裁决的扩展摘要。
本案仲裁庭于2013 年6 月21 日根据《公约》附件七规定的程式组成,以对菲律宾提交的争端进行裁决。本案仲裁庭由迦纳籍法官Thomas A. Mensah,法国籍法官Jean-Pierre Cot,波兰籍法官Stanislaw Pawlak,荷兰籍教授Alfred H.A. Soons 和德国籍法官RüdigerWolfrum 组成。Thomas A. Mensah 法官担任首席仲裁员。常设仲裁法院担任本案的书记处。
关于本案的更多资讯,包括《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程式规则》和早先新闻稿以及庭审记录和照片,请见www.pcacases.com/web/view/7。程式令、菲律宾的诉求、仲裁庭专家的报告和仲裁庭裁决的非官方中译文将在之后适时发布。
常设仲裁法院背景资料常设仲裁法院是根据1899 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成立的政府间组织。常设仲裁法院共有121 个成员国,总部位于荷兰海牙的和平宫。常设仲裁法院为国家、国家实体、政府间组织、私人主体间的仲裁、调解、事实调查以及其他争端解决程式提供服务。常设仲裁法院国际局目前为8 个国家间仲裁案件,73 个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以及34 个涉及国家或其
他公共主体的合同仲裁案件提供书记处服务。常设仲裁法院共管理过12 个主权国家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下提起的仲裁案。
2013 年7 月,南海仲裁案的仲裁庭指定常设仲裁法院作为案件的书记处。仲裁庭的《程式规则》规定,常设仲裁法院应当“为仲裁程式提供檔案管理,并根据仲裁庭指令提供适当的书记处服务”。这些服务包括协助查找和指定专家;发布关于仲裁案的资讯和发布新闻稿;组织在海牙和平宫进行庭审;管理案件财务,包括管理案件费用保证金,例如支付仲裁员,专家,技术支援人员和庭审记录员的费用等。书记处也为当事方,仲裁庭和观察员国之间提供官方交流管道。
仲裁庭关于管辖权和菲律宾诉求的实体问题的裁决摘要
1. 仲裁案的背景
菲律宾和中国间的南海仲裁案涉及菲律宾对其与中国在南海关系的四个事项进行裁决的请求。第一,菲律宾请求仲裁庭对当事双方在南海的权利和义务渊源,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对中国在所谓的“九段线”内主张的歷史性权利的效力作出裁决。第二,菲律宾请求仲裁庭裁定某些被菲律宾和中国同时主张的岛礁能否被恰当地定义为《公约》下的岛屿,礁石,低潮高地或者水下地物。这些岛礁在《公约》下的地位决定它们所能產生的海洋区域。第三,菲律宾请求仲裁庭裁定中国在南海的某些活动是否违反了《公约》的规定,包括妨碍菲律宾行使《公约》下的主权权利和自由或者进行损害海洋环境的建设和渔业活动。最后,菲律宾请求仲裁庭裁定中国的某些行为,尤其是自本仲裁启动之后在南沙群岛大规模填海和建设人工岛屿的活动,非法地加剧并扩大了双方之间的争端。
中国政府在此前进行的一系列程式中坚持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立场,并在其外交照会、2014年12月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檔》(“中国《立场檔》”)、中国驻荷兰王国大使至仲裁庭成员的信函以及多次的公开声明中重申了这一立场。中国政府同时明确表示,这些声明和檔“决不得被解释为中国以任何形式参与仲裁程式”。
《公约》的以下两个条款规定了争端一方反对法庭的管辖权但是拒绝参与程式的情况:
(a) 《公约》第288条规定:“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
(b) 《公约》附件七第9条规定:“如争端一方不出庭或对案件不进行辩护,他方可请示仲裁法庭继续进行程式并作出裁决。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式的进行。仲裁法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
在整个仲裁程式中,仲裁庭採取了一些步骤以履行查明其是否具有管辖权以及菲律宾的诉求是否“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的义务。关于管辖权,仲裁庭决定将中国的非正式函文视为等同于对管辖权的异议,并于2015年7月7日至13日进行了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开庭审理。仲裁庭在庭审之前及庭审过程中就管辖权问题向菲律宾提问,其中包括中国非正式函文中没有提出的潜在问题,并于2015年10月29日发布了《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管辖权裁决》”),对一些管辖权问题作出了裁决并推迟将其他问题进一步与菲律宾诉求的实体问题一同审议。关于实体问题,为了验证菲律宾的诉求的正确性,仲裁庭要求菲律宾提交进一步书面陈述,于2015年11月24至30日对实体问题进行开庭审理,并在庭审之前和庭审过程中就菲律宾诉求向其提问。仲裁庭还指定独立的专家就技术性问题向仲裁庭报告,从英国水文办公室、法国国家图书馆、法国国家海外檔案馆的檔案中获取南海的歷史记录和水文测量资料,并与其它公共领域的相关资料一起提供给当事双方进行评论。
2. 双方立场
菲律宾在仲裁过程中共提出了15项诉求,请求仲裁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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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如菲律宾一样,不能超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文允许的范围;
(2) 中国主张的对“九段线”范围内的南海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歷史性权利”与《公约》相违背,这些主张在超过《公约》明文允许的中国海洋权利的地理和实体限制的范围内不具有法律效力;
(3) 黄岩岛不能產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
(4) 美济礁、仁爱礁和渚碧礁为低潮高地,不能產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并且为不能够通过先占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岛礁;
(5) 美济礁和仁爱礁为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
(6) 南薰礁和西门礁(包括东门礁)为低潮高地,不能產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但是它们的低潮线可以作为分别测量鸿庥岛和景宏岛的领海宽度的基线;
