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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必须正本清源的理论误区

已有 1471 次阅读2011-7-16 09:12 分享到微信

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必须正本清源的理论误区

        ——关于“八确立”、“五不搞”的理论思考之九

                                 

吴邦国委员长的第八个确立的后半部分是: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这个判断的谬误在于把现行的等级工资制当作是按劳分配。要从观念上扭转这个谬误,需要先澄清两个问题:第一,什么是分配方式;第二,什么是按劳分配。

(一)什么是分配方式?

在西方经济学家的视野里,分配方式指的是社会产品价值即国民收入在社会成员之间是如何进行分配的。通常的分配理论都围绕着工资、资本、地租的来源和变动展开论述。亚当·斯密在1776年出版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里,一方面承认利润、地租、利息都是从工人加到材料上的劳动中产生的,“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认为劳动既是价值的源泉,也是价值的尺度;但同时又提出:“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入和一切交换价值的根本源泉。”根据他的后一个见解,不难推导出工资由劳动产生、利润由资本产生、地租土地产生的结论。后来的庸俗经济学家就把它应用在分配理论上,说明工人得到工资、资本家得到利润、地主得到地租,是国民收入的最合理的分配方式。这就是后来被归纳为“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的分配公式。这个分配理论肯定资本家获取利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从而掩盖了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剥削。这是迄今为止把工资问题纳入分配领域的理论根源,也是苏联和我国等社会主义国家把劳动者的等级工资制美化为按劳分配的理论根源。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揭开了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秘密。他对资本在生产过程的运行和变化,进行了严谨细致的解剖,条分缕析,剥丝抽茧,最后展示出剩余价值的真相,同时也为合理的分配方式提供了充足的理论元素。

考察近现代的生产过程,无不是从交换方式开始的。资本所有者盖起了厂房,在市场上购买了机器、原料和劳动力。在用资本交换了这一切之后,才能开始生产。生产出来的产品,还要再经过市场交换,把产品转化为收入,把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再扣除税收及其他社会必需的开支,才有可供分配的财富。如果没有利润,就没有什么可以分配的。所以,一个完整的生产过程,应该是:交换—生产(劳动和经营)—交换—分配。

这个过程表明,工资作为资本和劳动力相交换的媒介,同分配毫不相干。它们之间有着巨大的差异:(1)工资体现的是一种交换方式,而不是分配方式。资本家用工资雇佣工人,是资本和劳动力相交换,与社会财富的分配无关。(2)这个交换方式发生在生产开始以前,是生产的前提;分配则是生产的后果,它必须经过生产和第二次交换之后才有可能实现。(3)工资的数额在生产之前就已经确定,是一个定数,即使有些生产单位是在生产之后才支付工资,它的数额也是在生产之前确定的;而可供分配的利润却是一个变数,利润多时分配就多,利润少了分配也少,没有利润当然就没有什么可以分配。(4)工资在企业的会计核算里计入成本,是资本的转化形态,马克思把它叫做“可变资本”;进行分配的是扣除成本以后的利润,和成本完全是两码事。

从生产进行的流程来看,分配方式处于整个生产过程的末端,它的内涵,应该是剩余价值的分配,具体表现为利润的分配。利润如何合理分配,应该是剩余价值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马克思在《资本论》里详细描画了剩余价值的产生和分配,并指出这种分配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不合理性。但没有提出应该怎样分配才合理,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他早期的思想是要用暴力摧毁资本主义私有制,消灭剥削制度。所以只考虑工人阶级取得政权后的分配问题,那就是他在《哥达纲领批判》里提出的分配方式。后来他通过对信用制度和股份制的考察,发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可以经过股份制,和平地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处于过渡形态的生产方式应该有什么样的分配方式,转变为利润的剩余价值应该怎样合理分配,毫无问题应成为剩余价值理论的一个新内容。可惜马克思的过早去世,使剩余价值理论留下了一页空白。如果天假以年,他一定会完成他的理论新贡献。因为,他既然认为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可以通过像股份制那样的过渡形式取代资本主义,那么,探讨与和平过渡相适应的分配方式就成为剩余价值理论的题中应有之义,对剩余价值理论进行新的补充也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了。

