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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处理法轮功组织重要文献选编

已有 2296 次阅读2016-4-13 23:30 |系统分类:时政资讯| 制作 分享到微信

     ■1999年07月23日《人民日报》
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
第1版(要闻)
专栏:

  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近年来,“法轮功”组织在一些地方发展和蔓延。李洪志编造的“法轮大法”,宣扬一套歪理邪说,严重侵蚀人们的思想。“法轮功”组织策划、煽动、蒙骗一些“法轮功”练习者到党政机关和新闻单位非法聚集,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破坏改革发展稳定的局面。特别是一些党员也参与其中,损害了党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现就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法轮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法轮功”组织的政治本质和严重危害,明确要求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
  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建立在这一世界观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是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指针,是我们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李洪志所编造的“法轮大法”,宣扬唯心主义、有神论,否定一切科学真理,是同现代科学和现代文明根本对立的,是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根本对立的,是同党领导人民群众进行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根本对立的。作为共产党员,必须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坚定地信仰马克思主义,而不能信奉“法轮大法”。共产党员修炼“法轮大法”,完全背离了党的性质和宗旨,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这一涉及共产党人的根本信仰、涉及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涉及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深刻认识“法轮功”组织的政治本质和严重危害,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
  二、针对“法轮功”问题在党内集中开展一次学习教育活动
  中央决定,从现在起,要针对“法轮功”问题,在全体党员中集中开展一次学习教育活动。这次学习教育活动,要以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和中央关于“法轮功”问题的指示精神为指导,使广大党员普遍受到一次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的教育,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使修炼“法轮大法”的党员脱离“法轮功”组织,从思想上与其划清界限,自觉回到党的正确立场上来;使基层党组织经受锻炼和考验,提高在新形势下处理矛盾、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和改进党员的教育管理,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这次学习教育活动分为学习提高、教育转化和组织处理三个阶段,全党要统一进行。在学习提高阶段,首先要学好《中国共产党章程》、江泽民同志重要讲话和中央有关精神,以及《共产党员为什么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等材料。学习要采取多种形式,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学习时间要相对集中。教育转化阶段要开展谈心活动,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根据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方法,把学习教育落实到所有基层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不留死角。要把这次学习教育活动与正在开展的“三讲”教育结合进行。
  三、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做好修炼“法轮大法”党员的转化工作
  这次学习教育活动,要立足于教育,立足于转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要相信修炼“法轮大法”的党员绝大多数是听党的话的,是能够知错就改的。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绝大多数参与修炼“法轮大法”的党员提高觉悟,转变态度,同“法轮功”组织在思想上划清界限,在组织上脱离关系,回到党的正确立场上来。要自觉做到:不修炼“法轮大法”,不参加“法轮功”组织的活动;不担任“法轮功”组织的任何职务;不传播“法轮功”组织的材料;不为“法轮功”组织的活动提供场所、经费资助和其他方便;主动揭露、批判李洪志及其“法轮大法”;积极配合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周围群众的工作。
  学习教育活动中,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一般参与修炼“法轮大法”的党员,能主动脱离“法轮功”组织,并从思想上与其划清界限的,不作为问题提出。参与“法轮功”的组织、宣传活动的一般骨干,能主动脱离“法轮功”组织,从思想上与其划清界限,并揭露“法轮功”问题的,不予追究。错误严重的重要骨干,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有悔过或立功表现的,视情况可不予追究或从轻处理。经反复教育仍坚持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极少数有政治意图、存心作乱的幕后人物和策划者、组织者,要坚决清除出党。
  对那些一时思想不通,但已不参加“法轮功”组织的一切活动的党员,允许有一个认识转变过程,党组织要耐心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组织处理工作一般放在学习教育活动的后期进行。
  四、各级党组织要加强领导,切实承担起政治责任
  揭批李洪志及其“法轮大法”,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这场斗争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严格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抓紧进行。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承担起政治责任,投入足够的精力,抓好这项工作。对重点地区和部门,尤其要加强领导,充实力量。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组织、宣传、统战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积极工作。既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又要注意方法,防止草率从事,激化矛盾。对揭批李洪志及其“法轮大法”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有足够的估计,认真做好处置预案。要密切掌握动态,做到重要情况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确保社会政治稳定。
  中共中央
  1999年7月19日

    ■1999年07月23日《人民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
第1版(要闻)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7月22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
  经查,法轮大法研究会未经依法登记,并进行非法活动,宣扬迷信邪说,蒙骗群众,挑动制造事端,破坏社会稳定。据此,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9年7月22日

    ■1999年07月23日《人民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
第1版(要闻)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
  新华社北京7月22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已于1999年7月22日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据此,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所悬挂、张贴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条幅、图像、徽记和其他标识。
  二、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合散发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
  三、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合聚众进行“会功”、“弘法”等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活动。
  四、禁止以静坐、上访等方式举行维护、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五、禁止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扰乱社会秩序。
  六、禁止任何人组织、串联、指挥对抗政府有关决定的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9年7月22日

    ■1999年07月23日《人民日报》
李洪志其人其事
第4版(要闻)
专栏:

  李洪志其人其事
  公安部研究室
  一、李洪志的身世
  李洪志1993年编造的个人简历中称:“本人1951年5月13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童年开始由佛家全觉大师传授独传修炼法门,8岁时修炼圆满”,“12岁时,道家师父八极真人找到我传授道家功夫”,“1972年又由道号真道子的师父传授大道所学”,“1974年又由佛家师父传授修炼大法直到出山”。在法轮功组织编写的《李洪志先生简介》中又称:“李洪志8岁得上乘大法,具大神通,有搬运、定物、思维控制、隐身等功能……功力达极高层次,了悟宇宙真理,洞察人生,预知人类过去、未来。”这些荒诞离奇的“神迹”,欺骗了众多“法轮功”练习者。
  李洪志到底何许人也?
  经查,李洪志,男,1952年7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原怀德县公主岭镇),1960年至1969年,先后在长春市珠江路小学、第四中学、第四十八中学读书,初中毕业;1970年至1978年先后在总后201部队八一军马场、吉林省森警总队吹小号;1978年至1982年在森警总队招待所当服务员;1982年至1991年转业到长春市粮油公司保卫科工作;1991年停薪留职后从事“气功”活动,1992年5月起传播“法轮功”。
  据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分局绿园派出所证明:1994年9月24日,李洪志将出生年月日由1952年7月7日变更为1951年5月13日,并重新办理了身份证。经查公安机关“常住人口登记表”和李洪志原在单位保存的《专职保卫干部登记表》、《干部履历表》,李洪志的出生年月日也均被涂改为1951年5月13日。但其《职工晋级定级报告表》、《入团志愿书》以及1986年12月31日办理和1991年3月31日补办的身份证上,出生年月日仍为1952年7月7日。
  李洪志为何要将生日由1952年7月7日改为1951年5月13日呢?原来相传佛祖释迦牟尼的生日是我国农历的四月初八,而1951年5月13日恰好是农历四月初八,李洪志将自己改为与佛祖同日诞生,其目的是称自己是“释迦牟尼转世”。
  经调查走访,李洪志小时的同学、老师和邻居,都说李洪志就是个普通的孩子,学习成绩很一般,唯一的特长是吹小号。对其编造的“学法修炼”经历,纷纷说是“胡扯”,“不可能”,“没见过,也没听说过”。李洪志在军马场、森警宣传队期间的领导及同宿舍战友也都说,李洪志就是一名普通的文艺兵,性格内向、自负。当时紧张的排练、演出工作,严格的军事化管理、作息制度,使他根本不可能有时间去修炼什么功法。李洪志在粮油公司保卫科工作时的领导、同事同样反映,李洪志在1988年参加社会上气功学习班之前,根本不了解什么“功法”、“修炼”之类的事情。
  李洪志早期的弟子们曾问他为什么编造自己的简历,李洪志称“不说大点没人信”。对弟子们提出的演示“四大功能”的要求,李生气地说:“没有,哪能演?你们让我演示,就是要出我的洋相,耍猴呢?”
  二、“法轮功”功法出笼的真相
  受社会上“气功热”的影响,李洪志从1988年开始跟随气功师李卫东学练“禅密功”,并参加了两期学习班,后又跟随气功师于光生学练“九宫八卦功”。李洪志以这两门功法为基础,去泰国探亲时又摹仿其它舞蹈的某些动作,拼凑了“法轮功”功法。李洪志的早期弟子李晶超、刘玉清等证实:“法轮功”的功法动作是李洪志与李晶超共同设计的,直至“出山前的一个月才初步成型”。办班的初期,是由李晶超在台上演示动作,李洪志作讲解。李洪志的早期合作者刘凤才还对功法讲义作了70多处修改。李洪志打坐莲花“法像”,是其早期弟子宋炳辰将其照片拼接上莲花瓣剪纸,再画上背后的佛光,制版而成。李所穿的黄色练功服是在商店购买的戏装。
  事实证明,李洪志自吹的“1984年起在师父们的指导下结合自身多年苦修的独传大法,悟创一种适合普及、最方便众生的真修方法,后经反复推敲、演练、生化,最后经上师认定后准予弘扬,取名为‘法轮功’,1992年出山传出后,被师父们称赞为高德大法”,完全是子虚乌有的弥天大谎。
  三、李洪志与“法轮功”组织
  李洪志曾多次声称“法轮功没有组织,实行松散管理”。一些“法轮功”的骨干也多次声称,我们没有组织,是人传人,心传心。
  事实并非如此。李洪志于1992年创立“法轮功”后,在北京就设立了“法轮大法研究会”,自任会长。此后,又陆续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39个“法轮功”辅导总站,总站下又分设了1900多个辅导站、28000多个练功点,自上而下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组织系统。
  “法轮大法研究会”负责领导和管理各地“法轮功”辅导总站一切事务,审批各地“法轮功”组织的机构设置,任免主要骨干分子的职务。还制定了《对法轮大法辅导站的要求》、《法轮大法弟子传法传功规定》、《法轮大法辅导员标准》、《法轮大法修炼者须知》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使“法轮功”活动组织化、规范化。
  李洪志作为“法轮功”的最高头目,经常发布指令。今年3月31日,李洪志对“法轮大法研究会”起草的“关于严格清理私自流传非大法资料的通知”签署“同意,快发!”立即传到各辅导站、练功点执行。“法轮大法研究会”也以最高组织机构的名义经常向各地站、点发出通知、公告等,还设有专人,或者利用互联网、电话、传真等现代化通讯手段与各地站、点联络,传达李洪志及“法轮大法研究会”的指令,指挥协调各地的活动。今年5月以来,李洪志虽然在国外,但国内“法轮功”练习者却不断收到他“我的一点感想”、“安定”、“位置”等被称为“经文”的指令,传达速度之快、流毒之广、影响之坏,也都与其有一个组织系统有关。
  “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各地总站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弘法”、“会功”、“庆典”、“纪念”等大规模活动,还针对各地新闻媒体报道、刊载揭露“法轮功”的文章及有关部门禁止出版发行“法轮功”书籍和音像制品,多次策划、煽动众多“法轮功”修炼者有组织地围攻新闻出版单位和党政机关,严重影响了这些部门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来之不易的社会稳定局面。1998年5月,“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北京总站的一些骨干煽动千余名“法轮功”修炼者围攻北京电视台。北京总站的一名骨干成员因对此次活动态度不积极而被免职。
  由此可以看出,“法轮功”是以李洪志为首、体系严密、功能完备、未经登记注册的非法组织。
  四、李洪志借“法轮功”敛财
  李洪志在传播“法轮功”的过程中,不断标榜自己是超凡脱俗的“最高的佛”,但实际生活中的李洪志,却对金钱格外贪婪,靠传播“法轮功”,短短几年暴富起来。
  早期弟子多人证明,李洪志在“传功”初期,是以祛病健身为幌子,靠“治病”吸引信徒。虽称免费治疗,却在家中设立“功德箱”,暗示弟子告诉患者每人应捐“功德”钱100元以上。
  “弘法”初期,李洪志通过举办培训班聚敛了大量钱财。据不完全统计,仅1993、1994年,李洪志在长春教功售书就收入428300元,在全国各地办班收入789000元,共计1217300元。其中在哈尔滨办班时间只有几天,但听课证每张却高达53元,净收入达20万元。
  此后,李洪志又称“想学好大法就必须读书,看录像,听录音练功”,通过“法轮功”组织大量印制书籍、录音带、录像带、VCD等,以每套300元的价格在练习者中出售,并极力吹嘘自己的“法像”和“法轮功徽章”有“灵气”,鼓动练习者购买。近年来,李洪志又“推出”练功服、练功垫,将原来出版的“法轮功”书籍印成价格更加昂贵的“精装本”,向练习者兜售。还宣扬“有施才有得”,以小施获大得,从众多练习者中骗得了数额不等的“捐款”。
  李洪志敛财的详细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目前已掌握,李洪志以其亲属的名义在北京、长春拥有数处豪宅、多辆轿车。李洪志利用“法轮功”聚敛了巨额财富,偷逃了大量税款。
  五、李洪志与“4·25”事件
  今年4月25日,1万多名“法轮功”练习者在中南海周围聚集,严重影响了中南海周围的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在国际国内造成了极坏影响。
  5月2日,李洪志在澳大利亚悉尼接受澳洲国家广播电视局、《悉尼晨报》、法新社等媒体记者采访时称,“北京发生的事,事先我一点也不知道,我当时在从美国来澳洲的路上”,“完全知道这件事情是在布里斯班”,极力回避他与事件的关系。4月底,李洪志在接受美国《华尔街日报》上海站记者史可雷的电话采访时,也否认其幕后操纵“法轮功”修炼者到中南海聚集,声称对此次行动全然不知。
  其实并非如此。大量铁的事实证明,“4·25”事件的前一天李洪志就在北京,25日“法轮功”练习者到中南海周围聚集时,他也根本不在从美国去澳大利亚的路上。
  4月19日,天津师范大学校刊《青少年科技博览》刊登了中国科学院院士何祚庥撰写的“我不赞成青少年练气功”的文章,天津市部分“法轮功”练习者因对此不满到该校聚集、静坐。至22日人数已达3000余人,严重影响了学校师生正常的生活和教学秩序。
  就在此时,李洪志突然以商业人员的身份,持回美证(号码:001106787,中国签证号003821),乘美国西北航空公司NW087次航班于22日下午5时35分从北京入境,24日下午1时30分又匆匆搭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109次航班离境赴香港,在北京共停留44个小时,入境卡和出境卡均为李洪志亲笔所填。
  也就在李洪志入境的第二天,4月23日,部分“法轮功”练习者聚集天津师范大学的事件迅速升级,人数猛增到6300多人。24日上午,在李洪志还没有离境时,北京等不少地方的“法轮功”练功点都纷纷接到通知,要求25日组织练习者到中南海周围“集体练功”。
  25日,1万多名“法轮功”练习者在中南海周围聚集。当时,李洪志正在香港,直到27日晚10时15分,才乘香港国泰航空公司CX103次航班,从香港飞往澳大利亚的布里斯班。
  由此可以看出,所谓李洪志对“4·25”事件“一点也不知道”纯属谎言。
  六、李洪志歪理邪说的危害
  李洪志在《转法轮》等书和多次“讲法”中称,“德”是一种白色物质,与其对立的是一种黑色物质,称为“业”力。胡说他“在讲法轮大法的时候,陆陆续续给大家腹部下了法轮”,“法轮正转时,会从宇宙中吸收能量,供给你身体各部分,即度己。反转时会放出能量,在你周围的人都能受益,就是度别人”。修炼“法轮功”就能够凭借这个“法轮”提高“德”修,降低“业”力,净化身体,最终达到“开功、开悟、功成圆满”,“灵魂不灭”,并将人度到“天国”极乐世界。李洪志还宣称,人生病是前世造“业”欠债的现世报应,“生老病死是有因缘关系的,人在以前做过的坏事而产生的业力才造成了有病或者磨难,遭罪就是还业债”。“练功吃药就是不相信练功能治病”,“你的心如果摆正的话,相信练功能练好,把药停了,不去管,不去治,就有人给你治了”。李洪志还把阻止练“法轮功”的人称为“魔”,胡说什么由于这些“魔”的存在而破坏法轮大法,不让人得法,云云。
  一些“法轮功”练习者受李洪志歪理邪说的欺骗、迷惑,有的患病后拒绝去医院,不打针、不吃药,贻误治疗导致死亡。有的因练“法轮功”自杀身亡或精神失常。有的甚至采用残忍的手段杀害他人。因此说,李洪志不是在度人,而是在害人。“法轮功”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的恶果不胜枚举。仅北京两所精神病院收治的因练“法轮功”导致精神失常的病例看,1996年9例,1997年10例,1998年22例,1999年上半年就有16例,呈逐年上升趋势。
  (新华社北京7月22日电)

    ■1999年07月23日《人民日报》
附:因修炼“法轮功”致病、致残、致死的部分案例
第4版(要闻)
专栏:

  附:因修炼“法轮功”致病、致残、致死的部分案例
  1.华北油田马建民剖腹自杀
  马建民,男,54岁,华北油田退休职工。
  其家人称,马已练习“法轮功”两年左右,达到了痴迷的程度,时常出现精神恍惚和失常,坚持认为自己的腹部有个“法轮”。1998年9月4日马建民在家中用剪刀剖腹寻找,因救治不及时死亡。
  2.重庆高恩诚跳楼自杀
  高恩诚,男,42岁,重庆市开县天白乡工商所干部,“法轮功”练功点负责人。
  1997年11月,高与其妻李小芬(25岁,无业)开始练习“法轮功”,并自买了有关书籍,每天早晚坚持练功。之后高一改过去强硬的个性,变得少言寡语,很少与人交往,常在家练功。高坚信李洪志讲的,修炼“法轮功”到达一定程度,会“三花聚顶”、“生原婴”、“返本归真”、“死后升天”、“灵魂不丢”等。
  1998年11月2日,高将在银行的存款取出,给前妻所生女儿高丽1800元,叫她好好念书,说自己已成仙。后又给自己的父母各1000元,给李小芬的母亲1800元。11月5日晚,高对张之昭(练功点负责人之一)等人说,他前天晚上梦见妻子李小芬前世是一条大蛇,今世是毒蛇变的。当晚及次日晨,高在家中痛哭。11月6日上午10时,在工商所的学习会上高称:“人之初,性本善,你们都没有学懂,我才学了一年‘法轮功’,思想就达到了顶点。”会上,大家与其辩论,高说:“我不与你们凡人说,只有我的儿子高雄理解我。”之后,高回到自家楼上,先练功,后抱着儿子高雄从四楼跳下摔在坝子上。工商所干部立即叫医生抢救,其妻李小芬却不让抢救,认为李洪志能保护他。高因抢救无效死亡,小孩经抢救脱险。
  3.辽宁刘品清投井自杀
  刘品清,男,58岁,中共党员,高级农艺师,原辽宁省东港市孤山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1991年曾荣获农业部农牧渔业丰收一等奖。
  据刘的亲属说,刘品清于1998年8月开始练习“法轮功”,达到痴迷程度,多次说师傅李洪志让他自焚成佛。今年2月4日17时许,刘将家里的煤气阀打开,点火自焚未死。在丹东230医院住院期间,刘拒不配合治疗,整天说“法轮功”弟子有师傅李洪志保护,不需要吃药治疗。我没有死,是师傅李洪志让我“消业”。出院回家后又多次说李洪志让他到井里成佛,多次让邻居用井绳把他捆好放到井里,并说有师傅保护死不了。家人见他痴迷“法轮功”造成精神失常,看管很严,但他仍于4月27日早晨5时许投井自杀。
  4.吉林李友林上吊自杀
  李友林,男,47岁,吉林东辽县安恕镇成仁村农民。
  李友林的妻子李金凤说:1997年李友林从单位拿回一本“法轮功”书籍,整天在家看书、打坐,渐渐迷上了“法轮功”,并动员我和儿子一起练。今年5月21日晚,他对我说:“明天是我师傅的生日,我去给他过生日,给他烧烧香。”5月22日晚,他在家练功、打坐。5月23日凌晨2点左右,我醒后发现他不见了。后来发现他在杏树林山上微波塔上吊自杀。现场铁架下还放一张李洪志的画像,烧了7炷香。
  李金凤控诉说:李友林平时精神正常,是个好人。但练习“法轮功”后,对我和儿子逐渐没有感情。我丈夫的死谁也不怨,就怨“法轮功”。李友林的一些邻居也反映:李友林精神正常,人很好,没发现在外面有什么不正常行为,就是因为练“法轮功”而自杀的。
  5.江苏张经顺有病不治而亡
  张经顺,男,63岁,原盐城市邮电局副科级秘书。
  两年前张患有心脏病,经服药治疗好转。1999年初经人介绍,开始练习“法轮功”,听信练“法轮功”生病不能吃药、打针的说法,擅自停药,一心练功。后来病情越来越重,仍不服药。其病重不能到练功点上练功,就在自己家中打坐,练功中歪倒了,一起练功的妻子说:“不要紧,师傅马上来救他了。”这时,其他功友也赶到他家一起打坐,求师傅救救他。直到本单位一老干部来看他,才发现张已在练功过程中当场死亡。
  6.辽宁柏常裕有病拒绝治疗而亡
  柏常裕,男,62岁,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抚顺市西露天矿地质设计科科长,已退休。
  据柏常裕的子女反映:其父于1997年开始练习“法轮功”,有病不吃药,不医治。1998年开始消瘦,多次劝他到医院检查,被拒绝。今年4月,他言语不清,仍不到医院检查。而母亲(张秀珍,64岁,原西露天矿工会干部,“法轮功”练习者)却说:“练‘法轮功’能治病,不用到医院检查,要坚强,咬牙就能挺过去。”并拿着“法轮功”的书说:“你看,现在李洪志就在你身边,帮助你消业,让你脱胎换骨,保佑你躺一个月就好了。”4月28日,我们将他送到医院后,他仍拒绝治疗,于5月3日死亡。
  7.江苏张玉琴割断颈动脉自杀
  张玉琴,女,50岁,初中文化,江苏启东服装厂退休职工。
  其夫陆兴冲控诉说:我爱人张玉琴于1993年因患颈椎病办理病退手续,1995年10月,开始练习“法轮功”,并购买了一些“法轮功”书籍、录像带、磁带,整天迷恋于练功,一些练功者向其鼓吹“要想真的练好‘法轮功’,就不能去医院就医吃药,李洪志先生会把你身体调理好,当你病痛时是消业还债,是练功的必然过程,不然你就修不到高层次”等。1998年1月23日8点左右,我回到家后,发现她用刀片割断颈动脉,因失血过多,死在卫生间。在她死前,嘴里经常嘀咕,她就是所谓的魔,阻挡了别人练功,我先走了,你们好好练。她死后,还在她衣袋里发现了用纸包着的10多粒“安痛定”药片,她是中毒很深,有病也不敢吃药,一心想练好上天。最后思想崩溃、病痛难忍,走上了这条绝路。这真是晴天霹雳!“法轮功”把我搞得家破人亡,我要求对李洪志和“法轮功”予以制裁和取缔。
  8.河北曹玉珍跳渠溺水而亡
  曹玉珍,女,37岁,河北石家庄市郊区槐底村农民。曹常年患有胃病、神经衰弱等疾病。
  曹的丈夫王建军控诉说:1995年4月,我爱人开始练习“法轮功”,拒绝治疗和服药。病重时,家人强行带她到医院时也不配合治疗。说“李老师控制了我的脑子,以后让孩子也要练功,长大以后接李洪志的班。”她精神失常,曾多次留下遗嘱,要自杀,均被我们及时发现制止。1997年4月6日17时,她乘我们不备,跳入裕华路东明渠而死亡。给我留下一张纸条,内容是:我死去了,李洪志王八蛋控制我的脑子,害得我很苦。他每天害我、苦我,我坚持不下去了,他不叫我活了,叫我死到东明渠沟里,你不要找我了,我好不了了,连累你一辈子。她是练“法轮功”着了迷才死的。
  9.河北李亭杀害父母
  1999年3月20日凌晨2时,河北省承德市“法轮功”练习者李亭(不满18岁)手持一尺多长的尖刀,在家中残忍地杀害了他的亲生父母。现场惨不忍睹,李亭父母惨死在亲生儿子的手中。下面是公安机关对李的审讯笔录(摘录):
  问:你为什么要杀死你的父母?
  答:我觉得我父母是魔,我是佛,我就将他两个魔除掉。
  问:你从什么地方学的佛呀、魔呀这些东西?
  答:我是1997年初中毕业在离宫(承德避暑山庄)学的“法轮功”,学了一个星期,又买了一本“法轮功”的书看,学了这些东西。
  10.江苏吴德桥杀死妻子
  吴德桥,男,36岁,吴江市供销社职工。
  1998年2月吴开始练“法轮功”。2月25日夜,他在家“发功”时,觉得有人要害他,就喊“地震了,地震了”,并跑到该镇派出所大喊大叫,后被家人送精神病院。26日夜,吴又在家中发功,并感到自己已经成佛了。当其妻沈玉珍制止其继续练功时,吴认为在练功时有女人在身边会受影响,就到厨房拿了菜刀,对其妻连砍数刀,将其妻杀死。
  11.患者刘×,男,37岁,已婚,医学硕士。1994年全身心投入到修炼“法轮功”之中。由于虔诚与勤奋,过了一段时间他觉得自己开了“天目”,可以看见腹中有旋转的法轮。此后对师傅李洪志的话更加深信不疑,认为自己生活中的一切不是偶然的,都是师傅暗示、点化的结果。1998年10月起,患者食欲减退,他又警觉到是师傅在点化自己,让自己辟谷,以使功力加深。于是,连续三个月平均每三四天才吃一顿饭,严重时一周吃一次,因而身体很快消瘦下去,体重低至45公斤。
  在家属的哄骗下入院治疗,诊断为因对“法轮功”偏执导致精神障碍。治疗期间,患者被迫接受与进食有关的治疗,但对药物治疗坚决抵制,说是“法轮功”法要求即使有病也不就医,作为弟子就得无条件服从。医生无奈,只得将药物混入其食用的营养液中。
  患者住院两个月后明显好转出院。患者入院时就不承认有病,虽经治疗调养,体力有所恢复,也不认为是医治的结果,对“法轮功”眷恋的初衷丝毫未改,极有可能再次发病。
  12.蒋××,女,33岁,工人,中专,原身体健康。1999年因听同事说练“法轮功”能美容,能驱魔,念“法轮大法”就能给家人治病。于是,信以为真,开始练功。每天早晨5点与大家一起练动功、静功各半小时,中午、晚上再自练两小时,平时反复阅读“法轮功”书籍。每天都在想开天目,看正常人看不到的事,上班路上想,干家务时也想,反复地看书,看着看着,脑子里突然出现妄想,做梦也梦见李洪志。练功半月后,患者开始情绪低落,经常哭闹,说“肚子里有魔的声音,让我砸台灯”。于是把台灯摔了。又说“有人要我走,去地狱”。于是用小刀切破手指。患者说魔在肚子里与她对话,她一会儿以魔的口气说话,一会儿又以自己的口气说话。
  入院后,不语不动,有时突然踢开被子、踢床,夜间起来在卫生间突然撞头,说有声音叫她死,不能活。经过治疗,患者病愈。患者已经认识到,如未被家属及时送医院治疗,会走上自杀的绝路。她说,“‘法轮功’我以后再也不练了。”
  13.患者张××,女,48岁,会计,中专文化,现已下岗。平素体弱多病,曾做过癌症切除手术等,需要服十余种药物治疗。1999年3月,经人介绍练“法轮功”,目的是健身祛病。每日用大量时间阅读“法轮功”书籍,非常投入。练功两个月后,“看见”太阳中大“法轮”飞到自家门厅。一天,患者突然“开悟”,认为吃药只能把病都压回去,把所有的药都停了。5月,家人发现患者有时大哭大闹,语言零乱,对家人说话前要请示李洪志,并多次企图冲出家门。
  入院后,患者对营养和药物治疗均不愿合作。病情好转后,患者承认自己“练功太厉害了,自己身体不好又贫血不能练那么长时间,是气功出偏。”但仍信“法轮功”,相信世上的一切事师傅都知道。认为与医生的谈话,师傅李洪志没准也知道,因为宇宙的磁场一接通,师傅的声音就能传过来,并认为不练功的人理解不了。
  14.患者陈××,女,50岁,退休干部,大专文化,退休前为单位党支部书记。平素身体不好。1987年起患情感性精神障碍,应终生坚持服药,才能稳住病情。1998年7月患者开始修炼“法轮功”,认为自己把“消业”当成“病”,没听李洪志老师的话,没守住心性。1999年春节停服药物,两个月后病情复发,诊断为“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发作”,入院一个半月尚未缓解。给中央及各级领导写信,为“法轮功”做解释,要求弘扬“法轮功”,不承认有精神病。目前仍在治疗中。
  15.患者王××,女,42岁,高中毕业,银行职员。平日身体健康。1999年3月开始参加集体修炼“法轮功”。看了“法轮功”的书后,不停地想书中内容,感到恐惧,故而停止练功,但仍感到“功”在控制她,有法轮往脑子里灌输东西,肚子里也有法轮在转,全身疼痛,茶饭不思,整夜难眠。患者有求治的愿望,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医院医治,诊断为练“法轮功”所致精神障碍。治愈后,遗留胆小的毛病,不愿上班与练法轮功的同事相处,担心复发。
  16.患者申××,男,40岁,高中文化,个体户。1998年入院治疗。入院前三个月患者母亲病危,患者为修炼一种功法给母亲治病,而选择“法轮功”终日修炼,不分昼夜。练功两个月后,不思饮食,言语、行为紊乱。为“开天目”,把额头在桌角撞破,还用烟头将自己的手烫了一个大泡。并认为“法轮功”来找他,周围有坏人加害于他等。入院诊断为精神分裂。
  (新华社北京7月22日电)

