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文明发达的国家,所以农业税对于中国具有非比寻常的意义。
中国古书《尚书》中有《禹贡》一篇,据说是大禹确定了九州的赋税标准。
《孟子注疏》卷五上《滕文公章句上》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夏禹之世,号夏后氏。后,君也。禹受禅於君,故夏称后。殷,周顺人心而征伐,故言人也。民耕五十亩,贡上五亩;耕七十亩者,以七亩助公家;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虽异名而多少同,故曰皆什一也。彻犹取人彻取物也。藉者借也,犹人相借力助之也。)”所谓助就是要耕种者给商王提供繁重的力役地租。
孔子的《春秋》记载:“(鲁宣公)十有五年……初税亩。”公元前594年,鲁国宣布“初税亩”,即履亩而税。《春秋左传正义》卷二十四《宣公十有五年》:“‘初税亩’,非礼也。穀出不过藉,(周法:民耕百亩,公田十亩,借民力而治之,税不过此。)以丰财也。[疏]‘初税’至‘财也’。○正义曰:藉者,借也。民之田穀出共公者,不过取所借之田。欲以丰民之财,故不多税也。既讥其税亩,言‘非礼’,乃举正礼言‘穀出不过藉’,则知所税亩者,是藉外更税。故杜氏为十一外更十取一,且以哀公之言验之,知十二而税自此始也。”史学家张传玺(《中国古代史纲》上册第102页)介绍说:初税亩是开始实行以亩积为单位征收赋税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实行,实际也就开始承认私有土地的合法性,不分公田、私田,一律按亩纳税,税率为亩产量的十分之一。
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史学家张传玺(《中国古代史纲》下册第38、39页)介绍说:租庸调按照人丁征收。每丁每年交纳粟二石,称为租。根据各地的不同出产,每年交纳绢二丈、棉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为调。每丁每年要服徭役二十天,闰月加二日。如果不服徭役,每天折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为庸。如果政府额外增加徭役,十五天,免调;三十天,租调全免。额外增加的徭役最多不能超过三十天。隋朝规定五十岁以上的人才能以庸代徭役,而唐朝把以庸代徭役的办法加以推广和制度化,并且规定了徭役期的最多天数。这些都使农民有较多的时间从事农业生产,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唐朝中后期开始实行两税法。《旧唐书》卷一百一十八《杨炎传》记载两税法曰:
“初定令式,国家有租赋庸调之法。开元中,玄宗修道德,以宽仁为理本,故不为版籍之书,人户浸溢,堤防不禁。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户部徒以空文总其故书,盖得非当时之实。旧制,人丁戍边者,蠲其租庸,六岁免归。玄宗方事夷狄,戍者多死不返,边将怙宠而讳,不以死申,故其贯籍之名不除。至天宝中,王钅共为户口使,方务聚敛,以丁籍且存,则丁身焉往,是隐课而不出耳。遂案旧籍,计除六年之外,积征其家三十年租庸。天下之人苦而无告,则租庸之法弊久矣。迨至德之后,天下兵起,始以兵役,因之饥疠,征求运输,百役并作,人户凋耗,版图空虚。军国之用,仰给于度支、转运二使;四方征镇,又自给于节度、都团练使。赋敛之司数四,而莫相统摄,于是纲目大坏,朝廷不能覆诸使,诸使不能覆诸州,四方贡献,悉入内库。权臣猾吏,因缘为奸,或公托进献,私为赃盗者动万万计。河南、山东、荆襄、剑南有重兵处,皆厚自奉养,王赋所入无几。吏职之名,随人署置;俸给厚薄,由其增损。故科敛之名凡数百,废者不削,重者不去,新旧仍积,不知其涯。百姓受命而供之,沥膏血,鬻亲爱,旬输月送无休息。吏因其苛,蚕食千人。凡富人多丁者,率为官为僧,以色役免;贫人无所入则丁存。故课免于上,而赋增于下。是以天下残瘁,荡为浮人,乡居地著者百不四五,如是者殆三十年。
(杨)炎因奏对,恳言其弊,乃请作两税法,以一其名,曰:‘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德宗善而行之,诏谕中外。而掌赋者沮其非利,言租庸之令四百馀年,旧制不可轻改。上行之不疑,天下便之。人不土断而地著,赋不加敛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贪吏不诫而奸无所取。自是轻重之权,始归于朝廷。”