作为社会生产方式组成要素的分配方式,指的是产品价值或国民收入的分配,还是剩余价值的分配,是马克思主义同西方经济学的重要区别之一。1980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政治经济学辞典》关于分配的解释是:“通常说的分配,是指社会在一定时期内新创造出来的产品或价值(即国民收入)的分配。”这里说的“新创造出来的产品或价值”,实际上就是剩余价值。但在括弧里加上“即国民收入”,把它等同于新创造出来的产品或价值,就成为画蛇添足了,显然是不恰当的。同一部辞典里解释国民收入“等于一国在一定时期内所生产的社会总产品的价值减去同期内所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但是,社会产品的价值在扣除生产过程消耗掉生产资料的价值之后,并不就是“新创造出来的产品或价值”,它还要扣除补偿劳动力所消耗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换句话说,除了扣除不变资本的价值外,还要扣除可变资本的价值。为了继续维持企业的生产,这两种资本价值必须留下来,把它们再换成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否则生产就会中断。扣除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之后,余下来的才是“新创造出来的产品或价值”,也就是剩余价值。它还要扣除各种各样的社会公共需要,最后剩下的,才是可以用来进行分配的价值。

把分配说成是国民收入的分配,就把可变资本的价值,即劳动者的工资,包括在分配领域里,实际上就是继续论证劳动者得工资、资本家得利润的合理性。

(二)什么是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它的标准模式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所描画的景象:“每一个生产者,在做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在这里,“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指的是他通过劳动所创造的新的价值,也就是扣除生产成本以后的剩余价值,生产者“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的,就是“做了扣除之后”的剩余价值。所以,按劳分配的涵义,就是剩余价值全部归生产者所有,包括普通劳动者和参与经营管理、科技创新的脑力劳动者在内,按照他们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所作的贡献来进行分配。贡献较大的,“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较多,从社会领回的报酬当然也多;“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较少的,从社会领回的报酬就比较少。正如马克思所说:“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这就是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是同社会所有制、即公有制的占有方式相适应的分配方式。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的初稿里曾谈起未来的社会将“以自由的联合的劳动条件去代替劳动受奴役的经济条件”,与此相适应,“需要改变分配方法”。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建立在联合生产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本企业的全体员工,每个生产者在他从事劳动的企业里,有一份属于他个人的、同他的贡献相符合的生产资料所有权。马克思把那个时候的企业员工称为“生产者”,是意味深长的。因为在这种生产方式里,企业员工具有劳动者和有产者的双重身份,他们既是生产资料的使用者,又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因此,在剩余价值的分配过程中,他们不但作为劳动力得到与他们的贡献成比例的报酬,而且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也可以得到一份相应的报酬。这样,剩余价值就全部在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分配方式是同劳动者占有全部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占有方式相适应的。

这里包含着一个长期以来被经济学家们忽略的理论问题,就是劳动的确切含义。从斯密开始的古典经济学家虽然提出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但他们往往把劳动同劳动者混为一谈。马克思在早年的著作中也有过这样的疏误他在研究资本主义经济现象的过程中,才逐渐发现古典经济学的这个缺陷。把劳动和劳动者区分开来,是他得以建立剩余价值理论的一个重要前提。按照恩格斯的说法,它是“牵涉到全部政治经济学中一个极重要的问题”。