    ■1999年07月23日《人民日报》
从李洪志改生日说起
第4版(要闻)
专栏:人民论坛

  从李洪志改生日说起
  张虎生
  从本报今天发表的《李洪志其人其事》一文中,许多淳朴善良的人才惊异地发现,“法轮大法”编造者的“生日”居然也是编造的。
  确凿的查证材料表明: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李洪志煞费苦心地把自己的生日由一九五二年七月七日改为一九五一年五月十三日。口口声声宣扬“法轮大法”的真谛即“真、善、忍”的李洪志,何以玩弄这一亵渎“法轮大法”要义的把戏呢?原来,相传释迦牟尼的生日是我国农历四月初八,而一九五一年五月十三日恰好是农历四月初八。李洪志将出生日期改为与佛祖出生于同月同日,岂不可以制造“释迦牟尼转世”的神话,编造更加荒诞离奇的“神迹”?
  列宁讲过:“在市场上常常可以看到一种情况:那个叫喊得最凶的和发誓发得最厉害的人,正是希望把最坏的货物推销出去的人”。李洪志正是这样一个盗名欺世、制售假货的骗子。编造假生日不过是他无所不用的老到骗术中的小技而已。
  只要查一下他近几年的种种劣迹,就不难识穿其愚而诈的伪善面目。李洪志在“个人简历”中煞有介事地称:“本人一九五一年五月十三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童年开始由佛家全觉大师传授独传修炼法门,八岁时修炼圆满”,“十二岁时,道家师父八极真人找到我传授道家功夫”,“一九七二年又由道号真道子的师父传授大道所学”,“一九七四年又由佛家师父传授修炼大法直到出山”。了解其底细的他的早期弟子们,曾问他为什么编造这段纯属子虚乌有的“简历”,李洪志回答:“不说大点没人信”。一副骗子的嘴脸,活脱脱地跃然纸上。
  他自任会长的“法轮大法研究会”著文吹嘘他“具大神通,有搬运、定物、思维控制、隐身等功能”。弟子们提出让他演示这“四大功能”,李洪志气急败坏地说:“没有,哪能演?你们让我演示,就是要出我的洋相,耍猴呢?”连他的亲属都说:“这是在胡说,瞎编、骗人!你们可别听他的。我眼看着他长大的,小时候哪有什么功,更不是什么传人。”
  就是这样一个满嘴谎言的骗子,竟然侈谈“德”修,扬言他要“往高层次上带人”,“度人去天国”,并撒下“地球爆炸”、“世界末日来临”的弥天大谎,扬言“现在的问题哪个政府都解决不了,整个人类也解决不了”,“这世界一切都应听我的,没我不行”。
  谎言是阴谋和罪恶的工具。人们不禁要问,李洪志和他的“法轮功”组织到底要干什么?大量铁的事实证明,他们是在利用部分群众健身祛病、延年益寿的愿望和对生老病死的关切心理,打着“真、善、忍”的堂皇幌子,大肆宣扬迷信和反科学观点,愚弄群众绝对崇拜现世“救世主”,盲目信仰“法轮大法”以“消灾避难”,蛊惑信众为李洪志不惜非法聚集、兴风作浪以至献身“护法”,严重干扰社会公共秩序,破坏一些地方改革发展稳定的好局面。他们还企图仰仗境外敌对势力对我们施压。“法轮功”组织最高头目李洪志在向我们发起一场严重挑战。他要以唯一的“救世主”的身份来拯救人类,以“法轮大法”的歪理邪说来改造世界。“这世界一切都应听我的,没我不行”。这歇斯底里式的狂人臆语,倒是毫无遮拦地暴露了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的祸心。
  伪装一旦剥去,李洪志自造的神坛便会顷刻坍塌。然而,对于现代科学同愚昧迷信,马克思主义唯物论、无神论同唯心主义、有神论的斗争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切不可掉以轻心。

    ■深入揭批邪教组织——非法书籍《转法轮》炮制过程【凯风网】
【http://anticult.kaiwind.com/kfjc/about/201308/15/t20130815_1037763.shtml】
《转法轮》一书究竟为何人所作?它是根据李洪志“我讲的内容都要出书”的指令,由法轮功骨干分子李昌(原公安部干部)以李洪志在长春、济南等地的讲法录音为基础,去掉李洪志的东北口语,整理成文字。李昌又推荐于长新将材料整理成章节,李昌定稿,由总参退休驻外武官李志恒任总编。一稿出来后,李洪志很不满意,花大价钱请了著名满族作家穆静参加编写。后来穆静因要编写党史方面的书,中途退出。李洪志又请了作家朱黎明为全书润色。《转法轮》中歪理邪说的主要思想渊源是:被李洪志肆意歪曲篡改的他从长春护国般若寺学习的佛学知识;台湾人卢胜彦所创“灵仙真佛宗”中的邪说;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李卫东所著《人是太空人的试验品》中的反科学谬论。1994年12月,《转法轮》由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次年1月4日在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礼堂举行了首发式。自此,“法轮功”树起了一个被神化了的邪教教主,编织了一套实施精神控制的歪理邪说,形成了一个严密的组织体系。

    ■1999-07-30,《人民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缉令公缉【1999】0102号
第1版(要闻)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缉令
  公缉【1999】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李洪志组织和利用“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宣扬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并未经依法申请和许可,组织、策划集会、示威,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等活动,涉嫌犯扰乱公共秩序罪,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予以通缉。
  李洪志,男,原名李来,汉族,初中文化,一九五二年七月七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家庭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静安街十二号。现移居美国。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520707361,中国护照号码140522510,回美证号码C001106787,身高约一点七八米,八字眉、单眼皮,体态稍胖,讲普通话,带东北口音。
  请各地公安机关和各边防检查站接此通缉令后,立即部署查缉工作。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新华社北京七月二十九日电)(附图片)
李洪志照片新华社发

    ■1999-07-30,《人民日报》
就通缉犯罪嫌疑人李洪志公安部发言人接受记者采访
第1版(要闻)
专栏:

  就通缉犯罪嫌疑人李洪志
  公安部发言人接受记者采访
  新华社北京七月二十九日电公安部今天向全国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公开通缉自任非法组织“法轮大法研究会”会长的李洪志,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向国际刑警组织各成员国发出国际协查通报,缉拿李洪志。就此,公安部发言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公安部发言人指出:“法轮大法研究会”未经依法登记,并进行非法活动,宣扬迷信邪说,蒙骗群众,挑动制造事端,破坏社会稳定。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已于七月二十二日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明令予以取缔。
  经公安机关侦查,现已查明,李洪志组织、利用“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宣扬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截至七月二十八日,据全国三十个省(区、市)的不完全统计,因练“法轮功”致死的七百四十三人。同时,该组织未经依法申请和许可,策划、组织集会、示威,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等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三百条的规定,涉嫌犯扰乱公共秩序罪。
  现人民检察院已对李洪志批准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安部向全国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公开通缉李洪志。同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向国际刑警组织各成员国发出国际协查通报,缉拿李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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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10月31日,《人民日报》
依法治国严惩邪教
第1版(要闻)
专栏:

  依法治国严惩邪教
  本报评论员
  今天,本报刊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决定》对邪教组织的性质和危害,对防范和惩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作出明确规定。《解释》根据刑法规定,对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提供了准确的司法依据。这两个文件极其重要,对于我们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严厉打击邪教组织特别是“法轮功”这个邪教组织,是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邪教是社会的毒瘤,是一种国际现象,是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不能容忍的。邪教组织一般都是冒用宗教、气功和其他名义,歪曲宗教经典,神化首要分子,制造和散布迷信邪说,混淆是非,控制信众,敛取钱财,秘密结社,致人伤亡,危害极大。“法轮功”具有邪教的所有重要特征,是地地道道的邪教。近年来,这个邪教组织迅速发展,进行了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他们动辄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非法举行集会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破坏国家法规的实施;毒化人们的思想;蒙骗其信徒“升天”、自杀、自残。“法轮功”组织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引起全国人民的愤慨,为国法所不容。中国政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依法取缔和打击包括“法轮功”在内的各种邪教组织,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人民政府的庄严职责。中央关于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的决策及时正确,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得到广大群众坚决支持和拥护。
  在揭批“法轮功”斗争开始的时候中央就明确提出要高举法治的旗帜,刚刚通过的这两个文件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严惩邪教的法治精神。这标志着我们依法解决包括邪教在内的比较复杂的违法犯罪行为进入一个新阶段。国法无情,民心难违。我们必须用好法律武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管是谁,不管什么邪教、什么政治力量,只要破坏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我们就要依法严厉打击。容忍“法轮功”这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就会国无宁日,民无宁日,我们就很难保持社会稳定,巩固改革开放成果,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是对人民的犯罪。
  依法治国,严惩邪教,要注意政策。我们一定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团结大多数,教育大多数,解脱大多数。对于受蒙骗的“法轮功”练习者不予追究,但对极少数蓄意破坏社会稳定、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依法治国,严惩邪教,重要的是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科学文化素质,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邪教组织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反政府的实质及其严重危害,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邪教组织并与之斗争的意识,防范邪教组织的滋生和发展。要让人民群众知道,邪教不是宗教,依法打击邪教组织有利于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打击各种邪教活动,维护法律尊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更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的重要责任。我们要认真贯彻中央的精神,落实自己的责任,和广大人民群众一道,把防范和惩治邪教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把揭批“法轮功”的斗争进行到底,不获全胜,绝不罢休。

    ■1999年10月31日,《人民日报》
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 李鹏出席通过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第1版(要闻)
专栏:

  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
  李鹏出席通过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本报北京十月三十日讯记者傅旭、崔士鑫报道:今天上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听取关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等六项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出席会议。
  大会首先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所作的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防范和打击邪教组织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王维澄说,根据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决定的名称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同时对有关内容作了一些修改。随后,会议表决通过了这个决定。
  会议还听取了农业部部长陈耀邦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的报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光毅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宪林所作的关于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惠滋所作的关于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涛所作的关于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伍精华所作的关于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今天的全体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光英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田纪云、姜春云、邹家华、程思远、布赫、铁木尔·达瓦买提、吴阶平、彭珮云、何鲁丽、周光召、曹志、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秘书长何椿霖出席会议。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列席会议。

    ■1999年10月31日,《人民日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第1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或者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惩。
  二、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活动,有利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邪教组织严重危害人类、危害社会的实质,自觉反对和抵制邪教组织的影响,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国家法律。
  四、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责任制,把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维护社会稳定。(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

    ■1999年10月31日,《人民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版(要闻)
专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9次会议、1999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4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第二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二)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四)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
  (六)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实施前款所列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
  (二)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
  (三)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
  (四)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二)造成死亡人数不满3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
  (三)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或者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第九条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
  (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

    ■1999年10月31日,《人民日报》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防范和打击邪教组织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第2版(要闻)
专栏: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防范和打击邪教组织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1999年10月25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侯宗宾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防范和打击邪教组织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本《决定》的必要性
  近几年,邪教组织在我国一些地方滋生蔓延,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特别是“法轮功”邪教组织涉及范围之广,参与人员之多,印制违禁品数量之大,对社会危害之烈,是建国以来所没有的。这些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歪曲宗教经典,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混淆是非,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成员,采用各种手段进行控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他们动辄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非法举行集会、示威,或者强占公园、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正常的宗教活动;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非法出版、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和邪教组织的标识,毒化人们的思想;煽动、蒙骗其成员或者群众“寻主”、“升天”,自尽、自残,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等手段,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等。对邪教组织必须坚决依法取缔,对其犯罪活动必须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我国历来重视同邪教组织的斗争,尤其是今年以来,在党中央统一领导部署下,全国集中开展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取得了决定性胜利。但必须清醒地看到,防范和惩治各种邪教活动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重要任务。邪教组织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作出决定。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1.对邪教组织必须坚决取缔,对其犯罪活动必须依法严厉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明确规定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致人死亡罪、奸淫妇女罪和诈骗财物罪,为司法机关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草案第一条规定,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或者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惩。
  2.邪教组织一般都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进行非法活动,带有很大的欺骗性,蒙骗了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这些受蒙骗的群众与蓄意对抗政府、破坏社会稳定的极少数犯罪分子不同,处理时要严格掌握政策法律界限。草案规定,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邪教组织并与之斗争的意识,是防范邪教组织滋生的根本途径。草案规定,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活动,有利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邪教组织严重危害人类、危害社会的实质,自觉反对和抵制邪教组织的影响,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国家法律。
  4.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责任制,把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维护社会稳定。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

    ■1999年10月31日,《人民日报》
依法惩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活动——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同志
第2版(要闻)
专栏:

  依法惩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活动
  ——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同志
  新华社记者
  为依法惩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进一步了解《解释》的具体情况,记者专门采访了“两高”的负责同志。
  在谈到《解释》的起草背景时,“两高”负责同志指出,近年来,邪教组织在我国一些地方蔓延,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这些非法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他们制造颠覆政权的舆论,攻击党和政府,危害国家安全和统一;动辄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非法举行集会、示威,或者强占公园、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正常的宗教活动;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非法出版、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和邪教组织的标识,毒化人们的思想;煽动、蒙骗其成员或者群众“寻主”、“升天”,实施自尽、自残等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等手段,奸淫妇女、诈骗财物。“法轮功”就是一个典型的邪教组织,其涉及面之广,对社会危害之烈,是建国以来所没有的,已经严重损害了练习者的身心健康,影响了社会稳定,危害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世界各国政府对于邪教组织都采取高度警觉、防范的态度,对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都是坚决依法打击的。我国一贯坚持打击邪教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专门对惩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活动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明确了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犯罪行为的处罚问题,为依法打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随着与邪教组织斗争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依法查办组织和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提出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行为如何具体应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为保证执法统一,依法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两高”制定了这一司法解释。《解释》中对“邪教组织”的概念及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及有关政策法律界限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解释》的公布实施,对于准确适用法律,有效运用法律武器进一步遏制“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发展蔓延,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在谈到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实施的“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理的问题时,“两高”负责同志指出,以“法轮功”组织为例,自1996年8月李洪志指挥“法轮功”组织围攻光明日报社以来,聚集300人以上的非法示威事件就达78起。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危害后果。依照《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等秩序或者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或者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设立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等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定罪处罚。
  此外,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为传播邪说、攫取钱财,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行为,也应当根据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定罪处罚。
  在谈到如何正确认定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时,“两高”负责同志指出,世界上的邪教五花八门,但无不在老百姓日常最为关注的健康、祛病问题上做文章。李洪志编造的一套练“法轮功”、得“法轮大法”不用就医吃药的邪说,使一些练习者因拒绝治疗或者延误诊治而死亡。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因修炼“法轮功”致死1400多人,仅北京、天津、河北、山东等省、市的7家医疗机构收治的因修炼“法轮功”导致精神障碍的就有100多人。对此,《解释》第三条规定:“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同时规定,对于具有“造成3人以上死亡”、“造成死亡人数不满3人,但造成多人重伤”、“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法重处。
  “两高”负责同志还谈到,对于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敛取钱财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三款和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现代邪教的教主大都是非法敛取钱财的暴发户。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的核心人员,靠盘剥“法轮功”练习者的血汗钱,聚敛巨额财富,恣意挥霍。据有关部门初步查证,1992年5月至1994年底,李洪志伙同他人办了56期“法轮功”学习班,收费就达300万元以上,对此行为必须依法严惩。此外,《解释》中还明确规定,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两高”负责同志同时指出,党和政府对于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已经提出了明确的政策界限。即要区别不同情况,区分和解决不同性质的矛盾。要把正常的健身练功活动同打着这个旗号搞迷信活动、宣扬伪科学区别开来;把一般“法轮功”练习者同极少数违法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区别开来;把正常的宗教信仰、合法的宗教活动同“法轮功”组织的活动区别开来;把在“法轮功”问题上犯有错误但有明显悔过表现的同执迷不悟、拒不改正的区别开来;把党中央作出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决定,民政部作出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的决定,公安部通告和人事部发出国家公务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之前犯错误的,同在这之后再犯错误的区别开来。真正做到团结大多数,教育大多数,解脱大多数,打击极少数。在具体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过程中,也要掌握法律界限,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重点打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

    ■1999年10月31日,《人民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起施行
第2版(要闻)
专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组织和
  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十月三十日电为依法惩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七十九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这项司法解释指出,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司法解释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六种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六种情形为: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根据这项司法解释,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还对利用和组织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等行为的定罪处罚,作出规定。
  司法解释说,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

    ■1999年10月31日,《人民日报》
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中指出 依法严厉打击邪教
第2版(要闻)
专栏:

  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中指出
  依法严厉打击邪教
  本报北京10月30日讯记者胡健报道:今天上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此前,委员们对该决定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许嘉璐副委员长,蒋树声、朱育理、谢安山委员认为,制定和颁布这个决定极为必要。邪教对社会和公民的危害极大,邪教组织严重地破坏我们国家政治上的稳定,影响了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制定这个决定的意义,不仅在于为司法机关打击邪教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明确规定了打击对象,而且以法律的形式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
  姜春云副委员长和陈难先等委员认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邪教。依法打击邪教,是制定本决定的重点。不仅对“法轮功”,对所有邪教组织都要依法严厉打击。严克强、谢颂凯、傅铁山等委员认为,打击邪教有利于实行宪法规定的宗教自由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邪教不是宗教,但往往冒充宗教进行非法活动。国内宗教界对邪教深恶痛绝,要求依法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利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顾诵芬、刘纪原、宦爵才郎等委员提出,打击邪教重在防范。要认真实施“科教兴国”的伟大战略,大力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增强人民的科学文化素养,推动全社会形成“学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浓厚氛围,用科学战胜愚昧,提高人们辨别真伪、识别迷信的能力,从根本上抵制封建迷信和愚昧落后思想的侵蚀。赵地等委员说,打击邪教要掌握好政策。“法轮功”的参加者多数是受了蒙骗,对受蒙骗的群众要团结、教育,对极少数首要分子、顽固不化的骨干分子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打击,绝不能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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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08月13日《人民日报》
真相大白于天下
第5版(要闻)
专栏:

  真相大白于天下
  本报评论员
  今天,本报发表了《李洪志策划指挥“4·25”非法聚集事件真相》一文。铁的事实表明,“4·25”大规模非法聚集事件,完全是一起有目的、有预谋、有组织、有策略的向党和政府示威施压,企图搞乱全国的重大政治事件。人们通过这一事件,可以进一步看清李洪志的丑恶面目,进一步看清“法轮功”组织的险恶政治图谋。李洪志的任何诡辩和抵赖都是徒劳的。
  李洪志狡辩,对“4·25”非法聚集事件“事先我一点也不知道”。事实是,李洪志就是这一非法聚集事件的策划者、组织者和指挥者。他不仅在北京和“法轮功”组织的头头们密谋闹事,而且自始至终都操纵着事态的发展,与“法轮功”在其他城市数十次聚众闹事一样,李洪志都是主谋。
  李洪志声称,他“对政治不感兴趣”,不参与政治,只是传“法”。事实是,传“法”、练功是表象,建立非法组织,造谣惑众,制造事端,与党和政府相抗衡才是其实质。一次又一次围攻党政机关和新闻单位,李洪志犹嫌不够,还要煽动练习者们“去中央、去国务院”,以至围攻中南海整整一天。不仅如此,还要逼迫政府承认“法轮功”是合法组织,这不仅是一般搞政治,而且是企图制造动乱、颠覆政府,在搞阴谋政治。
  李洪志说,“法轮功”没有组织。事实证明,“法轮功”不仅有组织,而且有很严密的组织系统。1万多来自各地的“法轮功”练习者,一夜之间就聚集起来,围攻中南海,行动之迅速,口径之统一,进退之诡秘,充分说明“法轮功”组织已经形成了集策划、动员、指挥、操作、落实为一个整体的环环紧扣的反动政治组织。
  假的就是假的,伪装应该剥去。已经揭露的大量事实说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是社会的毒瘤,人民的祸害。李洪志鼓吹的歪理邪说和“法轮功”组织一系列非法活动,完全暴露了其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反政府的本质。对于绝大多数“法轮功”练习者来说,他们不知李洪志包藏的祸心,上当受骗,也是无辜的受害者。只要他们明白了真相,提高了认识,转变了立场,与“法轮功”组织划清界限,党和政府是欢迎的。但教训要牢牢记取。对于广大干部群众则要通过揭露“法轮功”的内幕和真相,进一步认识“法轮功”的反动本质和社会危害,进一步认识中央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非常及时的,从而积极投身于揭批“法轮功”的斗争。
  我们一定要紧跟党中央的部署,一鼓作气,乘胜追击,彻底摧毁“法轮功”组织,彻底肃清李洪志歪理邪说的流毒,夺取这场斗争的彻底胜利。

    ■1999年08月13日《人民日报》
李洪志策划指挥“4·25”非法聚集事件真相
第5版(要闻)
专栏:

  李洪志策划指挥“4·25”非法聚集事件真相
  新华社记者牛爱民王雷鸣李术峰本报记者武侠
  今年4月25日,首都北京风和日丽。然而,就在这天,突然发生了一起大规模的非法聚集事件。1万多名来自北京、天津、河北、山东、辽宁、内蒙古等地的“法轮功”练习者,有组织地集合起来围住了中南海,矛头直指党中央、国务院,严重干扰了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机关的正常工作,扰乱了首都的社会秩序。这是1989年那场政治风波以来最严重的政治事件,在国内外造成了极其恶劣的政治影响。
  这一事件的真相终于被揭露出来,直接策划、指挥这起事件的中心人物,就是“法轮功”的总头目李洪志。而事发后,李洪志却在国外频繁接受媒体采访,编造谎言,百般抵赖,为自己的罪责开脱。他先是说,对“4·25”非法聚集事件全然不知,当时他正在从美国到澳大利亚的路途中。当人们摆出他到过北京的证据时,他又不得不承认他确实到过北京,但只是为了转机,没有离开机场。随着事实的不断披露,在这一谎言再度被戳穿后,他又改口说在北京只停留了一天,但“没有与任何人接触”。
  李洪志的谎言一次次被事实戳穿。他隐藏在这些谎言背后的违法犯罪阴谋活动,已经清楚地浮现出来。
  兴风作浪山雨欲来
  李洪志是在“4·25”非法聚集事件发生前3天,即4月22日17时10分乘坐美国西北航空公司NW087次航班,从纽约飞到北京的。他在北京停留的时间不是一天,而是前后跨了3天,共44个小时。
  22日入境时,李洪志在北京首都机场的一张入境登记卡上留下了自己潦草的字迹。
  姓名:李洪志
  护照证件号码:001106787
  中国签证号:003821
  在华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103号
  在“职业”一栏,李洪志在“商业人员”一项下打了一个勾。从他入境填表这一刻到他24日13时30分搭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109次航班离境赴香港,他在北京根本没有从事过任何商业活动。
  李洪志从大洋彼岸潜回北京,完全是“有备而来”。他事先通知了“法轮大法研究会”的核心骨干纪烈武。他一从机场回到崇文区法华寺小区16号楼他的一所相当高级的住宅,就迫不及待地让纪烈武汇报这几天“法轮功”练习者围攻天津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的情况。这表明李洪志一开始就想抓住这件事策划一场更大的阴谋活动。
  今年4月初,天津师范大学教育学院主办的刊物《青少年科技博览》,刊登了中国科学院院士何祚庥写的文章《我不赞成青少年练气功》,其中讲到:“有一篇关于‘法轮功’的宣传材料,就说有某工程师练了‘法轮功’后,元神出窍了,可以钻到炼钢炉里,亲眼看到炼钢炉的原子分子的种种化学变化。”何祚庥就此诙谐地提出:“炼钢炉里的温度比太上老君炭炉里的温度要高出几百度,钻进去,可能吗?”文章另一段提到,中科院理论物理研究所有一名学生因为修炼“法轮功”而“不吃、不喝、不睡、不说话”,最后被送进精神病院治疗,病愈后仍修炼“法轮功”,导致病情复发。
  就是这样一篇文章,使李洪志和“法轮功”的头头们感到有了闹事的机会。4月19日,众多的“法轮功”练习者突然涌进天津师大教育学院静坐、示威,把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完全打乱。
  去年5月,北京电视台曾经因为一个节目里有不同意“法轮功”的内容而遭到“法轮功”练习者1000多人数日的围攻。但是李洪志认为那次围攻组织得不好,未能把事情闹大,为此他还撤掉了“法轮功”北京总站的一个负责人。这一次李洪志决心利用天津师大教育学院这件事掀起一场更大的风波。通过他操纵控制的“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具体组织,事态果然一步步地扩大了:
  ——李洪志潜入北京的前一天,4月21日,“法轮大法研究会”副会长、李洪志跟前的另一个显赫人物王治文,要求“法轮功”天津总站煽动练习者去天津师大教育学院示威。
  ——李洪志潜入北京的当天,4月22日,在天津师大教育学院聚集的“法轮功”练习者达到2000多人。“法轮功”天津总站再次派人到北京向王治文汇报。王治文对这么多人去闹表示“满意”,并指示他们:“可以白天去,晚上撤。”
  ——李洪志潜入北京的第二天,4月23日,围攻天津师大教育学院的人数从2000多人激增到6000多人。当“法轮功”天津总站向王治文报告有关部门要劝离非法聚集的“法轮功”练习者时,王治文说:“怕什么,这不正是考验吗?”随后,两三千名“法轮功”练习者又到天津市委、市政府门前非法聚集。
  天津的事件正随着李洪志来到北京而升温。但是,李洪志的目标并不只是在天津闹事,而是处心积虑地要把事态扩大到北京,造成更大规模的社会震荡。
  密室策划扩大事态
  4月23日上午,李洪志把“法轮大法研究会”的核心骨干李昌、纪烈武等人召到他的住处,密谋策划把天津的事情闹大,把火烧到北京中南海。
  李昌和纪烈武在会上说:“天津的事情不能找北京哪个部门,要找中央和国务院。”李洪志当即说:“到北京去!”“要去中央,去国务院!”
  李洪志强调:“人少了不行,要多去点。去年北京电视台的事就是人去少了,要是去的人多,问题早就解决了。”同时,李洪志还让王治文跟外地打招呼:“人来得越多越好”,强调“这是最后一次机会了。”
  李洪志在这次秘密会议上还为围攻中南海的活动制定了一个策略:不能用“法轮大法研究会”和辅导总站的名义去做这些事情,要把普通练习者推到闹事的第一线。他要李昌、王治文、纪烈武等人去具体组织、落实。
  “4·25”非法聚集中南海的计划,就这样在李洪志亲自密谋策划后定了下来。
  23日下午1时30分左右,在首都体育馆南路1号院30门15号,现已定居加拿大的“法轮功”核心骨干叶浩的家里,李昌、纪烈武秉承李洪志的旨意,召开了具体部署“4·25”非法聚集活动的第一次会议。
  李昌传达了李洪志的决定,要求他们通知所有“法轮功”练习者,4月25日清晨到中南海聚集。他特别强调,“不单是解决天津问题,而且是弘法和护法”。为了落实这一计划,他们还决定利用24日的“学法例会”,向“法轮功”北京总站各辅导站的负责人进行布置。
  会议还没有结束,纪烈武就匆匆跑到李洪志住处,汇报计划落实的情况和具体措施。李洪志对这次会议表示满意。
  23日晚,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天津市公安局对连续几天围攻天津师大教育学院的“法轮功”练习者采取了劝离措施。“法轮功”练习者陆续离去。整个行动很平和,公安局没有抓一个人,也没有发生其他任何问题。
  天津“法轮功”练习者被劝离的消息传到北京,当晚22时左右,“法轮大法研究会”的骨干们又聚集在叶浩家召开了部署“4·25”非法聚集活动的第二次会议。会上,李昌、王治文造谣说:天津警察抓人了,听说还死了人,还有人失踪了。他们要求把这些谣言传出去,为煽动“法轮功”练习者大规模非法聚集中南海作舆论准备。
  会议还研究确定了去中南海向党和政府施加压力的三条无理要求:第一,要求公安机关立即放人;第二,给“法轮功”提供宽松的环境;第三,允许出版有关“法轮功”的书籍。
  李洪志反复标榜他“对政治不感兴趣”,多次声称“‘法轮功’不涉及政治”,可他一方面建立组织,秘密串联,四处渗透;一方面摇旗呐喊,造谣惑众,策动非法聚众示威。从他们提出的这三条要求看,目的就在于把他们的非法组织合法化,任由他们发展,以便纠集、形成一股邪恶的政治势力,与党和政府进行长期的抗衡。这不是政治又是什么呢!
  越是阴谋,就越是害怕阳光。按照李洪志“不要暴露这次活动是‘研究会’组织发动的”这一要求,“法轮大法研究会”核心骨干密谋商定,“4·25”行动时李昌、王治文、纪烈武3人和北京总站负责人都不到中南海现场,以免有的“法轮功”练习者认出他们,看出他们的组织者身份。
  李洪志在作了精心策划、部署之后,核心骨干们商定,北京这边一动,他就不宜留在北京,要赶快走,免得把自己暴露出来。为了掩盖罪责,4月24日一早,李洪志匆匆收拾行李,在纪烈武的护送下赶往首都机场,买了10时20分飞往香港的CA111次航班的机票。但班机因机械故障不能准点起飞,李洪志又改乘CA109次航班,于13时30分飞往香港。
  就这样,李洪志从22日晚上到24日上午,在北京停留44个小时。在这段时间里,他的全部心思都用在了策划、组织“4·25”非法聚集活动上。他在悉尼对记者一本正经地说什么“只在北京停留一天”、“没与任何人接触”等等,完全是一派胡言。
  严密组织恶意围攻
  李洪志匆匆溜走后,由他一手策划的围攻中南海行动,在李昌、王治文、纪烈武等人的具体组织下,紧锣密鼓地付诸实施。同时,他坐镇香港,遥控指挥。
  4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北京东城区藏经馆胡同7号,召开了“法轮功”北京总站及区县辅导站骨干的“学法例会”。“学法例会”,顾名思义是为学习“法轮功”而定期举行的会议,实际上是“法轮大法研究会”操纵“法轮功”练习者的一个重要组织形式。这次“学法例会”,就成了他们为部署“4·25”非法聚集活动而举行的第三次会议。
  李昌、王治文在会上按照李洪志的要求,对“4·25”行动作了具体布置,确定去中南海聚集行动的具体时间为4月25日清晨。为了掩盖他们的政治阴谋,会上决定:在中南海聚集现场,各分站长要特别安排一些人负责安全、交通、秩序和卫生,包括现场联系,出现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处理;并确定了聚集的策略,参加的练习者不喊口号、不带标语、不撒传单、不要有过激言辞,对外不用“研究会”和辅导站的名义。会上还决定,“法轮功”北京总站副站长刘志春负责通知北京各区县,王治文负责通知外地。
  会上传达了李洪志为了把练习者们哄骗到这次行动中来编出的一套说词:为了“护法”,要站出来求得一个“圆满”。同时要求通过各区县分站把这个意思告诉练习者:为大法修炼争取宽松环境,这本身也是“弘法”和“护法”,大家要自觉参与到“弘法”和“护法”中来;参加聚集行动是个人自愿、个人行为、个人负责。
  就这样,李洪志一方面利用“师父”、“老师”的身份让“法轮功”练习者按照他的图谋行动;一方面又竭力避免把他自己和他的一套组织暴露出来。
  4月24日下午,李昌、纪烈武等“法轮大法研究会”的核心骨干及北京“法轮功”总站负责人,在叶浩家召开了部署“4·25”非法聚集活动的第四次会议。
  李昌继续抬出李洪志为大家打气。他说:“师父说这种事情是最后一次了,再也不会有什么机会了。”
  这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4·25”行动现场指挥的组织分工:李昌、纪烈武负责全面指挥,王治文负责与外地联络,刘志春负责与北京各区县联络,姚洁负责与现场联络,刘树人负责通过互联网对外发表宣传稿件。会议还决定,在二七剧场附近的姚洁家设立“指挥部”,在民族宫附近柯明家设立现场联络点,派陈东月、李月秋等在中南海现场了解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最后,李昌反复强调总站以上负责人均不到中南海聚集现场。
  根据会议的分工,王治文以“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名义,向河北、山东、辽宁、天津、内蒙古等地的“法轮功”负责人打出一系列电话,要求他们组织“法轮功”练习者于4月25日晨到北京中南海府右街“护法”。
  李洪志的意图,很快传达给“法轮功”各总站站长,各总站站长又逐级传达给各分站、辅导站以及练功者。至此,“4·25”行动的准备工作全部就绪。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开始向党和政府发难了。
  4月24日21时40分,中南海北门出现了第一批约40名“法轮功”练习者。
  25日凌晨3时07分,北海附近出现来自河北的十几辆大客车,客车上的人陆续在附近地下通道内集中。
  3时30分,另一部分人在护城河边汇集。
  5时13分,大批“法轮功”练习者开始从北海公园正门向西行进;另一批人从胡同中走向府右街。
  6时55分,府右街出现大批行进人群。
  7时,中南海西门府右街一带已形成静坐场面。
  这以后,聚集的人继续增多。至25日上午,人数已达1万余人。众多善良的“法轮功”练习者,在李洪志的蒙骗和煽动下,为了“长功”,为了“消业”,为了“圆满”,为了寻找一个好“气场”,来到中南海非法聚集。
  4月25日上午8时,记者在事发现场看到,中南海北门路对面,自东向西一直到府右街北口,便道上站满“法轮功”练习者。记者询问其中一些人:“你们这是在做什么?”来自北京远郊县的一名妇女说,要在这里练功。记者问道:“这哪里是练功的地方?为什么要到这里来练功?”这名妇女无言以对。下午,非法聚集人数逐渐增多。18时左右,人群已排列到北海公园前门团城下。此时,府右街的交通中断,非法聚集严重影响了周围地区的社会秩序。
  根据事先的安排,25日清晨,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刘志春等20多人陆续来到在姚洁家设立的“指挥部”,频繁地与中南海聚集现场联系,不断发布命令,进行指挥。
  当日早上,中办、国办信访局的工作人员约见了现场“法轮功”练习者的代表,明确指出“法轮功”练习者围聚中南海是错误的、非法的,应立即撤离,并作了大量教育工作。9时许,“法轮功”现场人员向“指挥部”报告说,4名代表进了中南海“对话”,但进去的人对为什么要搞这次活动说不清楚,又换了4个人进去,两拨人都说不清楚,要求“法轮大法研究会”和北京总站派能说清楚的人去谈。经李昌、王治文、纪烈武等人商量,并请示了在香港的李洪志同意后,决定由原来不准备露面的李昌、王治文等5人作为代表进中南海“对话”。
  遥控指挥图谋难逞
  4月25日,躲在香港的李洪志又在做什么呢?
  事实上,李洪志在香港的住所内,一刻也没有闲着。25日一大早,他就打来电话向“法轮大法研究会”核心骨干了解聚集中南海的情况。在整个事件过程中,他始终紧张地与北京的“指挥部”保持着“热线”联系,不断下达指示,遥控指挥现场活动。北京“指挥部”也不断给李洪志打电话汇报、请示。25日当天,他们频繁来往电话20多次。在通话中,他多次要求“让外地人多来些,再多来些”。
  纪烈武将现场情况和有关问题及时报告李洪志。当现场聚集1万多人时,纪烈武打电话告诉了李洪志。李洪志说:“好,外地学员多不多?”在两拨代表进中南海“对话”后,纪烈武也都及时向李洪志作了报告,李洪志说“行”。当中办、国办信访局提出让“法轮大法研究会”和“法轮功”北京总站派人来谈时,纪烈武立即请示李洪志,李洪志答复说:“找你谈,你干嘛不去。”
  李昌、王治文、郝嘉凤、周德承、刘树人等“法轮大法研究会”的5名代表,与有关方面负责人无理纠缠长达八九个小时。在此期间,远在香港的李洪志多次催问向中央施压的结果。在没有得到李洪志的指令之前,中南海周围非法聚集的人群仍没有散去的迹象。
  当北京市政府发布通告要求聚集者离开时,纪烈武立即报告李洪志,并请示聚集在中南海附近的人撤不撤。李洪志问:代表出来没有?纪烈武回答说,还没有。李洪志明确表示不能撤。
  21时左右,李昌、王治文等人出来后,纪烈武再次报告李洪志。李洪志问:谈得怎么样?纪烈武说:“明天还要接着谈。”由于中办、国办信访局负责人严厉要求“法轮功”练习者立即停止非法聚集,他们请示李洪志当晚是否撤离,李洪志说:“老李(李昌)让走就走吧。”纪烈武接到这一指令,通知“指挥部”,“让大家都撤”。
  李洪志一手策划、指挥的“4·25”非法聚集围攻中南海事件就这样宣告收场。
  4月26日清晨6时左右,当李洪志了解到李昌等人并没有见到中央领导,就给纪烈武打来电话质问道:“昨天没有见到中央领导,李昌怎么就让大家撤了?”为此,他大为恼火,责怪为什么没有谈出个结果来。
  8时左右,李昌、纪烈武等人陆续来到姚洁家。纪烈武说:昨天不该撤,师父还以为见到中央领导了,情况没有搞清楚。李洪志还要他以“师父”的名义通知外地“法轮功”练习者继续来京,要大家再去中南海,人越多越好。纪烈武还叫嚣:“修炼的人什么也不怕,不怕死;必要时还是要流点血,流血才好呢!”
  纪烈武的话,清楚地表明了李洪志的险恶用心,他就是要把万余名“法轮功”练习者作为棋子,妄图把中国安定团结的局面搞乱,以达到他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
  随着事件真相的不断披露,人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4·25”大规模非法聚集事件完全是一起有目的、有预谋、有组织、有策略的向党和政府示威施压、企图搞乱全国的重大政治事件。
  尽管4月25日当天李洪志不在北京,但他却在中国的土地上操纵、指挥着“法轮功”练习者围攻中南海的非法聚集事件。直至26日下午,纪烈武赶到香港,当面向李洪志详细汇报了围攻中南海的全部经过后,李洪志才搭乘国泰航空公司CX103次航班飞往澳大利亚布里斯班。
  从指责围攻北京电视台的人太少,到决定把天津的事情闹大,并把火烧到北京来;从确定4月25日在北京发难,到决定围攻中南海,直接向党中央、国务院示威施压;从决定不以“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名义出面,而把不明真相的“法轮功”练习者推向前台,到决定派出代表到中南海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三条无理要求;从对事件现场的遥控指挥,到决定事件的最终收场等大量事实充分证明,这一切都是李洪志亲自策划、指挥的。
  李洪志的险恶阴谋彻底破灭了。但他苦心策划、指挥的“4·25”非法聚集事件选在春夏之交,大有深意;地点定在中南海,居心险恶。这一切与国外敌对势力掀起的反华浊流遥相呼应,干了他们想干而干不了的事。
  “蚍蜉撼大树,可笑不自量”。这个自称能洞悉宇宙奥秘的李洪志,错误地判断了形势,高估了自己的力量,到头来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被押上历史的审判台。
  (新华社北京8月12日电)

    ■1999年08月14日《人民日报》
“四二五事件”真相报道反响强烈 各地干部群众表示要把揭批“法轮功”斗争进行到底
第1版(要闻)
专栏:

  “四二五事件”真相报道反响强烈
  各地干部群众表示要把揭批“法轮功”斗争进行到底
  本报北京8月13日讯综合本报各地记者报道:昨晚,中央电视台播出了《李洪志策划指挥“4·25”非法聚集事件真相》,今天,本报刊载了《李洪志策划指挥“4·25”非法聚集事件真相》的报道,各地干部群众认真收看阅读,反响强烈。
  “我彻底看清了李洪志及‘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反动本质。”被称为首都建筑行业“铁军”的北京城建集团职工收看了关于“4·25事件”真相的报道后,一致认为,李洪志亲自操纵精心策划“法轮功”组织万人围攻中南海,充分暴露了其反政府,反人民,反社会,企图搞乱首都北京的政治野心。
  今天上午,沈阳市委召开部分“法轮功”练习者思想转化汇报会。沈阳市原“法轮功”的几位骨干表达了深切的悔恨心情。沈阳市原“法轮功”辅导总站负责人陈莎莎、刘彦宾说:了解“4·25”事件的真相后,真正理解了为什么中央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处理“法轮功”问题。
  安徽大学中文系教授周中明说:“活生生的事实告诉我们,李洪志就是‘4·25事件’的直接组织者、操纵者,是地地道道的政治骗子、野心家。我们一定要将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的斗争进行下去。”
  济南市公安局长李长水对记者说,从“4·25事件”真相,联系到“法轮功”非法组织在济南围攻《齐鲁晚报》等事件,可以清楚地看到这是一个组织严密,图谋不轨的非法组织。
  湖北省委、省政府信访办公室副主任徐业安说,“4·25”非法聚集事件真相表明,利用各种方式煽动和组织不明真相的群众向领导机关写信、上访,是李洪志和“法轮功”组织向党和政府进行“合法斗争”,显示力量,示威施压的卑劣手段。
  宁波港务局北仑集装箱公司机械二队龙门吊班班长邱夏阳说,“4·25事件”完全是一起蓄谋已久的反政府的非法聚集行为,“法轮功”的头目还说,应该流点血,流血才好呢,充分说明了他们妄图制造动乱、扰乱国家安定团结局面的祸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书记曹伯纯强调,揭批“法轮功”的斗争已经取得了重大的成果,但在意识形态里清除“法轮功”流毒的斗争还将继续。广西各族人民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党中央号召,乘胜追击,务求全胜。