(7) 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不能產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
(8) 中国非法地妨碍了菲律宾享有和行使其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9) 中国非法地未曾阻止其公民和船只开发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
(10) 通过妨碍其在黄岩岛的传统渔业活动,中国非法地阻止了菲律宾渔民寻求生计;
(11) 中国在黄岩岛、仁爱礁、华阳礁、永暑礁、南薰礁、赤瓜礁、东门礁和渚碧礁违反了《公约》下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
(12) 中国对美济礁的占领和建造活动:
(a) 违反了《公约》关于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规定;
(b) 违反了中国在《公约》下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以及
(c) 构成违反《公约》规定的试图据为己有的违法行为;
(13) 中国危险地操作其执法船只给在黄岩岛附近航行的菲律宾船只造成严重碰撞危险的行为违反了其在《公约》下的义务;
(14) 自从2013年1月仲裁开始,中国非法地加剧并扩大了争端,包括:
(a) 妨碍菲律宾在仁爱礁海域及其附近海域的航行权利;
(b) 阻止菲律宾在仁爱礁驻扎人员的轮换和补给;
(c) 危害菲律宾在仁爱礁驻扎人员的健康和福利;以及
(d) 在美济礁、华阳礁、永暑礁、南薰礁、赤瓜礁、东门礁和渚碧礁从事挖沙填海和人工岛屿的建造和建设活动;以及
(15) 中国应该尊重菲律宾在《公约》下的权利和自由,遵守其在《公约》下的义务,包括保护和保全南海海洋环境的义务;同时,在行使其在南海的权利和自由时,应该对菲律宾在《公约》下的权利和自由予以适当考虑。
关于管辖权,菲律宾请求仲裁庭宣布菲律宾的诉求“完全在其管辖权范围内并且具有完全的可受理性”。
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但已经表明了其认为仲裁庭“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的立场。在其《立场檔》中,中国阐述了以下立场:
- 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
- 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是中菲两国通过双边文件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所达成的协议,菲律宾单方面将中菲有关争端提交强制仲裁违反国际法;
- 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涉及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也构成中菲两国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已根据《公约》的规定于2006年作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式;
儘管中国未对菲律宾主要诉求的实体问题作出同等的声明,但在整个仲裁程式中,仲裁庭力图通过中国同时期公开发表的声明和外交函件确定其立场。
3. 仲裁庭关于管辖权范围的裁决
关于仲裁庭对菲律宾诉求的管辖权的范围,仲裁庭在《管辖权裁决》中阐述了可作为初步事项决定的管辖权问题,并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中阐述了与菲律宾诉求中与实体问题相交织的管辖权问题。仲裁庭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包含并确认了《管辖权裁决》中关于管辖权的裁决。
为保证完整性,此摘要包括仲裁庭在两个裁决中关于管辖权的决定。
a. 初步事项
在《管辖权裁决》中,仲裁庭阐述了一系列关于管辖权的初步事项。仲裁庭注意到菲律宾与中国均为《公约》缔约国,以及《公约》不允许缔约国一般性地将自身排除出《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仲裁庭认为中国的不参与并不剥夺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庭依照《公约》附件七的规定(其中包括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组成仲裁庭的规定)正当组成。最后,仲裁庭认为仅仅单方面提起仲裁这一行为不能构成对《公约》的滥用,因此未同意中国《立场檔》中相关的该项反对意见。
b. 涉及对《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的存在
在《管辖权裁决》中,仲裁庭审议了当事双方的争端是否涉及对《公约》的解释和适用,因其是诉诸《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条件。
仲裁庭不支持中国《立场檔》中关于当事双方的争端实际上是关于领土主权的争端因而不是涉及《公约》的事项的意见。仲裁庭接受当事双方存在关于南海岛屿主权的争端,但是认为菲律宾提交仲裁的事项并不涉及主权问题。仲裁庭认为,审议菲律宾的诉求并不需要隐含地判定主权问题,并且审议这些问题并不会促进任何一方在南海岛屿主权上的主张。
仲裁庭同样不支持中国《立场檔》中关于当事双方的争端实质上是关于海洋划界的争端,并因此被《公约》第298条和中国在2006年8月25日据此作出的声明排除出争端解决程式的意见。仲裁庭注意到,一项涉及一个国家对于某海洋区域是否可主张权利的争端与对重迭海洋区域进行划界是不同的问题。仲裁庭注意到,权利主张以及许多其他问题在边界划分中常常被审议,但是他们也可能在其他一些情况中出现。仲裁庭认为,这并不意味着一个争端一旦涉及其中一项问题则必然地成为一个关于划界的争端。
最后,仲裁庭认为菲律宾的每一项主张均反映了一个涉及《公约》的争端。据此,仲裁庭强调(a)一个涉及《公约》和其他权利(包括任何中国的“歷史性权利”)相互关系的争端为涉及《公约》的争端以及(b)在中国未明确陈述其立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国家行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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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来客观地推断争端的存在。
c. 必要协力厂商的参加