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明确指出:“政治经济学称为劳动价值的东西,实际上就是劳动力的价值。”创造价值的不是劳动力,而是劳动。劳动是劳动力作用于生产资料和原料的运动过程,它本身是没有价值的。所谓劳动创造价值,首先是若干价值主体的结合,包括劳动力、厂房、机器、原料、机械动力、辅助材料等等,并且按照生产的需要组织劳动,才能创造出新的价值。没有生产资料和原料等物资,劳动力不可能创造价值;有了这些物资,不把它们结合起来,运动起来,也无法创造价值。马克思在《资本论》里就谈到:“生产资料只有通过加到它上面的、用它来进行操作的活劳动,才能转化为新的产品,转化为当年的产品。但是,反过来,如果当年的劳动没有那种在它之外独立存在的生产资料,没有劳动资料和生产材料,它也不可能转化为产品。”他在《哥达纲领批判》里论及“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时说:“这句话只是在它包含着劳动具备了相应的对象和资料这层意思的时候才是正确的。”所以,应当把劳动理解为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等物资进行结合和运动的过程,而不仅仅是劳动者消耗体力的过程;劳动的要素不仅有劳动力,也包括生产资料和原料等物资。马克思把劳动力的价值称为可变资本,生产资料等称为不变资本;他又把现实的劳动称为活劳动,生产资料等称为死劳动(物化劳动)。可见,在他看来,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都是资本,同时又都是劳动。这对于我们理解什么是劳动和劳动创造剩余价值,以至剩余价值如何合理分配,都有着重要的启发意义。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所描述的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分配方式。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过渡期间是否应该实行按劳分配?怎样实行?他都没有论及。他在《资本论》第三卷里已经谈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占有方式,可以通过股份制等“过渡点”,过渡到社会主义。至于这个过渡阶段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分配方式,他没有来得及展开论述。但从他关于剩余价值的论述里,如:把劳动和劳动力加以区分;劳动的要素既包括劳动力,也包括生产资料,包括资本;它们既是资本,又是劳动;等等,不难推导出剩余价值最合理的分配方式,那就是按劳动要素分配。换句话说,也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对于这个问题,中共中央编译局的李惠斌在他的《企业劳动产权概论》里作了很好的说明。他说:“当我们使用‘按劳分配’这个概念时,我们所说的这个‘劳’字,就是包括了活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所有的生产要素;而当我们使用‘按生产要素分配’时,这其中的‘要素’指的是包括活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所有形式的劳动。”“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我们所理解的‘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内容完全相同的两个概念。”这就是说,在现阶段,按劳分配应理解为“按劳动要素分配”,而劳动要素与生产要素,实际上是从不同角度考察的同一事物。

因此,按劳分配可以有两种不同的内涵,它们的区别之处在于:现阶段的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要素分配,由于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劳动要素为不同的所有者所有,因而企业利润要在不同的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而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所描述的按劳分配,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方式,由于劳动者就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不同劳动要素或生产要素的区别对于分配来说已经毫无意义,因而剩余价值或利润就只在劳动者之间分配。就前一种含义来说,“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就更不恰当了,既然这两种分配方式在现阶段有着同样的含义,有什么“结合”可说呢!

为了避免两个不同含义的按劳分配在概念上造成混乱,本文主要是在“社会主义分配方式”的意义上论述按劳分配,这也符合于指导思想上坚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本意。现阶段的按劳分配,则用“按生产要素分配”来表述。详见本文第四部分。

(三)等级工资制不是按劳分配

把国有企业里实行的等级工资看是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按劳分配,是列宁首先提出来的。他认为社会主义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和按劳分配”。斯大林1931年在同德国作家艾米尔·路德维希谈话时,把它表述为“各尽所能,按劳取酬”,并且肯定它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后来便成为一切“社会主义国家”所接受而成为普遍公认的社会主义分配方式。