    ■1999年08月14日《人民日报》
流血的“善”
第1版(要闻)
专栏:今日谈

  流血的“善”
  柳桂珍
  看了《李洪志策划指挥“4·25”非法聚集事件真相》报道,真是触目惊心。他对抗政府,坑害群众的阴险目的昭然若揭。他们躲在幕后,煽风点火,指使“法轮功”练习者聚集街头,向中央示威施压,甚至凶狠地叫嚷“流点血才好!”其目的是拿练习者生命为他们的政治冒险下赌注。
  李洪志何其毒也!什么“真、善、忍”,什么“往高层次上带人”。他们拿练习者身家性命当儿戏,是往火坑里“带人”。如今,真相已大白于天下。倘若还有“法轮功”练习者对李洪志没有看透,或对其抱有幻想,看了上述报道披露的事实,应该幡然警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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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12月27日《人民日报》
破坏法律实施致人死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被依法制裁
第1版(要闻)
专栏:

  破坏法律实施致人死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被依法制裁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王雷鸣、牛爱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李昌等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分别判处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18年、16年、12年和7年有期徒刑。
  此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12月15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今天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起诉书指控李昌等4名被告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事实;公开开庭审理了起诉书指控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的事实,并当庭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庭审理查明,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积极追随、伙同“法轮功”邪教组织首要分子李洪志,冒用气功名义,通过伪造身世、吹捧“功力”的方法神化李洪志,建立“法轮功”邪教组织,炮制了《中国法轮功章程》、《法轮大法弟子传法传功规定》等邪教教规;并先后在各地设立“法轮功”“辅导总站”39个,“辅导站”1900余个,“练功点”2.8万余个。
  李洪志及被告人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组织、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先后在北京、天津等地,组织、策划、指挥“法轮功”练习者非法聚集围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每次300人以上的聚集围攻就达78起。今年4月25日,李昌等人组织煽动北京及外省市“法轮功”练习者万余人,到中南海周围非法聚集、静坐示威,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和广大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危害了首都的社会安定。之后,李昌等人按照李洪志的“指令”,策划部署在北京、吉林、四川等地安排“法轮功”组织的接替人员,妄图与政府长期对抗。
  李洪志及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传功”、“讲法”,非法出版、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聚敛钱财,非法获利4513万余元。
  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组织、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散布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截至1999年8月底,在全国各地已导致1400多名“法轮功”练习者或因练功走火入魔自残、自杀身亡,或因贻误医疗时间病情恶化而死。
  为对抗国家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采取各种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公安机关依法从李昌等4人家中共搜查出他们非法获取的国家绝密、机密、秘密级文件37份;李昌等人将有些文件的内容编入“法轮功”简报或写入向政府示威的联名信中,公开广为散发,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法庭认为,被告人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积极追随、伙同李洪志,无视国家法律,积极组织、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实施上述一系列犯罪行为,均已分别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李昌、王治文、纪烈武系主犯,姚洁系从犯,均应分别依法惩处。鉴于李昌、姚洁被羁押后能主动、比较详细交待策划、组织聚众围攻党政机关及新闻单位的事实,对其在参与策划、组织、指挥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供认不讳,同时对李洪志罪恶本质及“法轮功”邪教组织进行了揭露,有一定的悔改表现,对李昌依法酌予从轻处罚,对姚洁减轻处罚;鉴于姚洁能真诚悔罪,对其所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酌予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款的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三罪并罚,判处李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王治文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判处纪烈武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姚洁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李昌、纪烈武、姚洁的家属为其聘请的律师和法院为王治文指定的律师,以及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本人,均当庭作了辩护。
  各界群众、新闻记者及4名被告人的家属,旁听了案件的公开审理和宣判。

    ■1999年12月28日《人民日报》
各地干部群众坚决拥护依法制裁“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
第1版(要闻)
专栏:

  各地干部群众坚决拥护依法制裁“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
  本报长春12月27日电记者李安达报道:“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分子李昌等人受到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法轮功”重灾区的吉林省各界人士和广大群众认为,这是正义对邪恶、真理对邪说的胜利,这对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有着重要意义。
  吉林省各地干部群众从报纸、电视上看到李昌等“法轮功”骨干分子受到审判的消息后,纷纷表示坚决拥护人民法院的正义审判。他们说,李昌等人在李洪志的操纵下,与人民对抗,与政府对抗,宣传“法轮功”的歪理邪说,蛊惑人心,致死致残练习者;组织、策划、指挥练习者非法聚集、围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给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宗教界的人士认为,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是对合法宗教的保护,也进一步增强了爱国爱教的宗教人士自觉与邪教组织作斗争的意识。乾安县的各级干部表示,要用李昌等人的犯罪事实进一步教育“法轮功”练习者,继续实施包保责任制,认真做好“法轮功”练习者的思想转化工作。
  一些原“法轮功”练习者得知这一消息后深受教育,表示要与“法轮功”邪教组织彻底决裂,真正回到党和人民的正确立场上来。大安市原“法轮功”练习者李延东说:“对李昌等人的依法审判,是他们罪有应得。由于党和政府的及时教育挽救,使我醒悟,深深认识到李洪志及其‘法轮大法’的邪恶本质。现在我虽然已脱离了‘法轮功’邪教组织,但要从李昌等人的犯罪事实中进一步吸取教训,遵守国家法律,真正做一个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的人。”
  本报济南12月27日电记者刘磊报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作出一审判决的消息传到济南,各界干部群众纷纷表示,对邪教组织骨干依法制裁,表明了党和政府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的决心。
  今天中午,许多市民聚集在济南泉城广场的大屏幕前,观看审判“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的新闻。山东师大的一位学生对记者说:“邪教组织的这些骨干是罪有应得,对他们的处理大快人心。用法律的手段来制裁他们,维护了社会稳定,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市中区的一位原“法轮功”练习者邵斌在看了对李昌等人审判的新闻后表示,法院对他们的定罪准确,李昌他们并不单单是组织人练“法轮功”,而且利用这个邪教组织破坏社会稳定、破坏法律实施、非法获取国家机密,这当然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对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的审判,使像我这样的普通练功者对“法轮功”有了更清醒的认识,也是对我们的教育。请政府放心,我一定要远离“法轮功”。
  本报长沙12月27日电记者吴兴华报道:湖南省原“法轮功”练习者坚决支持和拥护对“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作出的一审判决,决心进一步深入揭批“法轮功”,彻底肃清“法轮功”的流毒和影响。
  今天,湖南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召集在本单位的10多名原“法轮功”练习者座谈。会上,原“法轮功”练习者发言说,从4名被法律制裁的“法轮功”骨干的罪恶中认识到,必须进一步揭批“法轮功”的歪理邪说和罪恶,彻底肃清他们的流毒和影响。退休干部、共产党员卞联旭说:“我原来练习‘法轮功’主要是为了健身,并不相信他们那些胡说八道,但搞久了,慢慢受到影响,甚至想成仙。从4个受到法律惩处的‘法轮功’骨干分子的罪恶中,我们看到他们打着‘练功’、‘健身’的幌子,宣传歪理邪说,干着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反政府的罪恶勾当,我们要从这4个骨干分子的罪行中,进一步认清‘法轮功’的邪恶本质,进一步揭批‘法轮功’,彻底肃清他们的影响,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1999年12月28日《人民日报》
正义的审判邪恶的覆灭——从“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受审看“法轮功”的滔滔罪行
第4版(要闻)
专栏:

  正义的审判邪恶的覆灭
  ——从“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受审看“法轮功”的滔滔罪行
  新华社记者牛爱民王雷鸣
  1999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国徽高悬,肃然威严。“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分子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被押上审判台,接受正义的审判。
  曾积极追随李洪志建立“法轮功”邪教组织的4名被告人,在神圣、无情的法律面前,低头忏悔危害社会、危害人民的罪恶。
  法庭上,随着一件件罪证的展示、一桩桩事实的揭露,“法轮功”邪教组织欺世盗名、作恶多端的丑恶嘴脸和险恶用心再一次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险恶的企图危害深重
  李洪志在吉林省长春市编造出所谓的“法轮功”后,于1992年流窜到北京,以“传功”、“讲法”为名,到处网罗门徒,筹划组建“法轮功”邪教组织。1993年8月,伙同李昌、王治文、于长新(另案处理)等人,成立了“法轮功研究会”。1996年改名为“法轮大法研究会”。通过伪造身世、吹捧“功力”的方法神化首要分子李洪志。为蒙骗他人,发展和控制成员,李昌和于长新等人在李洪志的指使下,先后炮制了《中国法轮功章程》、《对法轮大法辅导站的要求》等邪教教规。
  1995年李洪志出境后,李昌成为“法轮功”邪教组织在境内的负责人,纪烈武、姚洁为联络员。李洪志继续通过电话或潜回境内直接部署等方法,指挥、控制“法轮功”组织的非法活动。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按照李洪志的旨意,以“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名义发布通知、公告,并通过国际互联网传递李洪志的各种“指令”。他们先后在全国各地设立“法轮功”“辅导总站”39个,“辅导站”1900余个,“练功点”2.8万余个。
  近年来,广大群众和一部分科学家先后通过新闻媒体对“法轮功”的迷信邪说进行了批驳。这使李洪志及李昌等人极为不满,特别是他们非法获知有关部门调查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国家机密情况后,更为着急。为此,密谋策划,煽风点火,先后在北京、济南、重庆、沈阳、天津等地组织、指挥“法轮功”练习者,非法聚众围攻国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据法庭认定的事实,仅每次300人以上的聚众围攻就达78次。
  1998年5月25日,北京电视台播出批评“法轮功”的报道后,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遂召集北京“法轮功”辅导站负责人多次密谋,策划围攻北京电视台。在李洪志的授意和李昌等人的直接组织下,从5月27日至6月1日,上千名被蒙骗的“法轮功”练习者,连续6天围攻北京电视台,严重妨害了新闻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1999年4月下旬,天津师大教育学院主办的《青少年科技博览》,刊登了中国科学院院士何祚庥撰写的《我不赞成青少年练气功》一文,王治文等人得知后,借此又一次挑起事端,鼓动数千名不明真相的“法轮功”练习者到天津师大教育学院非法静坐示威。
  为借机扩大事态,危害社会稳定,李洪志专程从境外潜回北京。4月23日,李昌、王治文、纪烈武等,分别与李洪志在北京市崇文区法华寺小区李洪志的住所密谋,策划煽动“法轮功”练习者在北京中南海周围搞大规模的非法聚集示威活动。李洪志称“人去得越多越好”。李昌说,“这件事由我来办。”
  4月23日和24日,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按照李洪志的“指令”,频繁密谋策划,组织煽动北京及河北、天津、辽宁等外省市的“法轮功”练习者25日到中南海周围聚众示威,并进行了组织分工:由李昌、纪烈武负责全面指挥;在姚洁家设立“联络站”;指定专人将现场情况通过国际互联网发布;纪烈武负责用电话向远在香港的李洪志汇报情况并接受“指令”;王治文负责通知沈阳、廊坊、张家口、石家庄等地“法轮功”组织的负责人,要求组织当地“法轮功”练习者25日晨到指定地点聚集。
  在李昌等人的组织、指挥下,自4月25日凌晨4时起,各地不明真相的“法轮功”练习者陆续在中南海周围非法聚集、静坐示威。李昌、王治文等人还以“法轮功”组织代表的身份,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无理要求。这次非法聚集一直持续到当晚23时许,人数最多时达1万余人,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和广大群众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破坏了交通、治安秩序,危害了社会安定,在国内外造成了极其恶劣的政治影响。
  “4·25”非法聚集事件后,出于险恶的政治目的,李洪志及“法轮功”邪教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安排后备力量,部署建立第二、第三梯队,妄图与党和政府长期对抗。
  按照李洪志的“指令”和李昌等人的部署,北京、吉林、辽宁、四川、河北等地的“法轮功”“辅导站”,先后安排了“第二梯队”的后备人员。在民政部、公安部作出取缔“法轮功”组织、禁止“法轮功”组织活动的决定后,各地的“法轮功”组织仍多次有组织地到国家机关非法示威,干扰和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为了对抗政府,李洪志及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采用各种手法,刺探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今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在依法搜查中,从李昌家中查出其非法获取的国家绝密、机密、秘密级文件11份;从王治文家中查出的国家绝密、机密、秘密级文件、资料达20份;从纪烈武、姚洁家中也查出载有国家绝密、机密等级的文件。李昌等人按李洪志的指示,将有些文件内容编入“法轮功”简报或向政府示威的联名信中,在社会上广为散发,蛊惑人心。
  至此,“法轮功”邪教组织及其操纵者罪恶的政治企图和危害社会的本质昭然若揭。
  贪婪地敛财蒙人害命
  随着法庭调查的深入,“法轮功”邪教组织用以装扮的蒙骗人的“真、善、忍”,“不动钱”等美好的面纱一层层被揭开;它的操纵者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传功”、“讲法”,非法出版、发行宣传邪教内容的出版物贪婪地敛财,大肆散布迷信邪说蒙骗人、坑害人的本质逐渐暴露。
  李洪志为了发展邪教组织、控制成员、扩大“法轮功”的影响,编造自己的“学法”经历,散布“科学无用”、“世界末日”和“业力说”等迷信邪说。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先后追随李洪志,在全国各地通过办“培训班”、非法出版和发行李洪志“传功”、“讲法”书籍、刊物、录音录像磁带、光盘等,广泛传播迷信邪说,毒害人们的心灵。法庭查明,他们仅以“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名义,向全国“法轮功”组织发行的“法轮功”书籍就达1108万册,音像制品531万盘(盒),图片等129万张(幅),“法轮功”标识徽章23万枚。
  国家有关部门发现《转法轮》等“法轮功”书籍宣扬封建迷信及伪科学后,于1996年7月24日依法明令查禁收缴。为了规避法律、逃避稽查,李洪志授意,“法轮大法研究会”决定,由李洪志、于长新授权委托武汉深深集团董事长王汉生和“法轮功”武汉“辅导总站”站长徐祥兰、山东青年科技文化服务中心总经理许金良等人,以企业经营形式继续大量非法制作、销售“法轮功”书籍和音像制品。
  在法庭调查中人们看到,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通过所谓“传功”、“讲法”和非法出书、经销“法轮功”出版物等手段,在迷惑、控制练习者的同时,大肆聚敛钱财。据统计,“法轮大法研究会”李昌等人直接参与编辑、发行、经销的各种“法轮功”出版物及相关物品,总价值达1.35亿元人民币,获利额4229万余元。由王治文等人直接组织的李洪志“讲法”的56期“培训班”,共计收费284万余元人民币。
  李洪志利用人们希望祛病健身的心理,宣称“相信练功能练好,把药停了,不去管,不去治就有人给你治了”,“造成有病和所有不幸的原因是前世的回报”等迷信邪说,蛊惑人心,并编造“世界末日”等恐怖说教,导致练习者产生迷信恐慌心理,有病不医治不吃药,等待“圆满”成神上天堂。
  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追随李洪志,分别伙同其在16个省、直辖市举办“培训班”“讲法”、“传功”,先后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辅导站”、“练功点”,编辑、出版宣扬邪教的出版物向全国发行,宣扬李洪志的迷信邪说和恐怖言论,毒害人心、蒙骗世人,并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编造练“法轮功”能治病的谎言和所谓的“调查报告”,诱人受骗上当。截至1999年8月底,在全国各地已导致1400多名“法轮功”练习者或因练功走火入魔自残、自杀身亡,或因贻误医疗时间病情恶化而死。
  法庭上出示了一件件骇人听闻、怵目惊心的证据:黑龙江省的“法轮功”练习者辛凤琴,于1998年10月患口腔溃疡,因练习“法轮功”,相信李洪志的“练功不能吃药”的邪说,坚持不治疗、不吃药,因延误治疗,于同年12月21日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吉林省“法轮功”练习者李友林,被李洪志编造的身世误导,把李洪志当作神,每天给李洪志烧香,1999年5月22日自称“给师父(李洪志)过生日”,在李洪志的画像前自缢身亡。
  河北省的“法轮功”练习者马建民,对李洪志“安装法轮”的说教信以为真,认为“肚里好像有一个法轮在转”,剖腹寻找“法轮”自残致死。
  山东省“法轮功”练习者高文会说:“地球将要毁灭,师父(李洪志)说我已功力圆满,要我升天。”遂于1999年6月28日服农药自杀身亡。
  江苏省的“法轮功”练习者张玉琴,痴迷于“法轮功”,病痛难忍,不求医不服药,为提高“层次”,用刀片割断颈动脉自杀而死。
  河北省“法轮功”练习者曹玉珍,盲目轻信李洪志的迷信邪说,留下“李洪志不叫我活了,叫我死在东明桥沟里”的遗书,到住家附近的东明渠投水自尽。
  正义的审判罪有应得
  “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反科学、反人类、反政府的本质以及李洪志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从事的种种违法犯罪行径,令人怵目惊心而又发人深省。李昌等人追随、伙同李洪志并成立“法轮功”邪教组织,危害社会,蔑视和对抗法律,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完全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
  法庭审理认为,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与李洪志一起无视国家法律,冒用气功名义建立的“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各地“法轮功”辅导机构,神化首要分子李洪志,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是地地道道的严重危害社会的邪教组织。
  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积极追随李洪志,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的一系列犯罪行为,已经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其中李昌、王治文、纪烈武系主犯,姚洁系从犯,均应依法惩处。鉴于李昌和姚洁在被羁押后,如实地交待了策划、组织聚众围攻党政机关及新闻单位的事实,对其在参与策划、组织和指挥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供认不讳,并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本质进行了揭露,有一定的悔改表现,对李昌依法酌予从轻处罚;对姚洁依法减轻处罚。
  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所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鉴于姚洁能真诚悔罪,依法酌予从轻处罚。
  在法庭上,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及他们的辩护人分别发表了充分的辩护意见。法院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款的规定,当庭作出判决: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三罪并罚,判处李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王治文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判处纪烈武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姚洁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听了法庭的审理情况和判决结果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作富认为,司法机关对“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李昌等4人的判决,严肃、慎重,程序公正,量刑适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体现了严格依法办事的精神。
  旁听了公开审理和宣判的各界群众表示,依法惩处“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是贯彻“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精神的体现,不仅澄清了思想政治领域的一些严重错误认识,而且依法打击了邪教组织,维护了社会稳定,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
  社会各界群众看了审判李昌等“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的报道后,纷纷表示,依法审判李昌等人是我们与“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取得的又一个重大胜利,对“法轮功”练习者是一次深刻的教育。坚信在党的政策和法律的感召下,各地一些尚未觉醒的“法轮功”练习者会认清危害,迷途知返,重新回到家庭和社会中,开始充满亲情、充满温暖的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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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库-法律案件-法律案例(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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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9)一中刑初字第2075号