在《管辖权裁决》中,仲裁庭考虑了如果其他对南海岛屿提出主张的国家不参与本仲裁是否会构成对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障碍。仲裁庭提出其他国家的权利不会成为“裁决的主题事项”, 这也是判定必要协力厂商的标准。仲裁庭进一步指出,在2014年12月,越南向仲裁庭提交了一份声明,声称其“不怀疑仲裁庭对这些程式的管辖权”。仲裁庭还指出,越南、马来西亚以及印尼以观察国的身份参加了关于管辖权问题的庭审,而在庭审中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提出其自身的参与是必要的。
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中,仲裁庭指出其在2016年6月12日收到了来自马来西亚的函文,回顾了马来西亚在南海的主张。仲裁庭比较了马来西亚的权利主张和其针对菲律宾诉求的实体问题裁决,确认了其关于马来西亚不是必要协力厂商以及马来西亚在南海的权利不妨碍其审议菲律宾的诉求的结论。
d. 管辖权的先决条件
在《管辖权裁决》中,仲裁庭考虑了《公约》第281和282条的适用性问题。根据这两条的规定,如果一个国家已经同意通过其他方法解决争端,则其可能被禁止使用《公约》规定的机制。
仲裁庭未接受中国《立场檔》中关于2002中国-东盟《南海各方共同行为宣言》导致菲律宾不被允许提起仲裁的意见。仲裁庭认为该《宣言》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政治性协定,该协定并未提供有拘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并未排除其他争端解决方法,因此并不限制仲裁庭在第281和282条下的管辖权。仲裁庭同样审议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以及菲律宾和中国发表的一系列通过协商解决争端的联合声明,并得出结论,认为这些檔中没有任何一个构成禁止菲律宾将其诉求提起仲裁的协议。
仲裁庭进一步指出,在菲律宾提起仲裁之前,当事方已经根据公约第283条的要求就其争端的解决交换了意见。仲裁庭作出结论,认为菲律宾和中国的外交交流记录已经满足了这一要求,在这些记录中菲律宾表示了对包括其他南海周边国家的多边谈判的明确偏好,而中国坚持其只考虑进行双边谈判。
e. 管辖权的例外和限制
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中,仲裁庭考虑了菲律宾关于中国歷史性权利以及“九段线”的诉求是否受到《公约》第298条关于涉及“歷史性所有权”的争端作为管辖权的例外的规定的影响。仲裁庭审议了海洋法上“歷史性所有权”的涵义,并认为其指示的是对海湾以及其他近岸水域主张的歷史性主权。在审议了中国在南海的主张和行为之后,仲裁庭得出了中国主张对“九段线”内资源的歷史权利,而非对南海水域的歷史性所有权的结论。因此,仲裁庭认为其对审议菲律宾涉及歷史性权利的诉求及与中国之间涉及“九段线”的诉求具有管辖权。
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中,仲裁庭还审议了菲律宾的诉求是否受到《公约》第298条关于涉及海洋划界的争端的例外的影响。在《管辖权裁决》中,仲裁庭已经认定了菲律宾的诉求本身并不涉及边界划分,但是也指出了某些菲律宾的诉求取决于部分区域是否为菲律宾专属经济区的组成部分。仲裁庭认为其只能在中国绝无可能存在与菲律宾重迭的专属经济区主张的情况下才能审议这些问题,并推迟了对这些管辖权问题作出最后结论。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中,仲裁庭审议了关于中国在南海主张的岛礁的证据,并得出这些岛礁均不能產生专属经济区主张的结论。因为中国并无在南沙群岛与菲律宾產生重迭专属经济区主张的可能,仲裁庭认为菲律宾的诉求并不取决于在先的划界。
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中,仲裁庭还审议了菲律宾的诉求是否受到《公约》第298条关于涉及在专属经济区的法律执行活动的争端的例外的影响。仲裁庭指出第298条的例外只有在菲律宾的诉求涉及中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法律执行活动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因为菲律宾的诉求只与菲律宾自身的专属经济区或者领海内的事件有关,仲裁庭的结论指出第298条不妨碍其行使管辖权。
最后,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中,仲裁庭审议了菲律宾的诉求是否受到《公约》第298条关于涉及军事活动的争端的例外的影响。仲裁庭认为菲律宾海军和中国海军以及执法船在仁爱礁的对峙构成军事活动,并得出其对菲律宾第14(a)-(c)项的诉求不具有管辖权的结论。仲裁庭还审议了中国在七个南沙群岛的岛礁上进行填海和人工岛屿建设的活动是否构成军事活动的问题,但注意到中国坚持强调其行为的非军事性以及最高层表示中国将不会军事化其在南沙的存在。仲裁庭决定,在中国自身反復强调相反的立场的情况下,其将不把这些活动视为军事性质。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即第298条不妨碍其行使管辖权。
4. 仲裁庭对菲律宾诉求的实体问题的裁决
a. “九段线”以及中国对南海海域的歷史性权利
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中,仲裁庭审议了中国“九段线”的影响以及中国是否在依照《公约》规定享有的海洋区域限制之外对南海资源享有歷史性权利。
仲裁庭审议了《公约》的歷史及其关于海洋区域的规定,认定《公约》意在全面分配缔约国对海洋区域的权利。仲裁庭注意到在创设专属经济区的谈判对资源(特别是渔业资源)的既存权利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讨论,一些国家希望在新区域内保留歷史性渔业权利。然而这一立场最后被拒绝,而《公约》的最终版本只为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保留了有限的获取渔业资源的权利(在沿海国没有能力捕捞全部可捕量的情况下),并且没有保留任何对石油或者矿业资源的权利。仲裁庭认为中国对资源的歷史性权利主张与《公约》对权利和海洋区域具体化的划分不相适应,并得出结论,即使中国在南海水域范围内对资源享有歷史性权利,这些权利也在与《公约》的海洋区域系统不相符合的范围内,已经随着《公约》的生效而归于消灭。
为了确定中国是否在《公约》生效之前对南海的资源享有歷史性权利,仲裁庭也审议了歷史记录。儘管仲裁庭强调其无权决定岛屿的主权问题,仲裁庭指出,有证据表明中国和其他国家的航海者和渔民在歷史上利用过南海的岛屿。然而,仲裁庭认为在《公约》之前,在领海之外的南海海域在法律上是公海的一部分,任何国家的船只均可自由航行和捕鱼。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中国歷史上在南海海域的航行和捕鱼反映的是对公海自由而非歷史性权利的行使,并且没有证据表明中国歷史上对南海海域行使排他性的控制或者阻止了其他国家对资源的开发。