我国上世纪五十年代的报刊上,时常可以见到“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说法。后来,不记得从什么时候开始,好像当时还发过正式的文件,说“按劳取酬”的译法不准确,今后一律改用“按劳分配”。从此它就成为社会主义分配方式的标准用语,并且认为我国实行的等级工资制,就是按劳分配。毛泽东1974年10月20日在会见丹麦首相保罗·哈特林时,说中国“现在还实行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这番话本身就是矛盾的: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与资本主义的按资分配有着本质的不同,怎么会“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呢?他的这两个判断里必然有一个是错误的:如果我们实行的确实是按劳分配,就不会“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如果我们确实“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那实行的就不是按劳分配。很显然,结论只能是后者。

把我们当前的分配方式说成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是十分荒唐的。作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实行按劳分配需要严格的经济前提。包括:(1)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有十分丰富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可以满足所有生产者即社会全体成员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2)生产关系的变革,劳动者普遍获得生产资料所有权,从无产者转化为有产者,与资本所有者趋于同一。(3)资本扬弃的深化,使资本作为剥削工具的职能完成其历史使命,完全让位于作为生产发展杠杆的职能。(4)工人的劳动已经由雇佣劳动转变为自由劳动。(5)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划分已不再具有任何合理性,剩余价值将不再有实际意义。

按劳分配是以这些经济条件为前提的只有具备这些必要条件,才有可能采取“能使一切社会成员尽可能地全面发展,保持和运用自己能力的那种分配方式”(恩格斯语)。我国目前连一条也不具备,根本没有实行按劳分配的可能。

把等级工资制当作按劳分配,认为它是我国当前分配方式的主体,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错误的,有害的。在理论上,(1)它混淆了交换方式和分配方式的区别。工资是资本所有者用来购买劳动力的等价物,是资本同劳动力相交换的方式,是进行生产的前提;分配方式则是剩余价值的分配,准确地说,是扣除税收和其他公共需要之后的利润的分配, 处于生产流程的终端。(2)它混淆了社会主义分配方式和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区别。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组成部分,它以生产者享有全部剩余价值为特征;工资制则把可变资本纳入分配领域,拒绝劳动力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3)它混淆了必要劳动价值和剩余劳动价值的区别。必要劳动价值指的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里消耗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工资就是这个价值的体现;按劳分配则是剩余劳动价值的分配,与工资无关。(4)它混淆了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权利和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权利之间的区别。无产的劳动者没有生产资料,只能在劳力市场上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换取生活资料,以维持自己和家庭的生活,这是无产者唯一的自由权利;说我国现在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则意味着劳动者已经获得了剩余价值的分配权,可以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造成劳动者已经有了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假象。

理论上的这些混淆,长期以来没有为人们所察觉,也就是说,我们实际上承认了工人拿工资、资本家得利润是合理的分配原则这就在实践上掩盖了目前大量存在的剥削现象。为了解决分配不公问题,在指导方针上只看到需要提高职工的工资,却没有从分配方式的改革上寻找带有根本性的出路。

认为等级工资制是按劳分配的荒唐之处还在于,根据这个公式,资本主义国家早就已经实现了按劳分配,早就按照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办事了。

改革分配方式的目的,应该是使劳动者在获得以自己的劳动力换取的工资之外,还能够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改变生产资料所有者独占剩余价值的状态,逐步削弱以至消除剥削。现在把劳动者按等级取得工资说成是按劳分配,而且已经成为分配方式的主体,仿佛我国公民在经济生活中已经消除了剥削现象,这当然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按生产要素分配”,本应成为削弱剥削的分配方式,但由于指导思想上依然拘泥于“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把劳动者排除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之外,结果到现在也没有迈出实质性的步伐,“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概念反倒成了剥削合理化的虎皮。

说到这里,我觉得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剥削问题做一些简要的探讨,与此相关联,还要分析资本两面性的问题。