  公诉机关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 李昌,1939年x月x日出生,×民族,出生地吉林省,大学文化程度,公安部退休干部,住×××,于1999年7月20日被拘传,同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于1999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 岳成、郑兵,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王治文,1949年x月x日出生,×民族,出生地山西省太原市,大专文化程度,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非金属处工程师,住×××,于1999年7月20日被拘传,同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于1999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 王嘉本,北京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纪烈武,1963年x月x日出生,×民族,出生地河北省,大学文化程度,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贸易集团信息部职员,住×××。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于1999年7月20日被拘传,同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非法经营,于1999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 杭华,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姚洁(曾用名姚晓平),1954年x月x日出生,×民族,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大专文化程度,中国华电房地产公司职员,住×××,于1999年7月20日被拘传,同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经营,于1999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 庞民京、刘学同,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检一分刑诉字(1999)第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被告人王治文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罪;被告人纪烈武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姚洁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199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法庭审理准备阶段,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199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于同日决定同意延期审理。1999年12月15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补充侦查完毕,向本院提交变更后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本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涉及国家秘密部分的事实;公开开庭审理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部分的事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副检察长方工、检察员王忠华、方斌、白世平、代理检察员杨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昌及其辩护人岳成、郑兵,被告人王治文及其指定辩护人王嘉本,被告人纪烈武及其辩护人杭华,被告人姚洁及其辩护人宠民京、刘学同,证人姜正安、张晓伟、陆兴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李洪志(男,×岁,在逃,已通缉)伙同被告人李昌等人冒用气功名义建立“法轮功”邪教组织,通过伪造身世、吹捧功力的方法神化首要分子李洪志,发展、控制成员,形成严密组织,指挥、策划练功者聚众示威,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出版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聚敛钱财,散布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的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共同实施了一系列犯罪活动,给社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其犯罪事实如下:
  一、组织、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1.在各地设立非法机构,大肆发展“法轮功”邪教组织。
  李洪志在吉林长春编造出所谓“法轮功”后,于1992年流窜来京,称自己得上乘大法,有搬运、定物、思维控制、隐身等功能,以“传功”、“讲法”为名,网罗门徒,筹划组建“法轮功”邪教组织。1993年8月,李洪志伙同李昌、王治文、于长新(男,离休干部,另案处理)等人以佛家气功名义在北京成立了“法轮功研究会”(1996年后改为“法轮大法研究会”),李洪志为会长,李昌负责对外联络,王治文负责“功法”解释及联络各地辅导站,于长新负责“法轮功”出版物整理及出版、发行。为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李洪志指使李昌、于长新等人先后炮制了《中国法轮功章程》、《对法轮大法辅导站的要求》、《法轮大法辅导员标准》、《法轮大法弟子传法传功规定》等邪教教规。通过各种手段大肆神化李洪志,并秘密结社,以“传功”、“讲法”为名,在各地建立组织机构。自1995年李洪志潜往境外后,李昌成为“法轮功”邪教组织在境内的直接负责人,纪烈武、姚洁为联络员,李洪志则通过电话、国际互联网、专人联络及亲自入境直接部署等方法,控制、指挥“法轮功”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秉承李洪志旨意,以“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名义,发布通知、公告,并通过国际互联网传递李洪志的各种“指令”,在各地“传功”、“讲法”,发展成员,先后在各地设立“法轮功”辅导总站39个,辅导站1900余个,练功点28000余个。王治文曾多次到一些省市调整组织机构,任免、撤换负责人。他们还多次在北京组织由境内外人员参加的所谓“法轮功交流会”,进行邪教活动。
  2.组织、策划、指挥非法聚众示威,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李洪志的迷信邪说一直遭到国内外有识之士和广大群众的批评和抵制,新闻媒体通过各种方式不断揭批“法轮功”的邪教本质和严重危害。李洪志及“法轮大法研究会”的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非法获知有关部门调查“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情况后极为不满,无视国家法律,先后在北京、济南、重庆、沈阳、天津等地组织、策划、指挥“法轮功”练习者非法示威,聚众围攻北京电视台、大众日报社、中国青年报社、重庆日报社、天津教育学院、党政机关等单位。每次聚集300人以上的就达78起之多。
  1998年5月25日,北京电视台播出了批评“法轮功”的报道。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遂召集北京法轮功辅导站负责人多次开会,策划围攻北京电视台。李昌两次用电话向在境外的李洪志汇报情况,李洪志要求“尽可能多的组织学员”,“给电视台施加压力”,“彻底给‘法轮功’恢复名誉”等。在李洪志的遥控指挥下,自5月27日至6月1日,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直接组织北京“法轮功”练习者连续6天在北京电视台非法聚集示威,人数多时达1000余人,严重妨害了新闻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
  1999年4月下旬,天津教育学院主办的《青少年科技博览》刊登了中国科学院院士何祚庥撰写的《我不赞成青少年练气功》一文。王治文等人乘机鼓动数千名“法轮功”练习者到天津教育学院非法静坐示威。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分别于4月23日上午与从境外秘密潜回北京的李洪志,在其北京市崇文区法华寺小区的住所共同密谋,策划在北京中南海周围组织更大规模的非法静坐示威。李洪志鼓动人去的越多越好。李昌说:“这件事由我来办”。同日和24日,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根据李洪志的指令,多次召集会议进行策划,决定组织北京及京外“法轮功”练习者于4月25日到中南海周围示威。李昌对北京辅导站负责人煽动说,“天津的事直接波及到北京,北京必须尽快做出反应”,“不单是解决天津的问题,而且是弘法和护法”。会议确定了25日非法示威的组织分工,李昌、纪烈武负责全面指挥,在姚洁家设立指挥部,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反映现场情况的稿件,通过国际互联网发布。王治文用电话通知沈阳、廊坊、张家口、石家庄等地“法轮功”组织负责人,要求组织当地“法轮功”练习者于25日晨到指定地点聚集。在李昌等人的组织、指挥下,自4月25日凌晨4时起,各地“法轮功”练习者陆续在中南海周围非法聚集、静坐示威。李昌、王治文等人以“法轮功”组织代表的身份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非法要求。纪烈武多次将现场情况向在境外的李洪志汇报并接受其遥控指挥。这次非法聚集人数最多时达10000余人,一直持续到当日23时许,严重扰乱了中央国家机关和周围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危害了首都的社会安定。
  李洪志等人组织、策划“4·25”非法示威事件后,李昌等人又于4月27日召集会议,要求北京各区县辅导站负责人都要有所准备,布置“法轮功”组织“第二梯队”人员。同年5月25日,李洪志下达了:“都是辅导员、负责人、修炼者,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得知‘定了’之后,不用人叫,关键时要站出来,以法为师,都应该知道怎么去做”的指令。根据李洪志的指令和李昌等人的部署,北京、吉林、辽宁、四川、河北等地“法轮功”辅导站先后安排了“第二梯队”的后备人员。同年7月22日,民政部作出取缔“法轮功”组织的决定和公安部发布了禁止“法轮功”组织活动的通告。北京、湖北、吉林、辽宁、河北、江西等地的“法轮功”组织多次有组织地到国家机关非法示威,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3.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传功”、“讲法”,非法出版、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聚敛钱财。
  李洪志为发展、控制成员,扩大“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影响,编造自己的学法经历,要求人们信奉他这个万能的神,追随他修炼“法轮功”邪教。他到处宣扬“现在的科学不算科学”的科学无用论;“人类有81次完全处于毁灭状态”,“再滑下去就面临着毁灭,彻底的毁灭”的世界末日论;“这世界一切都应听我的,没我不行”的救世度人论;“修炼法轮大法要专一,不能学其他门派的气功”,“弘扬大法,你根本就不能再提你以前学过的东西”的“独尊大法轮”论以及“业力说”等迷信邪说。自1992年5月起,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先后追随李洪志,在全国各地通过办培训班、非法出版、发行李洪志“传功”、“讲法”的出版物,大肆传播迷信邪说,蛊惑人心。
  被告人李昌等人按照李洪志“我讲的内容都要出书”的旨意,于1992年将李洪志的迷信邪说整理成书稿,并指派于长新负责编辑、出版、制作教功录像带等事项。在李昌的直接策划组织下,李洪志的第一部书籍《中国法轮功》及早期教功录像带得以出版和扩散。王治文负责解答练功者的来信,辅导所谓“功理功法”,积极散布李洪志的迷信邪说。纪烈武、姚洁负责发行、销售《转法轮法解》等5种“法轮功”书籍。于长新负责出版的各种“法轮功”书籍、资料、音像制品22种。国家新闻出版署发现《转法轮》等“法轮功”书籍宣扬封建迷信及伪科学后,于1996年7月24日依法明令查禁收缴。为规避法律、逃避稽查,在李洪志授意下,经“法轮大法研究会”决定,由李洪志、于长新授权委托王汉生(男,武汉深深集团董事长,另案处理)、徐祥兰(女,“法轮功”武汉总站站长,另案处理)、许金良(男,山东青年科技文化服务中心总经理,另案处理)等人以企业经营的形式继续大量制作、销售“法轮功”书籍、音像制品等。现已查明,仅以“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名义,向全国“法轮功”组织发行的“法轮功”书籍就达1108万册,音像制品531万盘(盒),图片等129万张(幅)、“法轮功”标识徽章23万枚。
  李洪志称,“想学好大法就必须读书,看录音,听录音练功”。他们借助“法轮功”邪教组织,通过所谓“传功”、“讲功”、“讲法”、非法出书、经销“法轮功”出版物等手段,大肆聚敛钱财。现已查明,王治文等人直接组织的由李洪志“讲法”的56期培训班,共计收费284万余元人民币。“法轮大法研究会”李昌等人直接参与编辑、发行、经销的各种“法轮功”出版物及相关物品总价值达1.35亿元人民币,获利额4229万元人民币。
  二、组织、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散布迷信邪说,蛊惑人心,坑骗他人,致人死亡
  李洪志冒称自己是“把整个人类超度到光明世界中”的救世主。他利用人们希望祛病健身的心理,宣称“练功吃药就是不相信练功能治病,信,你还吃什么药……相信练功能练好,把药停了,不去管,不去治就有人给你治了”、“造成有病和所有不幸的原因是前世的回报”、“生老病死都是有因缘关系的,都是业力回报”、“我给你们调好了身体,身上下了法轮、气机,我的法身保护你们”、“往高层次上传功,就是度人”、“我就是住高层次上带人”、“如果你真的圆满了,你就是修成了一个很大的神”、“我也想在你们圆满的时候给人类带来一个壮举,叫所有大法弟子都带着身体飞上天”等迷信邪说,蛊惑人心,并编造“世界末日论”、“地球爆炸论”等恐怖说教,使练功者产生恐慌心理。李洪志还宣称:“只有我才能推迟爆炸的时间,才能度人上天”,要求练功者盲目追随他。
  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伙同李洪志在16个省、直辖市举办培训班“讲法”、“传功”,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辅导站、练功点,编辑、出版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向全国发行,宣扬李洪志的迷信邪说和恐怖言论,蛊惑人心、蒙骗他人。并策划“法轮功”祛病健身的所谓“调查报告”,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编造练“法轮功”能治病的谎言,误导他人,诱人受骗上当。李洪志的迷信邪说流毒甚广,危害严重。现已查明,截止1999年8月底,已导致1400多名“法轮功”练习者或因贻误医疗时间而死,或因练功走火入魔自残、自杀身亡。
  黑龙江“法轮功”练习者辛凤琴(女,时年43岁)于1998年10月患口腔溃疡。因练习“法轮功”,相信李洪志的“练功不能吃药”的邪说,坚持不治疗、不吃药,致使病情恶化,发展到坏死性口腔炎,虽被强行送到医院输液,但因延误治疗,于同年12月21日致感染性休克死亡。吉林“法轮功”练习者李友林(男,时年45岁)从1997年练习“法轮功”后,被李洪志编造的身世误导,每天给李洪志烧香,1999年5月22日自称“给师父(李洪志)过生日”,在李洪志的画像前自溢身亡。河北“法轮功”练习者马建民(男,时年54岁)1998年初练习法轮功后,对李洪志“安装法轮”的说教信以为真,认为“肚里好象有一个法轮在转”,遂于同年9月剖腹寻找“法轮”致死。山东“法轮功”练习者高文会(女,时年52岁)说:“地球将要毁灭,师父(李洪志)说我已功力圆满,要我升天”,于1999年6月28日服农药自杀身亡。江苏“法轮功”练习者张玉翠(女,时年49岁)痴迷于“法轮功”,认为“要想真的练好‘法轮功’,就不能去医院就医吃药,李洪志会把你的身体调理好,当你病痛时是消业还债,是练功的必然过程,不然你就修不到高层次”。1998年1月23日,张病痛难忍,又不求医不服药,为提高“层次”,用刀片割断颈动脉而死。河北“法轮功”练习者曾玉珍(女,时年37岁)盲目轻信李洪志的迷信邪说,不能自拔,练功两年后于1997年4月留下“李洪志王八蛋,控制我脑子,他害得我好苦,我坚持不了啦,他不叫我活了,叫我死在东明桥沟里”的遗书,到东明渠投水自杀。
  三、为对抗政府查处“法轮功”邪教组织,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法轮功”邪教组织成立后,李洪志及被告人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惟恐政府查处,千方百计地获取国家秘密。1999年7月20日,公安机关依法分别从被告人李昌家中搜查出其非法获取的国家绝密、机密、秘密级文件11份;从被告人王治文家中搜查出其非法获取的国家绝密、机密、秘密级文件、资料20份;从被告人纪烈武家中搜查出其非法获取的国家机密、秘密级文件4份;从被告人姚洁家中搜查出其非法获取的载有国家绝密级文件内容的打印件2份。
  受李昌的指使,被告人姚洁于1998年8月某日让高秋菊(女,“法轮功”大连总站站长,另案处理)帮其收集国家某绝密级文件。几天后,高秋菊让高玉勤(男,国家机关干部)将该绝密级文件手抄件送到姚洁家中,姚洁和高秋菊当日将此件交给李昌。李昌对二人说“应该找原件”。此后,被告人李昌将该文件内容编入“法轮功”《简讯》,公开散发,鼓动“法轮功”练习者采用联名信的方式向政府示威。李昌向李洪志汇报后,李洪志说:“联名的事你们搞吧”,“抓紧时间写”。根据李洪志的旨意,李昌伙同他人又将该文件内容写入联名信中,并召集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策划、组织百余名“法轮功”练习者于1998年8月底在北京民族饭店联合签名,李洪志在场鼓励签名人员。李昌指使姚洁等人将联名信在社会上广泛散发,向政府施加压力。事后,李洪志称“这封信写得挺好,这件事做得不错。”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4被告人犯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材料,认为4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的行为均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昌在审理中辩称,没有伙同李洪志冒用气功名义进行邪教活动;其不是“法轮功”在国内的主要负责人,未参与“法轮功”书籍的出版,未在外省市举办“培训班”,也没有参与策划“北京万例调查报告”,对1400余人死亡的后果没有直接责任;没有故意搜集文件。被告人李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李昌的犯罪行为均是在“法轮功”组织被取缔之前发生的,在致人死亡的犯罪中,李昌没有蒙骗他人的故意;李昌是受蒙骗、被利用的,是受害者,其与李洪志是有本质区别的;指控李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证据不足。被告人王治文在审理中辩称,其负责20余期“培训班”的前期联系工作,既不管钱,也未参加辅导;与致人死亡的后果没有必然联系;没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王治文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王治文犯罪的部分事实不符;王治文参与的“法轮功”组织活动及实施行为均是在国家有关部门宣布“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之前实施的,是受蒙骗,被利用的,是受害者;王治文的行为与致人死亡的后果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对此不负责任;指控王治文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证据不足,且主观恶性小。被告人纪烈武在审理中辩称,在中南海非法聚集事件中,自己是被动参加的;没有因自己的言论致人死亡,对这一后果负间接责任;没有对抗法律、对抗政府的意图;没有主动或指使他人收集国家秘密文件,都是别人拿给自己的。纪烈武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烈武犯罪的部分事实不符;纪烈武的行为应由李洪志承担全部责任;纪烈武参加“法轮功”活动没有不良动机和目的;指控纪烈武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事实不符,缺乏证据,适用法律不当;纪烈武交待问题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纪烈武做出公正处理。被告人姚洁在审理中辩称,自己承担不起致人死亡罪的责任,此账应记在李洪志的头上,自己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号文件是葛秀兰主动打电话并向其讲了文件内容。姚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姚洁犯罪的部分事实不符;指控姚洁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证据不足;指控姚洁犯罪的行为均是“法轮功”被取缔前实施的,姚洁是受蒙骗、利用,并在“法轮功”中处于从属地位,有真诚悔改表现,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积极追随李洪志(男,×岁,在逃,已通缉)冒用气功名义建立“法轮功”邪教组织,通过伪造身世、吹捧“功力”的方法神化首要分子李洪志;发展、控制成员,形成严密组织;指挥、策划不明真相的练功者聚众示威,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出版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聚敛钱财;散布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的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共同实施了一系列犯罪活动,给社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被告人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组织、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1.发展、控制成员,积极组建“法轮功”邪教组织。
  李洪志在吉林长春编造出所谓“法轮功”后,于1992年流窜来京,以“传功”、“讲法”为名,网罗门徒,筹划组建“法轮功”邪教组织。1993年8月,李昌、王治文、于长新(另案处理)等人追随李洪志成立了“法轮功研究会”(1996年后改为“法轮大法研究会”),李洪志为负责人,李昌负责对外联络,王治文负责“功法”解释及联络各地“辅导站”,于长新负责“法轮功”出版物整理及出版、发行。为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被告人李昌、于长新等人在李洪志指使下,先后炮制了《中国法轮功章程》、《对法轮大法辅导站的要求》、《法轮大法辅导员标准》、《法轮大法弟子传法传功规定》等邪教教规。自1995年李洪志出境后,李昌成为“法轮功”邪教组织在境内的负责人,纪烈武、姚洁为联终员,李洪志通过电话及潜回境内直接部署等方法,继续控制、指挥“法轮功”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按李洪志旨意以“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名义,发布通知、公告,并通过国际互联网传递李洪志的各种“指令”,先后在各地设立“法轮功”“辅导总站”39个,“辅导站”1900余个,“练功点”28000余个。王治文曾多次到一些省市调整“法轮功”组织,任免负责人。李昌等人还多次在北京组织由境内外人员参加的所谓“法轮功交流会”,进行邪教活动。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起获的《中国法轮功章程》、《对法轮大法辅导站的要求》、《法轮大法辅导员标准》、《法轮大法弟子传法传功规定》均证实“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构成和章程;(2)《中国法轮功》、《法轮修练大法资料汇编》证实“法轮功”出版物登载了上述章程和规定;(3)传达李洪志“经文”及关于各级“辅导站”需充实领导加强组织的通知、写入国家绝密文件内容的“简讯”、关于对“反对伪科学要警钟长鸣”文章的“意见书”等,证实“法轮大法研究会”是“法轮功”邪教组织的领导机构,操纵、指挥“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活动;(4)证人于长新证实“法轮功研究会”的形式、成员的组织分工,研究会主要负责事项及制定章程的情况;(5)证人、“法轮功”练习者王辉忠(其经常开车接送李洪志,与李洪志关系密切)证言证实,“法轮功”只有一个师傅就是李洪志,“法轮功”的最高组织是“法轮大法研究会”及4被告人在研究会中的地位和作用;(6)证人范其峻证言证实,“法轮功”天津“辅导站”成立及王治文任命天津站负责人的情况;(7)证人张胜捷证言证实,1999年1月,王治文到哈尔滨免去其哈尔滨“辅导总站”“站长”职务,改换他人为联系人的情况;(8)证人李彩霞证言证实,王治文指导长春“辅导站”的情况;(9)证人、上海“总站”“站长”张优德证言证实,纪烈武三次到上海责备上海“总站”工作不得力的情况;(10)证人王小鸣证言证实,“法轮功”武汉“总站”通过电话、互联网及专人联系等方式经常向“法轮大法研究会”请示汇报并从“法轮大法公告栏”下载通知及李洪志“经文”等;(11)证人王作武证言证实,李洪志1992年去太原举办“培训班”,任命其为“副站长”并向其颁发聘任书及1998年王治文去太原同意其辞去太原“辅导站”“副站长”的情况;(12)公安机关出具有调查证明,证实“法轮大法研究会”在各省市设立“辅导站”、“练功点”的情况;(13)起获了李洪志任命王作武为太原“辅导站”“副站长”的任命书;(14)起获的王治文给外地“法轮功”“辅导站”活动及调整、任命负责人的情况;(15)公安机关出具有证明材料及起获的负责人、联系人名单、通知、信件等书证,均证实“法轮大法研究会”李昌、王治文、纪烈武等人在各省市设立“法轮功”邪教组织及任免负责人,在境外建立“法轮功”邪教组织机构及在京组织“法轮功交流会”和李洪志及“法轮大法研究会”通过互联网控制、指挥各地“法轮功”组织的情况;(16)证人刘志春证言证实,李昌主持召开三次“法轮功”交流会,王治文、姚洁积极参加的情况。
  2.组织、策划、指挥聚众围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李洪志及“法轮大法研究会”的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得知李洪志的迷信邪说受到有识之士、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揭批,特别是非法获知有关部门调查“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情况后,极为不满,先后在北京、济南、重庆、沈阳、天津等地组织、策划、指挥“法轮功”练习者聚众围攻党政机关及北京电视台、大众日报社、中国青年报社、重庆日报社、原天津教育学院等单位,每次300人以上的聚众围攻就达78起。
  1999年4月下旬,原天津教育学院主办的《青少年科技博览》刊登了中国科学院院士何祚庥撰写的《我不赞成青少年练气功》一文,王治文等人乘机鼓动数千名“法轮功”练习者到原天津教育学院非法静坐示威。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分别于4月23日上午与从境外回京的李洪志,在北京市崇文区法华寺小区李洪志的住所共同密谋,策划在北京中南海周围组织更大规模的非法静坐示威。李洪志鼓动人去的越多越好,李昌说:“这件事由我来办”。同日和24日,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根据李洪志的指令,多次密谋策划,组织北京及外省市“法轮功”练习者于4月25日到中南海周围示威。李昌对北京“辅导站”负责人煽动说,“天津的事直接波及到北京,北京必须尽快做出反应”,“不单是解决天津的问题,而且是‘弘法’和‘护法’”。李昌等人确定了25日非法示威的组织分工,李昌、纪烈武负责全面指挥,并在姚洁家对非法聚集现场进行联系、指挥;还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指定专人将现场情况通过国际互联网发布。王治文用电话通知沈阳、廊坊、张家口、石家庄等地“法轮功”组织负责人,要求组织当地“法轮功”练习者于25日晨到指定地点聚集。在李昌等人的组织、指挥下,自4月25日凌晨4时起,各地“法轮功”练习者陆续在中南海周围非法聚集、静坐示威。李昌、王治文等人以“法轮功”组织代表的身份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无理要求。纪烈武多次将现场情况向在境外的李洪志汇报并接受“指令”。此次非法聚集一直持续到当日23时许,人数最多时达10000余人,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和周围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危害了首都的社会安定。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证人王辉忠证言证实,李洪志回京与纪烈武、李昌等人策划聚集中南海的经过及25日聚集中南海的事实;(2)证人刘志春证言证实,参加4月23日、24日由李昌召集策划聚集中南海的事实经过及25日参与聚集的事实;(3)证人陈东月证言证实,参加24日会议的情况及将会议内容向下传达和姚洁向其布置通报现场情况的事实;(4)证人冯雷证实在姚洁家的国际互联网发送现场消息的情况;(5)证人段荣欣证言证实,4月24日王治文打电话通知让组织外地学员4月25日进京到中南海聚集的情况;(6)中办国办信访局证明材料证实,4月25日及26日接待“法轮功”代表及“法轮功”练习者非法聚集,严重破坏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情况;(7)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证明材料证实,4月25日因大批“法轮功”练习者非法聚集,影响了正常工作秩序、交通运营秩序;(8)何祚庥撰写的《我不赞成青少年练气功》及智觉法师、吴成等人撰写的揭露“法轮功”危害的文章证实“法轮功”邪教组织受到有识之士和广大群众的揭批;(9)证人张奉强证言证实,王治文打电话要求组织“法轮功”练习者到报社聚集的情况;(10)证人刘志春证言证实,“法轮功”练习者到中国青年报社聚集的情况;(11)证人顾志仪证言证实,向王治文打电话请示,王治文指示,去找报社,“维护大法”的情况;(12)证人严鸿伟证言证实,向王治文请示要向辽宁省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王治文表示要好好商量,有事和徐寅荃联系,并要求多去一些人的情况;(13)证人徐寅荃证言证实,王治文批示其去沈阳帮助严鸿锦组织“法轮功”练习者到辽宁省委非法聚集的情况;(14)证人徐金芳证言证实,与王治文联系准备去天津教育学院交涉,王治文表示支持的情况。
  1998年5月25日,北京电视台播出了批评“法轮功”的报道后,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遂召集北京“法轮功”“辅导站”负责人多次密谋,策划围攻北京电视台。李昌两次用电话向在境外的李洪志汇报情况,李洪志指令“法轮大法研究会”的李昌等人“尽可能多地组织学员”,“给电视台施加压力”。在李洪志的授意下,自5月27日至6月1日,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直接组织北京“法轮功”练习者连续6天在北京电视台非法聚集示威,人数多时达1000余人,严重妨害了新闻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证人于长新、汤学华证言证实,李昌传达李洪志要求多组织人去电视台,李洪志遥控指挥围攻北京电视台及李昌等具体组织围攻的情况;(2)证人刘志春证言证实,在叶浩家开会研究,决定去北京电视台聚集,姚洁作为联系人及在北京电视台谈判的情况;(3)北京电视台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万寿寺派出所证明材料证实,“法轮功”练习者到北京电视台聚集围攻的情况;(4)公安机关录制的视听资料证实,姚洁与大批“法轮功”练习者聚集、围攻北京电视台的情况;(5)4被告人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并能相互印证。
  被告人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追随李洪志组织、策划“4·25”非法示威事件后,李昌等人又于4月27日策谋,要求北京各区县“辅导站”负责人都要有所准备,安排“法轮功”组织负责人的接替人员,妄图与政府长期对抗。同年5月25日,李洪志下达了“都是‘辅导员’、负责人、修炼者,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得知‘定了’之后,不用人叫,关键时要站出来,以法为师,都应该知道怎么去做”的“指令”。根据李洪志的“指令”和李昌等人的部署,北京、吉林、辽宁、四川、河北等地“法轮功”“辅导站”先后安排了接替人员。同年7月22日,民政部作出了取缔“法轮功”组织的决定,公安部发布了禁止“法轮功”组织活动的通告,北京、湖北、吉林、辽宁、河北、江西等地的“法轮功”组织多次有组织地到国家机关非法示威,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证人陈东月、旷鸣改证言证实,布置“法轮功”负责人接替的情况;(2)公安机关调查材料证实河北等地组建“法轮功”组织,接替“法轮功”组织负责人的情况;(3)公安机关证明材料证实300人以上“法轮功”练习者聚众围攻达78起的情况。
  3.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传功”、“讲法”,非法出版、发行宣扬邪教的出版物,聚敛钱财。
  李洪志为发展、控制成员,扩大“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影响,编造自己的“学法”经历,鼓吹“现在的科学不算科学”,“这世界一切都应听我的,没我不行”,“修炼‘法轮大法’要专一,不能学其他门派的气功”,“弘扬‘大法’,你根本就不能再提你以前学过的东西”,“独尊大法轮”,散布“科学无用”、“救世度人”、“世界末日”以及“业力说”等迷信邪说。自1992年5月起,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先后追随李洪志,在全国各地通过办“培训班”、非法出版、发行李洪志“传功”、“讲法”的出版物,大肆传播迷信邪说,蛊惑人心。
  被告人李昌等人按照李洪志“我讲的内容都要出书”的旨意,于1992年将李洪志的迷信邪说整理成书稿,并指派于长新负责编辑、出版、制作“教功”录像带等事项。在李昌的直接策划组织下,李洪志的第一部书籍《中国法轮功》及早期“教功”录像带得以出版和扩散。王治文负责解答练功者的来信,辅导所谓“功理功法”,积极散布李洪志的迷信邪说。纪烈武、姚洁负责发行、销售《转法轮法解》等5种“法轮功”书籍。国家新闻出版署发现《转法轮》等“法轮功”书籍宣扬封建迷信及伪科学后,于1996年7月24日依法明令查禁收缴。为规避法律、逃避稽查,在李洪志授意下,经“法轮大法研究会”决定,由李洪志、于长新授权委托王汉生(男,武汉深深集团董事长,另案处理)、徐祥兰(女,“法轮功”武汉“总站”“站长”,另案处理)、许金良(男,山东青年科技文化服务中心总经理,另案处理)等人以企业经营的形式继续大量制作、销售“法轮功”书籍、音像制品等。现已查明,仅以“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名义,向全国“法轮功”组织发行的“法轮功”书籍就达1108万册,音像制品531万盘(盒),图片等129万张(幅)、“法轮功”标识徽章23万枚。
  李洪志称“想学好‘大法’就必须读书,看录像,听录音‘练功’”。他们借助“法轮功”邪教组织,通过所谓“传功”、“讲法”、非法出书、经销“法轮功”出版物等手段,在迷惑、控制练功者的同时,大肆聚敛钱财。现已查明,王治文等人直接组织的由李洪志“讲法”的56期“培训班”,共计收费234万余元人民币。“法轮大法研究会”李昌等人直接参与编辑、发行、经销的各种“法轮功”出版物及相关物品总价值达1.35亿元人民币,获利额4229万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审查鉴定书》、《关于对〈真善忍--法轮修炼大法讲义〉录音带等三种音像制品的鉴定意见》、《关于收缴封存〈中国法轮功〉等五种书的通知》、《对华龄出版社出版〈转法轮〉一书处理的决定》证实,4被告人参与组织、出版、发行的“法轮功”书籍、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均属非法出版物,1996年中国新闻出版署即通知全国各地予以收缴、封存。(2)于长新、叶阿庆、李小兵证言证实,在被告人李昌指使下,李洪志第一部宣扬邪教内容的书籍《中国法轮功》和早期“教功”录相带出版、扩散的事实以及被告人纪烈武、姚洁负责发行、销售《转法轮法解》等五种书籍的事实;(3)于长新的供述证实,李昌、王治文、纪烈武等人积极参与策划组织非法出版、发行宣扬邪教出版物的事实;(4)证人刘桂荣、徐祥兰证言证实,李洪志和“法轮功”邪教组织通过举办“培训班”、出版、发行书籍、音像制品等手段,大肆聚敛钱财以及1996年后以企业经营的形式继续大量制作销售“法轮功”出版物的事实;(5)书证,中国《法轮功》功理功法讲义、王治文写给楚春台的信、李洪志的授权书和纪烈武与台湾、日本等地的出版合同证实,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分别参与主编第一本“法轮功”书籍,举办“培训班”,在境外出书的事实;(6)李洪志授权于长新、王汉生等人及于长新授权徐寅荃的委托授权书和李洪志、于长新分别与王汉生、许金良签订的协议书及招生简介证实,经“法轮大法研究会”同意各地举办传授班非法印制、发行“法轮功”出版物事实;(7)公安机关出具的李洪志等人举办“培训班”的情况证明证实,李洪志等人举办“培训班”次数及聚敛钱财情况;(8)公安机关出具的“法轮大法研究会”出版、发行书籍证明证实,“法轮功”邪教组织非法制作、出版、销售宣扬邪教的非法出版物,聚敛钱财的情况;(9)公安机关根据4被告人家中起获的“法轮功”书籍等物证制作的照片证实,4被告人积极参与整理、出版、销售“法轮功”书籍的情况。
  (二)组织、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散布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
  李洪志冒称自己是“把整个人类超度到光明世界中”的救世主。他利用人们希望祛病健身的心理,宣称“练功吃药就是不相信练功能治病,信,你还吃什么药……相信练功能练好,把药停了,不去管,不去治就有人给你治了”、“造成有病和所有不幸的原因是前世的回报”、“生老病死都是有因缘关系的,都是业力回报”、“我给你们调好了身体,身上下了法轮、气机,我的法身保护你们”、“往高层次上传功,就是度人”、“我就是往高层次上带人”、“如果你真的圆满了,你就是修成了一个很大的神”、“我也想在你们圆满的时候给人类带来一个壮举,叫所有大法弟子都带着身体飞上天”等迷信邪说,蛊惑人心,并编造“世界末日”等恐怖说教,使练功者产生迷信恐慌心理,要求练功者盲目追随他。
  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追随李洪志,在李洪志授意下,分别与李洪志在16个省、直辖市举办“培训班”、“讲法”、“传功”,先后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辅导站”、“练功点”,编辑、出版宣扬邪教的出版物向全国发行,宣扬李洪志的迷信邪说和恐怖言论,蛊惑人心、蒙骗他人,并策划“法轮功”祛病健身的所谓“调查报告”,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编造练“法轮功”能治病的谎言,误导他人,诱人受骗上当。李洪志的迷信邪说流毒甚广,危害严重,现已查明,截止1999年8月底,已导致1400多名“法轮功”练习者或因贻误医疗时间病情恶化而死,或因练功走火入魔自残、自杀身亡。
  黑龙江“法轮功”练习者辛凤琴(女,时年43岁)于1998年10月患口腔溃疡,因练习“法轮功”,相信李洪志的“练功不能吃药”。的邪说,坚持不治疗、不吃药,致使病情恶化,发展到坏死性口腔炎,虽被强行送到医院抢救,但因延误治疗,于同年12月21日致感染性休克死亡。吉林“法轮功”练习者李友林(男,时年45岁)从1997年练习“法轮功”后,被李洪志编造的身世误导,把李洪志当作神,每天给李洪志烧香,1999年5月22日自称“给师父(李洪志)过生日”,在李洪志的画像前自溢身亡。河北“法轮功”练习者马建民(男,时年54岁)1998年初练习“法轮功”后,对李洪志“安装法轮”的说教信以为真,认为“肚里好象有一个法轮在转”,遂于同年9月剖腹寻找“法轮”,自残致死。
  山东“法轮功”练习者高文会(女,时年52岁)说:“地球将要毁灭,师父(李洪志)说我已功力圆满,要我升天”,于1999年6月28日服农药自杀身亡。江苏“法轮功”练习者张玉琴(女,时年49岁)痴迷于“法轮功”,认为“要想真的练好‘法轮功’,就不能去医院就医吃药,李洪志会把你的身体调理好,当病痛时是消业还债,是练功的必然过程,不然就修不到高层次”。1998年1月23日,张病痛难忍,又不求医不服药,为提高“层次”,用刀片割断颈动脉自杀而死。河北“法轮功”练习者曾玉珍(女,时年37岁)盲目轻信李洪志的迷信邪说,不能自拔,练功两年后,于1997年4月留下“李洪志不叫我活了,叫我死在东明桥沟里”的遗书,到东明渠投水自杀身亡。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李洪志“讲法”的录像资料证实,李洪志散布迷信邪说的事实;(2)证人刘志春证言证实,李昌参与“北京万例调查报告”制作的情况;(3)证人姜正安证言证实,其妻辛凤琴练习“法轮功”有病不治而死的经过;(4)证人张晓伟证言证实,辛凤琴因延误治疗,而导致死亡的事实;(5)讷河市第一人民医院对辛凤琴死亡原因调查分析的报告证实,辛凤琴因延误治疗而死的情况;(6)证人李金凤、徐成修证言证实,李友林练习“法轮功”,在李洪志生日当天给其过生日自缢而死的经过;(7)证人马永泽证言证实,马建民练“法轮功”剖腹自残而死的经过;(8)华北油田公安处东风村派出所出具的马建民死亡的调查报告,证实马建民自杀而死的事实;(9)证人姜允常证言证实,其妻高文会因练“法轮功”而服农药自杀的经过;(10)证人潘淑芹证言证实,曾和高文会一起练习“法轮功”;(11)证人陆兴冲证言证实,其妻张玉琴练习“法轮功”后病痛难忍,自杀而死的经过;(12)证人王建军证言证实,曹玉珍因练习“法轮功”跳渠而死的经过;(13)曹玉珍留下的遗书,证实其因练习“法轮功”跳渠而死;(14)北京市公安局出具有《因练法轮功致死统计表》及证明材料证明,截止1999年8月已有1400余名“法轮功”练习者因“练功”致死。
  (三)为对抗国家有关部门查处“法轮功”邪教组织,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李洪志及被告人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为对抗国家有关部门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查处,采用各种刺探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1999年7月20日,公安机关依法分别从被告人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家中搜查出其非法获取的国家绝密、秘密、机密级文件及内容的二十余件。
  受李昌的指使,被告人姚洁于1998年8月某日让高秋菊(女,“法轮功”大连“总站”“站长”,另案处理)帮其收集国家某绝密级文件。几天后,高秋菊让高玉勤(男,干部)将该绝密级文件手抄件送到姚洁家中,姚洁和高秋菊当日将此件交给李昌。李昌对二人说“应该找原件”。此后,被告人李昌将该文件内容编入“法轮功”《简讯》,公开散发,鼓动“法轮功”练习者采用联名信的方式向政府示威。后李昌根据李洪志的旨意伙同他人将该文件内容写入联名信中,并召集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策划、组织百余名“法轮功”练习者于1998年8月底在北京民族饭店联合签名,李洪志到场鼓励签名人员。李昌指使姚洁等人将联名信在社会上广为散发,造成严重后果。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证人高秋菊证言证实,姚洁向其打探能否找到某某某文件并于1998年8月得到某某某文件手抄件后,与姚洁一起将此文件交给李昌;(2)证人高玉勤证言证实,高秋菊向其索要文件,其到北京将文件交与高秋菊和姚洁的情况;(3)证人刘树人证言证实,李昌对其讲,有一个文件,并让其针对这个文件起草向中央反映意见信并要求组织多人签名的情况;(4)证人于长新证言证实,李昌让刘树人就某某某文件起草向中央反映意见信并征集了一百余人签名的情况;(5)证人李小妹证言证实,讨论刘树人起草的针对某某某文件意见稿并让多人签名的情况;(6)公安机关从4被告人家起获的文件证实4被告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情况;(7)公安机关从甘肃、石家庄等地查获的意见信、《简讯》,证实李昌将某某某文件内容写入《简讯》并下发及就意见信让多人签名的情况;(8)证人葛秀兰、陈玲、张丽君证言证实,姚洁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情况;(9)国家保密局、吉林省保密局等出具的密级鉴定证实4被告人获取的文件均是国家秘密;(10)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实4被告人的身份及被查获的情况。
  本院认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与李洪志等人无视国家法律,冒用气功名义建立的“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各地“法轮功”辅导机构,神化首要分子李洪志,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是严重危害社会的邪教组织。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受李洪志驱策,追随李洪志组织、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勾结境内外人员进行邪教活动,出版、发行宣扬邪教的出版物,聚敛钱财,数量、数额特别巨大;指控李昌等4被告人,接受李洪志的指令,煽动不明真相的“法轮功”练习者,围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危害社会安定;指控李昌等4被告人传播、散布“法轮功”邪教组织首要分子李洪志编造的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使“法轮功”练习者有病不医,自残、自杀,造成1400余人死亡的极为严重后果;指控4被告人为对抗查处“法轮功”邪教组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采用各种方法刺探,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危害严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分别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告人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所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均系主犯,姚洁系从犯,应分别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所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李昌、王治文、纪烈武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对4被告人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所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李昌、王治文、姚洁犯罪情节严重,应依法对4被告人分别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昌被羁押后对策划聚众围攻中南海的情况作了比较详细的交待,特别是对其在参与策划、组织、指挥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供认不讳,承认聚众围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是严重的违法事件,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同时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本质进行了揭露,有一定的悔改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洁被羁押后能主动交待组织、策划聚众围攻党政机关及北京电视台的事实,对其在参与组织、策划和指挥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供认不讳,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的邪教本质进行了揭露,有悔罪表现,且系从犯,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洁的辩护人关于姚洁在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中系从犯、且真诚悔罪的辩护意见成立。被告人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及各自辩护人关于在致人死亡中,没有故意,无因果关系等不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的辩解及辨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故意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通过各种形式宣扬迷信邪说恐怖说教,致使1400余名“法轮功”练习者死亡的犯罪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的大量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昌、王治文、姚洁的各自辩护人所提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法轮功”邪教组织被取缔之前的问题,本院认为,4被告人追随李洪志组织、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毒害、蒙骗“法轮功”练习者,致使“法轮功”邪教组织实施一系列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从1993年8月起一直持续到该邪教组织被依法取缔。被告人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根据,不能成立,故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
  二、被告人王治文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10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
  三、被告人纪烈武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10月19日起至2011年10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四、被告人姚洁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10月19日起至2006年10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五、查获的“法轮功”书籍、资料、音像制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无线移动电话等,予以没收(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6份。