史学家张传玺(《中国古代史纲》下册第88、89页)介绍说:两税法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其办法是沿袭过去户税和地税的形式,按田亩的多少收地税,按户等的高低征收户税。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两税法主要内容是:一、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徭、杂税,但保留丁额。二、不分主户(当地土著户)、客户(外来户),一律以当时居住地为准登入户籍,交纳赋税。三、不再按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即根据资产定出户等,按户等征收户税,根据田亩数量征收地税。地税以大历十四年(779年)的垦田数字为准。四、没有固定住处的行商也要纳税。税额初为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五、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要在六月交完,秋税要在十一月交完。六、“量出制入”。中央根据财政支出的需要先做预算,定出总税额,分配到各地征收,因而全国没有统一的税率。两税法标志着由主要按丁口征税转向主要按土地和资产征税,这是中国封建经济的新发展在赋税制度上的反映,也是封建税制的一个重要改革,是税制的一大进步。两税法规定官僚、贵族、客户、不定居的商人都要纳税,这就扩大了税源。又此法规定按土地资产的多少征税,比租庸调不管居民有多少土地资产,一律按丁征税要合理一些。这样的一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不合理状况。此法关于定税计钱,折钱纳物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但是,实行两税法后,土地兼并由于再受任何限制而发展得越发严重。两税法规定量出制入,致使税额不断增加,而且后来在两税之外又增加了许多苛捐杂税。两税法规定户税钱要折合成布帛交纳。后来由于货币不足,出现了“钱重物轻”的现象,即货币增值,物价下跌。刚实行两税法时,一匹绢值三千二、三百文,到贞元十年(794年)前后,仅值一千五、六百文。如果原来交纳一匹绢,此时就要交纳两匹,致使纳税者的实际负担增加。
北宋中期,王安石变法时候实行方田均税法。史学家张传玺(《中国古代史纲》下册第174页)介绍说:方田均税法规定从熙宁五年(1072年)九月起,对全国土地进行清查丈量(方田)。县官主持丈量土地时,明确产权和土地数量、质量,分别定等,作为征税的依据,以改变过去豪强地主有产无税,而农民往往产去税存,赋税负担不合理,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现象。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七十三《方田》记载方田均税法始末:
“熙宁五年八月,诏司农以方田均税条约并式颁之天下。方田之法,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据其方庄账籍,验地土色号,别其陂原、平泽、赤淤、黑坛之类凡几色。方量毕,记其肥瘠,定其色号,分为五等,以地之等均定税数,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仍再期一季,以尽其词,乃书户帖,连庄账付之,以为地符。
地符,见七年四月四日,合去彼存此。
均税法,以县租额税数,每以旧收蹙零数均摊于元额外,辄增数者禁之。若丝绵、绸绢之类,不以桑柘有无,止以苗亩为定,仍豫以示民。毋胥动以浮言。辄有斩伐荒地、以见佃为主,勿究冒佃之因。若瘠卤不毛,听占佃众得樵采,不为家业之数。众户植利山林、陂塘、道路、沟河、坟墓、荒地,皆不计税。诡名挟佃,皆合并改正。凡田方之角降植,以野之所宜木,有方账,有庄账,有甲帖,有产帖。其分烟析生、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令既具,乃以济州钜野尉王曼为指教官,先自京东路行之,诸路仿焉。