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在菲律宾与中国之间,中国并无在《公约》规定的权利范围之外,主张对“九段线”之内海域的资源享有歷史性权利的法律基础。
b. 南海岛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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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中,仲裁庭审议了南海岛礁的地位以及中国根据《公约》可以潜在地主张的海洋区域。
仲裁庭首先进行了对部分中国主张的珊瑚礁在高潮时是否高于水面的技术性评估。根据《公约》第13条和121条,高潮时高于水面的岛礁至少可以產生一个12海里的领海,而高潮时没入水中的岛礁不能產生任何海洋权利。仲裁庭注意到南海的许多礁石被最近的填海和建设活动严重改变,并指出《公约》以自然状态为基础对岛礁进行分类。仲裁庭指定了一位水文地理专家协助评估菲律宾的技术性证据,并在评估岛礁的过程中大量依赖了檔案资料和歷史水文地理调查。仲裁庭同意菲律宾关于在自然状态下黄岩岛、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为高潮时高于水面的岛礁以及渚碧礁、东门礁、美济礁以及仁爱礁为高潮时没入水中的岛礁的观点。然而,仲裁庭不同意菲律宾对南薰礁(北)和西门礁地位的界定,并判定他们均为高潮时高于水面的岛礁。
仲裁庭之后审议了中国所主张的任一岛礁是否可以產生超过12海里的海洋区域的问题。根据《公约》第121条,岛屿可以產生一个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但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仲裁庭注意到,这项规定与创设专属经济区之后沿海国管辖权的扩张密切相关,其意图在于防止微不足道的岛礁產生大面积的海洋权利而侵犯有人定居的领土的权利或者侵犯公海以及作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產保留的海床的区域。仲裁庭对第121条进行解释并得出结论,认为对一个岛礁的权利主张取决于(a)该岛礁的客观承载力;(b)在自然状态下,是否能够维持(c)一个稳定的人类社群或者(d)不依赖外来资源或纯採掘业的经济活动。
仲裁庭注意到南沙群岛的许多岛礁目前正被不同的沿海国控制,且这些沿海国在其上建立了设施并驻扎了人员。仲裁庭认为这些现代化存在依赖于外来资源和支持,并注意到,通过包括填海和建设基础设施如海水淡化工厂等方式,许多岛礁被加以改变以便加强其可居住性。仲裁庭认为,目前官方人员在许多岛礁上的驻扎并不能证明它们在自然状态下维持稳定的人类社群的能力,并且认为关于人来居住或者经济生活的歷史证据与这些岛礁的客观承载力更为相关。在审查了歷史记录之后,仲裁庭指出南沙群岛在歷史上被小规模的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渔民所利用,并且在1920和30年代也有在其上建立日本渔业和肥料开採企业的尝试。仲裁庭认定渔民对这些岛礁的短暂的利用不能构成稳定的人类社群的定居,以及歷史上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纯採掘性的。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认为南沙群岛的所有高潮时高于水面的岛礁(例如包括太平岛、中业岛、西月岛、南威岛、北子岛、南子岛)在法律上均为无法產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的“岩礁”。
仲裁庭还认为,《公约》并未规定如南沙群岛的一系列岛屿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共同產生海洋区域。
c. 中国在南海的活动
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中,仲裁庭审议了中国在南海一系列活动在《公约》下的合法性。
在认定美济礁、仁爱礁以及礼乐滩在高潮时没入水中,构成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且不与中国任何可能的权利主张相重迭之后,仲裁庭得出结论,认为《公约》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海域内对主权权利的分配是明确的。作为事实问题,仲裁庭查明中国(a)干扰了菲律宾在礼乐滩的石油开採,(b)试图阻止菲律宾渔船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捕鱼,(c)保护并不阻止中国渔民在美济礁和仁爱礁附近的菲律宾专属经济区捕鱼,以及(d)未经菲律宾许可在美济礁建设设施和人工岛屿。仲裁庭因此得出结论认为中国侵犯了菲律宾对其专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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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
仲裁庭接下来审查了在黄岩岛的传统渔业活动,并发现菲律宾的渔民,以及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渔民,长期以来保持在黄岩岛及其周围区域捕鱼的传统。因为黄岩岛在高潮时高于水面,它可以產生对领海的主张,其周边海域不构成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传统渔业权利也并未被《公约》所消灭。虽然仲裁庭强调其不会决定黄岩岛的主权归属,但是仲裁庭认为中国在2012年5月之后限制菲律宾渔民接近黄岩岛的行为违反了尊重他们传统渔业权利的义务。然而,仲裁庭也指出,如果菲律宾阻止中国渔民在黄岩岛捕鱼,其将针对中国渔民的传统渔业权利得出同样的结论。
仲裁庭也审议了中国的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在此过程中,仲裁庭指定了三位元独立的珊瑚礁生物学专家来协助其评估现有的科学证据以及菲律宾的专家报告。仲裁庭认为中国近期在南沙群岛七个岛礁大规模的填海和人工岛屿建设活动导致了对珊瑚礁环境的严重破坏,违反了中国在《公约》第192和194条下关于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有灭绝危险的物种的生存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仲裁庭同时认为中国渔民在南海以对珊瑚礁环境產生严重破坏的方法大量捕捞有灭绝危险的海龟、珊瑚以及大砗磲。仲裁庭查明中国官方对这些活动知情,但却未能尽到《公约》下的勤勉义务予以阻止。