审判长   马子荣
审判员   王惠庆
  代理审判员 刘 香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 璇

评析:

  这是一份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在国内外产生很大影响的“法轮功”邪教组织的骨干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致人死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的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判决书的制作符合“修订样式”规范的基本要求,且具有以下特点:
  一、事实叙述清楚,证据具体、有力
  (一)客观、全面地叙述了控辩双方的意见。
  首先,判决书按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三个罪名,分三个问题,详细地叙述了检察机关指控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4被告人组织、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组织、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散布迷信邪说,盅惑他人,致人死亡;为对抗政府查处“法轮功”邪教组织,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事实,并概括叙述了检察机关支持其指控的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然后,判决书比较详细地叙述了李昌等4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意见。例如,4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认为,他们参与“法轮功”组织的活动和实施的行为均是在国家有关部门宣布取缔“法轮功”组织之前,是受蒙骗、被利用的;4被告人的行为与致人死亡的后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或者只负间接责任;指控4被告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证据不足,等等。这种叙述事实的方法不仅突出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而且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控辩双方特别是被告方意见的尊重。
  (二)综合归纳与分别叙述相结合,事实与证据相结合。
  在庭审查明的事实部分,先综合归纳李昌等4被告人所犯的一系列严重罪行及其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判决书写道:“被告人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积极追随李洪志(男,×岁,在逃,已通缉)冒用气功名义建立‘法轮功’邪教组织,通过伪造身世、吹捧“功力”的方法神化首要分子李洪志;发展、控制成员,形成严密组织;指挥、策划不明真相的练功者聚众示威,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出版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聚敛钱财;散布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的迷信邪说,给社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从而使读者对本案的犯罪事实在宏观上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再按组织、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组织、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散布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为对抗国家有关部门查处“法轮功”邪教组织,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三个大问题,分别详细叙述了经法庭审理查明的全部事实和认定事实的证据。
  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涉及三个罪名、4名被告人,在事实与证据的写法上,没有采取写完案件全部事实再综合(集中)写证据,而是采取事实与证据紧密相结合的方法,按指控的三大罪行,写完一个主要犯罪事实即写认定这一事实的证据;且每一个证据都写明了证据的来源和证明的具体内容。例如,(一)关于组织、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的事实,判决书共引用了47个证据;其中积极组建“法轮功”邪教组织16个,组织、策划、指挥聚众围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22个;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传功”、“讲法”,非法出版、发行宣扬邪教的出版物,聚敛财物9个。(二)关于组织、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散布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事实,判决书首先列举了辛凤琴、李友林等6名“法轮功”练习者,或者因坚持不治疗、不吃药贻误医疗时间病情恶化而死,或者因练功走火入魔自残、自杀身亡的典型案例;然后引用了14个证据,其中包括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因练法轮功致死统计表》及证明材料证明,截止1999年8月,已有1400余名“法轮功”练习者因“练功”致死。(三)为对抗国家有关部门查处“法轮功”邪教组织,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事实,判决书引用了11个证据加以证明。
  判决书总共引用了72个证据,且每一个证据都写明了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具体内容,即证明什么问题,从而彻底改变了长期以来罗列证据的写法,大大增强了证据的证明力。同时,为了证明采证的合法性,在引用证据之前,都写明:“以上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以说明所引证据都是经过法定程序--举证、质证、认证,才据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的。
  二、说理较充分
  (一)论证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昌等4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指出,4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冒用气功名义建立的“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各地“法轮功”辅导机构,神化首要分子李洪志,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盅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是严重危害社会的邪教组织;4被告人接受李洪志的指令,煽动不明真相的练功者,围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传播散布李洪志编造的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使“法轮功”练习者有病不医、自残、自杀,造成1400余人死亡的极为严重的后果;并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危害严重。从而揭露了“法轮功”邪教组织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的反动本质。
  (二)分清了主犯和从犯。本案属共同犯罪。根据4被告人在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确认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均为主犯,姚洁为从犯。
  (三)确认李昌和姚洁归案后有悔改或者悔罪表现,可分别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决认为,鉴于被告人李昌被羁押后对策划聚众围攻中南海的情况作了较详细的交代,特别是对其在参与策划、组织、指挥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供认不讳,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本质进行了揭露,有一定的悔改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洁被羁押后能主动交代组织、策划聚众围攻党政机关和北京电视台的事实,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的邪教本质进行了揭露,有悔罪表现,且系从犯,可予以减轻处罚,从而体现出了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区别对待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
  (四)对4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同意见作了明确的回答。例如,关于致人死亡问题,判决认为,4被告人故意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通过各种形式宣扬迷信邪说,恐怖说教,致使1400余名“法轮功”练习者死亡的犯罪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的大量证据予以证实,4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在致人死亡中,没有故意,无因果关系等不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关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法轮功”被取缔之前的行为问题,判决认为,4被告人追随李洪志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毒害、蒙骗“法轮功”练习者,致使“法轮功”邪教组织实施一系列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从1993年8月起一直持续到该邪教组织被依法取缔,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五)适用法律正确,表述符合规定。本案既属共同犯罪,又系数罪,既涉及适用刑法分则条文,又涉及适用刑法总则条文问题。本案宣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0月30日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为依法惩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199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邪教组织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既要适用刑法有关条文,又要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书按照先分则、后总则,先法律、后司法解释的顺序,援引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条文,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不仅是正确的,而且是符合规范的。
  此外,审判经过段还写明了延期审理的情况。判决书写道:“在法庭审理准备阶段,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199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本院于同日决定同意延期审理。”同时,写明了本案哪些事实依法需公开审理,哪些事实依法需不公开审理。判决书写道:“本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涉及国家秘密部分的事实;公开开庭审理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部分的事实。”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叙述检察机关指控4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时,写得过于具体,以致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重复较多。为了避免少重复,修订样式要求“概述”而不是“评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评析人:周道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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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01月31日《人民日报》
邪教“法轮功”又一滔天罪行——“法轮功”痴迷者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始末
第1版(要闻)
专栏:

  邪教“法轮功”又一滔天罪行
  ——“法轮功”痴迷者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始末
  新华社记者
  农历除夕,正当千家万户忙着挂灯笼、贴春联,欢欢喜喜迎接新世纪第一个春节的时候,几名“法轮功”痴迷者却在李洪志“升天圆满”妖言的蛊惑下,在天安门广场制造了一起骇人听闻的自焚事件。
  悲惨的事件进一步暴露了“法轮功”邪教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本质,也再次向“法轮功”痴迷者敲响了警钟:执迷不悟、追随邪教,祸国殃民毁自己。
  愚昧点燃邪恶火
  1月23日,除夕的北京,处处张灯结彩,午后的天安门广场祥和平静。就在这个时候,一起人们意想不到的几名“法轮功”痴迷者自焚事件发生了——
  14时41分,在人民英雄纪念碑东北侧,一名50多岁男子面向西北方向,盘腿“打坐”,并将一个绿色塑料瓶中的液体不断往身上浇。随后,一团烈焰从这名男子身上喷出,窜起一道浓烟。烈焰中,这名男子声嘶力竭地叫喊:“宇宙大法是世人必经之法。”
  几分钟后,人民英雄纪念碑北面,4名相距不远的女子点燃了身上的汽油,火苗几乎同时窜起,借着冬日的寒风愈烧愈猛,瞬间就变成了滚动的“火球”。她们在广场上痛苦地窜动,不停发出凄厉的惨叫。其中一个瘦小的女孩,对飞奔而来的民警哭喊:“叔叔,救救我!”
  几乎同时,在广场东北侧,一名中年妇女突然掏出包中夹裹的雪碧瓶,张开嘴猛喝几口,并将液体洒遍全身。刹那间,一股刺鼻的汽油味四散弥漫。值勤民警果断冲上前,夺下了她手中的打火机,及时制止了她自焚的企图。即使在警车中,这名妇女还高喊:“让我‘升天’,让我‘升天’!”
  人民英雄纪念碑西北侧,值勤民警也从一个神色慌张的中年男子身上,发现了两个装满汽油的雪碧瓶,他的兜中还装有刀片和打火机。
  火舌肆虐,黑烟翻滚。5名“法轮功”痴迷者亲手点燃的火焰,严重灼伤了他们的身体。事件发生后,广场值勤民警奋不顾身,迅速全力扑救。在人民英雄纪念碑东北侧,4名民警首先发现50多岁的男子自焚后,立即取出灭火器,以最快速度赶到他身旁。一名民警冒着被烈火烧伤的危险,冲到火球前,用灭火毯盖住男子的头和身体,试图熄灭火焰。就在众多民警拼尽全力扑救时,这个男子一面继续高喊邪教口号,一面不停掀开盖在他身上的灭火毯,拒绝施救。不到一分钟,几名民警连用4个灭火器,迅速扑灭了这名男子身上的火焰,并用值勤警务车将其迅速送往医院救治。
  越来越多的民警冲向火焰,越来越多的灭火器喷出的白雾压住了肆虐的火舌。仅过了一分半钟,纪念碑北面的4个“法轮功”痴迷者身上的火焰均被扑灭。然而,虽经民警奋力扑救,仍有一名痴迷“法轮功”邪教的妇女当场被烧死,另外4人严重灼伤、面目全非。另两名“法轮功”痴迷者自焚未遂,正接受调查。
  事件发生后不到7分钟,北京急救中心的3辆急救车也及时赶到现场,将伤者紧急送往北京治疗烧伤最好的积水潭医院。
  北京市政府负责人要求医院不惜一切代价,全力救治烧伤者,尽一切力量挽救他们的生命。面对着这批随时有生命危险的“特殊”病人,积水潭医院立即成立了由著名烧伤学专家组成的抢救组,并腾出专门病房,由医务人员对病人进行24小时监护。许多正值春节休假的医生、护士,闻讯后也迅速赶往医院参加抢救。在抢救中,伤者急需输血,北京市卫生局立即协调,从市中心血站紧急调拨了近10000毫升血浆和数千毫升的鲜血。
  医生检查伤者伤情后,考虑到烧伤者会因为严重吸入性损伤造成气管血肿、堵塞,导致病人窒息死亡,抢救小组决定为烧伤者做气管切开手术。输液、切开气管、吸痰、注射、外敷药品,各项抢救工作有条不紊。
  19岁的女大学生陈果在点燃汽油前,也许根本就没想到自己的轻信和无知会带来如此巨大的痛苦。医院在急救她时发现,陈果烧伤面积达80%,深三度烧伤近50%,头、面部四度烧伤,形成黑色焦痂,同时处于休克状态。
  12岁的小姑娘刘思影全身烧伤面积达40%,头、面部四度烧伤,双眼睑外翻,呼吸困难,颜面、双手基本毁损。
  郝惠君、王进东等人也都有吸入性损伤和严重的烧伤……
为了挽救伤者的生命,医院经过研究,由专家主刀,在两个手术室分别为他们施行了微粒植皮手术。
  在护理过程中,医护人员耐心细致。由于伤情十分严重,陈果仅能吞咽少量牛奶,护士就用奶瓶将牛奶一滴一滴地挤进陈果的嘴中。一次,陈果突然发生呛噎,喉咙中的脏物全部喷在了护士海秀芳的脸上,海秀芳擦净脸后继续喂食。失去视力的小女孩刘思影在疼痛中念念不忘要一个玩具娃娃,医务人员立即给她买了一个能发出动听音乐的玩具小熊。每次打针、抽血时,护士就为她播放音乐,减轻她的痛苦。
  经过全体医务人员夜以继日地奋力抢救,伤员已度过了休克期。积水潭医院院长蔺锡侯说,虽然经过医院的全力抢救,伤者的生命体征比较平稳,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就一定能够抢救成活。因为他们还要面临多次比较大的消痂、植皮等手术,这期间还要经过多器官的功能衰竭,感染、出血等很多“关口”,因此还很难讲他们已完全脱离了生命危险。目前,抢救工作仍在紧张进行中。
  精心筹划升“天国”
  公安机关初步调查证实,这7名参与自焚事件的人,都来自河南省开封市,都是痴迷“法轮功”、中毒很深的人。在这次自焚事件中死亡的妇女,是36岁的“法轮功”痴迷者刘春玲,她不仅自己长期迷恋“法轮功”,而且带动、影响了12岁的女儿刘思影。这次事件的具体组织者王进东,从1996年就开始练“法轮功”。去年12月19日,一家3口曾来到天安门广场,打出横幅,宣扬“法轮功”。
  郝惠君是开封市一所中学的音乐教师。她的同事反映,郝惠君过去一直工作很好,性格开朗,能歌善舞。自打1997年练习“法轮功”以后,渐渐变得少言寡语,痴痴呆呆,常常精神恍惚,萎靡不振。去年12月,她到天安门广场参与非法聚集活动,被有关部门送回学校。受她的影响,正在北京学习音乐的19岁的女儿陈果也痴迷“法轮功”,并同她一起到过天安门广场闹事。
  公安机关调查证实,发生在天安门广场的这起自焚事件是几名“法轮功”痴迷者,受李洪志及“法轮功”邪教的唆使、煽动及精神控制,为了“走向圆满”、进入“天国世界”而实施的一次荒唐、愚昧的疯狂之举。
  自焚未遂的刘葆荣,原是开封市色织厂职工。1984年因工伤离职在家,从1995年10月开始练习“法轮功”。经过教育挽救,现在她对“法轮功”邪教的本质有了初步认识。刘葆荣证实:这次来广场自焚的“每个人在开封时就都知道这次到北京来干什么”,“在开封时就准备好了要自焚、升‘天堂’的”。
  对这次自焚行动,刘葆荣认为:“李洪志在他的经文和讲话中老是说,还有一部分人没‘走出来’。如果我再不‘走出来’,就实现不了真正的‘圆满’。”她认为,“‘圆满’就是去‘天国世界’,是很好的事情,是瞬间的,不会有痛苦感觉的。”为此,刘葆荣到天安门广场喝下了汽油……
  57岁的“法轮功”痴迷者刘云芳是开封市一家油漆店的临时工。他对记者说:“在家就做好了自焚、进入‘天国世界’的准备。”
  在来北京之前,他们就对这次自焚事件作了周密部署、精心准备。他们约定了去北京的时间、地点,并由王进东统一购买火车票。1月16日,郝惠君、刘云芳、刘葆荣在王进东的安排下,一同登上了开往北京的火车。同去的还有12岁的小学生刘思影和她的母亲刘春玲。火车启动时,这6名“法轮功”痴迷者与到车站送行的另一名“法轮功”痴迷者相约:“天堂见!”
  1月17日晨,陈果按计划到北京西站接站。在北京“法轮功”痴迷者的接应下,他们来到一处“法轮功”痴迷者提供的居民楼内躲藏起来,筹划准备在农历除夕在天安门广场自焚。
  为了保证行动成功,他们深居简出,平时只到附近超市买一些方便食品充饥,一直隐藏了7天。据邻居讲:“一直以为这处房间是空的,没发现有人。”
  在紧锣密鼓的准备期间,这伙“法轮功”痴迷者仍在醉心交流升入“天国世界”、进“天堂”后的“美好滋味”,并互相鼓劲。年轻的陈果曾经担心自焚时“会不会疼”,当时王进东就教训她:“这是常人的感受,练功的人不会疼的,一下子就会升入天堂了。”刘葆荣也说:“神要先出来,不能有常人的想法。”
  57岁的刘云芳还给开封市苹果园小学五年级学生刘思影“讲故事”,讲“天国世界”如何美好,“天堂里全是金子,道路是金子铺的,树也是金的,什么都是金子的”;修炼好了到“天国世界”就能够当“法王”,“当了法王就会有好多人侍候你……”
  公安机关在他们藏匿的房间里,查获了一批“法轮功”书籍、录音带、录像带、传单等邪教宣传品,其中有《法轮佛法(在美国讲法)》、《转法轮》、《法轮佛法大圆满》等,以及用于播放宣传品的录音机等。
  在精神准备的同时,他们还进行了周密的行动准备。51岁的王进东曾经当过汽车司机,他最早提出点燃汽油自焚的主意。按照分工,王进东与刘云芳购买了汽油;郝惠君购买了刀片和打火机。他们将大衣的内衬和衣兜割破,用塑料袋装好汽油捆在腰部,以便双手能从衣兜里就割破塑料袋并点燃。
  经过数次试验,他们发现,包装了3层的塑料袋仍有渗油现象。为了保险起见,刘葆荣建议改用1.25升的雪碧饮料塑料瓶装汽油。她解释说,雪碧的颜色与汽油相近,不易被发现。他们还选定了在广场自焚的时间、地点。为了防止现场打不着火,他们甚至每人准备了两个打火机。
  23日上午,在一名“法轮功”顽固分子的帮助下,他们购买了一箱雪碧饮料,倒掉后灌进汽油。随后,带上刀片和打火机,乘出租车来到天安门广场,准备实施自焚计划。由于当天上午人民大会堂举行春节团拜会,广场停放车辆而暂时封闭,他们只好躲在广场附近闲逛,到下午广场开放后,一起经过精心预谋的恶劣事件开始实施……
据刘葆荣说,原定下午两点半,7人同时在广场不同位置点火,“当时我的表不准了,见还没人动,就拿出了包里的雪碧瓶……”
她说“是警察救了我一命”,她要感谢警察。
  刘云芳说,他“按计划准备点燃时,警察发现”,被及时制止。
  刘葆荣、刘云芳两人在警察的帮助下逃脱了邪恶的“火焰”;可是这股烧向人类的邪火却吞噬了其他5名痴迷邪教的人……
从刘云芳和刘葆荣的谈话中,记者看到,“法轮功”的毒害,使这些人丧失了常人的理智和意识。刘葆荣说:“造成了这么坏的影响,是对大法太执迷不悟的结果。”看来,她在做这件事之前,就已经想到了事件会给社会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当记者赶到开封市,把王进东自焚烧伤的消息告诉他的妻子和女儿时,同样痴迷邪教“法轮功”的母女俩表情麻木,没有丝毫悲伤、痛苦的表现。她们甚至为自己亲人的这种愚昧、癫狂的选择感到什么“骄傲”。
  陈果家乡的亲属和老师听说她自焚的消息后,都感到很惋惜,同时对“法轮功”害人夺命的邪教本性表示极大的愤慨。
  在北京积水潭医院,记者见到了躺在烧伤科病房里的刘思影。受到烧伤折磨的她,仍在不时地对护理她的护士阿姨说“天国”是多么美好。这个熟读李洪志《转法轮》邪书的稚嫩纯真女孩,受李洪志编造的“天国世界”的谎言的毒害是多么深重啊!
  刘葆荣说到刘思影时,也充满了怜惜之情。她说,“这个孩子很机灵,都是她妈教的。她妈很痴迷,她也很痴迷。她妈害了她,也是李洪志害了她!”
  悲惨结局悔恨泪
  7名“法轮功”痴迷者到天安门广场自焚,两人被及时发现制止,而另5人的结局却极其悲惨,1人死亡,4人大面积烧伤。北京市积水潭医院烧伤科副主任李迟对记者说,尽管4人的生命体征目前比较平稳,但并不意味他们就脱离了生命危险,因为还要进行一系列手术,还要面临感染期的考验。即使脱离了生命危险,将来仍然会有不同程度的残疾,有的甚至会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目前,医院正全力救治。
  54岁的退休女工刘葆荣,因为值勤民警及时制止才幸免于难。回想那荒唐、悲惨的一幕,她后悔不迭,“按照‘大法’说的,达到一定境界,圆满升天时烟应该是白的,一瞬间就达到了,元神走了,肉身留下,变成舍利子。可她们烧的时候全是黑烟。没想到会那样!”
  “是什么驱使你到天安门广场自焚的?”记者问。
  “是李洪志‘经文’中‘放下生死’、‘忍无可忍’、‘走向圆满’的影响。”
  “为什么选择天安门广场呢?”
“传说东北有一个练‘法轮功’的老太婆,梦见天安门写着‘大法弟子报名处’。所以就选了这个地方。”
  “一个老太婆做的梦,你怎么就相信呢?”
  “当时太迷信,太执迷不悟。好像只有到那里去,才能不怕死,才能进‘天国世界’。”
  “‘天国世界’是什么样呢?”
“就是金子铺的,路是金子的,鸟是金子的,什么都是金子的,人体也是金的。”
  “现在还相信吗?”
“纯粹是骗人的。”
“这个事件之后,你怎么看待生命?”
“生命真是宝贵的,不该轻易为崇拜哪个人就放弃。这样做确确实实过分了,真是不值得。李洪志在美国正享福呢,而我们却在这里受苦。真是不值得。”
  “这次事件后,你怎么看待‘法轮功’?”
  “真是害人害己、祸国殃民啊!如果‘大法弟子’了解真情,了解烧的情况,他们应该赶快清醒。”
  在积水潭医院烧伤科病床上,面目全非的陈果几乎不能说话了。看到她焦残的双手和脸部黑色的焦痂,谁都无法想象她曾是音乐学院一名弹琵琶的漂亮女孩。
  19岁的陈果走上音乐之路是她妈妈启蒙的。12岁时,她曾参加中央电视台银河少年艺术团赴新加坡演出,在学校的成绩常常是优。然而,当她母亲迷恋上“法轮功”后,在母亲的影响下,1996年起,她也练起了“法轮功”。疼爱她的父亲1998年病逝后,她变得更加沉默寡言。1999年,学校发现她参与“法轮功”活动后,多次和她谈心。她却在给老师的一封信中说,“法轮大法”是“世界上的一切学说中最玄奥、超常的科学”,“我的生命是‘大法’开创的”。在这次自焚事件中,陈果烧得很惨。记者看望她时,她只能用点头或摇头表达她的意思。
  “你在学校时,老师和同学是不是都很喜欢你?”
  她点点头。
  “你过去练‘法轮功’吗?”
  她点点头。
“以后还练吗?”
  她摇摇头。
  “你后悔吗?”
  “后悔。”这时,她吃力地惊人地吐出这两个字来。
  “将来你还想弹琴吗?”
她点点头。然而,那双烧焦的双手告诉记者:对这个琵琶专业的学生来说,弹琴将只能是永远的梦了。这个正值豆蔻年华的女孩子,她的光明前程就这样被她所痴迷的邪教“法轮功”彻底葬送了。
  12岁的刘思影与陈果一个病房。刚到北京时,她俩整天在一起。如今,同在一个病房,近在咫尺,难以相见。在那个她梦想去“天国”的时刻,她的双手也被烧焦了,面部大面积烧伤。
  刘思影聪明伶俐,在学校获过多项奖,被同学们誉为“开心果”。在妈妈的影响下,1999年3月她开始在家里练习“法轮功”。在“法轮世界”当“法王”的诱惑下,年少的刘思影产生了极端的举动。同行的“法轮功”人员也给她打气:“自焚时,神的一面要出来,不能有常人的想法。一瞬间就成了。”
  “烧的时候疼吗?”
  “疼。”
  “那为什么还要点燃呢?”
  “开始我不知道。”
  “你要去的是什么世界?”
  “美好的世界。”
  “那你为什么没去成呢?”
  “妈妈骗了我。”躺在病床上,这个最听妈妈话的孩子,说出了这句让人揪心的话。
  采访结束了,我们的心情极其沉重。如果没有“法轮功”,如果不相信邪教,这些无辜的人们、这些天真的孩子怎么会有如此悲惨的结局!
  打击邪教,取缔祸国殃民的“法轮功”,是中国政府坚定不移的立场。执迷不悟,追随邪教,逃脱不掉悲惨的结局。血的教训应该擦亮“法轮功”顽固分子的眼睛,对邪教“法轮功”再也不能痴迷了。
  历史,永远铭记这个惨痛的日子。
  (新华社北京1月30日电)

    ■2001年01月31日《人民日报》
残害生命罪大恶极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残害生命罪大恶极
新华社评论员
  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以来,“法轮功”组织的邪教本质昭然若揭,其妄图与社会和法律抗衡、与国家和人民为敌的真面目大白于天下。然而,投靠西方反华势力的李洪志贼心不死,一再散布“升天圆满”、“忍无可忍”、“制造流血”的妖言,蒙骗、煽动受其精神控制的“法轮功”顽固分子铤而走险,甚至不惜置“法轮功”痴迷者于死地,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1月23日,在天安门广场发生的几名“法轮功”痴迷者自焚事件就进一步暴露了“法轮功”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邪教本质。
  新华社今天播发的长篇通讯《邪教“法轮功”又一滔天罪行》,以详尽的事实,披露了几名“法轮功”痴迷者除夕在天安门广场制造自焚事件的始末。这一事件骇人听闻,结局悲惨沉痛,教训发人深思。
  事件发生后,“法轮功”在美国的“发言人”张而平和香港的“负责人”简鸿章迫不及待地分别接受记者采访,发表讲话,异口同声地表示:这起事件“与‘法轮功’根本无关”,宣称“自焚的人不是‘法轮功’学员”,甚至污蔑是中国政府“栽赃陷害我们的一种手段”。西方某个国家也趁机将这一事件与人权问题相联系,对中国横加指责。
  在雄辩的事实面前,张而平之流巧言令色、破绽百出的狡辩不攻自破,李洪志一伙惯用的捏造事实、混淆视听的伎俩暴露无遗。事实充分证明,这起震惊海内外的自焚事件,不仅与“法轮功”有关,而且完全是执迷不悟、中毒很深的“法轮功”痴迷者所为,是一起有预谋、有组织、有目的的行动。自焚者的行为,到天安门广场“升天”和“圆满”的念头,甚至自焚时采取的“打坐”方式、呼喊的邪教口号,清楚不过地表明,他们是地地道道的“法轮功”痴迷者。
  铁的事实充分表明,这起震惊海内外的自焚事件,是李洪志直接蛊惑、唆使的结果。参与自焚的“法轮功”痴迷者刘葆荣一语道破“天机”:来北京自焚是受了“李洪志‘经文’中‘放下生死’、‘忍无可忍’、‘走向圆满’的影响”。
  躲在美国的李洪志,为了谋求向其投靠的西方反华势力邀功请赏的筹码,显示自己还有一点被利用的价值,不断叫嚣“最后的圆满”,怂恿顽固分子放弃“执著(着)”,“走出来”以身试法。新世纪第一天,他又散布所谓《忍无可忍》的“经文”,煽动痴迷者“可以为真理而舍尽一切”,“可以采用不同层次的各种方式制止、铲除”“邪恶”,不惜牺牲“法轮功”痴迷者的生命,煽动闹事,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由此可见,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完全是李洪志蓄谋已久,一手煽动、策划的产物。自焚惨剧的参与者,则是受李洪志蒙蔽、毒害、控制,充当了李洪志妄图达到罪恶目的的“炮灰”和牺牲品。
  这起骇人听闻的自焚事件,更加暴露出“法轮功”邪教组织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邪教本质。纵观当今世界邪教,莫不是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恐怖之源。“邪”到极至,教主不惜牺牲教徒生命,制造集体自杀或绑架、暗杀、爆炸等事件,其残忍、疯狂之举令世界震惊。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世界10人以上邪教徒集体自杀事件超过27起。如2000年3月,乌干达“恢复上帝十戒运动”邪教组织530多名教徒集体自焚;1993年美国“大卫教”教主考雷什纵火集体自焚,86人葬身火海。更有甚者,作恶多端的日本“奥姆真理教”得知警方将就一系列杀人事件对其据点进行搜查时,丧心病狂地在东京地铁施放沙林毒气,致使12人死亡,5500多人受伤。
  口口声声标榜“一直采取最和平的、非暴力的形式”的“法轮功”邪教组织,给中国人民造成的危害同样罄竹难书。迄今为止,因痴迷李洪志歪理邪说,自杀和拒医拒药致死的已超过1600多人,成千上万的家庭失去了和睦、幸福的生活。如今,李洪志又诱骗“法轮功”痴迷者,甚至妇女和儿童以极端的自焚方式求得“升天”和“圆满”。在反人类、反社会的本性上,“法轮功”与世界上那些臭名昭著的邪教相比,何其相似乃尔。
  血淋淋的事实进一步说明,邪教“法轮功”不是维护人权而是践踏人权,不是保障自由而是扼杀自由。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政府依法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始终坚持团结、教育、转化、挽救的方针,着眼于团结大多数,教育大多数,转化大多数,解脱大多数。即便是对自焚的“法轮功”痴迷者,仍倾尽全力、最大可能地救治、教育他们。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和仁至义尽的帮助,绝大多数受骗者、受害者摆脱了邪教的精神控制,走上了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道路。铁的事实表明,中国是坚定的人权维护者,中国政府对“法轮功”问题的处理,是对国际反邪教事业的一大贡献,是真正的维护人权。
  “法轮功”邪教违背科学和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其邪教本质不仅被绝大多数“法轮功”练习者看穿,而且也被世界上许许多多主持正义的国家和人士识破。广大人民群众发自内心地拥护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在国内外早已没有了市场。我们要正告西方反华势力,不要错误估计形势,妄图利用邪教制造混乱,颠覆中国,完全是痴心梦想,其结果必将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蚍蜉撼大树,可笑不自量。”我们也要正告卖身求荣的李洪志之流,不要自不量力。任何敌视中国的西方反华势力做不到的事情,李洪志及“法轮功”组织也休想做到。历史和现实已经证明,邪教是人类社会的一大公害,从来没有哪一个邪教能够肆虐于世。李洪志不可告人的图谋和策划煽动的一场场闹剧,到头来都将是“竹篮打水一场空”;邪教“法轮功”犯下的一桩桩残害生命、涂炭生灵的滔天罪行,最终都将自食恶果,逃脱不了历史的审判。
  惨痛的悲剧警示,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必须清醒地看到这场斗争的长期性、尖锐性和复杂性。李洪志的“邪毒”仍在肆虐,顽固不化的“法轮功”分子还在活动,善良的人们千万不可被表面的暂时平静所迷惑。我们必须克服厌战情绪和麻痹思想,在思想上保持高度警惕,在工作上决不放松。在继续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育转化工作的同时,对极少数仍在继续串连、策划、组织闹事活动的“法轮功”顽固分子要依法坚决打击,绝不允许他们兴风作浪,破坏稳定。
  奉劝至今仍对李洪志抱有幻想,对“法轮功”痴迷不悟的人们,在血的教训面前,已经到了悬崖勒马、赶快醒悟的时候了,再也不能痴迷下去了。执迷不悟,听信李洪志的一派胡言,只会误入与国家与人民为敌、与西方反华势力为伍的歧途,充当李洪志反社会、反人民、反祖国、反法律的“炮灰”和牺牲品。到头来,终究逃脱不了必然灭亡的命运,成为万人唾弃的邪教殉葬品。幡然醒悟,坚决与邪教“法轮功”决裂,摆脱其精神控制,才会有光明的前途。(新华社北京1月30日电)

    ■2001年01月31日《人民日报》
澳门舆论指出“法轮功”已成为外国反华势力的走卒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澳门舆论指出
“法轮功”已成为外国反华势力的走卒
  据新华社澳门1月30日电此间《大众报》今天发表评论指出,“法轮功”近期进行的反华勾当进一步证明,这个邪教组织实际上已经成为外国反华势力的傀儡和走卒。
  评论说,最近一段时间,一小撮“法轮功”骨干分子和痴迷者又在美国及北京、香港等地滋事并进行政治性的反华活动。而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再次对中国政府取缔“法轮功”提出无端指责,竟要中方释放闹事犯法的“法轮功”头目。这充分显示,美国对别国事务指手画脚,公然干涉中国的内政,是百分之百的霸权主义行径。
  评论说,头脑清醒、不存偏见之人士都会认识到,凡属邪教组织,都是利用宗教作为幌子和护身符,以危言耸听、蛊惑人心为能事,给公众和社会带来同样的危害。它同正常的宗教绝不相同,必须严格区分和区别对待,更不能采取双重标准去对待它。美国官方则不是这样,它当年曾动用坦克、机枪和燃烧弹大举攻击“大卫教”邪教的巢穴,这次却对中国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说三道四,指手画脚,更颠倒是非,诬蔑中国“侵犯人权”、“损害宗教信仰自由”。试问,这是什么逻辑?

    ■2001年01月31日《人民日报》
救救我!——一名12岁儿童的悲惨遭遇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救救我!
  ——一名12岁儿童的悲惨遭遇
  新华社记者
  她曾是一个人见人爱的漂亮女孩,同学们亲昵地称她为“开心果”。如今,“开心果”再也开心不起来。那张面目全非的脸和烧焦的小手告诉人们,她再也无法找回自己的快乐。
  1月23日下午,河南省开封市苹果园小学五年级学生刘思影,在痴迷“法轮功”的妈妈带领下来到天安门广场,点燃了身上的汽油。
  “火烧不着你,只从你身上过一下。一瞬间就到了天国。”
  “那是一个美妙的世界,你起码是个‘法王’,还有很多人侍候你。”
  一起练功的叔叔、阿姨的话仿佛又在耳边响起,那一刻,思影仿佛看到了“天国”。
  然而,火苗窜起后,一切都变了。钻心的疼痛和巨大的恐惧,使年幼的思影禁不住失声哭喊:“妈妈——”“叔叔,救救我!”
  她没有升入“天国”。经民警全力扑救,她被紧急送往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烧伤科诊断:热烧伤40%,合并重度吸入性损伤,头面部4度烧伤——也就是说,在片刻间,一个健康的漂亮的女孩成了终身残疾。
  思影是个乖女孩。去年3月,在妈妈的带领和辅导下,她开始读李洪志的《转法轮》,练习“法轮功”。缺乏成熟判断能力的她认识了和她妈妈一起练功的练功者。这些人常常夸她聪明,能在“天国”里当“法王”。这次自焚,是她走火入魔的妈妈带来的,她自己,也受练功阿姨、叔叔散布的升入“天国”的蛊惑,渴望到“法轮世界”当“法王”。
  1月27日中午,记者在北京积水潭医院烧伤病房见到了刘思影。工作人员说,思影和其他烧伤病人到烧伤科后,整个楼道弥漫着刺鼻的汽油和焦糊味。当时思影已处于休克状态,经过16个小时抢救,烧伤休克才得到初步控制。因刚刚做了植皮手术,思影的头部被纱布遮盖着,烧焦的左手无力地耷拉在胸前。看到这悲惨的情形,记者实在不忍向她问话,就请护士问了几个问题。
  思影想说话,因气管切开装了插管,显得费力,但发声仍然清晰。
  “你为什么要自焚呀?”
“去天国。”
稚嫩的童音从纱布下传出,让人难以同眼前的惨状联系在一起。
  “天国在哪儿?”
“不知道。”
“那是什么样的世界?”
“美好的世界。”
停了一会儿,思影说:“那里到处都是金子,通向天国的路也是金子铺的。”
  “为什么都是金子呢?”
“练功的叔叔、阿姨告诉我的。”
  “你觉得自己能到那个世界吗?”
  “没想过。心性到什么层次,就去什么层次。”
  “怎样才能到天国呢?”
“肉身留下,元神离开。”
“什么是元神?”
“不知道,每个人都有。”
“你是怎么知道的?”
“从《转法轮》上。还跟妈妈学。”
  “你为什么没有到那个世界呢?”
  沉默了一会儿,思影喃喃地说:“妈妈骗了我。”
  “还相信《转法轮》吗?”
思影艰难地摇摇头:“不。”接着,她对护士说:“阿姨,你能帮我找妈妈吗?”
  “妈妈就在医院。”面对如此脆弱的生命,谁也没有勇气对她说出实情:在天安门广场的那次自焚事件中,思影的妈妈因伤势严重,已经死亡。
  “阿姨,我要唱歌。”说着,思影竟轻声哼了起来:“5月里,端阳到,汨罗江上好热闹,好热闹……”这是思影最喜欢的一首儿歌《看龙船》。她说,她们班的同学都会唱。
  虽然看不到思影的脸,但我们能真切地感受到,歌声中,她又到了另一个世界,这个世界是真实的、快乐的,那里有她的同学、老师。
  思影多才多艺,聪明活泼:在学校跑步比赛中获过奖,参加演出的集体舞《幸福快车》获全校文艺汇演二等奖,被评为全校护牙标兵……思影还特别喜欢音乐和小动物。住院不久,医护人员给她买了一个音乐小熊。她听到音乐,高兴得不得了。
  儿歌唱完了,思影也累了。她轻轻对护士说:“阿姨,我饿了。”
  怎能不饿呢?除夕那天,她和大人一起忙着去“天国”前的准备,一天下来,她只喝了一小碗豆浆。如今,躺在病床上,因呼吸道严重损伤,她已经几天无法进食了。
  和许多孩子一样,思影也很贪吃。她的好朋友杨梦琳在作文《贪吃的刘思影》中这样形容她:“短短的头发,柳叶眉又细又黑,眼睛有点小,鼻子有点翘。她的鼻子可不同寻常,就算在十公里外烤羊肉串,她也能闻到羊肉串的香味。她的嘴巴小小的,却能把一个比她嘴还大的东西塞进去。”
  “思影,等伤好了,你最想干什么呢?”
  “好好学习,好好学习。”思影连说了两遍。
  是的,她爱学习,在班里,她的学习成绩总是名列前茅。寒假前,她做的手工艺品《晴雨花》精巧、别致,受到老师、同学的一致称赞。
  如今,思影躺在病床上。医生说,她可爱的小脸再也不能恢复到从前,她灵巧的小手,每个手指都将可能面临截指。一个天真活泼的12岁女孩,就这样被邪教“法轮功”葬送了本该光明的前程。邪教的魔掌已悄悄伸向校园,不斩断这个罪恶的魔掌,还不知会有多少幼小的心灵遭受摧残。
  思影对未来充满了幻想,即使躺在病床上,也期盼着回到校园。去年班里组织“世纪龙”创新活动,思影曾说:“我们进入2000年,这是一个崭新的世纪,小草是新的,春天是新的,所以我们从春天开始,让一切都新起来。”
  春天就要到了,思影,一切还能新起来吗?(附图片)
  图为医务人员在为刘思影治疗。新华社记者晓宇摄
喜爱小动物的刘思影无法用手触摸护士阿姨送给她的绒毛玩具熊。新华社记者晓宇摄