七年四月丁巳,上以久旱,忧见容色。每辅臣进见,未尝不嗟叹恳恻,欲尽罢保甲、方田等事。王安石曰:『水旱常数,尧、汤所不免。陛下即位以来,累年丰稔。今旱暵虽远,但当益修人事,以应天灾,不足贻圣虑耳。』上曰:『此岂细事?朕今所以恐惧如此者,正为人事有所未修也。』于是中书条奏,请蠲减赈恤。庚午,诏:『方田每方差大甲头二人,以本方上户充小甲头三人,同集方户,令各认步亩,方田官躬验逐等地色。更勒甲头、方户同定,写成草账,于逐段长、阔步数下各计定顷亩,官自募人覆算,更不别造方帐。限四十日毕,先点印讫,晓示方户,各具书算人写造草账,候给户帖,连庄账付逐户,以为地符。』壬申,上批:『应灾伤路分方田、保甲除排方量了毕,止是攒造文字处,许依条限了绝外,其见编排方量及造五等簿处,可遣指挥并权罢。』是日,雨。
元丰五年二月癸酉,开封府言:『永兴、秦凤等路当行方田,昨准朝廷取税赋最不均县先行,岁不过一县。若一州及五县,不得过两县。缘府界十九县,比一州事体不同,似此推行,十年乃定。请自今年岁方五县,送司农寺。』司农寺以为便民,遂从之。
八年三月,哲宗即位。
十月丙申,诏罢方田。
旧录云:税役不均久矣,富者轻,贫者重,故下户日困,先帝怨焉,立法以方之。其法详悉,繇役无偏重之患,遽罢之。新录辨曰:『神宗患税役之不均,故立方田之法以均之。然官吏不得人,以至骚扰,至是乃罢。非遽也。』自『税役』至『遽罢之』四十字并删去[6]。熙宁五年八月,始颁方田条式。”
明代嘉靖十年(1531年)出现了一条鞭法,当时只是局部地区实行。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把一条鞭法作为全国通行的制度,大力推广。不久之后,一条鞭法就在全国实行了。史学家张传玺(《中国古代史纲》下册第364、365页)介绍说:一条鞭法有如下特点。第一,一概征银,田赋和力役都折银征收。这样就取消了力役,由政府雇人充力役。第二,把力役部分地摊入田赋征收。现在把过去按户按丁征收的力役改为折银征收,称为户丁银。有的地方将户丁银全部摊入田赋征收;有的地方将户丁银的大部分摊入田赋征收,小部分让然按丁征收;有的地方将户丁银的大部分仍然按丁征收,而小部分摊入田赋征收;有的地方则将户丁银按田赋和按丁平均分配。总之,一条鞭法还没有把力役全部摊入田赋,只是部分地摊入田赋。第三,归并和简化征收项目,统一编派。把过去对州县征收的夏税、秋粮、里甲、均徭、杂役以及加派的贡纳等项统统折成银两,合并为一个总数,一部分按丁摊派,一部分按田赋摊派。第四,赋役的征收解运,由过去的民收民解(即由里甲办理),改为官收官解(即由地方政府办理)。一条鞭法的意义有:第一,将力役部分地摊入田赋,有利于减轻农民的负担,因为在封建社会里,土地的多数总是在地主一方,而户丁的多数总是在农民一方,现在把户丁银的一部分摊入田赋征收,自然就相对地减轻了农民负担。第二,把力役改为折银,这就使农民摆脱了一部分封建国家的劳役束缚,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第三,赋役一概征银,这就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又反转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大明神宗显皇帝实录》卷之二百二十:“万历十八年(1590年)二月……○丁亥……○户部奏言:‘工科右给事中曲迁乔议行条鞭之法。以差银必兼丁地,定地必较肥瘠,觅役必厚工食。我国家因田以制赋,按丁以审差。即古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之意。但法久弊滋,于是不得已立为条鞭之法,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徵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虽非祖宗之旧制,亦革弊之良法矣。但有司行之,有善有不善。是以地方亦间有称不便者。今宜行。各抚按将见行条鞭之法,或有司奉行未善者,则随宜酌处。如病在雇役,则宽议其工食,使人不苦于应募。如病在里甲,则严禁其暗用,使人得安于田亩。或则壤成赋,勿使下地暗包上地之粮。或九则徵银,勿使贫民概应富户之役。调停既当,人自乐从。’诏如议行。”
《明史》卷七十八《食货二·赋役》记载一条鞭法:
“隆、万之世,增额既如故,又多无艺之征,逋粮愈多,规避亦益巧。已解而愆限或至十馀年,未徵而报收,一县有至十万者。逋欠之多,县各数十万。赖行一条鞭法,无他科扰,民力不大绌。