资本是作为剥削工具、带着血污来到人间的。但除了残酷剥削之外,它还有推动生产力发展的一面。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里,对资本的这两重特性都有非常生动的刻画。如果说,在马克思的时代,资本推动生产发展的一面,更多地被淹没在残暴无情的剥削和激烈反抗的阶级斗争之中的话,那么,经过一百多年来的发展,资本在生产力迅猛发展的辉映下,不断地展露出它那种两面性的另一面。特别是在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生产关系经历了“革命化”(借用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里的说法)的转变。表现在占有方式上,由于股份制的深化,资本逐步由私人资本向社会资本转化;在分配方式上,通过社会福利和“分享制”等形式,劳动者直接间接地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剩余价值的分配。占有方式和分配方式的这些转变,大大削弱了资本的剥削性,鲜明地呈现出推动生产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特质。剥削虽然十分不人道、不合理,却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而且为社会进步所必需。在一定意义上说来,资本推动生产发展和社会进步,正是通过剥削才得以实现的;到了“产业革命”之后,它的作用才逐渐为科学技术所取代。剥削在古代的出现,有赖于生产力的发展——一个人的劳动可以生产出超过个人生活需要的产品,才有可供剥削的条件;同样,它的消灭也有赖于生产力的发展——产品的极大丰富可以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无需再通过剥削来满足个人的需求。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和资本的迅速扬弃,必然会将社会推进到一个没有剥削的新阶段。

我国的现代生产复兴于二十世纪的最后二十年到目前为止,从资本主义原始积累到现代化的大生产,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先后在中华大地上涌现出来。这里既有残酷剥削的血汗工厂和奴工矿山,也有最先进的科技企业。为了使这些不同类型、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经济实体能够在市场经济的淘洗下健康发展,有必要从两个方面下工夫:一是深化股份制,推广职工持股,以改革占有方式;一是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以改革分配方式。下面只就后一个问题做一探讨
   
(四)推行以按生产要素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方式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首先提出来的。原文是这样说的:“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我在199710月、1219983月先后写了三篇文章,专门对它进行探讨。在第一篇文章里,我指出,“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政治报告中最有价值的新思想新观点”,“具有不可估量的世界意义和历史意义”。同时认为:“也许,连起草政治报告的秀才们也……没有意识到它所包含的丰富而深刻的内涵,以致把这个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具有创造意义的观点,包容在一个错误的表达方式里:‘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他们没有了解,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两个无法兼容、因而也不可能‘结合起来’的分配方式。”我还提出:这个“马克思主义的新生儿,虽然坐在有着脏水的澡盆里,却因为经过第一次沐浴而容光焕发。现在需要做的是抱出婴儿,泼掉脏水,不能让他长时间泡在脏水里;当然,更不能把婴儿连脏水一起倒掉。”遗憾的是,这个婴儿到现在还泡在那盆脏水里。

我在本文的第二部分里已经谈到,按劳分配的含义是剩余价值全部归生产者所有,按照他们对生产所作的贡献进行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则意味着剩余价值在生产要素(劳动力、资本、管理、技术等等)的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一份剩余价值,两种不同的分配方式,它们怎么能结合得起来呢?原来还是“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观念在作怪十五大政治报告里有一句话可以被认为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注解:“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可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含义,就是工人取得工资,利润则在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这样,实际上就把普通劳动者排除在参与利润分配的生产要素之外了。于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这个具有创新意义的理论概念,蜕化成为企业高管攫取高额工资和资本家剥削合理化的理论依据,促进了权贵资产阶级的诞育。

中共十六大和十七大的政治报告对这个问题的提法有所变化。十六大报告的提法是:“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十七大报告的提法是:“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与十五大政治报告相比,明确地把劳动列进生产要素,当然是一个进步。但由于仍然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却阻碍了普通劳动者作为生产要素所有者获得一定的利润。十六大已经开过八年多了,至今没有听说哪个企业让普通工人参与利润的分配。也许,在指导思想上,依然认为工人获得工资,就表示劳动已经作为生产要素参与了分配,因而不能再参与利润的分配了。