    ■2001年01月31日《人民日报》
邪教与自焚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资料

  邪教与自焚
邪教是人类社会的一大公害。集体自焚,是他们经常采取的一种疯狂残忍的恐怖行为。
  1986年,日本7名“真理之友教”成员在海岸为死去的邪教教会精神领袖自焚。
  1993年,美国“大卫教”教徒放火烧毁建筑并集体自焚,86人葬身火海。
  1994年10月,邪教“太阳圣殿教”教主儒雷·迪蒙布洛,由于警方调查出其聚敛信徒大量资财而感到大难临头,鼓噪信徒一起纵火烧身,致使瑞士、加拿大等地的53名教徒在火海中命丧西天。
  2000年3月17日,乌干达“恢复上帝十戒运动”邪教组织530多名教徒集体自焚。这一邪教宣称人们应该在世界毁灭之前变卖家产,并将所得献给代表上帝的邪教头目。在3月17日所谓“圣母玛利亚显灵”的这一天,530多名邪教徒,包括78名儿童在内,相互往身上泼洒汽油,点火自焚。(据新华社电)

    ■2001年02月1日《人民日报》
祸国殃民灭绝人性 邪到极端草菅人命 各地干部群众深入揭批“法轮功”邪教本质 纷纷要求政府加大打击力度确保社会稳定
第1版(要闻)
专栏:

  祸国殃民灭绝人性 邪到极端草菅人命
各地干部群众深入揭批“法轮功”邪教本质
纷纷要求政府加大打击力度确保社会稳定
  新华社北京1月31日电 受李洪志一伙妖言的蒙骗、煽动,几名痴迷者除夕在天安门广场制造自焚事件,再一次暴露了“法轮功”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邪教本质。各地干部群众连日来对邪到极端的“法轮功”进行深入揭批,认为李洪志诱骗极少数不明真相的人作殉葬品,充分暴露了“法轮功”邪教组织练功健身是假,草菅人命是真;“不反对政府”是假,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是真。对这一彻头彻尾的邪教组织,不坚决打击不足以平民愤,不彻底取缔就没有社会的长期稳定。
  “法轮功”痴迷者在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公开后,首都北京不少机关单位和高校举行座谈会,大家对“法轮功”邪教残害生命的罪恶本质表示极大愤慨,对“法轮功”痴迷者自焚、尤其是12岁少女和女大学生的自焚惨剧表示惋惜,同时希望政府加大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打击力度,确保首都政治安定、社会稳定。
  曾经教过陈果的中央音乐学院附小校长刘湘燕老师回忆说,陈果11岁就到中央音乐学院附小学习,大眼睛,人长得很漂亮,专业课、文化课都很好,还会跳舞,老师们都很喜欢她。后来百里挑一升入大学,还有两年就要毕业了,可现在成了这样,心里很难过。李洪志真是罪大恶极,应该受到严惩。市民张小松说,李洪志让他的信徒们去“圆满”、上层次、走向“天国”,他和他的女儿却去了美国。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人只有为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发展做出贡献才是有价值的,这样轻信邪教、摧残自己的生命是非常荒谬的。退休干部王春明说,现在越来越清楚地看到,“法轮功”不是一般的邪教,它和西方反华势力有密切联系。全体人民应该站出来同反人类、反科学、反政府、反社会的邪教进行坚决斗争。
  河南各地干部群众收听收看了“法轮功”痴迷者在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的报道后,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散布谎言、煽动闹事、残害生命、涂炭生灵的罪恶行径表示极大愤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说:“如果一个人连生命都不热爱了,这么随意地残害自己,那么他追求的所谓‘圆满’,就是一种走火入魔。‘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存在,既与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所不相容,也给练习者及其家庭带来了灾难,这是任何一个法制社会所不能允许的。”正在出席周口市第一次人代会的人大代表高凌芝说,这一残酷事实告诉人们,“法轮功”不是维护人权,而是践踏人权;不是保障自由,而是扼杀自由。李洪志在经文中说“放下生死”、“走向圆满”,我们不禁要问,李洪志自己为什么不去自焚?生命对人来说只有一次,一些“法轮功”痴迷者充当牺牲品,去自焚,太可悲、太可惜了!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局老干部杨克兴说,发生在“法轮功”痴迷者身上的这一惨剧,更加说明邪教害人的本质。李洪志打着“治病救人”、“圆满功法”的幌子,利用虚幻的“天国”来诱使无辜群众上当受骗,自己却拿着骗来的钱财跑到国外充当西方反华势力的走卒,把追随他的人当作任意的牺牲品。尤其是年仅12岁的孩子在自己亲生母亲的教唆下也参加了自焚,看到她严重烧伤后痛苦地喊“妈妈”的情形,实在让人痛心。12岁是花一样的年龄,应该得到阳光雨露的滋润,但“法轮功”连孩子都不放过,泯灭人性,天理难容啊!国家一定要彻底铲除“法轮功”邪教,这是民心所向。
  成都各界群众采取各种形式愤怒声讨“法轮功”残害生命的暴虐行为,认为这笔血债应该由李洪志及其幕后操纵者来偿还。记者昨晚在市区的王府井、人民商场等地看到,顾客们自发地聚集在家电柜台前收看新闻,“法轮功”痴迷者自焚的惨烈镜头让人们心情激动,人群中不时传出“太惨无人道了”等愤怒的声音。双桥办事处辖区的吴秀英老人说,看到年轻的大学生自焚的惨状她心疼得流下了眼泪。李洪志为了达到他不可告人的目的,不惜残害无辜者的生命,其毫无人性的法西斯本质在全国人民面前暴露无遗。四川省消防总队干部陈中苏说,采取让练功者自焚这种残酷和卑劣的手段企图给党和政府施压,充分说明了李洪志及其“法轮功”已经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这种利用邪教蛊惑练功者,严重侵害公民生命权的行为彻底让“法轮功”和李洪志走上了与国家和人民为敌的不归路,全社会和世界上有良知的人都应该行动起来,不给“法轮功”以任何可乘之机。
  “法轮功”痴迷者自焚事件经新闻单位披露后,湖北省各界人士分别召开座谈会,愤怒声讨“法轮功”邪教组织犯下的罪行,奉劝“法轮功”痴迷者赶快醒悟回头,早日过上正常人的生活。省委常委、省总工会主席黄远志和部分劳模及省总工会干部座谈时认为,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要人权、要自由是假,而残害百姓、与国外敌对势力勾结、破坏社会稳定是真。全体职工一定要认真执行中央关于“法轮功”的方针政策,认真做好对“法轮功”痴迷者的教育、挽救、转化工作。全国劳模、原湖北省总工会副主席马学礼说,“法轮功”唆使痴迷者在天安门广场制造骇人听闻的自焚事件,用心极为险恶,他们残害生命、灭绝人性的面目暴露无遗。特别是使12岁的儿童走上绝路,惨不忍睹。我们奉劝那些“法轮功”痴迷者赶快醒悟,不要再听信李洪志的欺人之谈,邪教终究是害人的,不会给人带来任何好处。
  “法轮功”痴迷者除夕自焚事件在广州引起强烈反响。在广州市妇联召开的声讨大会上,全国“十大女杰”、广州杨箕村党支部书记张建好说,“法轮功”残害人的事已发生了许多,天安门自焚事件到了骇人听闻、登峰造极的地步。如果再让其发展下去,后果将不堪设想。一定要紧紧抓住这一恶性事件,教育“法轮功”人员,让他们对李洪志之流有更深刻的认识。广州大学的刘树谦老师看完电视新闻后说,“法轮功”害人真是惨不忍睹,自焚事件给我们的教训太深刻,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广州五羊一小李老师说,“法轮功”把黑手伸向一个12岁的小学生,她感到非常震惊。她说,“法轮功”连12岁的孩子也不放过,造成这个孩子大面积的烧伤,生命危在旦夕。自焚事件,明明是受李洪志的蛊惑,结局很悲惨沉痛,但李洪志之流却声称与“法轮功”无关,“法轮功”还讲什么真善忍!
  江苏省妇联昨天组织各界妇女代表收看了电视新闻,来自基层妇联组织的代表纷纷谴责邪教组织“法轮功”制造的这起滔天罪行。江苏省教育厅今天上午召开座谈会,与会者愤怒声讨李洪志一伙用歪理邪说迷惑部分群众、制造自焚惨剧的罪恶行径。南京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米如群说,“法轮功”痴迷者在天安门广场制造自焚事件,实在是怵目惊心。“法轮功”邪教组织对其练习者的残害已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李洪志别有用心地为练功者编造了一套美丽的谎言,什么“有病不用吃药”、“升天圆满”、“上层次”、“地球毁灭”等等。血淋淋的事实再一次说明,邪教“法轮功”不是维护人权而是践踏人权,他们从扼杀练习者的心理生命,达到了扼杀他们的生理生命这一罪恶的目的,而所谓的“强身健体”根本是个幌子。大量的事实又一次警示我们,“法轮功”正在与我们千方百计地争夺年轻的一代,与邪教“法轮功”的斗争任重道远。
  在江西南昌,多年从事医务工作的王依清望着电视荧屏上悲惨的情景痛心地说:“我也是一个母亲,看到这种悲剧,心里特别难受。那么漂亮的大学生,竟然被母亲拉着走上了绝路,表面上看是母亲害了她,其实这都是‘法轮功’邪教犯下的滔天罪行。”在洪都工业集团、江铃集团、江西师大等单位的办公区、生活区,当人们看到12岁的刘思影惨叫“妈妈!妈妈!”,看到王进东一家三口对邪教的痴迷和对亲情的冷漠,在流泪和叹息的同时,更是愤怒不已。江西师大一位教师愤慨地说,所有邪教的特征就是对信徒进行精神控制,剥夺他们思想的自主性,使之成为精神上的奴隶。这些自焚者已经用他们的愚昧行为证实了“法轮功”的荒谬与残忍。
  沈阳市沈河区居民纪敏珍说:“李洪志在天安门广场制造的这起骇人听闻事件,充分说明‘法轮功’是地地道道祸国殃民的邪教组织。这些痴迷者执迷不悟,被李洪志控制到精神崩溃的程度,到天安门广场自焚,真是惨不忍睹。”皇姑区三台子街道党委书记谢德海说:“这一事件是一场有组织、有预谋的自焚事件,充分说明李洪志是残害人、残害人精神、残害人生命的恶魔,我们坚决和他斗争到底!”

    ■2001年02月1日《人民日报》
第1版(要闻)
专栏:

1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街道第二管委会的干部群众声讨邪教“法轮功”犯下的滔天罪行,并自发地在声讨簿上签名。他们义愤填膺地说,“法轮功”痴迷者在李洪志妖言的蛊惑下制造的自焚事件,充分暴露了其邪教的本质。本报记者 徐烨摄

    ■2001年02月1日《人民日报》
李洪志,你为什么不自焚?——原“法轮功”包头辅导站站长胡登科的愤怒质问
第1版(要闻)
专栏:

  李洪志,你为什么不自焚?
——原“法轮功”包头辅导站站长胡登科的愤怒质问
新华社记者 惠小勇 王惠革
1月23日发生在天安门广场的“法轮功”痴迷者自焚事件,昨晚公开报道后,立即激起了塞北工业城市包头市200万各族各界群众的愤怒声讨。原“法轮功”包头辅导站站长胡登科今天一大早找到记者,要求公开发表自己的“愤怒三问”:
一问李洪志:既然你声明这起事件与“法轮功”组织无关,为什么自焚者在离开河南时有人送,到达北京后有人接;参与自焚的7个人中有少年、青年、中年和老年,有男的、有女的,有中学生、有大学生,代表了不同的层次,选择了极其特殊的时间和地点?难道这不是一起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的事件吗?
二问李洪志:既然通过自焚能实现功德圆满,为什么你自己不去自焚,却忍心肆意摧残别人的生命?你自己拿着绿卡在美国过着奢华的生活,却一再鼓动国内的“法轮功”练习者走出来与政府、社会、人民对抗,甚至不惜利用中华民族举家团圆、普天同庆的除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难道这就是你说的“真善忍”吗?
三问“法轮功”痴迷者:这起骇人听闻的自焚事件与美国“大卫教派”、日本“奥姆真理教”等邪教组织的活动如出一辙。李洪志一方面以“弘扬大法”为幌子制造了骇人惨案,另一方面为了避免自己成为世界范围内的“过街老鼠”,又公然将自焚者抛弃,将自焚事件栽赃为政府所为。可见李洪志已卑鄙无耻到了什么程度!这样的一个小人、坏人、罪人,难道你们还要将他称为“师傅”、替他卖命吗?
胡登科坚定地说:“我早就看清了‘法轮功’的本来面目,已和它彻底决裂。现在,我要进一步揭露‘法轮功’谋财害命、祸国殃民的罪行,坚决拥护政府对‘法轮功’采取的一切措施。”
(新华社呼和浩特1月31日电)

    ■2001年02月1日《人民日报》
河南各界群众愤怒声讨“法轮功” 不能让邪教再害人了
第1版(要闻)
专栏:

  河南各界群众愤怒声讨“法轮功”
不能让邪教再害人了
本报郑州一月三十一日电 记者李杰、戴鹏报道:在全国各族人民欢度新春佳节之际,少数“法轮功”痴迷者在天安门广场制造了一起骇人听闻的自焚事件。从报纸、电视上看到这一不幸消息后,河南省广大干部群众对此非常气愤,他们愤怒声讨邪教组织“法轮功”制造的这一滔天罪行,谴责“法轮功”邪教组织残害生命的残忍行径。
在天安门广场自焚身亡的“法轮功”痴迷者刘春玲的养母霍老太太,连日来一直沉浸在悲愤之中。今年三十六岁的刘春玲一九八九年同丈夫离异后带着女儿刘思影和养母一起生活,相处得很好,后来又接替了养母的工作。直至一年前迷上“法轮功”后,刘春玲性情大变,整日向李洪志的画像烧香磕头,性格变得狂躁而孤僻。刘春玲携女自焚,给亲人留下了无尽的悲伤。
看着电视中十二岁的小女孩刘思影被烧得面目全非的样子,刘思影就读的学校——开封市苹果园中路小学的老师和同学们流下了眼泪。刘思影的班主任陈捷老师话语中忍不住悲伤:“刘思影本来是个活泼、可爱、聪明、好学的孩子,她本该有美好的未来,但她却由妈妈领着走上了自焚之路,我们感到非常痛心,非常可惜,非常气愤。血的教训让我们彻底看清了“法轮功”的邪教本质。”
参与自焚事件的另一名“法轮功”痴迷者郝惠君不仅把自己焚伤,还把相依为命的十九岁的女儿——漂亮的中央音乐学院大学生陈果推进了“火坑”。郝惠君的妹妹郝亚丽担心年迈的老母亲经受不了这个沉重的打击,至今没敢把姐姐和外甥女的事告诉母亲。她噙着泪水悲愤地对记者说:“李洪志这个恶魔害了我们全家,这血债他一定要偿还!”
河南大学校长王文金教授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既愤怒又痛惜,他说,作为为国家培养人才的教育工作者,我们一定要时刻牢记自己肩负的责任,让科学、先进的文化占领教育这个阵地,让“法轮功”邪教没有立足之地。
我国著名肿瘤专家、河南省肿瘤医院内科主任邵梦扬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太可贵了。李洪志这样残害生命,简直没有人性。应加强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教育,反对迷信,反对邪教,不能让邪教“法轮功”再害人了!”
河南省佛教协会会长、少林寺方丈释永信大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佛教从来都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佛教徒最大的特点就是爱惜生命。他希望“法轮功”修炼者接受政府的挽救,“回头是岸”。

    ■2001年02月1日《人民日报》
该猛醒了
第1版(要闻)
专栏:今日谈

  该猛醒了
晓文
天安门广场发生的“法轮功”痴迷者自焚事件,是李洪志导演的又一幕悲剧,是李洪志制造的又一桩罪恶。它再一次暴露了“法轮功”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邪教本质,再一次教育了至今仍执迷不悟的“法轮功”练习者,再一次激起全国各族人民对李洪志的仇恨,更加坚决支持政府取缔邪教组织“法轮功”。
对于“法轮功”的罪恶,如果说原来有些人还看得不太清楚,那么,通过这个血淋淋的事件,谁还会看不清楚呢?看了新闻报道的群众向李洪志愤怒提出质问:要说“走向圆满”,你李洪志怎么不叫自己的孩子老婆“走向圆满”,却叫别人去送死呢?
当年万余人围攻中南海时,李洪志就不惜让练习者“流点血”。这次天安门广场的自焚事件,造成练习者多人死伤。这充分表明,李洪志绝不是“不问政治”,“法轮功”绝不是一般的练功组织。李洪志是恶魔,“法轮功”是邪教,这是铁定的事实。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在迷惑作弄人的精神、骗取人的钱财、毁人生命、破坏社会秩序时,是绝不讲什么“真、善、忍”的。天真善良的“法轮功”痴迷者们,该猛醒了!

    ■2001年08月18日《人民日报》
严惩“法轮功”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
第1版(要闻)
专栏:

严惩“法轮功”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
本报评论员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触犯法律,必受惩处。今年农历除夕,深受李洪志及其邪教“法轮功”精神控制的痴迷者,在李洪志歪理邪说的诱使下,到天安门广场自焚,制造了一起触目惊心、骇人听闻的人间悲剧。其中,一人严重烧伤,当场死亡;一名12岁的未成年少女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而死亡;一名19岁的女大学生烧成重伤。如今,组织、策划、煽动并实施自焚悲剧的几名被告人站到了被告席上,受到法律的严正审判。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任何组织、任何个人违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因策划和制造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而受审判的“法轮功”顽固分子,在我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后,仍组织、策划、煽动、帮助“法轮功”练习者自焚,严重触犯了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些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他们受到法律的惩处,是罪有应得。
  李洪志及其邪教“法轮功”,通过教主崇拜、精神控制、挑唆煽动等手段,残害生命,破坏家庭,扰乱社会,制造了多起犯罪案件。李洪志是天安门自焚惨案的罪魁祸首。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和呼声,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完全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基本人权和自由,使人民群众免遭邪教的毒害。依法惩处从事犯罪活动的“法轮功”邪教组织,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严格遵循了法律程序。惩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触犯法律的少数人,正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帮助受骗上当的“法轮功”练习者摆脱邪教,恢复正常生活。
  依法公开审判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的策划者和制造者,严惩“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活动,对每一个公民来说,是一次生动、具体的法制教育。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就是这一环境的法律保障。中外历史上无数事实证明,不讲法治,无法无天,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坏人就会任意横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都要遵守法律,不得超越法律的界限。那些至今仍执迷不悟的痴迷者,应该清醒了。任何以身试法继续在地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法轮功”分子,最终只能在法律的铜墙铁壁上撞得头破血流。

    ■2001年08月18日《人民日报》
制造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 五名“法轮功”涉案人员被依法审判
第2版(要闻)
专栏:

制造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
 五名“法轮功”涉案人员被依法审判
  新华社北京8月17日电(记者牛爱民、翟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今年1月23日制造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的5名“法轮功”涉案人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云芳、王进东、薛红军、刘秀芹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刘葆荣免予刑事处罚。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刘云芳、王进东、刘秀芹、刘葆荣犯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薛红军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5月30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7月19日公开开庭,对刘云芳等人组织、策划、煽动、帮助“法轮功”练习者在天安门广场实施自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2人死亡、3人重伤的案件进行了审理。
  法庭经过审理查明,刘云芳、王进东等人在李洪志歪理邪说和“经文”的煽动下,痴迷于“法轮功”邪教,为达到“圆满”、“升天”的目的,预谋到天安门广场集体自焚。刘云芳、王进东、薛红军等人在河南省开封市御街聚宝斋、晋安路华霞油漆行等地,向“法轮功”练习者宣扬以自焚方式实现“圆满”的邪说。刘云芳将此邪说制成《圆满》一文,并伙同王进东向“法轮功”练习者散发。2000年11月,刘云芳、王进东为了自焚,专程从河南到北京察看天安门广场的情况,返回后积极策划、组织“法轮功”练习者到天安门广场自焚。
  2001年1月16日,刘云芳、王进东伙同刘葆荣以及“法轮功”练习者郝惠君、刘春玲、刘思影乘火车从河南到北京。薛红军明知刘云芳等人要到天安门广场自焚,仍将“法轮功”练习者送至车站,并相约“天上见”,怂恿“法轮功”练习者自焚。刘云芳、王进东等人到京后,为实施自焚,先后购买了汽油和用于灌装汽油的塑料桶、塑料袋等物品。刘秀芹在得知刘云芳等人准备到天安门广场自焚时,主动提供自己的住处存放、灌装汽油,帮助自焚者购买灌装汽油用的饮料瓶。刘葆荣为了实现“圆满”,提议改用饮料瓶灌装汽油,帮助“法轮功”练习者在天安门广场实施自焚。
  2001年1月23日,刘云芳、王进东、刘葆荣和郝惠君、刘春玲、刘思影及“法轮功”练习者陈果等进入天安门广场实施自焚。刘云芳、刘葆荣在准备自焚时被执勤人员当场制止;刘春玲当场自焚身亡;刘思影因烧伤引起病变及心脏病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进东、郝惠君、陈果3人被烧成重伤。
  法院认定,刘云芳、王进东、薛红军、刘秀芹等人组织、策划、煽动、帮助“法轮功”练习者实施自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刘葆荣帮助“法轮功”练习者实施自焚,他们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刘秀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法庭审理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刘葆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是在“法轮功”邪教的蛊惑、欺骗、精神控制下实施犯罪,被羁押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条款的规定,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刘云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进东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薛红军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刘秀芹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处刘葆荣免予刑事处罚,予以训诫。
  法庭依法为刘云芳、王进东、薛红军、刘秀芹、刘葆荣指定的辩护律师,以及5名被告人本人,当庭发表了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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