最后,仲裁庭审议了中国执法船于2012年4月和5月在黄岩岛附近两次试图阻止菲律宾船只接近或者进入黄岩岛的行为的合法性。在此过程中,仲裁庭指定了一位航行安全方面的独立专家协助其审查菲律宾船只上的官员提供的书面报告以及菲律宾提供的航行安全方面的专家报告。仲裁庭认为中国执法船多次高速接近菲律宾船只并试图近距离从前方通过,制造了严重的碰撞危险以及对菲律宾船只和人员的危险。仲裁庭结论认为中国违反了其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下以及《公约》第94条下关于海上安全的义务。
d. 加剧当事方争端
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中,仲裁庭审议了在仲裁开始之后,中国近期在南沙群岛七个岛礁上大规模的填海和人工岛屿建设活动是否加剧了当事方争端。仲裁庭重申在争端解决过程中,该争端的当事方有义务防止该争端的加剧和扩大。仲裁庭指出中国(a)在位于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的低潮高地美济礁建设了大规模的人工岛屿;(b)对珊瑚礁生态系统造成了永久的,不可恢復的破坏以及(c)永久性地消灭了关于相关岛礁自然状态的证据。仲裁庭得出结论,认为中国违反了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争端当事方防止争端的加剧和扩大的义务。
e. 争端双方将来的行为
最后,仲裁庭审议了菲律宾关于作出中国未来应当尊重菲律宾的权利和自由并遵守其《公约》下的义务的声明的请求。对此,仲裁庭指出菲律宾和中国双方均反復强调接受根据《公约》以及一般诚意义务定义和规制其行为。仲裁庭认为本仲裁涉及争端的根源并不在于中国或者菲律宾意图侵犯对方的合法权利,而在于双方对各自基于《公约》在南海的权利有根本性的理解分歧。仲裁庭指出,恶意之不可推定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并指出附件七第11条规定“争端各方均应遵守裁决”。仲裁庭因此认为无进一步声明之必要。
(中时)
关键字:仲裁、中国、菲律宾、公约、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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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管理南海地区之史料初辑
西汉(前206年——公元8年)
汉武帝元封元年(前110年)在海南岛设置了珠崖郡、儋耳郡。珠崖郡,西汉置,三国置,隋置。古代行政区,今中国海南省一部份,郡治位于今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龙塘镇。儋耳郡,唐改为儋州。民国设县,旧治所在今海南省儋州市西北,今天的儋州市在海南省的西北部。这一年开始,中国中央政府正式管辖海南地区。
东汉班固(32年—92年)《汉书》汉书卷二十八下《地理志第八下》:“自合浦(治今广东徐闻、雷州境,一说今广西合浦境)徐闻南入海,得大州(即海南岛),东西南北方千里,武帝元封元年(前110年)略以为儋耳(治所在今海南省儋州市西北)、珠崖郡(郡治位于今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龙塘镇)。民皆服布如单被,穿中央为贯头。〔一〕男子耕农,种禾稻紵麻,女子桑蚕织绩。亡马与虎,民有五畜,〔二〕山多麈嗷。〔三〕兵则矛、盾、刀,木弓弩,竹矢,或骨为镞。〔四〕自初为郡县,吏卒中国人多侵陵之,故率数岁壹反。元帝时,遂罢弃之。
〔一〕 师古曰:「著时从头而贯之。」
〔二〕 师古曰:「牛、羊、豕、鸡、犬。」
〔三〕 师古曰:「麈似鹿而大,嗷似鹿而小。麈音主,嗷音京。」
〔四〕 师古曰:「镞,矢锋,音子木反。」”
宋代(960年——1276年)
北宋曾公亮(999年-1078年)《武经总要》前集卷二十一:“◎广南东路: 广州南海郡,古百粤也,皆蛮所居,自汉以后,入为郡县。唐为清海军节度,宋平刘钅长,复建方镇,为一都会,提举十六州兵甲盗贼,控外海诸国,有市舶之利,蕃汉杂处。命王师出戍,置巡海水师,营垒在海东西二口,阔二百八十丈,至屯门山二百里,治ザ鱼入海战舰。其地东南至大海四十里,东至惠州四百二十里,西至端州二百四十里,南至恩州七百五十里,北至韶州二百五十里。东南海路四百里至屯门山,二十里皆水浅,日可行五十里,计二百里。从屯门山,用东风西南行,七日至九乳螺州,又三日至不劳山(在环州国界),又南三日至陵山东(有甜水)。其西南至大食、佛、师子、天竺诸国,不可计程。太平兴国中,遣三将兵伐交州,由此州水路进师。置广南东路兵马钤辖,以州为治所。今之广州府是也。”
元代(1271年——1368年)
明代宋濂(1310年—1381)领衔《元史》卷一百六十四列传第五十一《郭守敬传》:“(元世祖至元)十六年,改局为太史院,以(王)恂为太史令,(郭)守敬为同知太史院事,给印章,立官府。及奏进仪表式,守敬当帝前指陈理致,至於日晏,帝不为倦。守敬因奏:“唐一行开元间令南宫说天下测景,书中见者凡十三处。今疆宇比唐尤大,若不远方测验,日月交食分数时刻不同,昼夜长短不同,日月星辰去天高下不同,即目测验人少,可先南北立表,取直测景。”帝可其奏。遂设监候官一十四员,分道而出,东至高丽,西极滇池,南逾朱崖,北尽铁勒,四海测验,凡二十七所。”
明代宋濂(1310年—1381)领衔《元史》卷四十八志第一《天文一》:“○四海测验
南海,北极出地一十五度,夏至景在表南,长一尺一寸六分,昼五十四刻,夜四十六刻。
衡岳,北极出地二十五度,夏至日在表端,无景,昼五十六刻,夜四十四刻。
岳台,北极出地三十五度,夏至晷景长一尺四寸八分,昼六十刻,夜四十刻。
和林,北极出地四十五度,夏至晷景长三尺二寸四分,昼六十四刻,夜三十六刻。
铁勒,北极出地五十五度,夏至晷景长五尺一分,昼七十刻,夜三十刻。
北海,北极出地六十五度,夏至晷景长六尺七寸八分,昼八十二刻,夜一十八刻。
大都,北极出地四十度太强,夏至晷景长一丈二尺三寸六分,昼六十二刻,夜三十八刻。上都,北极出地四十三度少。北京,北极出地四十二度强。
益都,北极出地三十七度少。登州,北极出地三十八度少。高丽,北极出地三十八度少。西京,北极出地四十度少。
太原,北极出地三十八度少。安西府,北极出地三十四度半强。兴元,北极出地三十三度半强。成都,北极出地三十一度半强。
西凉州,北极出地四十度强。东平,北极出地三十五度太。大名,北极出地三十六度。南京,北极出地三十四度太强。
河南府阳城,北极出地三十四度太弱。扬州,北极出地三十三度。鄂州,北极出地三十一度半。吉州,北极出地二十六度半。
雷州,北极出地二十度太。
琼州,北极出地一十九度太。”
【《元朝名臣事略》共十五卷,内容是元朝人物传记资料选编,由元苏天爵(见《元文类》)编,编者是真定人(今河北正定人)。书前有天历二年(1329)序,故成书不得晚于此时。《国朝名臣事略·太史郭公(守敬)》(1329年成书):“(至元)十六年(1279年)······测得南海,北极出地一十五度,夏至景在表南,长一尺一寸六分,昼五十四刻,夜四十六刻。”】
●国朝名臣事略卷第九
太史王文肃公(恂)
太史郭公(守敬)
○太史王文肃公(恂)
太史王文肃公
卷九之一