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於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徵银,折办於官,故谓之一条鞭。立法颇为简便。嘉靖间,数行数止,至万历九年乃尽行之。”一条鞭法不久废除了,但是改用银两征税的办法却保留下来了。
清代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即以五十年(1711年)全国的丁银额为准,以后额外添丁,不再多征,这样丁税额数便固定下来了。
清朝康熙末年开始次第实行地丁合一。这种办法先是实行于广东、四川等省。雍正元年(1723年),由于直隶巡抚李维钧的奏请,开始在各省普遍实行“地丁合一”、“摊丁入亩”,即把康熙五十年(1711年)固定的丁银(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丁银三百三十五万余两)平均摊入各地田赋中,每地税一两分摊若干丁银,自此以后丁银就完全随粮起征,实际上废除了人头税,按土地的单一标准征收统一赋税,叫作“地丁银”。另外,还将地丁以外的其他赋役,例如匠班银、渔课钞等也合并在田赋中征收。
《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一《食货二·赋役》记载地丁银:“雍正初(1723年),令各省将丁口之赋,摊入地亩输纳徵解,统谓之‘地丁’。先是康熙季年,四川、广东诸省已有行之者。至是准直隶巡抚李维钧请,将丁银随地起徵,每地赋一两,摊入丁银二钱二釐,嗣后直省一体仿行。於是地赋一两,福建摊丁银五分二釐七毫至三钱一分二釐不等;山东摊一钱一分五釐;河南摊一分一釐七毫至二钱七釐不等;甘肃,河东摊一钱五分九釐三毫,河西摊一分六毫;江西摊一钱五釐六毫;广西摊一钱三分六釐;湖北摊一钱二分九釐六毫;江苏、安徽亩摊一釐一毫至二分二釐九毫不等;湖南地粮一石,徵一毫至八钱六分一釐不等。自后丁徭与地赋合而为一,民纳地丁之外,别无徭役矣。惟奉天、贵州以户籍未定,仍丁地分徵。又山西阳曲等四十二州县,亦另编丁银。”乾隆时候(1736—1795)“摊丁入亩”逐渐及于全国。
摊丁入亩后,地丁合一,丁银和田赋统统以田亩为征税对象,简化了税种和稽征手续。这样唐朝以来的人头税废除了。地丁合一在全国贯彻以后,丁税不再按丁征收,而摊派到地亩上,这样田的多人负担就多,田少的人负担就少,而无田的人则不负担丁税。自此以后,田多的地主不能再侥幸逃脱于丁税了,丁税即寓于其地税之中,而无地少地的贫苦人民则可以免去丁税及减轻丁税负担。从此以后,老百姓不必再有添丁纳税之虑,不必再为躲避丁税而逃匿。因而,这有利于人口统计和人口增长。但是这个政策实行后,成为清代人口激增的一大诱因。
民国成立之后,中国农民仍然需要交纳农业税。
我们知道,“免粮”是千百年来中国广大农民的最终梦想之一。而历代农民起义,无不是由于封建国家的苛捐杂税太过沉重。所以李自成起义,最有名的口号是“闯王来时不纳粮”,反映了农民的心声。《石匮书后集》卷63记载说:“明季以来,师(明军)无纪律,所过镇集,纵兵抢掠,号曰‘打粮’,井里为墟。而有司供给军需,督逋赋甚急,敲朴煎熬,民不堪命。至是(百姓)陷贼(农民军),反得安舒,为之歌曰:‘杀牛羊,备酒桨,开了城门迎闯王,闯王来时不纳粮。’由是远近欣附,不复目以为贼。”由此,李自成聚集起万千农民,横扫中国。
然而,李自成无法也不可能真正做到取消农民身上的赋税。这不是个人问题,而是由于中国封建社会中,国家财政收入的几乎全部来源于农业上的赋税,取消农业税将会导致国家机器无法运转。所以,李自成的军队也只能做到“蠲免钱粮,五年不征”,并不能永久的“不纳粮”。
在中国历史上,西汉文景之治时代,是中国农民距离“免粮”梦想最近的时代。前167年,下诏全免田租。《汉书》卷四《文帝纪第四》:“十三年……六月,诏曰:‘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今廑身从事,而有租税之赋,是谓本末者无以异也,其于劝农之道未备。其除田之租税。赐天下孤寡布帛絮各有数。’”故西汉政府有十多年全免田租。到了景帝元年(公元前156年)复收田租之半,即三十税一(1/30),并成为汉朝定制。三十税一在当时来看还是一个比较轻的税率。
新中国农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类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园艺作物的收入;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等。