其实,按生产要素分配,或按劳动要素分配,像十六大、十七大政治报告所表述的那样,“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现阶段最合理的分配方式。不过,劳动应该更正为劳动力,因为劳动是这些生产要素相结合的运动过程,成为生产要素或劳动要素的,是劳动力。劳动创造剩余价值,是在这些生产要素的共同参与下创造的。所有生产要素都对剩余价值的产生作出贡献,所以,剩余价值——利润应该在这些要素的所有者之间,即劳动者、资本家、科技人员、管理者等之间,按照他们对生产所作的贡献来进行分配。它与工资无关,因为工资是购买劳动力的代价,是可变资本,是预付的生产成本;劳动者参与利润的分配,是他作为生产要素对生产作出贡献的报酬。按照这个分配原则,普通职工除了得到工资以外,还可以企业的利润里,收入一份同他的贡献相应的报酬。

按生产要素分配在现阶段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它的优越性表现在:(1)可以逐步实现劳动者有产化,促进占有方式的变革。因为在工资能够保障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条件下,利润中应该分配给工的全部或部分报酬,可以转为股份,使工持有本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成为有产者。(2)职工股份的逐年增加,将扩大企业资本中的社会资本成分,加快资本的社会化和企业的民有化。(3)它满足了劳动者梦寐以求的成为企业主人的期盼,为他们提供了实现梦想的物质基础,打开了成为企业真正主人的现实可能性,这就必然会提高职工对企业的关切和生产的积极性,加快企业的发展。(4)体现科学技术和管理科学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贡献得到承认,并从利润中分取相应的报酬,将提高这些脑力劳动者的积极性,加快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提高管理的科学化。(5)它兼顾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两大对立阶级(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的利益,使他们都能从中获益。国外一些企业采用利润分成等分享制的实践表明,职工参与利润的分配后,由此引发职工劳动热情的增长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企业利润大为增加。我国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利润的增长,企业家初期减少的收入,将会因利润的持续增长而得到补偿,并且超过原有的收入。这个前景将为一切有远见的企业家所乐见。(6)职工除工资外,每年还能得到股份的红利和一部分没有转化为股权的利润分成,而且这部分收入还能逐年增加,这对于朝野期盼的扩大内需,也会产生积极的推进作用。(7)职工的有产化,不仅加强了企业的凝聚力,而且促进公民社会的发育和中产阶级的成长,对社会的文明和稳定发挥有益的影响。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中华民族面临的一项崭新的历史任务,如何稳步推进,是一个需要认真而慎重考虑的问题。我认为,(1)首先而主要的课题,是从理论上认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真谛,了解它对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放弃“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错误论断。我们可以说“把等级工资制(或工资收入)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却不应坚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2)在开展的步骤上,可以有重点地选择国有企业和民有企业,进行典型实验,逐步推开。民有企业是否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应充分尊重企业家的意愿。(3)为了与原有的分配方式相衔接,头一两年可以适当降低职工应得的利润份额,两三年后再按贡献分配。(4)分配的物质形态,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把职工应得的全部利润转为股份,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只转股一部分,其余以现金发给职工。(5)职工的这部分股份一般不宜转让或出售,但遇有特殊困难或退休时,可经企业职工持股会或职代会的常设机构同意,转让或出售部分股份。

为了保证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平稳推行,在条件具备时,应该考虑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应的法规,以便有所遵循。

总而言之,改革分配方式,以“按生产要素分配为主体”取代“按劳分配为主体”,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政治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健康发展,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不但如此,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成功推行,将在全球范围内产生巨大的影响。目前有些资本主义国家采取的福利制度和分享制,只是分出一部分利润给职工,有很大的随意性。按生产要素分配则是按照职工的贡献来确定他们在利润中应取得的份额,远比分享制合理,也更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它的优越性必然会被先进国家的企业家和广大职工所理解、所接受。这也是我们中华民族有可能对世界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作出的一个特殊的贡献。

希望执政的决策者也能够认识到这一点。

                                                 201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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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回复 当空彩虹 2011-7-16 12:16
好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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