公名恂,字敬甫,中山安喜人。初事潜邸,命为太子伴读。中统元年,授太子赞善。至元十三年,奉诏修授时历。十六年,拜太史令。明年,历成。又明年,卒,年四十七。
公生三岁,家人示之书帙,辄指丁字及风字能道之。母夫人授千文于膝下,一再过即尽识,乡先生以诗来贺。六岁就外学,十三学九数,性与数会,辄造其极。【济南杨公撰行状。】
岁己酉,太保刘公自邢北上,取道中山,方求一时之俊,召公与语,贤其才,欲为大就之。逮其南辕,载之来邢,复居磁之紫金山,劝为性理之学,公感太保之意,振迅奋厉,所业大进。太保上其学行,寻蒙召见,即以为太子伴读。【杨公又撰墓志。】
中统辛酉,升太子赞善。明年,太子封燕王,守中书令,领枢密使,勑两府大臣,凡有启禀,必以王恂与闻。初,中书左丞许公辑唐、虞以来嘉言善政为一编,书以进,上尝召公讲解,因之咨询太子典学之功。又玺书命公于太子起居出入之际,饮食衣服之节,过悉意调护,非所宜接之人,勿令得前。【行状。】
公上笺言:「太子天下本,付托至重,当延名德与之居处。加之领中书、枢密之政,圣上诏条所当徧览,庶务之本亦当屡省,官吏以罪免者,毋使侥幸更进,军官害人尤甚,改用之际,尤不可非其人。民至愚而神,彼或变乱之余,吾益不之疑,则反侧化为忠厚,国势增重矣。」【墓志。】
公蚤以算术妙天下,它日,太子以问公,公对曰:「算数,六艺之一耳。定国家,安人民,乃大事也。」每侍讲读,发明三纲五常之旨,大学本末先后之次第,及历代治忽兴亡之所以然。【墓志。】
公以正道经术辅翊裕宗,有古师傅之谊。裕宗尝问历代治乱,公以辽、金事近接耳目,即为区别善恶,而论著得失,上之。【家传。】
裕宗尝从容语公宜言心所守,公对曰:「臣闻许衡尝言:人心犹印板然,板本不差,虽摹千万纸,皆不差;本既差矣,摹之于纸,无不差者。」裕宗深以为然。【家传。】
世祖择勋戚子弟学于公,师道卓然。及公从裕宗抚军称海,始以诸生属许文正公,名臣自是多学者,而国学之制兴矣。【家传。】
国朝承用金大明历,岁久寖疏,上常思厘正,公既以算术冠一时,故以委之。公奏必得明历理者乃可,上问其人,公以左丞许衡对。许公时归覃怀,诏乘驿诣阙。既至,命教领改历事,本院属官悉听公辟。十七年,公与许公奏:「臣等合朔南星历官,徧考历书四十余家,昼夜测验,创立新法,参以古制,推算辛巳岁,历日成。虽或未至精密,而所差计亦微杪,比之前代历家附会历元,更立日法者,自谓无愧。伏惟陛下敬天时,颁正朔,授民事,不可不致精密,以为后代程序。必须每岁测验修改,积二三十年,庶尽其法。可使如三代日官,世守其职,永无改易,虽百世后,亦不复有先后时之弊矣。凡旧历承讹踵陋,不可不革者,条具别状以闻。」制曰:「可。」仍赐名曰授时历,以其年冬至颁行中外。【行状。】
十八年,公奔尧封府君丧,昼夜悲号,食惟勺饮,卧不能寐,治丧一据礼经。前此母夫人刘氏、兄恽、弟恒、侄某,相继下世,俱在槀殡,方将从府君以襄事于先兆,亲营冢圹,有司遣力来相其役,公固辞不受。哀毁中凡举五丧,用是属疾日侵,皇太子屡遣医诊治。及葬,赠楮币二千缗。及历成论赏,而公已殁,复追赐之。太子因论大政,首思及公,顾左右称惜良久。【行状。】
公资简重,不妄言笑,不乐靡丽,不喜音乐。其与人少许可,虽权贵未尝假以辞色,刚棱疾恶,至负高气以忤之。既与许公同太史院,谓人曰:「先贤吾不得而见之,今得许公可矣。」渐磨之久,德宇为之一变,亦以其子侄受业焉。【墓志。】
自岁直辰、巳,当代贤公卿,如昭文窦公、平章廉公、左丞许公、枢密董公,相继捐馆舍,中外闻之,同发天不愸遗之叹,而终于公。【而终于公 「终」原作「必」,据聚珍本改。】公得年仅四十七,重为哀惜云。【墓志。】
○太史郭公(守敬)
太史郭公
卷九之二
公名守敬,字若思,顺德邢台人。至元二年,由提举诸路河渠迁都水少监。八年,迁都水监。十三年,都水监并入工部,遂除工部郎中。是年,改治新历。十六年,迁同知太史院事。历成,拜太史令。二十九年,修会通河,命提调通惠河漕运事。三十一年,拜昭文馆大学士,知太史院事,累请致仕不许。延祐三年,卒,年八十六。
公生有异操,不为嬉戏事。祖荣,号鸳水翁,通五经,精于算数、水利。时太保刘文贞公、左丞张忠宣公、枢密张公易、赞善王公恂同学于州西紫金山,而文贞公复与鸳水翁为同志友,以故俾公就学于文贞所。先是顺德城北有石桥,以通达活泉水,兵后桥为泥潦淤没,失其所在。公甫冠,为之审视地形,按指其处而得之。河东元公裕之文其事于石,其曰「里人郭生」者,即公是也。【太史齐公撰行状。】
中统三年,张忠宣公荐公习知水利,且巧思绝人,蒙赐见上都便殿。公面陈水利六事:其一,中都旧漕河,东至通州,权以玉泉水引入行舟,岁可省僦车钱六万缗。通州以南,于蔺榆河口径直开引,由蒙村跳梁务至杨村还河,【由蒙村跳梁务至杨村还河 「杨村」原作「杨州」,明钞本校作「杨村」,清钞本、聚珍本均作「杨村」,与元史卷一六四本传合,据改。】以避浮鸡??甸盘浅风浪远转之患。【以避浮鸡??甸盘浅风浪远转之患 「浮鸡??甸」聚珍本作「白浮鸡泽」。】其二,顺德达活泉开入城中,分为三渠引出城东,灌溉其地。其三,顺德沣河东至古任城,【顺德沣河东至古任城 「沣」原作「澧」。按澧河在湖南,与此无涉。寰宇通志卷五顺德府云:「沣河,在任县东十五里,上接南和县,下流入真定府隆平县界。」正与此合,今据改。下同。点校本元史本传已校。】失其故道,没民田一千三百余顷,此水开修成河,其田即可耕种。其河自小王村经滹沱,合入御河,通行舟栰。其四,磁州东北滏、漳二水合流处开引,由滏阳、邯郸、洺州、永年下经鸡泽,合入沣河,其间可溉田三千余顷。其五,怀、孟沁河虽已浇溉,尚有漏堰余水,东与丹河余水相合,开引东流至武陟县北,合入御河,其间亦可溉田一千余顷。【其间亦可溉田一千余顷 「一」元文类卷五○知太史院事郭公行状及元史卷一六四本传均作「二」,似是。】其六,黄河自孟州西开引,少分一渠经由新、旧孟州中间,顺河古岸下至温县南,复入大河,其间亦可溉田二千余顷。每奏一事,上辄曰:「当务者,此人真不为素飡矣。」即授提举诸路河渠。四年,加授银符、副河渠使。【行状。】
至元改元,从忠宣公行省西夏,兴复濒河诸渠。先是,西夏濒河五州,皆有古渠,其在中兴州者,一名唐来,长袤四百里,一名汉延,长袤二百五十里,其余四州又有正渠十,长袤各二百里,支渠大小共六十八,计溉田九万余顷。兵乱以来,废坏淤浅,公为之因旧谋新,更立闸堰,役不踰时而渠皆通利,夏人共为立生祠于渠上。【行状。】
二年,授都水少监。公言:「向自中兴还,特命舟顺河而下,四昼夜至东胜,可通漕运。及见查泊、兀郎海,古渠甚多,可为修理。」又言:「金时,自燕京之西麻峪村,分引泸沟一支,东流穿西山而出,是谓金口。其水自金口以东、燕京以北,溉田若干顷,其利不可胜计。兵兴以来,典守者惧有所失,因以大石塞之。今若按视故迹,使水得通流,上可以致西山之利,下可以广京畿之漕。」上纳其议。公又言:「当于金口西预开减水口,西南还大河,令其深广,以防涨水突入之患。」众皆服其能。【行状。】
十二年,丞相伯颜公南征,议立水站,命公行视所便。自陵州至大名,又自济州至沛县,又南至吕梁,又自东平至纲城,又自东平清河逾黄河故道,至与御河相接,又自卫州御河至东平,又自东平西南水泊至御河,乃得济州、大名、东平、泗、汶与御河相通形势,为图奏之。【行状。】