农业税的计税标准是: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植物其他作物的按照同等土地参照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中国农业税的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目前则执行8.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由国务院根据全国平均税率,结合各地区的不同经济条件,分别加以确定。
应纳农业税税额=计税土地面积(亩)×每亩常年产量×税率—减免税额
应纳地方税附加额=应纳农业税税额+地方附加比例
应纳农业税总额=应纳农业税税额+应纳地方税附加额
应纳农业税金额=农业税实物税额×主粮(标准粮)单价
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生产几经起伏,而农业税总的趋势是在我国的财政收入比例越来越小。东北财经大学学者李顺明介绍:“1998年来自农业部门的财政收入为398.8亿元,只占当年财政总收入的4.0%。”(《财政与金融》第55页第五章《财政收入》)
虽然农业产值比例不大,但是粮食关系到国计民生,是人类生活的基础。为了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取消农业税势在必行。
中国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农业税以外的各项税收完全能够抵消取消农业税的后顾之忧。2004年中国全年各项税收收入25718亿元(不包括关税和农业税),比上年增加5256亿元,增长25.7%。这为取消农业税奠定了雄厚的经济基础。其次,中国城镇化进程很快,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的比例在下降,城镇居民人口逐渐上升。2004年年末中国全国总人口为129988万人,其中城镇人口54283万人,比重达到41.8%。
既然农业税已经是一个不大重要的税种,而农业生产对于中国又很重要,我们又具备了比较雄厚的财力,因而免征农业税具有了操作的可行性。2004年4月6日,国家相关部门宣布在粮食主产区的吉林省、黑龙江省免予征收农业税,其他地区则采用降低农业税税率的方式。
截至2004年10月,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四个省市全面免征农业税;上海对农民免征农业税,浙江、福建对计税土地面积上的粮油作物免征农业税;另有16个省的268个县免征了农业税,比年初财政部统计预计免征农业税的6个省134个县增加了一倍。通过免征农业税和降低农业税税率,全国共减轻农业税税收负担约220亿元,加上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共计减轻农民税收负担280亿元左右。通过试点改革,全国农民普遍减负30%以上。[ 《谢旭人在全国农业税收工作会议上明确下一步农税工作总体部署 全国减轻农民税收负担280亿元》,国家税务总局网,2004年10月22日。]
2005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郑重承诺:“(2005年)在全国大范围、大幅度减免农业税。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免征农业税。全部免征牧业税。……明年(2006年)将在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原定5年取消农业税的目标,3年就可以实现。”[ 温家宝,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人民日报》第一版,2005年3月6日。]
历史性的一刻终于到来了——2005年12月29日(星期四,天气: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至此,中国实行了两千年的农业税终于在2006年退出了中国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