十三年,立局改治新历。先时,太保刘公以大明历自辽、金承用二百余年,浸以后天,议欲修正而薨。至是,江左既平,上思用其言,遂以公与赞善王公率南北日官,分掌测验推步于下,而忠宣、枢密二张公为之主领裁奏于上,复共荐前中书左丞许公能推明历理,俾参预之。公首言:「历之本在于测验,而测验之器莫先仪表。今司天浑仪,宋皇佑中汴京所造,不与此处天度相符,比量南北二极约差四度,表石年深亦复欹侧。」公乃尽考其失而移置之。既又别图爽垲,以木为重棚,创作简仪、高表,用相比覆。又以为天枢附极而动,昔人尝展管望之,未得其的,作候极仪。极辰既位,天体斯正,作浑天象。象虽形似,莫适所用,作玲珑仪。以表之矩方测天之正圆,莫若以圆求圆,作仰仪。古有经纬,结而不动,公则易之,作立运仪。日有中道,月有九行,公则一之,作证理仪。表高景虚,罔象非真,作景符。月虽有明,察景则难,作窥几。历法之验,在于交会,作日食月食仪。天有赤道,轮以当之,两极低昂,摽以指之,作星晷定时仪。以上凡十三等。又作正方案、丸表、悬正仪、座正仪,凡四等,为四方行测者所用。又作仰规覆矩图、异方浑盖图、日出入永短图,凡五等,与上诸仪互相参考。【行状。】
十六年,改局为太史院,以赞善公为太史令,公为同知太史院事,给印章,立官府。是年,奏进仪表式样,公乃对御指陈理致,一一周悉,自朝至于日晏,上不为倦。公因奏:「唐一行开元间令南宫说天下测景,书中见者凡十三处。今疆宇比唐尤大,若不远方测验,日月交食分数时刻不同,昼夜长短不同,日月星辰去天高下不同,即目测验人少,可先南北立表,取直测景。」上可其奏。遂设监候官一十四员,分道相继而出。先测得南海,北极出地一十五度,夏至景在表南,长一尺一寸六分,昼五十四刻,夜四十六刻。衡岳,北极出地二十五度,夏至日在表端无景,昼五十六刻,夜四十四刻。岳台,北极出地三十五度,夏至景长一尺四寸八分,昼六十刻,夜四十刻。和林,北极出地四十五度,夏至景长三尺二寸四分,昼六十四刻,夜三十六刻。铁勒,北极出地五十五度,夏至景长五尺一分,昼七十刻,夜三十刻。北海,北极出地六十五度,夏至景长六尺七寸八分,昼八十二刻,夜一十八刻。继又测得上都,北极出地四十三度少。北京,北极出地四十二度强。益都,北极出地三十七度少。登州,北极出地三十八度少。高丽,北极出地三十八度少。西京,北极出地四十度少。太原,北极出地三十八度少。安西府,北极出地三十四度半强。兴元,北极出地三十三度半强。成都,北极出地三十一度半强。西凉州,北极出地四十度强。东平,北极出地三十五度太。大名,北极出地三十六度。南京,北极出地三十四度太强。阳城,北极出地三十四度太弱。扬州,北极出地三十三度。鄂州,北极出地三十一度半。吉州,北极出地二十三度半。雷州,北极出地二十度太。琼州,北极出地十九度太。【行状。】
十七年,新历告成,公与太史诸公同上奏曰:「臣等窃闻帝王之事,莫重于历。自黄帝迎日推策,帝尧以闰月定四时成岁,舜在璇玑玉衡以齐七政。爰及三代,历无定法。周、秦之间,闰余乖次。西汉造三统历,百三十年而后是非始定。东汉造四分历,七十余年而仪式方备。又百二十一年,刘洪造干象历,始悟月行有迟疾。又百八十年,姜岌造三纪甲子历,始悟以月食冲检日宿度所在。又五十七年,何承天造元嘉历,始悟以朔望及弦皆定大小余。又六十五年,祖冲之造大明历,始悟太阳有岁差之数,极星去不动处一度余。又五十二年,张子信始悟日月交道有表里,五星有迟疾留逆。又三十三年,刘焯造皇极历,始悟日行有盈缩。又三十五年,傅仁均造戊寅元历,颇采旧仪,始用定朔。又四十六年,李淳风造麟德历,以古历章蔀元首分度不齐,始为总法,用进朔,以避晦晨月见。又六十三年,僧一行造大衍历,始以朔有四大三小,定九服交食之异。又九十四年,徐昂造宣明历,始悟日食有气、刻、时三差。又二百三十六年,姚舜辅造纪元历,始悟食甚泛余差数。以上计千一百八十二年,历经七十改,其创法者十有三家。自是又百七十四年,钦惟圣朝统一六合,肇造区夏,专命臣等改治新历。臣等用创造简仪、高表,凭其测到实数,所考正者凡七事:一曰冬至。自丙子年立冬后,依每日测到晷景,逐日取对,冬至前后日差同者为准。得丁丑年冬至在戊戌日夜半后八刻半,又定丁丑夏至得在庚子日夜半后七十刻,又定戊寅冬至在癸卯日夜半后三十三刻,己卯冬至在戊申日夜半后五十七刻半,庚辰冬至在癸丑日夜半后八十一刻半,各减大明历十八刻,远近相符,前后应准。二曰岁余。自刘宋大明历以来,凡测景、验气,得冬至时刻真数者有六,用以相距,各得其时,合用岁余。今考验四年,相符不差。仍自宋大明壬寅年距至今日八百一十年,每岁合得三百六十五日二十四刻二十五分,其二十五分为今历岁余合用之数。三曰日躔。用至元丁丑四月癸酉望月食既,推求日躔,得冬至日躔赤道箕宿十度,黄道箕九度有畸。仍凭每日测到太阳躔度,或凭星测月,或凭月测日,或径凭星度测日,立术推算,起自丁丑正月至己卯十二月,凡三年,共得一百三十四事,皆躔于箕,与月食相符。四曰月离。自丁丑以来至今,凭每日测到逐时太阴行度推算,变从黄道求入转极迟、极疾并平行处,前后凡十三转,计五十一事,内除去不真的外,有三十事,得大明历入转后天。又因考验交食,加大明历三十刻,与天道合。五曰入交。自丁丑五月以来,凭每日测到太阴去极度数,比拟黄道去极度,得月道交于黄道,共得八事。仍依日食法度推求,皆有食分,得入交时刻,与大明历所差不多。六曰二十八宿距度。自汉太初历以来,距度不同,互有损益。大明历则于度下余分,附以太半少,皆私意牵就,未尝实测其数。今新仪皆细刻周天度分,每度为三十六分,以距线代管窥,宿度余分并依实测,不以私意牵就。七曰日出入昼夜刻。大明历日出入昼夜刻,皆据汴京为准,其刻数与大都不同。今更以本方北极出地高下,黄道出入内外度,立术推求每日日出入昼夜刻,得夏至极长,日出寅正二刻,日入戌初二刻,昼六十二刻,夜三十八刻;冬至极短,日出辰初二刻,日入申正二刻,昼三十八刻,夜六十二刻,永为定式。所创法者凡五事:一曰太阳盈缩。用四正定气立为升降限,依立招差求得每日行分初末极差积度,比古为密。二曰月行迟疾。古历皆用二十八限,今以万分日之八百二十分为一限,凡析为三百三十六限,依垛迭招差求得转分进退,其迟疾度数逐时不同,盖前所未有。三曰黄赤道差。旧法以一百一度相减相乘,今依算术勾股弧矢方圆斜直所容,求到度率积差,差率与天道实为脗合。四曰黄赤道内外度。据累年实测,内外极度二十三度九十分,以圆容方直矢接勾股为法,求每日去极,与所测相符。五曰白道交周。旧法黄道变推白道以斜求斜,今用立浑比量,得月与赤道正交,距春秋二正黄赤道正交一十四度六十六分,拟以为法,推逐月每交二十八宿度分,于理为尽。」【行状。】
十九年,太史王公卒。时历虽颁,然其推步之式,与夫立成之数,尚皆未有定稿。公于是比次篇类,整齐分杪,裁为推步七卷、立成二卷、历议拟稿三卷、转神选择二卷、上中下三历注式十二卷。二十三年,继为太史令,遂上表奏进。又有时候笺注二卷、修改源流一卷。其测验书,有仪象法式二卷、二至晷景考二十卷、五星细行考五十卷、古今交食考一卷、新测二十八舍杂座诸星入宿去极一卷、【新测二十八舍杂座诸星入宿去极一卷 「入」原作「八」,据明钞本、聚珍本及上引元文类、元史改。】新测无名诸星一卷、月离考一卷,并藏之官。【行状。】
二十八年,有言漕事便利者,一谓滦河自永平挽舟踰岭而上,可至上都;一谓泸沟自麻峪可至寻麻林,朝廷令各试所说。其谓滦河者,至中道,自知不可行而罢,其谓泸沟者,命公与往,亦为哨石所阻,舟不得通而止。公因至上都,别陈水利十有一事。其一,大都运粮河不用一亩泉旧源,别引北山白浮泉水,西折而南,经瓮山泊自西水门入城,环汇于积水潭,复东折而南,出南水门,合入旧运粮河。每十里一置闸,比至通州,凡为闸七,距闸里许上重置斗门,互为提阏,以过舟止水。上览奏,喜曰:「当速行之。」于是复置都水监,俾公领之。首事于二十九年之春,告成于三十年之秋,赐名曰通惠。役兴之日,上命丞相以下皆亲操畚锸为之倡,咸待公指授而后行事。置闸之处,往往于地中偶值旧时砖木,时人为之感服。船既通行,公私省便。先时,通州至大都陆运官粮,岁若干万石,方秋霖雨,驴畜死者不可胜计,至是皆罢。是秋,车驾还自上都,过积水潭,见其舳舻蔽水,天颜为之开怿,特赐公钱一万二千五百缗,仍以旧职兼提调通惠河漕运事。公又欲于澄清闸稍东,引水与北坝河接,且立闸丽正门西,令舟楫得环城往来,志不就而罢。【行状。】
大德二年,召公至上都,议开铁幡竿渠,公奏:「山水频年暴下,非大为渠堰,广五七十步不可。」执政吝于工费,以公言为过,缩其广三之一。【缩其广三之一 「三」原作「二」,据北图藏元刻本、清影元钞本、聚珍本及上引元文类改。】明年,大雨,山水注下,渠不能容,漂没人畜庐帐,几犯行殿。翌日天子北狩,谓宰臣曰:「郭太史神人也,可惜不用其言。」【行状。】
七年,诏内外官年及七十,并听致仕,公以旧臣,且朝廷赖所施为,独不许其请。至今翰林太史司天官不致仕者,咸自公始。【行状。】
公以纯德实学为世师法,然其不可及者有三,一曰水利之学,二曰历数之学,三曰仪象制度之学。决金口以下西山之栰,而京师材用是饶;复唐来以溉濒河之地,而灵、夏军储用足;引汶、泗以接江淮之派,而燕、吴漕运毕通;建斗闸以开白浮之源,而公私陆费由省。又前后条奏便宜凡二十余事,相治河渠泊堰大小数百余所。其在西夏,尝挽舟遡流而上,究所谓河源者。又尝自孟门以东,循黄河故道,纵广数百里间,皆为测量地平,或可以分杀河势,或可以溉灌田土,具有图志。又尝以海面,较京师至汴梁地形高下之差,谓汴梁之水去海甚远,其流峻急,而京师之水去海至近,其流且缓,其言信而有征。此水利之学,其不可及者也。古历天周与岁周,小余同于日度四分之一,汉、魏以来渐觉不齐,遂有破分之说,而立法未均,任意进退。公乃每以百年为率,小余之下增损各一,以之上推往古,下验方来,无不脗合。且自太初迄于大明,名历七十余家,其见施用于世者,四十有三,类多写分换母,夸诳一时,间有翘出,如宋元嘉、唐大衍。近世纪元不过三数,然亦未臻至当,考验天事,始虽亲密,旋已不效。公所为历,测验既精,设法详备,行几五十年,未尝一有先后天之差,去积年日法之拘,无写分换母之陋。此历数之学,其不可及者也。旧仪既多蔽碍,且距齿但有度刻而无细分,以管望星,渐外则所见渐展,尤难取的。公所为仪,但用天常赤道四游三环三距,设四游于赤道之上,与相套在内,同附直距于四游之外,与双环两间同结线距端,凡测日月星,则以两线相望,劈取其正中所当之刻之度之分之秒之数。旧仪八尺,谓夏至之景尺有五寸,千里而差一寸,其说见于周官、周髀等书,千里而差一寸,唐一行已尝驳议。八尺之表,表庳景促,古今承用未之或革。公所为表,五倍其旧,悬施横梁,每至日中,以符窍夹测横梁之景,折取中数,与旧表但取表端之景者,殊为审当。公于世祖朝进七宝灯漏,今大殿每朝会张设之,其中锺鼓,皆应时自鸣。又尝进木牛流马,虽不尽得诸葛旧制,亦自机妙。成宗朝进柜香漏,又作屏风、香漏、行漏,以备郊庙从幸。大德二年,起灵台,水浑、运浑、天漏大小机轮,凡二十有五,皆以刻木为冲牙,转相拨击,上为浑象点画周天星度,日月二环斜络其上,象则随天左旋,日月二环各依行度退而右转。公又尝欲仿张平子为地动仪,及候气密室,事虽未就,莫不究极指归。此仪象制度之学,其不可及者也。初,公年十五六,得石本莲花漏图,已能尽究其理。及随张忠宣公奉使大名,因大为鼓铸,即今灵台所用铜壶。又得尚书璇玑图,规竹篾为仪,积土为台,以望二十八宿及诸大星。及夫见用,观其规画之简便,测望之精切,智巧不能私其议,羣众无以参其功。王太史,刚克自用者也,每至公所,覩其匠制,未尝不为之心服。鲁斋先生,言论为当代法,因语及公,以手加额曰:「天佑我元,似此人世岂易得?」呜呼!其可谓度越千古矣。【行状。】
明代(1368年——1644年)
清代张廷玉(1672年—1755年)领衔《明史》卷九十一志第六十七《兵三○边防海防(江防民壮土兵乡兵)》:“万历三年,设广东南澳总兵官,以其据漳、泉要害也。”
清代(1644年——1911年)
清代在今海南三亚市设置了“崖州水师协标”,隶属于广东水师,负责南海防御。
民国赵尔巽(1844年—1927年)领衔《清史稿》卷一百三十五志一百十《兵六△水师》:“广东水师,自顺治九年设官弁千人,嗣设总督标水师,驻肇庆府,分为中、左、右、前、后五营。中营二橹桨船一艘,急跳船一艘。左营桨船二艘,急跳船一艘,舢板船三艘。右营桨船二艘,急跳船二艘。前营急跳船二艘,舢板船四艘。后营桨船一艘,急跳船一艘,舢板船三艘。水师营二橹桨船十四艘,四橹桨船六艘,急跳船六艘。四会营四字号桨船三艘。新会营急跳船一艘,急跳桨船一艘,小舢板船二艘。后改肇庆城守协标,辖左右营、四会营、那扶营、永安营。以新会营改隶提标水师之顺德协。
巡抚标辖水师左右营、广州协左右营、三水营、前山营、顺德协左右营、新会左右营、增城左右营、大鹏营、永靖营。光绪二十九年,裁广东巡抚,以各营分隶提督标及广州城守协。
水师提督标,康熙元年设,驻惠州府,辖四营。嘉庆后移驻虎门,分中、左、右、前、后五营,香山协左右营,顺德协左右营,新会左右营,大鹏左右营,赤溪协左右营,清远右营,广海寨营,永靖营。凡六橹船十一艘,八橹船四艘,十橹船二艘,十二橹船二艘,米艇十一艘,捞缯船六艘,快桨船二十七艘,浅水桨船十二艘,巡船十四艘,二橹船六艘,四橹船十二艘,居船四艘。嗣后裁广海寨营,以清远左右营隶三江口协标,以永靖营改隶抚标,又改隶城守协标,增设赤溪左右营。
南澳水师镇标,左营战船十艘,属福建省,右营赶缯船九艘,仔船六艘,八桨船二艘。澄海协,左营居船二艘,膨仔船二艘,乌船一艘,快桨船三艘;右营赶缯船一艘,居船二艘,仔船一艘,乌船一艘,快桨船二艘。海门营赶缯船二艘,居船二艘,仔船四艘,快桨船四艘。达濠营居船二艘,仔船一艘,快桨船一艘。
碣石水师镇标,康熙八年展界,分中左右三营,米艇十艘,哨船一艘。平海营,康熙元年,以惠州协右营驻平海所,雍正四年,设平海营,隶镇标,一号赶缯船一艘,二、三、四号居船三艘,五、六、七、八号拖风船四艘,一号快船一艘。归善城守营,舢板哨船十三艘。惠来营,属陆路。潮州镇标,分中左右三营。城守营快船五艘。饶平营快船四艘。黄冈协左右营,左营哨船二艘,右营哨船二艘。
北海镇标及城守营,康熙初年设。二十三年,改设龙门水师协标,分左右二营,左营水师八百二十三人,右营八百十一人,共大米艇三艘,中米艇四艘,小米艇一艘,捞缯船三艘,居船一艘。乾隆二十年后,实存赶缯船二艘,居船四艘,拖风船一艘,快马船三艘。旧辖有硇州营,大小战船二十七艘,后改隶高廉水师镇标。
高廉镇标阳江营,嘉庆十五年,以南韶连镇标左翼兵移驻阳江,设阳江镇标,左营大米艇五艘,捞缯船二艘,右营大米艇三艘,捞缯船一艘,后改隶高廉镇标。电白营双篷居船七艘。吴川营外海双篷居船二艘,外海拖风船三艘,桨船二艘。硇州营旧为乾体营,大战船十三艘,龙艇六艘,哨船五艘。康熙四十二年,改为硇州营,存赶缯船三艘,居船六艘,拖风船十二艘,外海双篷船四艘,快桨船七艘。东山营大米艇一艘,捞缯船二艘。
雷琼镇标,康熙二十七年设,分左右二营,赶缯船二艘,居船六艘,快哨船六艘。雍正间,增快哨船十艘。嘉庆十五年,改称水师营,左营水师八百七十六人,右营水师八百八十八人。海安营,康熙初年,设副将各官。八年,改设游击,隶镇标,大小哨船凡二十艘。白鸽寨营,顺治初年,设参将各官,大小哨船九艘。康熙间裁撤,存哨船三艘。海口营,嘉庆十五年,设水师协标,左营水师四百九十二人,右营四百八十五人,后改参将,并左右营为一营。崖州水师协标,中营属陆路,右营水师一、二、三号拖风哨船三艘,四、五、六号居船三艘。
又广东驻防八旗营水师,乾隆十年,设领催等三十人,水师四百七十人,分左右二营,匠役十二人,教习副工兵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